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济:西洋伦理学史-第4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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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请再取斯蒂芬所谓社会之健全者而一思之:社会之健全,果有如何之意义耶?谓社会之各级恰如个人身体之各部有统一有联络各全其职能乎?果然,则其任务如何?其能全之与否,又如何而知之?人虽目社会为有机的团体,然社会尚未能如个人之身体,有十全之组织也。或以社会之健全,为社会最能自保存与他社会竞争,而常能制胜之义乎?若然,则如此之社会,可使生于其中者,增进其生命,而享受快乐乎?凡欲图社会之存续与发达,必严兵备,课重税,遇必要之时,与他国开战,于财力与人命,皆不可不忍受重大之损害;干戈既动,胜负未明,斯时将卒之辛酸,人民之忧苦,有不可名状者。由是观之,所谓社会之健全,其意义不明了。假使其义甚明,亦非必增进其成员之生命而致其快乐。且纵令再让一步,一排如此之疑惧,此果可为吾人行为直接之目的耶?吾人行为直接之目的,决非如斯空漠者;不可不更为具体的,此吾人所不惮断言也。
六 自我实现主义
充实自我具有发达的可能性,谓之实现自我;以实现自我为吾人行为之最高目的,谓之自我实现主义。
自我实现之思想,夙为希腊古代学者之所怀抱;如亚里士多德以人类理性的灵魂之实现为最高善,其尤著者也。在近世则德国之康德,菲希特,黑智儿等,亦皆有此见解。黑智儿及其学徒,则此倾向特甚;实使用此自我实现之文字,而以此文字为常用之术语者,则为新黑智儿派。黑智儿以为精神于性质上本宜为意识的,乃现而为无意识的自然者,恰如高贵之人自甘为卑贱之身者然。虽然,此乃为人类之意识的显现之故而已,为人类实现自己之故而已。英国布拉德勒(Bradley)曰:汝宜为人格,非单为一己之自我也,汝宜实现真自我。又曰:汝宜实现自我之全体,以为无限之全体之自识的成员。至格林(Green)乃巧融合古今有数之惟心论的伦理学说之长处,大成自我实现主义。今略述格林之见解:
世界之本体,乃永远之精神也,永远完全之精神也,具自识之大精神也;一切万有,乃其显现;为自识的人格之人类,则其再现也。以外之动物,不有自识,惟人类有之,能自觉自己之为何。人类之特色在于自识,其一面为自然的,他面则精神的也。从而其目的,其活动,不能单以自然法说明之。道德者,出于吾人内界之要求。详言之:则出于描写比现实更优之情态而欲达到之之要求也。吾人行为之目的,乃善也;真善(即道德的善)非充足动物的有机体之需要之谓,真善非快乐;快乐乃一时的,不足为吾人究竟之目的;为究竟之目的者,不可不为恒久的。如此之目的,谓之理想的自我之实现,此乃各人完全充实天赋之能力之义也,此吾人所以非必平生常向快乐,而往往不辞苦痛也。人达于此境地,则得自己充足而感快乐。虽然,如此之情态,难于细述;因吾人尚在发达之途中,各自之能力,尚未完全实现,发达的可能性,尚未十分充实,故不能明也。此乃世界之大精神经人类之动物的有机体,于有限之时间空间之内,显现自己之故,然吾人虽不完全,而日日自我实现,理想之观念驱吾人,使向之而努力,其仿佛则于既成之社会制度可得窥之。此固非绝对完全者,然有支配吾人之力,乃指示道德的理想之方面者也。
然则吾人欲实现自我,果如何而可能耶?曰:此不可不于社会的生活之下完成个人之人格。措社会无个人,离个人无社会,自我之实现外于社会则不可期之,此无论何人所以不可不顾自己,同时又不可不顾社会也。故自我之实现可谓于个人之人格成就之,亦可谓于社会成就之。吾人之目的为个人善,同时又为社会善。自个人之方面言之,道德的善乃自我实现;自社会之方面言之,乃社会实现也。如斯渐次实现之自我,于永远之大精神中既已实现而存在;然在人类之社会,则其实现当在极遥远之将来;且假令自我完全实现,各得自己充足,亦非必惟有快乐而毫无苦痛。何则?世界之构造,或永远要求吾人之献身的行为,亦未可知。此所以不能如快乐主义之所言,以快乐为行为最高之目的也;宜为行为最高之目的者,乃贯通快苦二者自我之完全实现也。
如上所言,人生究竟之目的,在于实现自我于社会的生活之下以完成人格;然则其所谓自我者果为如何者耶?自我者种种欲望之系统之谓也。一般之动物,皆被促于生活上之需要,而营偶然的动作;人类不然,先以自识认使该需要充足一定之对象,而图获得之,谓之欲望。自我者,乃如此之欲望,为合理的意志所统一,而为一有机的全体者也,乃感情欲望及思想结合而成之性格也。欲望之目的,不在于快乐,而在于认一定之事物而趋向之,由之以实现自我之理想也。约而言之:则全自我之善,乃欲望之目的也。故特殊欲望正当之充足,即所以充足欲望之全体。(即自我)唯有宜注意者,即不可专务一欲望之充足,而毫不顾其他之欲望是也。专务一欲望之充足而妨欲望之系统调和的活动,则谓之恶。充足欲望之全系统调和的活动,乃所以使吾人实现自我者,乃各自之道德的生活之要件也。
