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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部分

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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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8年4月,李作鹏诬陷贺龙等人“篡军反党”。李作鹏在海军点名诬陷迫害120名干部。
  1971年9月12日晚11时35分和13日零时6分,在林彪、叶群叛逃前,李作鹏两次篡改了周恩来总理的命令。13日零时20分,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站长潘浩打电话紧急请示: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李作鹏没有采取阻止起飞的任何措施,致使林彪得以乘飞机叛逃。事后,李作鹏修改电话报告记录,掩盖罪行。
  被告人李作鹏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9。 被告人邱会作,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邱会作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1967年,邱会作指使人窃取总政治部的档案材料,诬陷总政治部的干部,在林彪“砸烂总政”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
  1967年至1971年,邱会作在总后勤部私设监狱,刑讯逼供,直接诬陷迫害了干部和群众462人,致使汤平、周长庚、顾子庄、张树森、申茂兴、王述臣、张凌斗、华迪平8人被迫害致死。
  被告人邱会作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10。 被告人江腾蛟,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1971年3月31日,江腾蛟在上海参加林立果为建立武装政变“指挥班子”召开的秘密会议,被指定为南京、上海、杭州“进行三点联系,配合、协同作战”的负责人。9月8日,江腾蛟接受林立果传达林彪发动武装政变手令,参与策划部署谋杀毛泽东主席,并担任上海地区第一线指挥。江腾蛟在杀害毛泽东主席的计划失败后,积极参加林彪、叶群准备南逃广州的反革命行动。
  被告人江腾蛟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第93条策动武装叛乱罪,第101条反革命杀人罪(未遂)。
  上列被告人王洪文、陈伯达、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各自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江腾蛟在林彪叛逃的第二天,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吴法宪、邱会作、江腾蛟揭发了林彪、江青等同案犯的犯罪事实。黄永胜供认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姚文元把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成是犯错误,不承认是犯罪。张春桥不回答法庭对他的审问。江青破坏法庭秩序。
  本庭根据江青等10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0条、第92条、第93条、第98条、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38条和第20条、第43条、第52条、第53条、第64条,判决如下:
  

宣判(8)
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张春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陈伯达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黄永胜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李作鹏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邱会作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江腾蛟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以上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至此,江华高声宣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宣读判决书过程中,江青还表演了一段插曲。即当江华庭长宣读到“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话音刚落,江青顿时发出尖叫,连下面“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终身”的判决词都没有听到,接着歇斯底里大发作,又蹬脚又呼号。法警立即给她戴上了手铐。她还是不停地喊叫:“造反有理、革命无罪,打倒……,打倒……。”副庭长伍修权断然责令江青退出法庭。两名法警将江青押出了法庭后继续宣判。
  判决书宣读完毕后,江华庭长宣布:“把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押下去,交付执行。”
  最后,江华庭长郑重宣告:“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闭庭。”至此,这场举世瞩目的世纪审判落下了帷幕。
  经过这次历史性的审判,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终于作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这一庄严判决表达了人民的意志,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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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工作结束事宜概述(1)
  (一)总结辩护工作
  1980年12月22日下午,第二审判庭开庭审问李作鹏,辩论结束之后,法庭辩护工作已全部完成。
