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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新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案写作-第10部分

小说: 新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案写作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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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查阅、借阅员工档案的人员须是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且只能查、借其下属的档案。查阅、借阅员工档案的人员须填写《档案查阅(借阅)登记本》。档案借出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查阅、借阅档案者负有保密义务和保管责任。   

  第七章 干部任命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设有行政管理职务、市场管理职务、技术管理职务,每一位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规划发展方向。   

  第三十八条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诚实正直,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一切从公司利益出发,不徇私情。   

  (2)经测试证明思维能力、领导能力、监控能力、组织能力、自律能力、合作能力、交往能力等均良好,且意识超前。   

  (3)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高层管理人员需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中层管理人员需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需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4)上一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绩效明显,证明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   

  第三十九条干部任命规定:   

  (1)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2)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   

  (4)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任命。   

  (5)其余管理职务由分管总监(副总经理)提名、人力资源部审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颁发任命书。   

  第八章员工异动管理   

  第四十条员工异动包括:调动、待岗、休长假、辞职、辞退、除名等情形。   

  第四十一条出现员工异动,原工作部门应监督其及时办理异动手续,若因部门管理不善,离职人员带走公司财物和技术秘密,一概由原工作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员工异动的主管部门是人力资源部,其他部门无权对员工异动作出批准决定。凡未经人力资源部认可的私自异动均为无效异动,当事人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四十三条内部调动是指员工在公司内部的部门变动,调动方式包括两种:   

  (1)新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经与拟调动员工原部门领导协商同意的员工调动。   

  (2)员工认为现工作岗位不适合,经与新工作部门联系,并得到原工作部门同意的员工调动。   

  第四十四条员工内部调动须经原工作部门领导及上一级领导和新工作部门领导及上一级领导签字同意,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在办理完异动交接手续后方可到新工作部门上岗。   

  第四十五条员工内部调动程序为:   

  (1)员工调出、调入部门协商调动事宜。   

  (2)调动员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异动申请表》和《员工交接手续登记表》。   

  (3)调动员工原工作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领导同意。   

  (4)办理员工异动交接手续。   

  (5)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6)调动员工到新工作部门工作。   

  第四十六条员工外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本公司员工被公司安排到其他公司协助工作,公司保留其劳动关系,但由新公司发放其薪资并解决社会保险金和福利。   

  (1)员工的外调由公司安排,员工无权主动提出外调。   

  (2)员工外调须经原工作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领导同意,经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和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异动交接手续。   

  (3)员工外调,公司将与员工新公司签订《员工租借协议》。   

  (4)外调员工外调期满回公司,应由外调单位出具外调期间工作评价,作为员工考评档案存档。   

  (5)外调员工必须严格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损害公司形象及利益。   

  第四十七条员工待岗的情形包括:   

  (1)正式员工不适合现任工作岗位,被用人部门退回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尚不能另行安排适合工作者。   

  (2)部门人员精减,被用人部门退回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尚不能另行安排适合工作者。   

  (3)接到续签合同,逾期未签,且未说明原因亦未按程序提出离职者。   

  (4)主动申请待岗获批准者。   

  第四十八条待岗程序为:   

  (1)办理员工异动交接手续。   

  (2)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待岗手续。   

  (3)待岗。   

  第四十九条待岗期间,本制度第四十七条所列举第(1)、(2)种情况按当地政府最低工资发放薪酬并给予相应社保和福利待遇;第四十七条所列举第(3)、(4)种情形不发放薪酬,亦不给予社保和福利待遇。   

  第五十条本制度第四十七条之第(1)、(2)、(4)种情形的待岗者如果在待岗期间另谋职业,须先按辞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否则视为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一条待岗期限为3个月,若待岗期满未能联系到接收单位,按员工辞退办理,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总监批准者可延长待岗时间,但当法律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具备时,应当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公司正式员工因各种原因较长一段时间不能正常工作,经公司同意,可以保留其在合同期限内的员工资格,当原因消除时允许该员工再次上班,此为休长假。   

