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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部分

剑桥中国史:中华民国史(上)-第3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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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讨论的一段时期内,基督教的院校在美国获得办校许可,1928 年
以后则被迫向国民党政府正式申请备案;在这之前在中国没有正式的地位,
事实上受供给它们 2/3 经费和干涉它们教师人选的不在本地的校董会控制;
它们实际上是这个时期自给自足的外国飞地。在 20 世纪 30 年代以前,可能
只有圣约翰、燕京和金陵三所大学,才能提供其学术水平可以与较好的美国
大专院校相比的教学。它们的大部分学生必然是教会中学的毕业生,只有这



些中学才能充分地教授英语,以便跟上除中国文学和哲学以外用英语教学的
全部课程。有的院校(还有教会中学)对中国学生的吸引力,在很大程度上
依靠它们很高水平的英语培训,这种培训为城市青年提供了进入条约港口工
商界和金融界的入场券,或进入政府部门(如电信、铁路和海关)的机会,
在这些地方,外语知识是一项重要的本钱。到 1920 年,2474 名毕业生中有
361 名成为牧师和教师,就像那些传教士创办人所希望的那样。但是在 20 世
纪的头 20 年,入学的学生只有不到一半完成了他们的学业。对大部分“退学
学生”来说,吸引他们的显然是想掌握的英语知识,而不是基督教的文科教
育。
基督教院校没有摆脱 20 世纪 20 年代后期的民族主义洪流。①在 30 年代,
它们日益把它们的课程世俗化,并且汉化了它们的教职员和行政管理;但是
它们外来的特性是摆脱不了的。
19 世纪从医的传教士,首先自视为福音的传布者。在教会诊疗所和医院
治疗病人,也是为了使病人能受到福音的感召。逐渐地,医药工作的专业化
发展起来了,这反映了观点的变化,可以与促进教育工作专业化的观点的变
化相比。1919 年,据报告在 693 个新教驻扎中心中,有 240 个中心共开办了
326 个医院。每个医院平均有 51 张病床。病床共 16737 张。这些医院有 464
名外国医生、206 名外国护士以及约 2600 名中国医务工作者(其中只有少数
人是合格的)。像布道会事业的其他部分那样,这些医院都位于城市地区,
并集中在东部沿海各省。如以上材料所示,受过训练的医务人员只是非常稀
疏地分布于这些机构;很少机构有一个以上的传教士医生定期驻在那里。除
了几个突出的例外外,它们是实用的,但也是相当简陋的机构。
在华的西式医学教育,是作为布道会医务工作的派生物开始的,它从工
作负担过重的医生对其助手的非正式的训练发展起来。到 1913 年,共有 11
所人员配备和设备不齐全的小医学院,其中 8 所培养男生,3 所培养女生。
只有北京的协和医学院(1915 年由洛克菲勒基金会中国医药委员会接管,这
时才正式不再是一个布道会机构),才接近西方医学院的标准。改组后的协
和医学院规模较小(在 1936 年全年只有 166 名学生获医学博士的学位),因
脱离中国农村医药的需要而受到批评,但它确实成了一个具有国际水平的训
练和研究机构。




















① 见杰西?格雷戈里?卢兹:《中国和基督教院校,1850—1950 年》。



中国的政府机构

外国人的存在,在中央政府的三个部门是非常明显的,它们形式上虽然
隶属于中国当局,但在许多方面是在外国人的领导下,并在许多外国人担任
更重要的副职的情况下,行使实际上的自主权。它们是海关、邮政和盐务。
海关
在 1900 年,海关归总理衙门管辖,1865 年起设在北京的总税务司署,
几乎每天与总理衙门接触。到 20 世纪的头几年,海关的组织结构、职责、工
作程序及海关人员的组成,基本上都是赫德(1835—1911 年)的创造,他作
为 1863 至 1908 年的海关总税务司,独断地主持这个部门的工作。①
在赫德在华工作的 50 年过程中,他已经积累了一定程度的个人权力和独
立性,这些在他开始任职时总理衙门是不可能想到的,而且它也肯定不会让
他得到。但是,根本不必怀疑他首先向谁效忠;在这几十年期间,总税务司
不断地对他的外籍员工强调,他们和他本人都是中国政府的雇员。但是到了
1906 年,赫德已 71 岁,而且身体不佳;他的退休是近在眉睫了。在清朝进
行改革运动的十年中,要以一个同样强有力的外籍继承者代替赫德,是根本
不可能的。19 世纪也许较为温和的“自由贸易帝国主义”,已经让位于更凶
狠的国际对抗。到了 1898 年,当时的整个关税收入,已经成了偿还因支付日
本战争费用和马关条约所强加的巨额赔款而签订的外国贷款的保证,从而使
海关实际上成了为外国债主要债的机构。1901 年,当关税收入中未用于偿付
债务的余额和条约港口 50 里内的关卡——这时由外国税务司控制——的税
收,都用作庚子赔款的担保时,海关被视为外国利益集团的工具,于是民族
主义的不满情绪进一步地发展了。缔约列强毫不犹豫地坚持,与监督进出口
货物并加以征税以促进对华贸易一样,偿还这些外国债务,是海关存在的理
由。经清帝诏书批准的 1896 和 1898 年借款合同中的条款暗示,在债券流通
期间,海关的行政仍应保持当时的原状,同时在 1898 年换文的条款中,英国
以条约形式迫使中国同意,只要英国贸易占优势,总税务司将由英国臣民担
任。此外,海关还管理中国的邮政,以外国国民担任邮局的关键行政职务;
管理灯塔业务;控制中国港口的领港工作(在许多港口,这项业务已经几乎
全部由外国人掌握);并且由于出版统计、商业和文化方面的资料,它对外
国人来说是中国唯一的情报资料机构。50 年以后,还没有一个中国人在海关
内被任命担任负责的职务——甚至没有人担任任何条约港口的帮办。
海关转交给 1901 年取代总理衙门的外务部管辖的过程,没有发生重大事
故。但是 1906 年 6 月设立独立的税务处(不是部一级机构,虽然它最初由户
部尚书铁良和外务部侍郎唐绍仪领导)以监督海关业务的措施,被外国政府、
海关工作人员和债券主(他们的债券与关税收入有关)视为对半个多世纪形
成的海关业务的外国特性的一种威胁。1906 年税务处的成立,是一个温和的
尝试,在面临预料得到的外国反对的情况下,尽量设法稍微降低海关的特殊


