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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中国热-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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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年的总统竞选运动是利用新竞选技巧的一个里程碑。威廉·詹宁斯·布赖恩,即那位在1925年“斯科普斯审讯案”中持反对进化论立场而扬名的演说家,在1896年竞选中一人身兼民主党、白银党和平民党三个党的总统候选人。这种做法后来在多数的州都被禁止了,但是他的“全国巡回演说”技巧却被广泛沿用至今。多年来,金钱、组织和公共形象成为竞选“三大要素”。现代商业广告也来源于1896年共和党人威廉·麦金利的竞选运动,他战胜了布赖恩而当上了美国第25位总统。在竞选中,候选人都得募集资金,建立指挥系统严密的志愿者组织,大量利用报纸、演讲、###、游行、旗帜、徽章、纽扣、标记、招贴、传单、草坪告示、汽车保险杠粘贴、个人联系、私下密谈、电话、广播、电视以及邮件,如今还有互联网。如果你想要理解政治,最靠得住的办法在中国是紧盯权力。在美国,最要紧的则是紧盯金钱。
  收买选票和恫吓选民在19世纪曾很常见。1913年以前,参议员是由州议会选举,州议员的选票有时就能买到。1823年,纽约市一张选票价钱为5美元,拉住回头选民要30美元。有些选举甚至在选票下面附有复写纸,以作为领钱的依据。在杰克逊时代,政治赞助费已很普遍。在职的官员估计谁能当选就为该人的竞选捐出自己一部分薪金,指望当选者的酬报。1873年的彭德尔顿文官制度法禁止了一切公务员的政治捐献。此后,大公司成了重要竞选资金的来源,威廉·麦金利因此而财力雄厚,战胜布赖恩而当上总统。20世纪初,进步党活动分子开始主张限制公司的游说和政治捐献,以及实行标准化的秘密选票,严格选民登记和确立妇女选举权。20世纪70年代又对选举制度作了进一步改革,直到2002年制定了“两党竞选改革法”。然而到今天竞选方面仍有不少问题,如软钱,硬捐款限额,“问题广告”,PACs(工商界政治行动委员会),“527”团体,“501(c)助选实体”,还有公共筹资的改革,等等。
  筹集竞选资金的最标准方式就是让每一位应邀赴宴的人都捐上一笔钱的募捐宴会,这是富兰克林·罗斯福竞选总统时的筹资主管马修·麦克洛基发明的好办法。现今竞选联邦职位的候选人募捐宴会的每一席位捐款通常已达到2000美元的法定限额。理查德·尼克松1968年竞选总统时又进了一步,用闭路电视把22场宴会连接起来,他发表一次演讲,准备几千盘填馅鸡胸脯,就募集到了460万美元。现在,据两党谋士估计,2008年两党总统提名候选人各自都得花费5亿美元左右,远远超过正式的“总统竞选基金”所能提供的金额。为了竞选这个任期四年的总统一职,人们就得忙乎两年多,花费总共10亿美元以上的资金。大致上说来,竞选参议员的费用约为竞选众议员的10倍,而竞选总统的费用约为竞选参议员的70倍。

选举制的合法性与选举腐败(3)
竞选费用昂贵,即使参选时准备输掉,也得花费大量的钱。美国一名参议员和一名市长当选所花的钱,就多于英国全体下院议员竞选费用的总和。政治竞选现在成了媒体的摇钱树。政界内幕人士和捐款人往往是根据候选人筹资能力的高低来评估其当选可能性。若不能早早筹集到足够资金,在竞选后期就会遇到困难,因为捐款的人不愿把钱捐给他们觉得会输的人,而这一感觉的根据往往就是该候选人筹资方面的表现。竞选公职成了为公职而筹资,政治与筹资成为同一游戏的阴与阳这两面。筹资不易使得一些人不敢参与竞选,造成了“兼职议员,全职筹资”的现象,有才干的人无缘于公职,富豪得意,议员为钱而腐败,公民无心参选和投票。
  在多数其他民主国家,选民投票率可达70%以上。在美国,总统选举投票率为50%上下,国会议员选举投票率约为33%,初选投票率往往仅20%。20世纪50年代起,总统选举时的投票率曾经在60%左右。1996年,它降到了50%以下。由于伊拉克战争,选民投票率又回升到60%的水平,类似于越南战争时期的1968年的情形。
  研究资料表明,投票率低的原因可能在于失望、冷漠或满足现状。但选举时的投票也是一种存在着“搭便车”问题的集体行动。一个选民可以依靠别的选民或政治评论员的指点,就作出自己的选择,而并未努力去了解情况。促使一个选民认真投票的因素包括:对选举结果的作用力;自己喜欢的党或候选人若得胜当选就可能给自己带来好处;难以决断的复杂情况;需要付出的代价;从投票得到的个人满足(尽社会义务,表达对党的忠诚,表现党派热情或偏好,自我感觉政治重要性,自娱自乐,随大流,避免不投票的后悔)。
  美国政治史表明,当年宪法生效时,党派政治并没有与民主制偕行而来。后来,当政治家们有了不同的意识形态和政策取向(联邦主义,反联邦主义,地域观念,是保留还是废除奴隶制度)而发生权力斗争时,才开始形成政党。有了党派之分,总统选举团就变成了统计选票的工具,而违背了当初制宪人的意旨。政党可能并不真正代表民众利益。多党竞选是权力之争的产物,并非像人们所说的那样是抑制政府权力的机制。较好的抑制和平衡机制是政府三权分立。权力可能由多党竞争,也可能由一党主导(例如19世纪初的民主共和党),政党制度如何演化,官员是选举产生还是选拔任命(如联邦法官),这全是特定时代历史条件的结果。
