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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部分

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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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6名主犯中,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等6人已经死亡,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决定对他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检察厅并决定,对江青等10名主犯以外的本案其他人犯,另行依法处理。本庭确认,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的犯罪事实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如下:
  1。 被告人江青,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为首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江青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1967年7月,江青伙同康生、陈伯达作出决定,对刘少奇进行人身迫害,从此剥夺了他的行动自由。自1967年5月开始,江青直接控制“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伙同康生、谢富治指挥专案组对被逮捕关押的人员进行逼供,制造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特务”、“反革命”的伪证。1967年,江青为了制造迫害刘少奇的伪证,决定逮捕关押杨一辰、杨承祚、王广恩和郝苗等11人。在杨承祚病危期间,江青决定对他“突击审讯”,使杨承祚被迫害致死。江青指挥的专案组也使得王广恩被迫害致死。江青伙同谢富治指使对病势危重的张重一多次进行逼供,致使他在一次逼供后仅2小时即死去。江青伙同康生、谢富治等人指使专案组对丁觉群、孟用潜进行逼供,制造伪证,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由于江青等人的诬陷,致使刘少奇遭受监禁,被迫害致死。
  

宣判(5)
1968年7月21日,江青伙同康生密谋诬陷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88人是“叛徒”、“特务”、“里通外国分子”。
  1966年至1970年,江青在各种会议上,点名诬陷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24人,使他们一一受到迫害。
  1966年12月14日,江青点名诬陷张霖之,使他被非法关押,并被打成重伤致死。同年12月27日,江青诬陷全国劳动模范、北京市清洁工人时传祥是“工贼”,使时传祥遭受严重摧残,被折磨致死。
  1966年10月,江青勾结叶群,指使江腾蛟在上海非法搜查了郑君里等5人的家,致使他们受到人身迫害。
  1976年,江青伙同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在全国制造新的###。同年3月,江青在对12个省、自治区负责人的一次谈话中,点名诬陷中央和地方的一批领导干部。
  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首要分子。江青对她所组织、领导的反革命集团在十年###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颠覆政府、残害人民的罪行,都负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被告人江青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02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238条诬告陷害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2。 被告人张春桥,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同江青一起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在十年###中,张春桥是向人民民主政权实行夺权的肇始者和自始至终的煽动者、策划者,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
  1967年1月,张春桥说:“我们对所有的权都要夺。”1967年至1975年,张春桥多次宣称,“文化大革命”就是“改朝换代”。张春桥伙同江青领导他们的反革命集团进行了夺取党和国家领导权的大量活动。
  1966年12月28日,张春桥为了夺取上海市的领导权,制造了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打伤91人。1967年5月,张春桥在济南支持王效禹制造武斗事件,拘捕关押388人。
  1966年12月,张春桥单独召见蒯大富,指使他组织游行示威,首先在社会上煽动“打倒刘少奇”。
  在张春桥的指使、策动下,夺取了上海市的领导权。上海市领导干部12人被分别诬陷为“叛徒”、“特务”、“反革命”,曹荻秋、金仲华被迫害致死。
  张春桥操纵、指挥“游雪涛小组”进行特务活动,制造冤案,诬陷迫害干部和群众,诬陷华东地区领导干部在“长江以南搞一个地下武装”,“密谋兵变”。
  1976年,张春桥伙同江青、姚文元、王洪文在全国制造新的###。同年3月,张春桥指使马天水、徐景贤在上海召开的万人大会上,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从资产阶级民主派变成走资派”,是他们所谓继续革命的对象。
  张春桥伙同王洪文等人,以上海为基地,建立由他们直接控制的“民兵武装”,策动上海武装叛乱。
  被告人张春桥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93条策动武装叛乱罪,第102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3。 被告人姚文元,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姚文元积极参与江青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姚文元直接控制宣传舆论工具,长期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1974年至1976年,姚文元指挥“梁效”、“池恒”、“罗思鼎”等写作班子,诬蔑重新出来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是“从资产阶级民主派到走资派”,已经成为所谓继续革命的对象,煽动对他们进行诬陷迫害。
