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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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⒖掌肯淳淮碜爸玫龋敌刑乇鹜怂巴猓箍苫竦萌甑墓潭ㄗ什巴嘶沟取#�27)经济刺激政策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
6。环境会计制度
环境会计是对环保投资和由此获得的经济效益作定量分析和予以公布的制度。企业的环境保护活动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如防止公害费用、资源循环费用、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再循环回收费用等。同时,环保投资也会取得收益,如生产领域、物流领域带来的利润等。环境会计制度已经在日本普及,企业正在增加环保投资,并利用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7。绿色采购制度
《绿色采购法》通过指定再生纸张、低污染办公车、节能型复印机等办公产品为环境友好产品,规定国家机构和地方公共团体应当积极购买环境友好产品。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促进社会消费观念的更新起着重要作用。
8。教育宣传和科技促进制度
循环型社会的形成离不开企业和公众的理解与协助及科技的支撑。《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第27条规定,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不能缺少生产单位及个人的理解与协助,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兴教、兴学及其宣传工作。第30条规定,国家应致力于循环利用及处理循环资源时对环境产生的压力程度的评估方法、控制产品等变为废物等或适当的循环利用及处理循环资源的技术以及其他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科学技术的振兴。国家为了振兴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科学技术,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完善研究体制,推进研究开发并普及其成果,培养研究人员。《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第7条和第8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28)这些制度规定,对促进日本循环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循环经济实践的国家之一,其循环经济立法在欧盟以及全世界范围内均居于前列。德国的循环经济起源于垃圾处理,然后逐渐向生产和消费领域扩展与转移。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经历了从1972年的《废物处理法》到1986年的《废物防止与管理法》,再到1991年的《防止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条例》,最后到1994年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的大致发展脉络。
(一)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历史背景(29)
1。工业高度发达而资源匮乏
德国是一个技术先进、工业高度发达的国家,但其自然资源非常匮乏。面对自身资源匮乏的劣势,德国除了积极开拓世界资源市场获得必要资源以外,还非常注重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起初,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是尽可能有效地处理废物,从中获得新的资源或能源,“垃圾处理”意即废物得到尽可能的重新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在减少资源消耗的同时,也为德国创造就业机会和进行技术革新提供了动力。
2。强烈的环保理念
德国民众的环保意识很强,各公共场所、居民区都有垃圾分类箱,绝大部分民众都能自觉地将不同的垃圾分类投放,从而保证了垃圾的处理和再利用。在德国,任何生产活动、各种生活行为都以环保优先为原则。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废物经济管理贯穿于整个经济循环之中。德国废物管理政策的目标就是实现一种面向未来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的循环经济,其政策重心是环境和资源保护,且避免再污染和再破坏。
(二)德国通过法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30)
1。从混沌无序到末端治理阶段(1972—1986年)
20世纪70年代,德国存在着大约5万个垃圾堆放场,其基本处于无人管理的混沌状态。1972年,德国议会通过了一项重要的废弃物处理法律——《废弃物处理法》,开始要求关闭堆放场,建立焚烧厂。尽管如此,当时的做法只是强调废弃物排放后的末端处置,对如何控制排放的问题却未作出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2。从末端治理到全过程管理阶段(1986—1994年)
这一时期,德国意识到,简单的垃圾末端处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1986年之前的《废弃物处理法》被修订为《废物防止与管理法》。经过修订后,发展方向从“如何处理废弃物”转变到“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该法对垃圾不再是简单的末端处理,而是试图“减量化”和“再利用”。
3。物质闭路循环与资源循环利用阶段(1994—2000年)
1994年,德国政府颁布了《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现已成为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它把废弃物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高度,把物质闭路循环的思想从包装问题推广到所有的生产部门,目的是彻底改造垃圾处理体系,建立产品责任延伸制度。该法于1998年做了修订。
4。重点向可再生能源方向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
