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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部分

新唐书-第15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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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夫箠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遂诏

罪人无得鞭背。

五年,河内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狱,大理丞张蕴古以为好德病狂瞀,法不当坐。

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为相州刺史,故蕴古奏不以实。

太宗怒,遽斩蕴古,既而大悔,因诏“死刑虽令即决,皆三覆奏”。久之,谓群

臣曰:“死者不可复生。昔王世充杀郑颋而犹能悔,近有府史取赇不多,朕杀之,

是思之不审也。决囚虽三覆奏,而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二日五覆奏。决

日,尚食勿进酒肉,教坊太常辍教习,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务合礼撤

乐、减膳之意。”

故时律,兄弟分居,荫不相及,而连坐则俱死。同州人房强以弟谋反当从坐,

帝因录囚为之动容,曰:“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也,恶言犯法二也。轻重固异,

而钧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耶?”玄龄等议曰:“礼,孙为父尸,故祖有阴

孙令,是祖孙重而兄弟轻。”于是令:“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没;恶

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玄龄等遂与法司增损隋律,降大辟为流者九十二,流

为徒者七十一,以为律;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条,以为令;又删武德以来敕三千

余条为七百条,以为格;又取尚书省列曹及诸寺、监、十六卫计帐以为式。

凡州县皆有狱,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其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狱。

京师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岁立春至秋及大祭祀、致齐,朔望、上

下弦、二十四气、雨及夜未明,假日、断屠月,皆停死刑。

京师决死,涖以御史、金吾,在外则上佐,余皆判官涖之。五品以上罪

论死,乘车就刑,大理正涖之,或赐死于家。凡囚已刑,无亲属者,将作给棺,

瘗于京城七里外,圹有甎铭,上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

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

其家一人入侍,职事散官三品以上,妇女子孙二人入侍。

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尚书省众议之,录可为法者送秘书省。奏报不驰

驿。经覆而决者,刑部岁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阅狱囚杻校、粮饷,治不如

法者。杻校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囚轻重用之。

囚二十日一讯,三讯而止,数不过二百。

凡杖,皆长三尺五寸,削去节目。讯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

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有半。

死罪校而加杻,官品勋阶第七者,锁禁之。轻罪及十岁以下至八十以上者、

废疾、侏儒、怀妊皆颂系以待断。

居作者著钳若校,京师隶将作,女子隶少府缝作。旬给假一日,腊、寒食二

日,毋出役院。病者释钳校、给假,疾差陪役。谋反者男女奴婢没为官奴婢,隶

司农,七十者免之。凡役,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厨饎。

流移人在道疾病,妇人免乳,祖父母、父母丧,男女奴婢死,皆给假,授程

粮。

非反逆缘坐,六岁纵之,特流者三岁纵之,有官者得复仕。

初,太宗以古者断狱,讯于三槐、九棘,乃诏:“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

上及尚书等平议之;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凡所以纤悉条目,

必本于仁恕。然自张蕴古之死也,法官以失出为诫,有失入者,又不加罪,自是

吏法稍密。帝以问大理卿刘德威,对曰:“律,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失

入无辜,而失出为大罪,故吏皆深文。”帝矍然,遂命失出入者皆如律,自此吏

亦持平。

十四年,诏流罪无远近皆徙边要州。后犯者浸少。十六年,又徙死罪以实西

州,流者戍之,以罪轻重为更限。

广州都督赏仁弘尝率乡兵二千助高祖起,封长沙郡公。仁弘交通豪酋,纳金

宝,没降獠为奴婢,又擅赋夷人。既还,有舟七十。或告其赃,法当死。帝哀其

老且有功,因贷为庶人,乃召五品以上,谓曰:“赏罚所以代天行法,今朕宽仁

弘死,是自弄法以负天也。人臣有过,请罪于君,君有过,宜请罪于天。其令有

司设藁席于南郊三日,朕将请罪。”房玄龄等曰:“宽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

之请?”百僚顿首三请,乃止。

太宗以英武定天下,然其天姿仁恕。初即位,有劝以威刑肃天下者,魏征以

为不可,因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所以爱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纳之,遂以宽仁

