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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部分

新唐书-第1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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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复更矣。德宗即位,诏黄籍与白簿皆上有司。

建中三年,复减百官料钱以助军。李泌为相,又增百官及畿内官月俸,复置

手力资课,岁给钱六十一万六千余缗,文官千八百九十二员,武官八百九十六员。

左右卫上将军以下又有六杂给:一曰粮米,二曰盐,三曰私马,四曰手力,五曰

随身,六曰春冬服。私马则有刍豆,手力则有资钱,随身则有粮米、盐,春冬服

则有布、绢、絁、䌷、绵,射生、神策军大将军以下增以鞋,比大历制禄又

厚矣。州县官有手力杂给钱,然俸最薄者也。李泌以度支有两税钱,盐铁使有埂�

榷钱,可以拟经费,中外给用,每贯垫二十,号“户部除陌钱”。复有阙官俸料、

职田钱,积户部,号“户部别贮钱”。御史中丞专掌之,皆以给京官,岁费不及

五十五万缗。京兆和籴,度支给诸军冬衣,亦往往取之。减王公以下永业田:郡

王、职事官从一品田五十顷,国公、职事官正二品田四十顷,郡公、职事官从二

品田三十顷,县公、职事官正四品田十四顷,职事官从四品田十一顷。尚郡主检

校四品京官者月给料钱三十万,禄百二十石。尚县主检校五品京官者料钱二十万,

禄百石。

自李泌增百官俸,当时以为不可朘削矣,然有名存而职废、额去而俸在者。

宰相李吉甫建议减之,遂为常法。

于时祠祭、蕃夷赐宴、别设,皆长安、万年人吏主办,二县置本钱,配纳质

积户收息以供费。诸使捉钱者,给牒免徭役,有罪府县不敢劾治。民间有不取本

钱,立虚契,子孙相承为之。尝有殴人破首,诣闲厩使纳利钱受牒贷罪。御史中

丞柳公绰奏诸使捉钱户,府县得捕役,给牒者毁之,自是不得钱者不纳利矣。议

者以两省、尚书省、御史台总枢机,正百寮,而倍称息利,非驭官之体。

元和九年,户部除陌钱每缗增垫五钱,四时给诸司诸使之餐,置驱使官督之,

御史一人核其侵渔,起明年正月,收息五之一,号“元和十年新收置公廨本钱”。

初,捉钱者私增公廨本,以防耗失,而富人乘以为奸,可督者私之,外以逋

官钱迫蹙闾里,民不堪其扰。御史中丞崔从奏增钱者不得逾官本。其后两省捉钱,

官给牒逐利江淮之间,鬻茶盐以桡法。十三年,以职田多少不均,每司收草粟以

多少为差。其后宰相李珏、杨嗣复奏堂厨食利钱扰民烦碎,于是罢堂厨捉钱官,

置库量入计费。

唐世百官俸钱,会昌后不复增减,今著其数:太师、太傅、太保,钱二百万。

太尉、司徒、司空,百六十万。侍中,百五十万。中书令,门下中书侍郎,左右

仆射,太子太师、太保、太傅,百四十万。尚书,御史大夫,太子少师、少保、

少傅,百万。节度使,三十万。都防御使、副使,监军,十五万。观察使十万。

左右丞,侍郎,散骑常侍,谏议大夫,给事中,中书舍人,秘书、殿中、内侍监,

御史中丞,太常、宗正、大理、司农、太府、鸿胪、太仆、光禄、卫尉卿,国子

祭酒,将作、少府监,太子宾客、詹事,诸府尹,大都督府长史,都团练使、副

使,上州刺史,八万。太常、宗正少卿,太子左右庶子,节度副使,刺史知军事,

七万。六军统军,诸府少尹,少监,少卿,国子司业,少詹事,六万五千。左右

卫、金吾卫上将军,六军大将军,六万。左右骁卫、武卫、威卫、领军卫、监门

卫、千牛卫上将军,上州别驾,五万五千。郎中,司天监,太子左右谕德、家令

寺、仆寺、率更寺令,亲王傅,别敕判官,观察、团练判官掌书记,上州长史、

司马,五万。左右卫、金吾卫大将军,怀化大将军,诸府、大都督司录参军事,

鴘赤县令,四万五千。员外郎,起居郎,通事舍人,起居舍人,著作郎,内常

侍,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太常、宗正、殿中、秘书丞,大理正,国子博士,京

都宫苑总监监,都水使者,太子中舍、中允,王府长史,归德将军,节度推官、

支使,防御判官,上州录事参军事,畿县、上县令,四万。怀化中郎将,三万七

千。左右骁卫、武卫、威卫、领军卫、监门卫、千牛卫、殿前左右射生军、神策

军大将军,左右卫、金吾卫将军,三万六千。补阙,殿中侍御史,诸府、大都督

府判官,赤县丞,三万五千。怀化郎将,三万二千。拾遗,司天少监,六局奉御,

内常侍,监察御史,御史台主簿,太常博士,陵署令,大理司直,中书主书,门

下录事,太子赞善、典内、洗马、司议郎,王府司马,骁卫、武卫、威卫、领军

卫、监门卫、六军、射生、神策军将军,归德中郎将,观察防御团练推官巡官,

鴘赤县丞,两赤县主簿、尉,上州功曹参军以下,上县丞,三万。城门郎,秘

书郎,著作佐郎,六局直长,十六卫、六军、诸府、十率府长史,怀化司阶,畿

县丞,鴘赤县主簿、尉,二万五千。归德司阶,二万三千。五官正,太常寺协

律郎,陵署丞,诸寺监主簿,国子、太学、广文助教,都水监丞,詹事府司直,

太子通事舍人、文学、三寺丞、五局郎,王府谘议参军、友,畿县上县主簿尉,

二万。怀化中候,万八千。十六卫六军十率府率、副率、中郎、中郎将,万七千

三百五十。归德中候,万七千。四门助教,十六卫佐,秘书省、崇文、弘文馆校

书郎、正字,太常寺奉礼郎、太祝,郊社、太乐、鼓吹署令,四门助教,京都宫

苑总监副监,九成宫总监监、主事,十六卫、六军卫佐,尚书省都事,万六千。

十六卫、六军中候,太子内率府千牛,六千一百七十四。内寺伯,怀化司戈,诸

府大都督府参军事、文学、博士、录事,上州参军事、博士,万五千。归德司戈,

万四千。十六卫、六军、十率府左右郎将,亲王府典军、副典军,万三千八百。

司戈、内率府备身、仆寺进马,三千七百一十二。符宝郎,内谒者监,九寺诸监,

詹事府丞,太医署令,太学、广文、四门博士,中书门下主事,太子文学、侍医,

诸府、都督府医博士、法直,两赤县录事,上州录事,市令,万三千。怀化执戟

长上,万一千。门下省典仪,侍御医,司天台丞,都水监主簿,率府卫佐,诸司

主事、御史台主事,万二千。司医,太医署丞,归德执戟长上,一万。医佐,大

理寺评事,太常宗正寺詹事府主簿、寺监,内侍省司天台左右春坊詹事府录事、

主事,八千。司阶,千牛备身左右,七千九百九十。京都园苑四面监监,两京诸