今试略评之曰:从来英国之思潮,多为经验论,快乐论,此主义独出于惟心论,惟理论之学说,颇为异数,不失为英国思想界之大异彩。自然的伦理主义之研究道德也,视人类与动物为同原,康德所尊重人格之价值遂至失坠,此主义乃自然的伦理主义之反动,以人类为自识的生类,复大高其价值,其所取之方法与康德同,乃先天法也。以永远之精神为世界之本体,吾人自识的生类则为其再现,以尊严吾人之生活,其学相颇峻严,有使人坐闻康德其人之学说之思焉,其称为新康德学派,洵不诬也。
此主义谓吾人之活动,单以自然法,不能说明之。道德之原因不存于行为者以外,而出于其内界之要求。吾人究竟之目的不在于一时之快乐,而在于理想的自我之实现,吾人欲以是为道德之真说明。快乐主义,以快乐为行为之目的,人之价值,由其所享受快乐之分量而定;虽然,是不足说明吾人道德的生活之实际。吾人非常自觉己之快乐而行动者;要而言之,吾人行为之目的在于活动,活动无滞进行,其结果为快乐。彼舍命不渝崇高之行为,以快乐主义终不能说明之。何则?如此之行为,对于以快乐为目的者,实过于伟大,唯因纯洁之一念欲止而不能止也。此盖所以实现自我,此主义之所易于说明也。
从此主义,则自我者乃欲望为合理的意志所统一而成一有机的全体者也。此亦此主义优于他伦理主义之处也。克己主义以欲望为罪恶之根源,必断灭之而道德始成。虽然,此误也。吾人之欲望,其自身无何等道德的价值,惟专图特殊欲望之满足而不顾其他,以妨欲望之全系统(即性格)完全之活动,于是乎有罪恶。人必有欲望,始有生活;人生者,欲望充足之进行也。若欲无欲望无活动,则于生时不可期,惟于死时始可望。依道德之法则,调整统御种种之欲望,于是乎有道德。从来之伦理主义,其心理学的根据概不坚固:快乐主义以感情为自我,克己主义以理性为自我;皆视吾人自我之一面为其全体。然此主义以自我为欲望之全体系统,感情理性悉包含之,以全自我调和的活动为道德的生活之要件,能脱快乐主义之弊,又不陷于克己主义之弊,较为得其中正。此乃此主义所以得多数学者之同情也。
至此主义之短处,则亦有之:其所谓自我之实现,不免有失于空漠之嫌。何则?彼以为实现自我者,广自己之智识结合杂多之现象而统一之之谓也。又曰:实现自我者,类似乎神之进步也。或曰:实现自我者,永远之心意,经吾人而再现之谓也。吾人自如斯之说明,殆不能知何事。又问如何而得知自我之实现耶?彼以为宜观过去人类之诸制度,因此皆不外于人类能力之实现也。虽然,过去之诸制度虽可证人类之善之追求,同时亦可证人类之恶之追求;使人追求恶之意念,亦要求自己能力之实现。故人类之制度,一方固由区别自我而统一之之自我之意志而发达;他方又由欲求快乐避去苦痛之冲动而进步。由是观之,徒观过去之制度,不能解自我实现之真意义。
此主义以为,世界之本体之自识的大精神,为永远,为完全,为神圣;各自之精神,则为其再现。吾人所以不能详述其可达到之道德的极致者,实因此大精神经人类之动物的有机体于有限之时间空间之内实现自己之故。最终之理想,虽夙现实于此大精神中而存在,然吾人之现实之也,当在极远之将来。由是思之,人类之道德,乃此大精神之所以自现;吾人类不过为此大精种之运搬器;小我不过为大我实现自我之机关。大我,目的也;小我,手段也。虽然,此决非吾人之所能堪。世界固为一大实在,吾人类亦俨然之实在也。人类固为世界之一部,有一定之意义;然人类为自主的自定的生类,又有自己特有之价值。世界对于人类虽有多大之力,吾人之努力亦可贡献于世界之发达。由是观之,以人类为世界开展自己完成自己之手段,不能免偏重世界,轻视人类之讥议也。
杨昌济│西洋立身篇
一 失败与成功
人生行路之难,自有生民以来以至于今日矣。譬之航海:或解缆而遇飓风,或半途而触礁石;其能凌情海欲波而无恙以达于希望之岸者,盖甚少也。夫覆水不可以再收,破镜不可以重圆,往往有一失足而成千古之恨者,可不慎乎!《诗》云:“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此之谓矣!以数十年之岁月,定千古之浮沈,其成其败,恶得而不注意焉?然人生之航海,须各辟新奇之航路:无地图,无引港,惟以前车之辙,为后车之鉴而已。今忠告之第一事,则须知成功与失败,与人生之幸福相关。此种主义,或有反驳之者;如佛教徒之视现世之梦幻为泡影,以为世事之成败,无关于人生之安危;又有效老庄之僻说者,愚弄世间,尚清静无为,其意亦同;然苟欲立于今日文明之剧场,争富贵,博名誉,则必勉励刻苦,如勇士之效命于疆场:此实青年之所当觉悟者!无为送生,非不乐也;早眠晏起,非不快也;惟其人不当生于今日竞争激烈之时世也耳。商工技艺,固不待言,即为宗教道德上之人,亦必斗其锐敏,活泼,智慧,忍耐,勇敢,果断诸德,未有不胜于竞争而能得幸福者。克拉依尔氏曰:“人生之竞走益烈,走者踵相接”,危乎哉,彼止于途而结其靴之纽者!
夫世间岂无侥幸而得胜利者?以其身份或资格,立于世,高千人;拥其富,享其名,犹不自知其幸福,且为愚弄人生之说曰:“富贵利达者,远望之如林檎,执之于手则为灰土,人间之所求者,既得之后,则与其远望时之物大异,几若幸福与成败不相关者。”不知人生之幸辐,不仅在于达目的以后之享受,而在于达其目的时所用之手段,譬如培植果木蔬菜之目的,以为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