这一阶段,虽也有新的有关废物处理的法律法规出台,同时也有配套法规规章的完善,但循环经济的发展重点已经转移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上来。2000年,德国通过了《可再生能源促进法》。2004年8月1日,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生效,为发展太阳能、风能、小水电、生物质能和地热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总之,德国通过法律的手段将发展循环经济从废弃物循环利用入手,通过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循环经济向生产和消费领域扩展。通过物质流管理向区域推进,最终目标是建立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体系。
(三)德国的循环经济法体系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到目前为止,全德国大约有8000余部联邦和各州的环境法律和法规,还有欧盟的400多个法规在德国也具有法律效力,德国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31)兹简介如下。
1。1972年《废物处理法》
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关闭无人管理的垃圾场,代之以集中的由政府严密监管的垃圾场,并确定了垃圾无害化处置和允许私营企业进入垃圾处置行业等原则。(32)由于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处理”生产和消费中所产生的废物,属于环境问题的末端处理方式,因此,严格来说该法尚不属于循环经济的典型立法。
2。1986年《废物防止与管理法》
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垃圾的焚烧、填埋方式和新建处理厂受到民意强有力的抵制。在舆论重压下,德国政府环境政策的指导思想实现了根本性转变——从建设更多的填埋和焚烧厂以扩大废物处理能力转向注重源头削减废物的产生量和进行循环利用。该法在此背景下产生,该法强调采用节约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物的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选目标,将立法目的由“怎样处理废弃物”转变为“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该法确立了废物预防和再生利用优先于废物处理的原则。首次规定了石油企业向消费者回收废油、并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处理的义务,这是“延伸生产者责任”(EPR)的雏形。(33)
3。1991年《防止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条例》及其修正案
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经济理念,制定了《防止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将包装投入市场流通的制造者、包装者和经销者回收和循环利用包装的义务,并设定了包装物再生循环利用的目标:到1994年1月回收全部包装废料的50%,到1995年6月回收80%的包装废料,收集设施必须对被收集回的大部分材料进行循环利用。该条例把包装分为运输包装、销售包装和次级包装三类。1993年以前供应方被要求收回运输包装和次级包装,从1993年开始供应方必须收回所有销售包装。消费者可以把包装物留在零售点或其他收集点,零售商由供应方付费将包装材料送回供应方。供应方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情况下重复使用或循环利用回收的包装材料。该条例还授权制造商和经销商委托第三方替代履行回收利用义务,允许成立生产者责任组织(PRO),以统一收集、利用替代个别履行。它直接促使德国双重体制DSD和绿点标志的诞生。该条例1998年的修正案,为处理包装废物设定了严格的先后顺序要求:首先和最重要的是预防、减少包装废物产生;其次是旧包装应当通过退回生产的闭路循环而重复使用或再生利用;只有不能预防、重复利用和再生利用的包装废物才可以填埋和焚烧处理。该条例第三次修正案2005年5月28日生效,明确对环境不友好的一次性饮料包装实行强制押金制度。(34)
4。1998年《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
该法是目前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最主要法律。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循环经济,保护自然资源,确保废物按有利于环境的方式进行清除”(35)。该法确立了“避免产生—循环使用—最终处置”的废物处置原则,将循环经济理念从包装扩大到所有的生产部门,把废物处理提升到循环经济的高度。
该法共九章,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明确了立法目的,法律的适用范围,废物、除掉、废物制造者、废物等概念的定义。(36)②规定了循环经济的原则,即:首先要避免产生废物,特别重要的是减少产生的废物量及其危害性。其次是利用和用来获取能源(能源利用),避免废物的措施是设备内的物质循环利用,要生产废物少的产品,要引导消费行为,消费那些废物少和有害物少的产品。该法还明确,循环经济包括通过废物利用的取送系统,运输、储存和处理准备的转让、收集和采集。(37)③该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废物的制造者和消除者的原则和义务。其中规定了循环经济的基本义务有:避免废物的义务、按规定对废物进行无害化利用的义务、按照有利于环境保护规定的方式清除废物的义务;规定了对废物进行物质和能源利用的方式和要求;规定了循环经济的一般要求和在农业肥料方面的要求;规定了设备经营者的义务;规定了对公共福利有利的废物清除原则;规定了废物清除的基本义务、要求,转让义务、土地的宽容义务等。④该法还规定了公共清除人员、受委托清除废物的第三者、协会、经济自我管理团体等主体的义务。(38)⑤该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产品责任,规定了生产者在产品生命周期管理中的责任,对于某些特定的产品,只有具有明确的回收可能性时,才容许投入市场。另外,还规定了:谁开发、生产、加工和经营产品,谁就要承担满足循环经济目的的责任;开发、生产和使用可多次利用的、寿命长的产品;优先采用可利用的废料或次生原材料;对含有毒有害的产品要有明显的标志;确保产品使用后的废物采取有利于环境的方式进行利用和处置;产品标志上要有回收、再利用的可能性和义务的说明以及抵押的规定;产品回收后拥有者的义务。⑥第五章专门规定了计划责任。该法要求,州对其地区按照跨地区的要求制订废物经济计划,废物经济计划应包括法律明确要求规定的内容。该法规定了:建立和经营废物存放地的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