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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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仅局限于公害防止的环节,而且是把法律调整的范围投向社会经济、人民生活的每一个环节。《环境基本法》的诞生是日本环境法走向成熟、完善的标志,是可持续发展环境法律化、制度化的好样板。(16)可以说,《环境基本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后来的日本循环社会立法奠定了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础。(17)
2。《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
该法在日本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和核心地位。它确定了日本21世纪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基本方向——建立循环型社会。它标志着日本环境法理论和实践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该法包括总则、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和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基本政策共三章,总计32条。该法在内容上主要作出了以下六个方面的规定:①明确了“循环型社会”的概念。所谓“循环型社会”,就是指限制自然资源消耗、环境负担最小化的社会。②明确了“可循环资源”的定义,即对那些没有考虑其价值而被称为“垃圾”的物质,法律要求促进这种可循环资源的回收。③明确了可循环资源的循环和不可循环资源的处置原则是:对可循环资源逐步进行分层,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和最终处置。同时指出:对循环资源的循环和处置,必须在技术和经济可行的条件下进行,以能否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负荷为依据。④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循环型社会中的责任。特别规定了企业作为废弃物排放者的责任,以及生产者(企业)的产品变成废弃物以后,生产者承担责任扩大的责任原则(EPR原则)。⑤要求政府制定有关促进建立循环社会的基本规划。法律明确要求政府制定“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计划”,而国家的其他有关计划应按照该计划来决定。该基本计划每隔五年可以按实际情况修改。基本计划的程序如下:首先,按照中央环境审议会议的研究结果,由环境部部长决定草案。其次,跟其他有关部门部长一起研究之后,在内阁会议上决定基本计划。最后,向国会报告基本计划。⑥明确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政府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减少垃圾产生量,以法规形式规定垃圾产生者责任,在产品回收利用到评估的整个过程中增加生产者责任,鼓励使用再循环产品,对妨碍环境保护、产生污染的企业征收环境补偿费等。
3。《废弃物处理法》
该法于2001年4月最新修订生效。该法在内容上主要规定了:①地方行政部门设立安全适当的废弃物处理设备。②强化废弃物排放企业的责任。在过去,排放企业只对废弃物有中间处分的义务,因此作用不大。(2001年)修改以后,对企业课以最终的处分废弃物的义务,如果违反这个义务,那么该企业有义务回收废弃物,使其恢复原状。如果黑社会团体参与或者企业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行政部门有权吊销企业执照。③禁止在野外烧毁废弃物。(18)
4。《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
该法原名为《可循环资源利用促进法》,1991年开始生效,2001年4月完成修订并更名。该法的目的是将以往单纯作为原材料的再生利用“1R”转变为“3R”,即减少废物产生(Reduce),产品零部件的再利用(Reuse),资源的再生利用(Recycle)。修改的主要内容是由主要强调Recycle(原材料的循环)改为“3R”:一是通过实现提高产品生产过程中资源利用率、提高产品生命周期、控制废弃物的发生(Reduce);二是促使废旧回收产品的再利用(Reuse);三是促使企业回收产品,实施循环利用,加强循环再生(Recycle)。《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是指导性的基本法,《家电再生利用法》、《汽车回收再生利用法》、《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等是它的子法。(19)
5。《容器包装品的分类回收及再商品化促进法》
该法的目的是减少容器与包装物的弃物,促进其回收。该法通过对特定事业者(容器制造者、容器使用者和包装使用者)和消费者课以特别义务,以达到促进废弃物减量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保证废弃物的妥善处理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并有利于生活环境的改善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的目的。从2000年4月开始,这个法律的调整范围扩大到纸制容器包装和塑料制容器包装的废弃物,其中,生产者有义务确定容器包装的识别标记。(20)
6。《家电再生利用法》
该法主要规定家电生产企业必须回收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空调四类废旧电器。该法通过对家电制造企业、零售商、垃圾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规定不同的义务,以促进废旧家电的回收利用率。法律规定处理费用由用户和厂家共同负担,明确了生产企业是承担回收费用的主体,家电消费者有配合回收的义务。(21)
7。《建筑材料循环法》
该法旨在推进砼块、沥青块、废木材等建筑废物的再生利用。其主要内容有:强制分类回收拆迁建筑物的建材碎片,强制将建筑垃圾在现场按混凝土、沥青、木材分类,为了保证建筑垃圾的分类与回收的执行,完善发生者和承包者之间的协议手续,拆迁公司到管理处注册,制订回收计划促进回收等。(22)
8。《绿色采购法》
该法目的是通过规范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推进建立环境负荷最小的社会。该法通过指定再生纸张、低污染办公车、节能型复印机等办公产品为环境友好产品,规定国家机构和地方公共团体应当积极购买环境友好产品。此外,该法还要求产品生产厂家准确提供所制造产品的环保信息,政府负责整理、分析有关信息并建立合理的信息体制。
9。《食品回收法》