  美国民主制是建立在共和理想的基础之上。制宪元勋们当初的想法是要抑制直接选举制,而不是要发扬它。正是因为如此,他们倾向于精英统治,有限选举权,关注各州的权利,关心物权(包括作为财产的奴隶),害怕下层民众,而不是倾向于让政府依赖民众意志。

选举制的合法性与选举腐败(4)
220年来,按平等自由标准衡量,美国越来越民主了,但它的结构在世界各自由民主制国家当中仍然是独一无二的。例如,总统仍然由各州选出的总统选举团选举,而不是由民众直接选举。每一州的总统选举团人数等于该州众议员和参议员人数之和。1989年的直接选举提案在众议院获得83%赞成票,但在参议院却未能从辩论阶段转入表决阶段,因为需要获得60票赞成才能付诸表决。其实,即便是它进入了表决阶段,它大概也不会获得通过,因为宪法修正案需要在参议院得到2/3的赞成才能通过。由于类似的原因,已有好几百项提案都是寿终于参议院。每一个州不论人口多少都只能有两名参议员,因此,有一半人口选出参议员共82名,而另一半人口选出的参议员只有18名。不论什么提案,若是有可能削弱小的州在总统选举及其他问题上的影响力,代表小州的参议员自然都有理由将它否决。
  这里的道理在于:选举制合法性和德能制合法性各自适应每一种文化的特点,同样,选举制合法性的具体做法也是适应每一种文化的特点。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瑞士和新西兰是实行比例代表制。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和希腊是实行多数票当选制,而美国、日本、西班牙和爱尔兰则是属于混合选举制。事实上,美国不但有选举的混合制,还有选举合法性(总统和国会议员)和任命合法性(联邦最高法院###官和政府其他官员)的混合制。联邦法官不是选举的,而是任命的终身制,有强烈的党派倾向。按照宪法,他们有权对国会通过的法案进行司法审查而加以否决,在司法立法方面拥有决策权。选举合法性和任命合法性各有优缺点,无法说哪一个在道义上优越于另一个。它们如何运用以及运用得是否恰当,取决于特定的公共选择和文化历史背景。
  美国式选举制的问题还不仅限于高竞选费用,捐款人与当选者易于形成庇护关系,享有特权的少数人受到保护,选民不参加投票(另一方面,还有数以百万计的常住居民没有选举权,美属萨摩亚群岛、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波多黎各和美属维尔京群岛这些尚未正式并入美国的属地上的几百万居民也无权参加总统选举)。除了这些以外,还有两个严重的问题,即“局部合法性”和“滥用合法性”。如同其他民主国家一样,美国的选举制合法性源自公正和公开的大众选举。选举要做到公正公开,就需要防止对候选人或明或暗的结构性偏向,选民需要对每一名候选人都有同等清楚的了解。选举要做到大众都来投票,选举方法就需要是简单明了和方便易行。为此,像至少另外42个民主国家一样,美国也采取了简单多数票即谁得票最多即告当选的制度。然而,正是在公正性的要求和简单方便的选举制度这一方面,产生了“局部合法性”的问题。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选举制的合法性与选举腐败(5)
人们通常认为美国的选举是公正和公开的,但即便如此,要让选民对候选人做到“同等清楚了解”也仍然是不切实际的。这里既不能保证有必要的人力物力,也不能保证选民能了解到必要的具体情况以便作出选择。正如曼库尔·奥尔森所指出的,公共政策以及对公共政策的了解都是“公共物品”,应免费提供。然而,选民要真正享有这“公共物品”,他的付出会远远大于他可能得到的收益。因此,除非他感到事关重大或个人真有浓厚兴趣,否则他就会宁愿不去“同等清楚了解”。即使他不想让自己停留于“理性的无知”(求知费用太高),他也可能不去探究那些过于复杂的竞选问题,而只是按照自己的党派倾向去投票,表现其“理性的偏见”(纠偏费用太高)。
  简单多数票当选制的好处是简单明了,易于实施,费用较低。然而,如果选民自己喜欢的候选人看来得不到多数票,他就只好从得票可能性居前二位的候选人当中选择其一。这样,他很可能就会让自己听从媒体摆布。即使他不听媒体的,他仍会觉得多数人的看###有道理。因此,候选人就得花钱给自己造声势,才能成为前两名之一。当然,选民可以不听这一套,仍然把票投给自己喜爱的候选人,但这样做,自己的选票就可能是白白浪费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简单多数当选制度下,将自己选票投给得票数居前二位之外的候选人,就等于是给得票居第一位者投了一票。若根本不参加投票,其效果也是一样。在2000年总统选举中,有人认为乔治·沃克·布什之所以险胜了艾尔·戈尔,就是因为有些选民将票投给了拉尔夫·纳德。还有许多人本来是支持戈尔的,但一看到民意测验对戈尔不利就泄了气而放弃了投票或投了废票。有的国家(例如法国)若第一轮投票中没有人得票过半数就举行第二轮投票。但美国没有这一条,谁得票最多谁就当选。而更有甚者,按选民票数统计,戈尔本来比布什领先一点,可是在总统选举团却输给了布什(这种情况在1824、1876和1888年也出现过)。这一选举团制度就因为参议院拒绝修改,而流传至今。
  总统选举团的“结构性偏向”不但不利于得民心的候选人,而且也不利于第三党候选人。这一选举团成员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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