  第五十三条休长假办理程序为:   

  (1)休长假员工提前5个工作日填报《员工异动申报表》。   

  (2)原工作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领导同意。   

  (3)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批准。   

  (4)办理员工异动交接手续。   

  (5)签订合同期内休假协议。   

  (6)休假。   

  第五十四条休长假者不连续计算工龄,再次上班时视为试用新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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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节:人力资源规划主要知识点(14)         

  第五十五条休长假期间不发放工资、津贴,不享受公司福利。   

  第五十六条辞职是指员工因本人原因离开公司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辞职办理程序为:   

  (1)辞职员工提前30天(试用期员工可以不提前)填报《员工异动申报表》。   

  (2)原工作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领导同意。   

  (3)办理员工异动交接手续。   

  (4)人力资源部批准。   

  (5)员工离职。   

  第五十七条员工辞职手续办理完,由人力资源部代表公司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第五十八条员工辞职必须办理辞职手续,对未提出辞职申请或办理正常辞职手续即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自动离职。   

  (1)对自动离职者,公司将作除名处理。   

  (2)员工自动离职后,其原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在2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员工异动说明,异动说明应经部门领导签字,并写明员工离岗时间。   

  (3)员工自动离职,其原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在2日内到财务、物资、金融等职能部门查清该员工是否有财、物问题,如有问题应及时报行政部,由行政部转法律顾问。   

  第五十九条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被公司辞退: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不能胜任应聘工作。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5)待岗达3个月仍无用人部门接收。   

  (6)1年内两次待岗。   

  第六十条辞退员工程序如下:   

  (1)部门填报《员工异动申报表》并出具辞退员工事实依据。   

  (2)部门上一级领导审批同意。   

  (3)办理员工异动交接手续。   

  (4)人力资源部批准。   

  (5)辞退。   

  第六十一条中级管理人员辞退,最终审批权属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辞退,最终审批权属董事长。   

  第六十二条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将予以除名:   

  (1)自动离职,未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辞职手续。   

  (2)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或连续旷工15天。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违抗命令或玩忽职守,情节严重。   

  (5)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   

  (6)盗用公司印信,或涂改文件者,或伪造证件者。   

  (7)年终考核不合格,经留用考察仍不合格。   

  (8)在外兼职。   

  (9)利用公司名义,进行个人技术与经济商贸活动。   

  (10)泄露公司重大机密。   

  (11)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犯有严重经济问题,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12)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三条对拟除名的员工,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人力资源部核实,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发出除名通报。   

  第九章考勤制度   

  第六十四条工作时间规定:   

  (1)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   

  (2)公司实行的作息时间为:   

  10月1日~4月30日实行上午 8:30—12:00,下午 13:00—17:00。   

  5月1日~9月30日实行上午 8:30—12:00,下午 13:00—18:00。第六十五条病假规定:   

  (1)请病假须持市级以上医院休假证明。   

  (2)中级管理人员及以下职位人员,休病假审批权限为:2天以内由分管副总(总监)批准,3—5天由总经理总裁批准,5天以上由董事长批准。   

  (3)高层领导休病假审批权限为:5天以内须经董事长办公室审批,5天以上须经董事长审批。   

  (4)对于公司员工,在规定医疗期内休病假1个月以内,按70%发放工资,1—3个月以内,按50%发放工资,超过3个月以上工资可以继续递减。但上述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出国家法定医疗期规定继续休假的,不发工资。   

  第六十六条事假规定:   

  (1)请事假须提前1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1天之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之内由公司分管副总(总监)批准,4—7天由总经理批准,7天以上由董事长批准,获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事假无薪。   

  (3)试用期员工请事假,应延长试用期。   

  第六十七条婚假规定:   

  (1)达到法定婚龄的员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3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2)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员工(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结婚,凭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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