① 赫德在 1908 年 5 月离北京回英,但形式上仍保留总税务司的官衔,直到他在 1911 年 9 月死去时为止。
裴式楷(1846—1918 年)从 1908 年 4 月至 1910 年 4 月任代理总税务司,然后在 1910 至 1911 年期间由安
格联(1869-1932 年)接任,赫德死去时他成为总税务司,直到 1927 年。见斯坦利?赖特:《赫德与中
国海关》;费正清等编:《北京总税务司赫德书信集:1868—1907 年的中国海关》;中国海关总税务司:
《中国海关的起源、发展和活动文献集》。



地位,并且确保赫德的接任者不致于取得海关最初半个世纪的情况给予总税
务司的那种影响或独立性。事实上,安格联爵士在他担任 18 年总税务司时在
北京所起的政治作用,从来没有接近可与赫德的作用相匹敌的程度。新总税
务司及其外籍属员,远不像 19 世纪那样专心一意地关注中国的国际关系。
1911 年以后,中国人开始担任上层的内班中的低级职务。但是在 1928 年南
京政府成立前,海关几乎没有出现重大的中国化的情况。
对所有在袁世凯任总统时期及以后几届北京政府时期分享政治权力的那
些中国人来说,外国控制的海关的存在,是统一和中央集权的中国的很少几
个稳定而具体的表现之一,而每个人都认为可以在他的领导下重建这个国
家。海关以最大程度的正直性,向对外的和沿海的贸易征收关税。在 1917
年以前,要偿还借款和庚子赔款后,才能把余额交给北京政府自行使用,虽
然从这个意义上说那时没有“关税结余”,但从此以后结余数额将会增加的
前景,对任何在北京掌权的人都是潜在的利益。对巨额外债和赔款的有效的
支付,有助于阻止缔约列强进一步行动,虽然这种支付没有大幅度地减少它
们在华的影响。当对德国、奥地利和俄国的赔款义务被取消,关税收入出现
结余而可以把它们用作北京政府内债的担保时,归还这些内债的工作由外国
的总税务司负责,而投资者认为,总税务司在中国对抗的各派别中,在政治
上是中立的,这个事实大大地加强了政府的信用。
海关的主要责任当然是阻止走私,检查船货,征收进出口货物和沿海贸
易的关税。它的管辖范围扩大到中外船主的“西式船只”和外国人租包的帆
船。①从 1842 年的南京条约直到 1928 至 1930 年恢复关税自主,海关负责的
关税税率是与缔约列强商定的;而实际上,它是中国的贸易伙伴强加给中国
的。固定的税率表的大部分,含糊地要对进出口货物按价征收将近 5%的税;
税率在 1858—1860、1902、1919 和 1922 年上调了几次,以求实现对进口货
按价实际征收 5%的规定目标。但是,1902 年的关税税率只有 3.2%,1919
年只有 3.6%。①
设在每个条约港口的海关机构是一种中外事业,其管辖权由税务处任命
的中国监督和总税务司任命的外国税务司分享。(只有总税务司由中国政府
直接任命。)虽然在形式上有时要听从中国监督,但实际上税务司是第一把
手。港口的内班(行使行政职能)只听税务司的命令。当与外国商人发生争


① 根据辛丑各国和约第六款,在条约港口和港口半径 50 里以内的本地关卡的收入,被抵押而用于偿还赔
款,这些征税关卡归海关管理。赫德在 1901 年 11 月进行名义上的控制,但实际上在 1911 年前应由本地关
卡征收而用作偿还赔款的款项,大部分由其他省拨款来解决。辛亥革命以后才实行对条约港口 50 里内本地
关卡的完全控制,当时革命中断了各省赔款应摊份额的汇入,这使外国的债主感到震惊。见斯坦利?赖特:
《辛亥革命后中国的海关收入》(第 3 版),第 181—182 页。
① 对从国外或从另一个中国的条约港口(除非有免税证书证明关税已在最初的进口港缴付)进口的外国货
征收足额的进口税。在海关缴纳所列的进口税的一半即可取得过境证,这些货物就可运至目的地,沿途不
必再缴厘金税。出口或运至另一个条约港口的中国货物,被征收足额的出口税;如果转运到第二个中国港
口,它们要另付等于出口税一半的沿海贸易税。从内地运至某个条约港口再运往国外的中国货,如要取得
免缴沿途厘金税的出口过境证,应由海关征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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