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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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循环经济法理念的生态化
如前所述,生态文明理念是迄今为止能够真正协调和处理好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理念。生态文明对人类思想观念的影响是根本性的,它促成了人类自然观的变革、生态伦理观的形成和发展观的转向。把自然当作人类的伙伴而不是征服和掠夺的对象,不仅关注人类自身的伦理关系而且关注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不仅关注经济发展而且关注人与自然的共同发展,这些是生态文明区别于工业文明的基本标志,是生态文明的基本理念。
循环经济法应当顺应生态文明的要求,转变传统环境法的法理念,以发展循环经济为主要途径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而不是以防治污染为主要途径实现社会的和谐。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循环经济法理念突出表现在循环经济法理念的生态化上。所谓法理念的生态化,是指在立法中将法律的价值取向由人与人的社会秩序向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扩展、引导、促进、规范和保障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平衡和谐发展。(10)
具体来说,循环经济法理念的生态化,就是要求循环经济法理念突破传统环境法理念的局限,实现如下五个方面的转变。
1。从“经济利益优先”向“生态利益优先”转变
当代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有限,人类已从单纯生存需要满足阶段发展到多层次多样化需求满足阶段,一味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必然导致环境问题。环境问题产生于人类经济发展,随经济增长发生变化,最终解决离不开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技术。对生活质量维持与提高的要求既是人类追求经济增长的原因,亦是环境保护产生的原因。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关系是循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生态利益是指在满足大多数人需要的同时保护和优化生态系统,保持生态生产力可持续运行能力,以满足全人类整体和长远需要的效益。对利益的追逐必然产生矛盾和冲突。(11)自然资源具有满足人类多种需求的功能,人类从自然资源处获得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由于人类受对生态利益无限需求习惯的心理作用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限制,生态利益实现形式有别于经济利益,人类对生态利益往往缺乏关注与保护,易陷入唯经济增长的传统怪圈中,环境问题不可避免。大多数生态利益并不可为所有者独享,具有外部性,同时也为公众或全人类共享,具有公益等诸多特性。从此意义看,生态利益相对于经济利益在现实中成为弱势利益更易受损,为了利益衡平公平,法律需要对生态利益受损救济与生态利益增进作出适当倾斜。(12)因此,在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中,应当树立“生态利益优先”的法律理念。
2。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转变
我国传统的环境保护法,明显地体现着污染末端治理,废物最终处理、处置的思想。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之下,我们对一些环境法律制度或措施的设计都是立足于“事后处理”的,例如“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这显然不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循环经济强调的是从原料开采到产品生产过程,最后到产品消费过程的物质循环。按照这一要求,应当实行对于原料采用、产品生产和消费过程的“全过程控制”。这也是循环经济系统性、整体性的要求。
3。从“物为我用”向“物尽其用”转变
长期以来,人类在对自然资源的认识上存在着一个误区,即自然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正是在这种认识的误导下,人类对待自然界和自然资源一直秉承的是传统的物为我用的观念。这种观念导致人类错误地选择了经济发展的模式,即把经济增长完全建立在大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基础之上,以致酿成了今天的恶果:一方面,自然资源大量地浪费;另一方面,自然资源急剧地减少或枯竭,“资源危机”随之而至。循环经济的提出正是为了改变人类经济发展的模式,引导人们用珍惜的态度对待自然界和自然资源,彻底改变过去那种自然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观念,树立“物尽其用”的思想。鉴于此,循环经济立法也必须无条件地转变观念,变“物为我用”为“物尽其用”。(13)立法应当引导人们建立“没有废物,只有放错了位置的资源”的观念,并保障自然资源得到最有效和最合理的利用。
4。从“资源无价”向“资源有价”转变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认为,没有劳动参与的东西就没有价值,市场经济中没有交易的东西也没有价值。自然资源不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没有人的劳动凝结其中,因此它是没有价值的,而没有价值的东西是不会得到珍惜和爱护的。正是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过去各国普遍选择了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粗放型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不仅对自然资源造成了破坏,同时也造成了浪费。诚然,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理论,自然资源作为天赐之物,是没有价值的。但是,自然资源作为人类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来源,作为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自然界限,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和物质效用的属性。人类的生产活动,只能服从和利用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所固有的属性与功能。