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4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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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三个案例,我们可以得知,案例中当事人的行为都造成了交通事故,而且当事人的行为也构成了肇事侵权,那么,构成交通肇事侵权行为的要件,总结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交通事故必须在道路上发生。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村镇街道、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修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不包括院内通道、校内通道等,在这些地方发生的因机动车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肇事者必须有交通违章行为。肇事者如并无交通违章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不构成交通肇事侵权行为,不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交通违章行为,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受害人必须受有损害。如果只有交通违章行为而无损害后果,则违章行为人将可能承担行政责任,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害,是指受害人因肇事者的交通违章行为而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四,交通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是由肇事者的交通违章行为所造成时,加害人方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机动车驾驶人的违章行为并非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原因时,则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肇事者主观上为过失。即当事人在违章行为的问题上可能是明知故犯,但是违章人对于损害后果却绝非有意追求。如果肇事者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即使出现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也不算是交通侵权,肇事者不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法律课堂:
交通事故是社会的不幸。如果各方协力,措施得当,可以尽可能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交通事故中构成交通肇事侵权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判定事故双方责任的依据,是判定事故一方对另一方有无责任的重要条件。这些条件的确立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使受害者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同时,明确了双方的责任,不会使事故一方被误判,也不会使肇事者逃脱自己应尽的责任。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交通肇事侵权要件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安稳了事故双方的情绪,使之不发生更大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有损害方有赔偿——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是指车与车、车与人碰撞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没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损害后果就不是交通事故。也就是说,如果车辆只是轻轻触及了行人,行人连轻微伤都没有,财物也没有任何损坏,这意味着此次事故并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所以也就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也就不用赔偿。损害后果是判定肇事司机对事故有没有赔偿责任的依据。
2005年6月28日,驾驶员何某驾驶自卸车在某公司卸沙子的时候,没有注意到车旁边的刘某,车轮从刘某的大腿根部碾过,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性功能丧失。经技术鉴定为六级伤残。
随后,刘某的妻子张某将驾驶员何某告上法庭,张某认为,自己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因为作为刘某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一个正常人的性权力因此而受到侵害,由于被告单位驾驶员的过错,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侵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精神痛苦中,故要求何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元。
本案不仅涉及直接受害人的权益,而且涉及间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刘某是本案的直接受害人,其健康权受到侵害并造成了终身残疾,其可以请求何某给予自己损害赔偿。本案的关键是作为间接受害人刘某之妻张某是否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呢?
我国法律规定,造成人身伤害能够要求赔偿权的只限于两类主体:一是受害人;二是死者近亲属,此规定中的受害人仅指直接受害人。也就是说,只有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才可以要求赔偿。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张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不应当支持。
2005年8月,在一个雨天,鲁某驾驶着运货车返回的路上,与周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随后又将骑车人王某撞倒,造成王某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认定,在此次事故中,鲁某违反了交通规则,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超速行驶,发现险情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驾驶车辆必须右侧行驶的规定和机动侧滑遇到有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最高时速不能超过20公里的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王某在横过公路的时候对车辆观察避让不够,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车辆行人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正常驾驶,对事故不负责任。
随后,周某将鲁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费、交通费、修车费、车辆修复期间的营运费,共计46897元。
本案中,周某属正常行驶,对事故不负责任。事故对周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周某应要求赔偿,但本案中周某所要求的“车辆修复期间的营运费”该不该赔是本案的关键。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其中包括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的可得利益。例如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误工费赔偿等属于间接损失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损失数额应由交通营运部门或由物价鉴定部门出具证明。赔偿被损车辆正常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非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停运的,在车辆修复期间,因不能使用该车而造成损失的,也应该主张其权利,要求赔偿。
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周某所要求的这部分是应当予以赔偿的。
法律课堂: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确认损害后果对赔偿受害人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是确认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之一,也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之一,无损害即无赔偿。同时也能够预防交通事故的一方在没有遭受人身或是财产损害时,向另一方索赔,而使另一方承受不应赔付的困境。
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赔偿方式——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民事责任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民事责任竞合的直接结果是当事人多项请求权的产生,且这些请求权相互冲突。因此,民事责任竞合在本质上是请求权的竞合。
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受害人选择何种请求权来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对受害人来说意义重大。选择权的行使与权利人的利益有密切的关系,受害人选择不同的责任形式,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进而直接影响到受害人权利能否实现及实现程度。所以,受害人在行使请求权时,一定要慎重。
2005年8月4日,在北京某工地承包工程的武某携妻子、儿子以及妻兄从家乡四川乘车到北京西站,下车后武某一家打车前往工地现场。就在快要到达工地的时候,一辆大货车横穿马路,与武某的出租车相撞,出租车油箱被撞当即燃烧,车内4名乘客及司机当场丧生。
事发后,交警大队经勘查取证做出责任认定:大货车驾驶员刘某驾车横穿马路、借道通行时没有避让在本车道内行驶的出租车,而且其所驾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王某在限速50公里辕小时的路段内却以115公里的速度行驶,其驾驶出租车也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负次要责任。
随后,受害人亲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出租车车主某运输公司赔偿受害人人身伤害损失、亲属扶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270万元。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交警出示的事故认定责任书中,大货车驾驶员是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方,但受害人的家属在起诉时并没有把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方推上被告席,而是把负次要责任的一方推上被告席。这是为什么呢?
本案是由于大货车的违章行为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武某一家四人作为消费者搭乘出租车,因交通事故造成当场全部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受害人的亲属可以请求肇事者承担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责任。刘某驾驶的大货车属乡镇企业的分支机构,又非法人单位,没有充足的经济赔偿能力,如果受害人家属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则很可能得不到赔偿。
而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租用了出租公司的车,这实际上是同出租车公司之间形成了运输消费合同,所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作为本案中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出租车隶属于某运输公司,其经济实力雄厚。同时,该公司并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其行为构成了违约,所以受害人家属如追究其违约责任,不仅可以保证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而且还可以获得较高的赔偿金额。
在实际生活中,受害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有多种选择,可以综合考虑各类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标准、赔偿责任人的赔偿能力等因素,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赔偿方式,而民事责任竞合正是为这一权利的实现提供了依据。
法律课堂:
在发生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赔偿方式,但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法院也只能满足受害人的一种请求。
赔偿请求权的选择,不会影响司法公正,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允许当事人就两种请求权中的一种提起诉讼,在得不到完全赔偿的基础上,可以附加提出另外一种赔偿请求以达到充分赔偿损失的目的。这一制度的确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符合民法的基本宗旨,显示了公平的法律后果。
过错越大,责任越大——事故责任认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公安机关会根据肇事者和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双方的责任程度。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相应的责任,因而一般来说,过错越大,责任越重。同时,为充分保障受害人尤其是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的利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还规定了无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