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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部分

回归的人事档案-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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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惠国当副省长的时候,我曾经在省府大院里碰到过他,他叫住我,对我很热情,我就顺势把当时调动的情况讲了一下,说刘初寻接任农业厅长以后,厅里的人事调动工作还是没有松动;而江拖早已没有让我上班,见农业厅这么长的时间还没有来调令,又对我进行刁难,请他能够关照一下。那时,舒惠国正与另一位省领导从办公楼出来有事,我也不好让这样的大人物久等,舒叫我什么时候再来说清一下。后来,我总觉得不好将这件事去麻烦已经是副省长的老同事,老上级,就没有去打扰他。

  我被江拖除名以后,为了避免让舒惠国尴尬,写了个材料给他,他那时担任的是省委副书记。后来,他继*后任省委书记时,我也跟他写过信,找他就不那么容易了,他在省委大院办公的地方和在省政府常委楼住的地方,我都去过,这些地方把守得很严,不让进去,打他家的电话总没人接。

  你那时正在江西农大当党委书记,对我还是蛮关心的,当我打电话告诉你这些情况时,你还提出用党政专线帮我联系,可我有些忌讳他会认为我这人不知天高地厚。”

  “对,是有这么回事,你要到我家来打他的电话,就要好找些。”

  “我又两次写了书面材料给寄给他,转下来的材料可能是没有批字,下面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在市政府信访办曾听说过有这么回事。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市政府信访办下发了文件,把我的情况作为重点排查解决的对象,但江拖在给上面的书面反馈中,仍然强词夺理,不予解决。同时我也总算拿到了一份有江拖盖章的证据材料,得以向法院起诉。

  去年三月,法院延误了开庭,我曾到省委一经路舒书记后来搬过去的家,这里比较好找,只要在院大门上按一下电子监控对讲器,就可以跟里面直接通话。

  舒书记那时刚从北京开全国人大代表会回来,我没有跟他见到面。他的爱人,我是叫她李老师,原来也是同事,叫我把材料寄到舒书记的办公室里去。后来,也有可能舒书记收到了材料,在离任时跟孟书记提到过。”

  徐厅长说:“有这个可能,也有可能是秘书说过。舒惠国在一经路的房子是原来毛致用当省委书记时住的,以前我找毛书记的时候也去过。本来舒书记对这件事,于公于私都应该主持正义,一个电话都可以解决的事,哪致于拖得这么久,搞得这样复杂,弄到这样的地步。何况他还跟你在省蚕茶研究所工作多年,对你也这么了解,又是他兼农业厅长时跟农业厅有关的事,他更应该出面管管。

  以前你要调到江拖去的时候,我那样挽留你,是看重你这样的人才,像喻建雄、孙建齐一些处级干部,都是我培养提拔起来的,他们的才干也都发挥的很不错,本来你再回来也不算晚,又正逢那时舒惠国兼农业厅长,冻结了厅里的人事调动关系,即使在他调走了以后,也没有正式解冻,弄到了不少的人,有的人才借了好几年也没能调进来。”

  谈到南昌市机械局只肯把本人编制转到人才交流中心,不给予安排工作,现在厅里对接收我的单位盖章是否还有用时,我拿出了在数年前,从农业厅人事处孙建齐手上借出的调动关系材料。

  我说:“当时孙建齐跟我讲,由于农牧渔业贸中心的领导都已经换了,如果要再办的话,还需要跟新的领导打个招呼。你看现在厅里还能不能办?”

  徐厅长有些为难,他虽为正厅级别的干部,但已退居二线,年龄到了62岁,没有负责具体的工作。原来接收我的部门,现连整个农业大厦都已交给了江苏人租赁经营,厅机关我又进不去,下属单位正面临改制。新来的厅长是一位姓萧的,原来是鹰潭市的市长,刚来才几天,还没有跟他正面接触,这个时候他跟萧厅长讲,人家还不知道他这是在干什么。

  徐厅长跟我商量说:“孙建齐已调到厅里的粮油处当处长,你的调动手续原来在人事处是他负责的,要不你先跟他碰个面,再看看我们怎样来办。”

  我觉得这样做也有道理,便认同下来。

  这一天,我与徐厅长虽然夸夸其谈,很是火热,可我的内心却热不起来,市机械局那边的手续还没有办好,我想干脆等落实了以后再说。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市检复查终却步  省检申诉示不服
二○○二年二月七日,市检察院万检察官打电话给我,说案件的审理已经结束,请我过去一趟。我心想,该案现在能够结束,估计市检察院已弄不过法院,很有可能又是一个维持东湖区检察院的那个不立案的决定了事。

  在市检察院,我拿到了《洪检申决字(2002)01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内容很简单,为: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洪检申决字(2002)01号

  秦付根:

  你对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东检申复议(2001)第01号决定书不服的申诉已受悉,经本院复查决定,维持东检申复议(2001)第01号决定书的决定。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章)

  二月五日

  此况果然不出我的所料。

  在桌上还有另一份材料,叙述了案件的调查经过,大致是说东湖区法院有关人员没有枉法裁定的故意,是事出有因。

  我还没有看完,万检察官则赶快收起来,说:“这个你就不用看了,这是侦察材料,是不能给你看的,里面所说的,其实以前已经跟你谈到过了。”

