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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

剑桥中国史:中华民国史(上)-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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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转给各省,但盐税的相当大一部分成了中央政府实际上可以得到的。许多
(虽然不是全部)中央和地方的货物税合并成全国通行的统税,由中央政府
征收,以交换省里占用的田赋。基本上(虽不是完全)废除了厘金。1933 年
废两(旧的白银计算单位)改元,统一了货币,然后在 1935 年以外汇储备作
为支持,采用现代纸币制度。这最后一项无意中被美国的白银收购所推动,
它使银价上涨,并提供了相当大一部分所需的外币储备。1935 年 11 月,白
银收归国有;禁止把白银作为货币使用;中央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的
纸币成为法定支付货币。政府试行年度预算,并大大改进它的征收和财政报
告工作。为了提出并实施财政改革和经济发展计划,举行了会议并任命了委
员。1931 年成立了一个全国经济委员会,指导国家的经济“重建”工作。
但这时出现的这些成就,与过去相比给人的印象无论多么深刻,它们大
都仍然是肤浅的。由于是以应用于经济现代部分的间接税为基础,国民政府
的税收就受到产量增长缓慢的严重限制。无力对农业征税是在有潜力的税收
上加上难以克服的约束——从而是对政府计划的约束。关税、盐税和货物税
也许对小消费者太沉重,虽然税收的实际影响范围问题,是一个著名的难以
追究的问题;富有的人并没有纳很多税。掌握在各省手中的田赋既没有改革
也没有发展;它也同样把不相称的负担加在小农身上。国民党政府的经济政
策没有解决农业的根本问题,没有促进工业增长,没有有效地利用人民的政
治支持和心理支持努力使中国经济
表 20
南京政府的收支报告,1928—1937 年(百万元和%)






1928-9















1929-30





第 1 部分
1930-1
% 元














193.1-2















1932-3









收入*
434 100.0 585 100.0 774 100.0 749 100.0 699 100.0
a.税收*
Ⅰ.关税
334 77.0
179 41.2
484
276
82.7 557 72.0 619 82.6 614 87.8
47.2 313 40.4 357 47.7 326 46.6
Ⅱ.盐税
30
6.9
122
20.8 150 19.4 144 19.2 158 22.6
Ⅲ.货物税
33
7.6
47
8.0
62
8.0
96
12.8 89 12.7
Ⅳ.其他+
92 ≠ 21.2
39
6.7
32
4.1
22
2.9
41 5.9
b.用 借 款 弥 补
的亏实
100 23.0
101
17.3 217 28.0 130 17.4 85 12.2
支出*
434 100.0 585 100.0 774 100.0 749 100.0 699 100.0
a.党

0.9

0.9

0.6

0.5
5 0.7
b.政府*
28
6.4
97
16.6 120 15.5 122 16.3 131 18.7
c.军队
d.借 款 和 赔 款
还本付息
210 48.4
160 36.9
245
200
41.9 312 40.3 304 40.6 321 45.9
34.2 290 37.5 270 36.0 210 30.0
e.其他?
32II
7.4
38
6.5
47
6.1
49
6.5
32 4.6


1933







1934-5

第 2 部分
1935-6
% 元






1936-7





收入*
836 100.0 941 100.0 1072 100.0 1168 100.0
a.税收*
Ⅰ.关税
Ⅱ.盐税




续表
689 82.4
352 42.1
177 21.2








1933-4

745
353
167















79.2 817 76.2 870 74.5
37.5 272 25.4 379 32.4
17.7 184 17.2 197 16.9







第 2 部分
1934-5 1935-6
元 % 元 %













1936-7
















Ⅲ货物税
118
14.1
116
12.3
150
14.0 173 14.8
Ⅳ其他+
42
5.0
109II 11.6 211II** 19.7 121 10.4
b.用借款弥补的亏空
147
17.6
196
20.8
255
23.8 298 25.5
支出*
836
100.0
941 100.0 1072 100.0 1168 100.0
a.党

0.7

0.6

0.7

0.6
b.政府
c.军队
d.借款和赔款还本付息
160
373
244
19.1
44.6
29.2
151
388
238
16.1
41.2
25.3
163
390
294
15.2 160 13.7
36.4 512 44.6
27.4 302 25.9
e.其他
53++
6.3 158II++ 16.8 217++ 20.2 178++ 15.2