该法通过制定目标、质量标准和处罚责任,以期减少有机垃圾的排出量,减轻垃圾处理的负担,为建设循环型社会和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该法分别规定了企业、消费者和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地说,食品相关企业(制造、流通、餐饮等)对食品循环资源进行再生利用,食品生产、分送企业以及餐饮业有预防垃圾产生和回收垃圾的义务,消费者除预防垃圾产生外,还有义务使用再循环产品(作为饲料或者肥料),政府负责制定促进食品再循环措施。(23)
10。《报废汽车再生利用法》
该法规定了汽车制造商和进口商要对氟里昂、安全气囊及破碎残渣等进行妥善的回收处理,经销商要将回收的废旧汽车交给拆解企业和汽车制造商进行拆解回收,拆解企业要妥善处理并进行回收利用。(24)
此外,日本还通过政府行政机关制订了大量相关的方针、指南和行动计划。这些方针、指南和行动计划,既具有积极的政策引导性,又大大增强了法律的执行性。其中,重要的政策文件包括:《循环性社会形成推进基本计划》、《关于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基本方针》、《关于促进容器包装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及符合分类标准物的再商品化基本方针》、《特定家用电器废弃物的收集与运输以及再商品化等的基本方针》、《促进特定建筑材料分类解体等以及特定建筑材料废弃物再资源化等的基本方针》、《促进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等的基本方针》、《废弃物处理与回收技术指南》、《报废车辆回收计划》、《促进废旧纸张回收计划》、《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等。(25)
从日本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发展可以看出,日本先在污染防治和资源综合利用领域进行综合立法和单行立法,然后在此基础上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并根据实践的发展将循环经济立法扩展到其他特别领域。日本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对生产者、使用者和政府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资源和产品的生产、消费和处置各个环节实现全过程控制,真正贯彻了循环经济闭循环的理念。
(四)日本主要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根据日本循环经济法律的规定,日本的主要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有:
1。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制度
根据《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必须制订出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以综合地且有计划地推进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措施。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的内容包括:①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措施的基本方针;②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政府应综合地且有计划地采取的措施;③其他政府为了综合地且有计划地推进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基本计划为内阁会议作出决定后,环境大臣应及时向国会报告,并进行公布。此外,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环境基本计划及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以外的国家计划,应以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为基础。
2。事先评价制度
考虑到资源循环利用及处理对环境可能产生的环境负荷,《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第20条规定了事先评价制度。该法规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公众的消费活动应避免废弃物产生,尽量实现可循环利用的生产和消费方式。要求企业在商品的制造、加工或销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时,对其经营活动涉及的产品和容器,就一定事项事先进行自我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设计可以降低产品和容器环境负荷的多种措施,以降低循环和处置带来的环境负荷。同时生产者也应向公众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减少产品和容器变成废弃物以及在其已经变成可循环资源时对其进行循环或处置。此外,对环境影响的事先评价还需要与地方的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1981年环境评价法案联系起来。
3。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根据《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第11条的规定,生产者不仅应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原材料等变为废物,当原材料等变为循环资源时应自行进行适当循环利用;并且从事产品、容器等生产制造、销售的生产单位有责任遵守基本原则,自行对产品、容器等转变为循环资源的物质进行收集或转让,也可以进行适当的循环利用。
4。环境报告书制度
日本企业通过制定环境报告书,向消费者公开企业的环境管理状况(如企业环境基本方针、环境活动推进计划及其活动效果)、环境监督、环境教育和环境会计等信息,以便消费者监督。环境报告书制度,一方面督促了企业实施环保行为,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企业的“绿色”形象。(26)近年来,编制和发布环境报告书,已经成为日本企业向社会展示企业环境责任、提升企业社会形象的重要方式。
5。经济刺激制度
经济刺激手段主要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政府援助、贷款优惠和费用减免等。日本非常注意经济刺激手段的有效性、管理可行性、成本最小化和措施的可接受性。例如,日本政府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限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的夹杂物、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三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等。(27)经济刺激政策极大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