  我想,情况已经是这样了,不看就不看吧,我还用怎么说。

  万检察官告诉我说:“我们去找了一下中院纪检主任梁洪,邀他一起去东湖区法院协调行政赔偿的事,梁主任说他不好去。后来,我们市检察院就直接去了东湖区法院,找到了院长徐河东,徐院长还对我们发了脾气。我们已经跟他交了底,说准备作这样的决定,但他们仍不肯让步。现在我们已经是无能为力了,中院受理的那件行政赔偿案子,你还可以自己去找找梁洪,有什么事还可以找我们,你对决定书不服,还可以向检察院提,但查来查去,这件案子还是跟中院有关系,焦宜松又作那样的书证,我们也没有办法。我看,这件案子没有好大的搞头。”

  我也不愿再讲,再讲也没有好大的意思。当然,我对于市检察院作了大量的工作还是有所感谢的。

  我请万检察官核对了一下市中院二○○○年九月十七日的发文,为《洪经初字(2000)114―4号》,该文件的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法经发1991第35号)》,引用的是其中第(2)第(3)款;核对了一下中院复查再审的发文时间是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我又接着赶去了市机械局,找到了劳资科王科长,王说会争取在月底解决我的问题。

  我说:“是否可以留下我的电话号码?有什么事也好通知一下,省得我三天两头的来打扰你。”

  王便把台历上的二月二十八日这一页,让我留下了电话和传呼号。

  回到家里,我精神极差,一个人像呆掉了一样,市检察院的态度本来对这件案件的审理是有利的,现在连他们都无能为力,可见社会关系网的压力之大,其他地方还能有什么用?我一时乱了方寸,脑子乱哄哄的,不知如何是好,甚至多次反思和检讨自己,又一次次地推翻,肯定了自己的做法并没有错。

  头脑发热时尽量让自己冷静,在以后的十来天里,我想过把这些情况向省委书记孟建柱反映,也想过直接找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两年多后得知该位检察长被双规,以后又被判刑)面诉,还想过把材料寄给国家领导人和有关部门。

  我先是给省委书记孟建柱写信。

  孟建柱书记:

  您好!

  首先,我十分感谢由省委办公厅转来对上封信的批复。但是,时至今日,我所反映的情况,在下面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在南昌市机械局,纪委书记张萍、信访办主任徐海根、劳资科长王建文,都做了不少的工作,却苦于原单位江拖已经注销。留守的新丰管理处书记、经理唐方明(原江拖法人代表)也因已不是生产单位,没有资金,只有请局里解决。

  本人在去年十月,写了报告向机械局请求,十个月来,不计其数地奔来跑去,至今仍没有着落。

  在市机械局,劳资科长王建文,一方面向我表示,说像你这样的人才,现仍然坐在家里实在可惜;另一方面,又为解决不了工作而感叹。

  在东湖区人民法院,他们对办案人员的枉法裁定、渎职办案,没有进行应有的追究,对行政赔偿问题也不愿意解决。

  在市中级法院,纪检室梁洪主任,在我的印象中应是个正直的办案人员,但对市人大转办的该案,还是遥遥无期。会不会是因为阻力重重?

  在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对东湖区人民法院魏群的枉法裁定、郭岚、吴卫兵故意延误办案的渎职行为,仅仅用了一句无故意枉法裁定的行为了事。

  在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万国保做了不少的工作,并与东湖区人民法院院长徐河东协调给予赔偿未果,最后也仅一句维持东湖区检察院的复议了事。

  事已至此,惨痛的打击已经使我精神完全崩溃,前途无望生活没有着落,我真不知如何是好。年关已至,两手空空,面对自己的妻儿,只有汪汪的泪水。

  ……

  最后考虑到还是按照法律组织程序,向省人民检察院控申处申诉,这时我已经很消沉,没有再作用心,只是表示不服而已。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我是原江拖中学的教师,2005年5月,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江拖劳动争议案”的民事诉讼。9月初,该案被转到东湖区人民法院。9月15日,江拖被宣告破产清算。

  11月2日,东湖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魏群,在已知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应加紧请清算组作为被诉人参加开庭的情况下,假称“根据有关法律”,枉法裁定终结诉讼。

  11月3日,本人拿到裁定书,根据《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和劳动部1996年与最高法院协商一致“由清算组作为诉人”的文件,于11月5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南昌市中院非常重视,于当月21日发文,专车送给东湖区法院,要求加紧复查上报。

  东湖区人民法院院长收到后,批示:请郭岚加紧复查。可审判监督庭庭长郭岚、法官吴卫兵,又玩忽职守,故意延误办案,于2001年2月,在江拖已经注销、清算组已撤的情况下,致使再审流产。

  3月9日,本人拿到了“(2001)东民再字第01号裁定书”,虽然肯定了本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是,诉讼已经无法挽回,本人对造成的损害,苦不堪言。

  2001年3月底,本人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法官法》第三十条第七、*项,向南昌市人民检院提出控告,要求对东湖区法院魏群、郭岚、吴卫兵的渎职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控告书转到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后,却于7月1日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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