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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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3)
在工业文明中,以“人类中心主义”为理念的环境法律难以在根本上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该理念指导下的环境法以“经济利益优先”为价值选择。生态危机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生态文明理念与循环经济实践为环境法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在此背景下,循环经济法理念转向“生态中心主义”,以“生态利益优先”为主要价值选择。
法律本位指法律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基本任务。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就是指这个法律部门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基本立场。(4)法律的本位与定位决定法律的基本原则。从利益角度分析,循环经济法是生态利益本位法,在部门法的定位上属于环境法而不是经济法。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原则和共同责任原则。
第一节 循环经济法的理念:从工业文明到生态文明
一、传统环境法的理念及其局限
理念是一种价值追求。环境法的理念是环境法所蕴含的精神向导与追求的价值目标,它或隐含在环境法基本原则中,或通过环境法的目标体现在法律条文(一般是目的条款)之中。不同理念指导下的环境法体现出不同的价值追求和制度选择。尽管传统环境法为了应对工业文明时代日益造成的环境问题而作出相应的调整,但其始终没有突破工业文明背景下“人类中心主义”等立法理念,始终没有解决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我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既是法律对我国环境问题的应对,也受国外环境法理论和生态保护运动的影响,其体现出来的立法理念及局限,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人类中心主义思想。我国197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理利用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概言之,它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的目的没变,只是文字表述发生了改变。从中不难看出,传统环境法的指导思想是人类中心主义,传统法律伦理占统治地位。传统环境法的价值观与理念基础是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而且它已经有了统治人类数千年的历史。这种价值观在其权利本位上,把人类作为地球万物之首和大自然的统治者,即权利主体;而把大自然和人类生存环境作为被统治者,即人类权益的客体。(5)这种目的是与当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相适应的,也能较好地反映当时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技术能动主义和浅层环境主义。环境法追求的价值理念必然以人们环境意识发展水平为指导,以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为背景。自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始,人类为技术革命和物质财富急剧增长所欢欣鼓舞,认为技术决定一切,环境问题只是技术问题,终将随着技术进步渐趋消灭。19世纪末20世纪上中叶诸多生态灾难让人们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不确定性,技术对此无能为力,环境问题产生与发展已超出技术范畴,与经济社会牢固联系在一起。在此阶段人们在承认人类需要合理性前提下,认识到人类开发自然具有正面意义和负面意义,认为人类开发自然的合理界限在于索取不可超出自然再生能力,排污不可超出自净能力,强调环境问题只是以天灾形式表现出的人祸,经济发展与自然保护应当协调发展,但不承认自然的独立价值,自然保护为经济增长服务。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生态学理论认为人是环境一分子,认可自然环境具有独立价值,承认价值正当性,强调环境天然性、广泛性与共生性。人作为认识主体的被动性和有限性,人类活动应当以自然环境为中心,但易激发极端环境保护主义与环境悲观主义。以1992年联合国第二次环境发展大会提出可持续发展为标志,人们在此阶段认识到自然保护与经济发展均具有正当、独立价值。环境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技术问题,根本上是发展问题,强调人类生活质量要求决定自然保护与经济开发共生并存。我国虽然正在大力弘扬和实施可持续发展,但是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和法律措施,还是表现出强烈的技术能动主义和浅层环境主义的倾向。(6)
总体而言,我国环境法虽然取得了极大成就,但在法律的指导理念上,仍不能满足中国环境保护的广泛需要。(7)为进一步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环境法律理念的变革势所必然。这种“人类中心主义”、“技术能动主义”和“浅层环境主义”的理念,既反映了我国的国情,也表现出传统环境法的一般特征。
环境法理念的局限性在根本上是对于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8)关系的处理不当。现行环境法虽然主观上有保护环境之目的,但在一定程度上,为了经济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为了经济增长而牺牲环境保护。我们的环境立法目的条款中,长期以来追求的是“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而不是“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如《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是典型的“经济利益优先”的立法理念。在该理念的指导下,具体制度构建和法律责任设计也不可避免地带有“经济利益优先”的影子,从而导致很多环境法律促进和实现环境保护的效果一直不太明显。
由于立法理念和价值观的局限,我们无视生态环境的利益,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反而与我们发展经济的初衷背道而驰。为进一步强化环境法的实施效果,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法制建设应当树立“生态利益优先”的理念。为实现环境保护,必须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考虑经济的发展。只有这样,环境法才能变成真正的“环境保护”法,才能真正推动和保障环境保护事业。
二、我国现行循环经济法的理念与目标
循环经济法是在环境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兴法律。在我国,与发展循环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除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外,还涉及清洁生产、资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废物再生利用等领域的法律,包括《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中有关循环经济的规定。这些法律的立法理念和目标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循环经济理念。但是,由于现行循环经济法的相当大一部分内容来源于环境法律之中,因此,循环经济法的理念与目标不同程度地打上了环境法理念目标局限性的烙印。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四条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作为循环经济领域综合性和专门性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对资源进行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各环节的全过程控制,反应了循环经济的内涵和特征,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紧密结合,有利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但是,这种立法目的仍停留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经济目的上,而且法律没有关于保障人体健康的规定,这与生态文明理念是不相符的,也不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该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可见,《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并明确地使用了“循环经济”一词,体现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但清洁生产只是循环经济的一个方面,并且只着眼于企业内部层面上的生产领域,与循环经济在企业、园区和社会层面上运行且覆盖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节约能源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可见,该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这在本质上属于循环经济的范畴。与清洁生产不同,该法从节约能源的角度促进和保障循环经济落实和发展。
《可再生能源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该法所谓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这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可以减少对化石能源的利用,从而有助于促进环境保护。因此,该立法目的的规定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可见,该法以“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从整体上看,该法仍偏重于污染防治,把防治作为废物治理的首要目标,废物仍然被看成是有害物质,而不是“放错地方的资源”。而该法所规定的具体法律制度和措施,也大多是针对固体废物产生以后的事后处理处置作出的。在指导思想上还未转到体现以全过程控制,从源头减少资源消耗和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清洁生产上来,与循环经济的理念相差甚远。(9)因而不符合生态文明理念对于循环经济法律理念与目标的要求。
可以说,我国现有与循环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包括《循环经济促进法》,特别是污染防治法的法理念基本停留在工业文明背景下传统环境法的法理念层面,即:侧重对于环境污染的末端治理,或者对于生产、流通、消费某一环节的污染防治。这与循环经济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离生态文明对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生态化要求更是相去甚远。
三、循环经济法理念的生态化
如前所述,生态文明理念是迄今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