  1967年,姚文元积极参与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活动。姚文元参与诬陷上海市领导干部曹荻秋等人。
  1967年5月,姚文元在济南参与支持王效禹制造武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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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6)
1976年,姚文元伙同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在全国制造新的###。同年1月至9月,姚文元指使鲁瑛派人到国务院一些部门和一些省,按照他们的意图编造材料,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1976年3月至5月,姚文元捏造罪名,诬陷南京、北京等地悼念周恩来总理的群众是“反革命”,诬陷邓小平是天安门广场“反革命政治事件的总后台”,煽动镇压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
  被告姚文元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02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4。 被告人王洪文,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王洪文积极参与江青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1966年12月28日,王洪文参与制造了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打伤91人。1967年8月4日,王洪文组织、指挥了围攻上海柴油机厂的武斗,关押和伤残650人。
  1976年,王洪文伙同江青、张春桥、姚文元在全国制造新的###。王洪文指使鲁瑛派人到一些省,按照他们的意图编造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的材料。
  王洪文伙同张春桥,以上海为基地,建立由他们直接控制的“民兵武装”,多次指示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加紧发展“民兵武装”,策动上海武装叛乱。
  被告人王洪文,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93条策动武装叛乱罪,第101条反革命伤人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5。 被告人陈伯达,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陈伯达积极参与林彪、江青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陈伯达控制宣传舆论工具,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1966年提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等口号,煽动对广大干部和群众的迫害镇压。
  1967年7月,陈伯达伙同江青、康生决定对刘少奇进行人身迫害,从此剥夺了他的行动自由。
  1966年年底至1968年,陈伯达多次诬陷国务院副总理陆定一是“现行反革命”、“叛徒”、“内奸”,并决定对他进行人身摧残。
  1967年12月,陈伯达在唐山说:中共冀东地区组织“可能是国共合作的党,实际上可能是国民党在这里起作用,叛徒在这里起作用”。由于陈伯达的煽动,使冀东冤案造成严重的后果,大批干部和群众受到迫害。
  被告人陈伯达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02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6。 被告人黄永胜,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黄永胜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1970年11月3日,黄永胜同意彭德怀专案组提出要“撤销彭德怀党内外一切职务,永远开除党籍,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公民权利”的意见,对彭德怀进行迫害。
  1967年6月,黄永胜批准广州市公安局军管会负责人报送的《关于揪叛徒调查工作的请示》及所附的“第一号调查方案”,阴谋陷害叶剑英为“叛徒”。1968年6月,黄永胜把诬陷叶剑英“密谋发动反革命政变”的材料交给叶群。
  1968年,黄永胜伙同吴法宪捏造事实,诬陷罗瑞卿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黄永胜还诬陷总参谋部的领导干部。同年12月,黄永胜诬蔑总政治部“招降纳叛”,积极参与林彪“砸烂总政”的犯罪活动。
  1967年10月至1968年3月,黄永胜提出审查中共“广东地下党”,决定对广州部队副司令员文年生等人进行“审查”,制造了“广东地下党”和广州部队“反革命集团”两个冤案,致使大批干部和群众遭到诬陷迫害,副省长林锵云和文年生被迫害致死。
  1971年9月6日,黄永胜向林彪密报了毛泽东主席察觉林彪在密谋夺权的谈话,致使林彪下决心采取行动谋杀毛泽东主席,发动武装政变。
  

宣判(7)
被告人黄永胜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7。 被告人吴法宪,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吴法宪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1966年8月,吴法宪受林彪的指使,于9月3日写了诬陷贺龙在空军阴谋夺权的材料送给林彪。1968年8月,吴法宪伙同黄永胜捏造事实,诬陷罗瑞卿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
  吴法宪在空军诬陷一些领导干部要“夺权”,批准关押、迫害空军干部和群众174人,致使南京部队空军司令部参谋长顾前和空军学院副教育长刘善本被迫害致死。
  1969年10月,吴法宪把空军的一切指挥权、调动权交给林立果,使林立果得以组成林彪反革命集团谋杀毛泽东主席、策动武装政变的骨干力量“联合舰队”。
  被告人吴法宪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8。 被告人李作鹏,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李作鹏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1968年4月,李作鹏诬陷贺龙等人“篡军反党”。李作鹏在海军点名诬陷迫害120名干部。
  1971年9月12日晚11时35分和13日零时6分,在林彪、叶群叛逃前,李作鹏两次篡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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