  辩护工作结束事宜,最重要的是做好辩护工作总结。1980年12月16日司法部陈卓副部长、律师司王汝琪司长召###议,研究总结工作,并电告辽宁、河南、上海司法厅(局)派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律师小组总结,以利于该地区下一步开展为两案其他被告人辩护的工作。18日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处处长高德焕、辽宁省律师协会会长沈典来京参加辩护工作总结。20日王汝琪司长主持研究总结提纲。24日辩护工作总结初稿印出。25日和28日两次讨论总结初稿。经修改后,1981年1月1日部分律师(此时已有部分律师返回原单位)再作研究。当日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处贾天戈来京参加讨论总结工作。3日晚第四稿修改完成。经王汝琪司长审阅,8日再作修改,10日修改稿写成,13日分送有关负责同志审阅。16日陈卓副部长对周奎正律师谈总结的修改问题,指出:“这个总结不仅要看到它的特殊性,而且也要看到它所具有的普遍意义。”19日集中有关负责同志的意见,对总结作最后修改,即第六稿,经陈卓副部长、王汝琪司长审定,于26日定稿。前后历时42天。
  《辩护工作总结》全称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辩护工作总结》。全文除前面有一段律师小组组成的概述外,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说明律师小组做的几项主要工作:(1)统一思想;(2)业务准备;(3)会见被告人;(4)参加庭审调查;(5)准备发表辩护词。第二部分说明本案中的律师辩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发挥了作用,效果较好,受到审检人员、旁听群众、社会舆论和被告人的欢迎。第三部分概述了对本案辩护工作的体会:(1)与审检人员密切配合是做好本案辩护工作的重要条件;(2)辩护工作必须有充分的时间;(3)审理这样的重大案件,被告人原则上以有律师辩护为好;(4)党的有力领导是这次辩护工作取得成绩的根本原因。最后的结束语写道:“综上所述,律师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辩护工作是成功的。它为其他刑事案件的辩护创造了良好的先例,对加强法制将发挥积极的作用。通过对于这样重大复杂、政治性很强而又关乎全局的反革命案件的辩护,律师小组的同志都深深地感到提高了能力,增强了本领;我们在实践中培养与锻炼了自己的队伍。这必将鼓舞全国的律师工作者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余悸,为健全律师制度而发奋工作。我们胜利地完成了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我们没有辜负全国人民的信托,我们将满怀信心胜利前进!”总结反映了律师工作的时代特色。
    (二)与审检人员座谈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结束,律师小组于1980年12月27日,派两个三人小组分别去一、二审判庭,听取审检人员对律师辩护工作的意见。
  在座谈会上,审判人员发言充分肯定了律师辩护的效果。他们谈到当时被告人大都不愿意请律师,怕请律师辩护,会被认为态度不好。江华院长提出要动员他们请律师。审判人员做了工作后,有5个被告人请了律师。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效果好,群众反映也好。律师为被告人吴法宪辩护时,吴法宪感动得哭了,庭审下来就表示要感谢律师,他说10年来没有人为他说好话,律师为他说了好话,这给他以很大的教育。审判人员还说,律师的辩护,使他们对案件的认识更全面,因而对保证案件公正审理,正确执行法律都有好处。
  检察人员发言也评价律师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他们指出:(1)律师的辩护对群众、对专业人员都是一次教育,提高了大家对律师性质的认识。我们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不是明明有罪也辩为无罪。广大群众了解了律师如何开展活动,受到了社会主义法制教育。(2)律师出庭对提高办案质量有好处。听说有律师出庭,而且这些律师都是专家,他们更慎重了,特别注意考虑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在法律上如何认定。例如江腾蛟在上海抄家,性质是否反革命,律师可能会从法律上提出,促使他们更加认真思考。当律师提出江腾蛟只是具体执行,并不知道江青与叶群如何勾结时,他们也感到这样说很有理。(3)辩护实事求是。例如江腾蛟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辩护人作了区别对待;对李作鹏的辩护,发言有分寸。有些意见,律师出来讲好。江腾蛟说:“我讲三天三夜,也不如律师讲的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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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工作结束事宜概述(2)
  (三)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
  1981年1月7日,新华社记者张孟仪到律师住地,座谈律师的作用等问题。韩学章、张思之、王舜华、马克昌、苏惠渔、张中、周奎正7位律师参加。1月29日《光明日报》刊登了张孟仪的报道。文章在刊登时的标题为《严格依法办事 坚持以法治国》,副标题是“为林、江反革命集团主犯辩护的律师谈对审判的感想”。内容分为四个小标题:(1)是“恰当、公允的判决”。报道说:“这次出庭辩护的律师一致认为,特别法庭对江青等10名主犯的判决是恰当的、公允的,法庭兼听了各方面的意见,吸收了辩护人的正确观点,我们律师很高兴。”(2)是“法庭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报道写道:“这次出庭辩护的律师认为,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理,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的,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了充分的保护。”(3)是“被告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报道说:“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对5名被告人应负的刑事罪责进行了分析,并依法提出了辩护意见……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对此是满意的。”(4)是“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辩护”。报道写道:“这次出庭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分别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查阅了大量案卷材料,收集了为被告人辩护的事实根据,他们在法庭上,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有利于被告人辩护方面,对被告人或证人进行了13次发问,最后依法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这实际上是几位律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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