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乱的经济学:经济学到底交给了我们什么?-第10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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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特别是对高科技企业来说,判断是否侵占了股东权益包括国有财产,其依据应当主要是当事人的行为,即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特别是有侵占股东权益的违法行为。这就象我们可以根据一个人的偷窃行为判定他非法地损害了他人利益,而根本不必去问那个“他人”的财产是否比过去少了。
三、何燕等成都国腾原经营者有明显的侵占或盗窃成都国腾法人财产的行为
这种行为中最显眼的,是他们将成都国腾通讯的IC卡电话机生产许可证交给何燕本人控股的四川国腾使用,而这个许可证是成都国腾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四川国腾之所以象成都国腾那样取名“国腾”,显然是想既享用成都国腾创出的“国腾”品牌,又想拿走成都国腾的IC卡电话机生产和销售业务,把IC卡电话机的生产和销售变成自己的一个主要利润源。而为了作到这一点,四川国腾就必须获得成都国腾的IC卡电话机生产许可证。
另一个这一类的侵占行为,就是让何燕等人私自成立的“四川华威信息”公司负责成都国腾生产的IC卡电话机的销售。据《商务周刊》的文章报道,莫晓宇承认“华威付费让成都国腾组装电话机”,形成了销售公司华威—制造公司成都国腾的经营格局。在这种情况下,只要销售公司“华威信息”付给成都国腾的电话机收购价格足够低,就可以毫不费力地把成都国腾的全部利润都转移到“华威信息”中去。而这样作并不会受到什么人阻碍,因为这两个公司的经营都是由何燕一个人控制的!
《商务周刊》的文章还说,莫晓宇否认有这样的利润转移行为,他“称华威向成都国腾支付了额外的价款”,但是他们并未向外界公布华威与成都国腾之间的交易价格、两企业的成本收益等经营状况,因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不相信他的说法。何燕还对外宣称,“华威信息”为成都国腾“支付了600多万美元的银行贷款”,这更容易解释:华威把给成都国腾的结算价格压得太低,以致成都国腾无力偿还贷款而华威则有过多的利润。
只要我们想到,1998年之后成都国腾由于高利润的IC卡电话机畅销而产量有巨大增长,大量销售高利润的IC卡电话机的好处又都转移到了“华威信息”公司手中,我们就可以解释一些纠缠不清的问题:
《新财经》的文章说,何燕“为成都国腾保留了6千万元的净资产”。这里的“保留”一词倒用得十分恰当:把多少成都国腾的资产以利润转移的方法转移到华威,这完全取决于何燕的决定;她由于某种原因不想把成都国腾的资产全部转移走,于是就给成都国腾“保留”了6千万元净资产!
宋克荒不断指责“何燕用成都国腾销售给吉林省IC卡电话机的销售款,注册成立了”“四川华威信息”。《新财经》的文章说,何燕矢口否认此说,宣称“当时成立四川华威的资金和成都国腾完全无关,通过时任四川省省长的宋宝瑞的介绍,成都地奥集团董事长李伯刚向她提供了2千万元拆借资金”,何燕用这笔资金的一部分注册成立了“华威信息”。
其实,我们只要明白“华威信息”承接成都国腾生产的IC卡电话机销售有丰厚的利润,何燕本人又完全控制了“华威信息”的运营,我们就可以明白,何燕用谁的资金注册成立“华威信息”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她能否将成都国腾的大量利润转移到“华威信息”中去。只要她能将大量成都国腾的利润转移到“华威信息”中去,即使“华威信息”的注册资金真的是从“地奥集团”借来的,也可以用“华威信息”的销售利润很快还清全部借款。何燕能够毫无顾忌地这样作,因为她完全掌控着“华威信息”的经营,又不必对外公开信息。
在还清了贷款的环境下,“华威信息”的注册资本金和利润归谁所有就成了一个完全可以由何燕一个人说了算的事情。她所需要决定的只是,将这笔财产记在谁的名下或“转让”给谁。而她成为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的法定代表人、并让该公司持有“华威信息”全部股权的事实,都表明她决定让自己成为“华威信息”全部资本和利润的所有者。
在“华威信息”最初的那些股东和最终的股东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之间,参与了“华威信息”股权买卖的那些中间性的股东,有一些是中间性的走过场人物,他们扮演的是“过路财神”的角色。这是一些“用多少钱买了这些股份,又从卖出这些股份中收回这么多钱”的人,不管他们用谁的资金购买了“华威信息”的股权,他们除了可能在持有“华威信息”股份期间分得公司的股息之外,在该公司股权的买卖上既没有得到什么,也没有失去什么。
“华威信息”公司完全可以以自己的资金委托这些所谓的“股东”进行“股权买卖”:借钱给某人让其买进自己的股权,再让他以原金额卖出这些股权并还清贷款。如果真是这样进行“股权变换”的话,那其实连一分钱的真正资金都不必动用,只需签一些借贷和股权买卖的协议、作几笔账就可以了。
当然,何燕也可以让这些中间走过场的“股权买卖者”得到实质性的好处:她可以让某人不必付款就“买”入“华威信息”的股权,并允许他将卖掉这份股权的收益作为自己的财产。但是那样何燕就必须另觅资金来补充“华威信息”的注册资本,从而她必须有完全归自己支配而众人都不清楚的资金来源。