市、中尚、武库、武成王庙署令,王府掾、属、主簿、记室、录事参军事,七千。

司天台主簿、灵台郎、保章正,上局署令,七品陵庙令,京都宫苑总监丞,司竹、

温泉监监,太子内坊丞,王府功曹以下参军事,亲王国令,公主邑司令,六千。

奚官、内仆、内府局令,司竹、温泉副监,五千。书、算、律学博士,内谒者,

中局署令,上局署丞,五官挈壶正,京都园苑四面监、九成宫总监副监,医、针

博士,医监,陵庙令,司竹、温泉监丞,太子药藏局丞,王府参军事,王国大农,

公主邑司丞,四千。狱丞,国子监直讲,掌客,司仪,中局署丞,监膳,监作,

监事,食医,尚辇,进马,奉乘,主乘,典乘,司库,司廪,十六卫、十率府录

事,亲、勋、翊府兵曹参军事,司天台司辰、司历、监候,内坊典直,宫教博士,

乐正,医正,卜正,按摩、咒禁、卜博士,针、医、卜、书、算助教,陵庙、

太乐、鼓吹署丞,京都园苑四面监、九成宫总监丞,诸总监主簿,太子典膳、内

直、典设、宫门局丞,三寺主簿,亲王国尉、丞,三千。十六卫、六军、十率府

执戟、长上、左右中郎将二千八百五十。

 卷五十六 志第四十六

◎刑法

古之为国者,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知争端也。后世作为刑书,惟恐

不备,俾民之知所避也。其为法虽殊,而用心则一,盖皆欲民之无犯也。然未知

夫导之以德、齐之以礼,而可使民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

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

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

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律之为书,因隋

之旧,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

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

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之为言耻也;凡过之小者,捶挞以耻之。汉用竹,

后世更以楚。《书》曰“扑作教刑”是也。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击也。

《书》曰“鞭作官刑”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曰:“

其奴,男子入于罪隶,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轻重,有年数而舍。

四曰流。《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五曰死。乃古大辟

之刑也。

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绞、斩、枭、裂。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

数皆逾百。至隋始定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徒刑

五,自一年至于三年;流刑三,自一千里至于二千里;死刑二,绞、斩。除其鞭

刑及枭首、轩裂之酷。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唐皆因之。然隋文帝

性刻深,而炀帝昏乱,民不胜其毒。

唐兴,高祖入京师,约法十二条,惟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及受禅,

命纳言刘文静等损益律令。武德二年,颁新格五十三条,唯吏受赇、犯盗、诈冒

府库物,赦不原。凡断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四年,高祖躬录囚徒,

以人因乱冒法者众,盗非劫伤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已而又诏仆

射裴寂等十五人更撰律令,凡律五百,丽以五十三条。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

三岁至二岁半者悉为一岁。余无改焉。

太宗即位,诏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复定旧令,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死而断

右趾。既而又哀其断毁支体,谓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复断人趾,

吾不忍也。”王珪、萧瑀、陈叔达对曰:“受刑者当死而获生,岂惮去一趾?去

趾,所以使见者知惧。今以死刑为断趾,盖宽之也。”帝曰:“公等更思之。”

其后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驳律令四十余事,乃诏房玄龄与弘献等重加删定。玄龄

等以谓“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既废,今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

而又刖足,是六刑也。”于是除断趾法,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太宗尝览《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藏皆近背,针灸失所,则其害致死,叹

曰:“夫箠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遂诏

罪人无得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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