*除 1928—1929 年外,包括征税费用;不包括现金余额。
+印花税、省级汇款,政府企业利润,杂项。
≠6204 万元=各省征收的国税和直接支付的军费。
§u20027X要从盐税中转给各省。
Ⅱ中央银行资本,2000 万元,1928—1929 年;7400 万元,1934—1935
年。
‖政府企业收入,1934—1935 年,6100 万元;1935—1936 年,6700 万
元;主要来自铁路,包括军事运输的价值。
**包括 7800 万元的各种内部转帐。
++包括“建设费”,1933—1934 年,700 万元;1934—1935 年,2600
万元;1935—1936 年,8800 万元;1936—1937 年,5400 万元;其中一部分
可能投资于军需工业。
资料来源:财政部长的年度报告,见 P.T.陈:《财政》,《中国年鉴,
1935—1936 年》,第 1192—1237 页;《中国年鉴,1936—1937 年》,第 587
—588 页;杨格:《中国的建国成就,1927—1937 年:财政和经济记录》,
第 433—440 页。

从停滞中走出来。①到 1937 年为止所得到的不大的收获,由于此后 12 年的战
争和内战,由于政府对这些年中国人民作出的牺牲没有稍微作些补偿而烟消
云散。
表 20 列出南京政府 1928—1937 年间九个财政年度的主要收入和支出。
省和地方政府的支出在 1938 年以前数量仍然很大,以后在战争时期,与中央
的支出相比急剧下降。但即使把省和地方政府的支出加在中央政府的支出
上,总数也仅占中国国民生产总值的一个很小的比例,在 1931—1936 年期
间,仅占 3.2—6%。美国可以比较的数字是 1929 年占 8.2%,1933 年占 14.3
%,1941 年占 19.7%。②就国民收入而论,中国中央政府的支出为数很小,
这既反映了国家税收基础的狭窄,也反映了经济的现代部分的有限规模,这
个部分实际上被要求承担国民政府税收的最大负担。
1929 年初,国民党政府实行某种程度的财政控制,除海关外,仅在浙江、
江苏、安徽、江西、河南五省实行。这种局面后来有所改进,但中央政府在
1937 年以前从未达到对华北、西北和西南的完全支配。当然,全面战争爆发
后不久,政府主要依靠的沿海和长江流域各省就沦入了日本人之手。
在 1928 年 6 月举行的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的全国财政会议上,中央政府
正式把田赋让给各省,这在当时与其说是一种政策,目的在于改进从北京政
权继承下来的公认是混乱的财政管理,不如说是南京政府对政治现实的一种
承认。它意味着,为了报答空泛的政治支持,中国的中央政府放弃对一部分
经济的任何财政要求,这一部分经济产生国民收入的 65%。也放弃了对一种
不公平的田赋制度进行彻底检查的任何尝试,在这种制度下,有错误的土地


① 扬格:《中国的建国成就,1927—1937 年:财政和经济记录》,提供了全面说明。道格拉斯?S。帕俄:
《南京政府时期的中国政府财政》(哈佛大学哲学博士学位论文,1950 年);《南京时期的中国国家支出》,
见《远东季刊》,12。1(1952 年 11 月),第 3—26 页;《国民党与经济停滞》,见《亚洲研究杂志》,16。2
(1957 年 2 月),第 213—220 页,不如扬格乐观。
② 美国人口调查局:《美国的历史统计资料,1789—1945 年》,第 12 页。



记录和腐败的官吏使富人能够逃避公平的负担。结果是一大部分潜在的农业
税收被截留,社会不能将它用于公共福利。
1941 年,在战争的压力下,在未被占领地区,中央政府从各省手中收回
了田赋的管理权,为了补偿地方政府在税收上的损失,答应给它们现金补助。
田赋征实和随之而来的粮食征借,在 1942—1943 年和 1943—1944 年分别为
中央政府提供了总收入的 11.8%和 4.2%,但抗日战争结束时,中央政府的
农业土地税收很快下降。战时的田赋征实确实使中央政府对粮食供应有了它
所追求的更大程度的控制,同时由于减少了政府向军队、公务人员和城市工
人供应粮食的直接开支,田赋征实还相当大地抑制了战时纸币发行的增长速
度。不过,在实行这个政策时并没有对旧的田赋制度的不公平作任何纠正,
当国内其他阶层大都被免除或能够避免类似的直接税时,个体小农却增加了
新的不公平的负担。①
几乎跟所有的“不发达”国家一样——明治时期的日本和 1949 年后的中
国是主要的例外——战前的南京政府的收入主要依靠间接税。三项最重要的
税收是关税(关税自主权收回后,收入迅速增加)、盐税和货物税。如表 20
所示,在这三项下的收入,占仍不稳定的 1928—1929 财政年度总收支的 55.7
%。在此后八年中,这个比例在最高 81.9%(1932—1933 年)和最低 56.6
%(1935—1936 年)之间变动,平均数为 71.4%。平衡来自各种杂税、政府
企业的收入,而最重要的是来自借款。到 1936 年 10 月才进行引进所得税的
初步工作。1937 年战争爆发,阻碍了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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