但是,另一些参与“华威信息”股权买卖的中间性股东却得到了巨大的好处。这是那些在2000年3月9日“华威信息”增加注册资本金时持有该公司股权的人。那一天“华威信息”将其注册资金由1千万元增至2,476万元,所增资金来源于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和利润,12位自然人股东的股份所对应的出资额几乎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如果这些股东都按规定的出资额买入和卖出“华威信息”的股权,那些靠这次增资增加了其出资额的人当然可以相应赚一笔钱。例如在这次增资中,股东何燕的出资额增加了870万元,董晓玲的出资额则增加了40多万元。而他们所赚的这些钱来源于“华威信息”利润的积累,要求“华威信息”真正地投入资金。
而何燕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那个公司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可能也需要投入真正的注册资金。这里的问题在于何燕从何处得到这样一笔巨额资金。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宋克荒才大声质问,何燕设立这个外资公司而“收购华威公司的钱从何而来?”但是实际上,也完全可以用“华威信息”的注册资金来完成这全部运作:先由“华威信息”通过某种商业途径汇款至英属维尔京群岛,代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的所谓“股东”付款注册成立该公司,再由这个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用这笔资金反过来收购“华威信息”,光明正大地将同一笔资金作为出售股权的收益再汇回“华威信息”账上。
只不过这样的运作在法律上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首先,在作第一次股权变换之后,法律上承认的“华威信息”设立者们(成都国腾等公司)应当收回注册时注明的它们投入华威的资金。成都国腾等公司的帐户中如果没有这样一笔出售股权收益,法律上就可认定其财产被人盗窃。而如果真正付出这笔资金,同时又为“华威信息”保留足够的注册资金,何燕就又必须有完全归自己支配而众人都不清楚的资金来源。
我们只须明白,“华威信息”由于转移了成都国腾的IC卡电话机销售收益而有丰厚的利润,何燕本人完全控制了“华威信息”的运营,“华威信息”的财务状况不需让外界任何人知道,连成都国腾的股东商地置业都无法过问,我们也就可以知道,何燕有足够的完全归自己支配而众人都不清楚的资金来源,足以对付上边所说的各种资金需要。
但是这样一来就突显出一个更重要的法律问题:如果是用“华威信息”的资金注册成立了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那么该公司归谁所有?从资金来源看,它应当归“华威信息”所有。而如果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归了何燕本人或其它某些非“华威信息”原股东的人所有,则这些人就是盗窃了“华威信息”原股东们(成都国腾等公司)的财产。而这样一个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又进一步把“华威信息”变为自己的财产,这是进一步盗窃“华威信息”原股东们的财产。
即使在“华威信息”的那一系列股权变更之后,“华威信息”在法律上的原股东们(成都国腾等企业)收回了注册时注明的它们投入华威的资金,但只要此后“华威信息”的注册资金实际上来源于“华威信息”本身经营中的利润,则仍然发生了对“华威信息”原股东们财产的盗窃。问题只在于弄清实际的盗窃人。
上边有关盗窃行为的指控还只建立在对“可能有”的许多事实的猜测基础上,而前边已经指出了有真凭实据的盗窃事实,这就是四川国腾盗用成都国腾的IC卡电话机生产许可证,特别是“四川华威信息”盗用成都国腾的核心资产——IC卡电话机的销售。IC卡电话机的生产许可证和IC卡电话机的销售都是成都国腾的核心资产,它们虽然是无形资产,却是成都国腾赖以生存的基础。将这样的核心资产盗走,那就难怪何燕等人说1998年之后成都国腾“陷入瘫痪”了。
这一系列的盗窃行为能够得逞,当然是因为幕后主持创办并控制了“华威信息”和“四川国腾”的何燕,同时又掌控着成都国腾的实际运营。而因为成都国腾原来的股份几乎100%属于国有,上述那些盗窃行为也就成了对国有财产的盗窃。
将前边所指出的那些行为定性为“盗窃”,可能会引起某些法律界人士的异议。在我国的法律中,类似的行为一般被定性为“侵占”,所以宋克荒对何燕的指控也只限于“非法侵占巨额国有资产”。显然“侵占”的罪名比“盗窃”的罪名要轻一些。
但是,恰恰是在真正实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地方,上述的那一类行为通常都被定性为“盗窃”。而我国近年的大量经验事实也说明,只有把上述那类行为定性为“盗窃”,才能给予它们以足够公平的惩罚。
据《第一财经日报》2004年12月2日A1版报道,2004年11月30日香港廉政公署拘捕了10名“创维数码”的高层人士,并指控被捕者中的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黄宏生及其胞弟黄培生(该公司执行董事)“涉嫌窃取公司资金逾4800万元”。廉政公署提供的材料说明,“涉嫌窃取”这笔资金的行为是指,这两名被告涉嫌于2000年11月至2003年4月期间,与另一名人士串谋盗窃共9张从创维数码银行帐户上签发的总金额为4800多万元的支票。
国内有学者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