人类的劳动,其实也仅仅只是在遵从自然与生态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对自然资源的加工、改造,使自然资源所具有的使用价值、物质效用更加聚集、更加突出、更加完善。离开了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内含着的特殊使用价值和物质效用功能,仅有人类的劳动,是什么也创造不出来的。况且,自然资源作为天赐之物,数量很少,绝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另外,每一种自然资源,不论其数量还是质量上的变化都将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影响。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自然资源是有价值的。有价值的东西,就应当有价格。这样人们才会珍惜它、爱护它。循环经济法律保障机制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建立“资源有价”的观念,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迫使人们尊重自然,最合理地、最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使自然资源能够永续地服务人类。(14)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使资源有价。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人们更好地珍惜自然资源,以非破坏性方式开发、利用大自然,主张和平、谨慎占有,和平、谨慎开发,和平、谨慎利用,反对强暴占有、强暴开发、强暴利用。这是循环经济法所追求的对待自然的行为模式,它与传统法律强调竞争这一行为模式形成鲜明对比。(15)这也是循环经济法理念生态化对传统法理念的一个超越。
5。从过度消费向“绿色消费”转变
工业文明的出现,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给人类带来了追求物质享受的可能,同时也引起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尖锐矛盾。因为人类的物质享受是建立在掠夺和占有自然资源的基础之上的,要享受、要高消费就必须向自然界索取,于是就有了偷猎藏羚羊、盗伐珍贵林木现象的出现。加之“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动力”的误导,人类近几十年来的畸型高消费,客观上导致了人类活动对自然资源的过度索取,导致了资源危机的加剧。高消费的另一恶果是,人们在不断提高消费要求、消费水平的过程中,往往不会考虑废弃物的回收和利用问题,从而又引起了废弃物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的浪费。有学者甚至警告说,这已经“接近了破坏资源的临界点,于是文明社会的崩溃不久就迅速出现”(16)。要扭转这种局面,避免这种悲剧的发生,发展循环经济是根本出路。而其中不可忽视的一点,就是要转变人们的消费观念,引导人们学会适度消费、“绿色消费”。所谓“绿色消费”,就是引导消费者崇尚自然、追求健康并注重节约资源;在进行消费时,应当选择无污染或少污染、无废物排放或少废物排放、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或可循环利用的产品,注意对产品使用后的处理、处置,不污染环境。绿色消费是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思想的最佳消费模式。它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涵义:其一,选择资源消耗最小的产品,因为资源是有限的;其二,选择可循环利用和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因为可以节约资源;其三,选择废弃物排放最少和对环境友好的产品,因为有利于环境保护。(17)此外,培养良好的消费观念是发展循环经济不可缺少的一环。提倡物质的适度消费、层次消费,在消费的同时注意废弃物的资源化,建立循环消费的观念,与一次性用品、一次性餐具和豪华包装等过度消费方式决裂。
总之,从“经济利益优先”向“生态利益优先”转变、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转变、从“物为我用”向“物尽其用”转变、从“资源无价”向“资源有价”转变、从过度消费向“绿色消费”转变,这些转变都是生态文明对于循环经济法律理念的具体要求。
当然,我们认为,由于上述五个方面的法律理念转变与生态文明的要求相符合,代表了循环经济立法、环境立法乃至社会立法的先进理念和价值追求,因此,这种转变不仅适用于循环经济法中,还应当适用于其他环境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
在上述理念指导下,体现法律理念的循环经济法立法目的条款应作相应调整。对此,我们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一条应当作出相应调整:删去有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经济目的条款的规定,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之后增加“保障人体健康”的立法目的规定。这样一方面更加体现了生态文明理念下“生态利益优先”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的循环经济法与环境法的融合,体现了循环经济法以人为本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追求。其他与循环经济有关的法律也应当调整立法目的条款的规定,以使其更加符合生态文明理念的具体要求。
第二节 循环经济法的本位:从权利到义务
法律本位是我国学者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提出的一个原创性的命题,也是法律理论的一个元理论问题。“法的本位是关于在法这一规范化制度化的权利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何者为主导地位(起点、轴心、重心)的问题。”(18)法的本位是法的逻辑起点和立法取向,是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循环经济法本位的确定,既是循环经济立法的起点,又将决定循环经济立法模式的选择和基本原则的构建。
一、社会法时代的到来:从个体权利到社会义务
公法与私法是两个相互对立而又彼此关联的法律领域,是大陆法系关于法律的基本分类。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公私法划分的理论渊源。(19)时至今日,国内外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成果已是浩如烟海。一直以来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标准的问题众说纷纭,利益说、主体说、强制任意说等各种观点不一而足。(20)尽管如此,一般比较倾向于认为,公法是调整国家与组织和私人之间不平等关系管理活动的法律,而私法主要是调整私人之间平等关系的法律。
但是公法与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