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四年,天下断死罪二十九人。六年,亲录囚徒,闵死罪

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诣朝堂,无后者,太宗

嘉其诚信,悉原之。然尝谓群臣曰:“吾闻语曰:一岁再赦,好人暗哑。吾有天

下未尝数赦者,不欲诱民于幸免也。”自房玄龄等更定律、令、格、式,讫太宗

世,用之无所变改。

高宗初即位,诏律学之士撰《律疏》。又诏长孙无忌等增损格敕,其曹司常

务曰《留司格》,颁之天下曰《散颁格》。龙朔、仪凤中,司刑太常伯李敬玄、

左仆射刘仁轨相继又加刊正。

武后时,内史裴居道、凤阁侍郎韦方质等又删武德以后至于垂拱诏敕为新格,

藏于有司,曰《垂拱留司格》。神龙元年,中书令韦安石又续其后至于神龙,为

《散颁格》。睿宗即位,户部尚书岑羲等又著《太极格》。

玄宗开元三年,黄门监卢怀慎等又著《开元格》。至二十五年,中书令李林

甫又著新格,凡所损益数千条,明年,吏部尚书宋璟又著后格,皆以开元名书。

天宝四载,又诏刑部尚书萧炅稍复增损之。肃宗、代宗无所改造。至德宗时,诏

中书门下选律学之士,取至德以来制敕奏谳,掇其可为法者藏之,而不名书。

宪宗时,刑部侍郎许孟容等删天宝以后敕为《开元格后敕》。

文宗命尚书省郎官各删本司敕,而丞与侍郎覆视,中书门下参其可否而奏之,

为《大和格后敕》。开成三年,刑部侍郎狄兼篸采开元二十六年以后至于开成制

敕,删其繁者,为《开成详定格》。

宣宗时,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为《大

中刑律统类》,诏刑部颁行之。

此其当世所施行而著见者,其余有其书而不常行者,不足纪也。

《书》曰:“慎乃出令。”盖法令在简,简则明,行之在久,久则信,而中

材之主,庸愚之吏,常莫克守之,而喜为变革。至其繁积,则虽有精明之士不能

遍习,而吏得上下以为奸,此刑书之弊也。盖自高宗以来,其大节鲜可纪,而格

令之书,不胜其繁也。

高宗既昏懦,而继以武氏之乱,毒流天下,几至于亡。自永徽以后,武氏已

得志,而刑滥矣。当时大狱,以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杂按,谓之“三司”,

而法吏以惨酷为能,至不释枷而笞棰以死者,皆不禁。律有杖百,凡五十九条,

犯者或至死而杖未毕,乃诏除其四十九条,然无益也。武后已称制,惧天下不服,

欲制以威,乃修后周告密之法,诏官司受讯,有言密事者,驰驿奏之。自徐敬业、

越王贞、琅邪王冲等起兵讨乱,武氏益恐。乃引酷吏周兴、来俊臣辈典大狱,与

侯思止、王弘义、郭弘霸、李敬仁、康、卫遂忠等集告事数百人,共为罗织,

构陷无辜。自唐之宗室与朝廷之士,日被告捕,不可胜数,天下之人,为之仄足,

如狄仁杰、魏元忠等皆几不免。左台御史周矩上疏曰:“比奸憸告讦,习以为

常。推劾之吏,以深刻为功,凿空争能,相矜以虐。泥耳囊头,摺胁签爪,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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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眠,号曰‘宿囚’。残贼威暴,取决目前。被诬者苟求得死,何所不至?为国

者以仁为宗,以刑为助,周用仁而昌,秦用刑而亡。愿陛下缓刑用仁,天下幸甚!”

武后不纳。麟台正字陈子昂亦上书切谏,不省。及周兴、来俊臣等诛死,后亦

老,其意少衰,而狄仁杰、姚崇、宋璟、王及善相与论垂拱以来酷滥之冤,太后

感寤,由是不复杀戮。然其毒虐所被,自古未之有也。大足元年,乃诏法司及推

事使敢多作辩状而加语者,以故入论。中宗、韦后继以乱败。

玄宗自初即位,励精政事,常自选太守、县令,告戒以言,而良吏布州县,

民获安乐,二十年间,号称治平,衣食富足,人罕犯法。是岁刑部所断天下死罪

五十八人,往时大理狱,相传鸟雀不栖,至是有鹊巢其庭树,群臣称贺,以为几

致刑错。然而李林甫用事矣,自来俊臣诛后,至此始复起大狱,以诬陷所杀数十

百人,如韦坚、李邕等皆一时名臣,天下冤之。而天子亦自喜边功,遣将分出以

击蛮夷,兵数大败,士卒死伤以万计,国用耗乏,而转漕输送,远近烦费,民力

既弊,盗贼起而狱讼繁矣。天子方侧然,诏曰:“徒非重刑,而役者寒暑不释械

系。杖,古以代肉刑也,或犯非巨蠹而棰以至死,其皆免,以配诸军自效。民年

八十以上及重疾有罪,皆勿坐。侍丁犯法,原之俾终养。”以此施德其民。然巨

盗起,天下被其毒,民莫蒙其赐也。

安、史之乱,伪官陆大钧等背贼来归,及庆绪奔河北,胁从者相率待罪阙下,

自大臣陈希烈等合数百人。以御史大夫李岘、中丞崔器等为三司使,而肃宗方喜

刑名,器亦刻深,乃以河南尹达奚珣等三十九人为重罪,斩于独柳树者十一人,

珣及韦恒腰斩,陈希烈等赐自尽于狱中者七人,其余决重杖死者二十一人。以岁

除日行刑,集百官临视,家属流窜。初,史思明、高秀岩等皆自拔归命,闻珣等

被诛,惧不自安,乃复叛。而三司用刑连年,流贬相继。及王玙为相,请诏三司

推核未已者,一切免之。然河北叛人畏诛不降,兵连不解,朝廷屡起大狱。肃宗

后亦悔,叹曰:“朕为三司所误。”临崩,诏天下流人皆释之。

代宗性仁恕,常以至德以来用刑为戒。及河、洛平,下诏河北、河南吏民任

伪官者,一切不问。得史朝义将士妻子四百余人,皆赦之。仆固怀恩反,免其家,

不缘坐。剧贼高玉聚徒南山,啗人数千,后擒获,会赦,代宗将贷其死,公卿议

请为菹醢,帝不从,卒杖杀之。谏者常讽帝政宽,故朝廷不肃。帝笑曰:“艰难

时无以逮下,顾刑法峻急,有威无恩,朕不忍也。”即位五年,府县寺狱无重囚。

故时,别敕决人捶无数。宝应元年,诏曰:“凡制敕与一顿杖者,其数止四十;

至到与一顿及重杖一顿、痛杖一顿者,皆止六十。”

德宗性猜忌少恩,然用刑无大滥。刑部侍郎班宏言:“谋反、大逆及叛、恶

逆四者,十恶之大也,犯者宜如律。其余当斩、绞刑者,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

极法。”故时,死罪皆先决杖,其数或百或六十,于是悉罢之。

宪宗英果明断,自即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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