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鸟电子书 > 科幻恐怖电子书 > 揭开自杀之谜 >

第5部分

揭开自杀之谜-第5部分

小说: 揭开自杀之谜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⑴自杀者所处的困境出现重大转机。自杀者多因某重困境而自杀,如果导致其产生自杀意念的主要原因已不存在,或已得到解决,自然不会再去自杀,如家庭重归和好,债务业已尝还,所受玷污已经得到洗刷等。

  ⑵恐怖,对死亡的恐怖,或害怕自己的怯懦行为受世人嘲笑、轻蔑、或担心自己死后亲属受到连累等,常使自杀者对自杀望而止步或半途而废。

  ⑶悔悟。自杀者猛然觉得自己的行为愚蠢、于事无益而停止自杀预备。如弱者受他人中伤,本已决定自杀,并为实施自杀作准备,然而突然感到自杀太软弱,应以其他形式去抗争。

  3、自杀实施

  实施自杀,一般是自杀意志决定者所为,这在整个有自杀意的人中占少数。有资料表明,有自杀念头的人是真正实施可自杀的人的十倍甚至数十倍。

  自杀的实施同自杀预备一样,均为自杀动机和自杀决意所推动。但自杀实施所指向的目的是追求自杀的结果——自身生命的终结,而自杀预备的目的,仅限于达到预备自杀的完善。尽管某些自杀者在预备阶段中也可能尝试自杀物具的有效程度,但这毕竟不同于正式的自杀实施。自杀行为一旦实施,除因工具、药品本身功能不济或外力阻止外,一般都会产生不可逆转的死亡结果;而死亡结结果的发生,则标志着整个自杀过程的终结。行为实施时的方式方法、时机、地点等,都早已在预备阶段选择好。在激情性自杀中,动机发动行动的时间最短,自杀者往往选择自己最熟悉的自杀方式。

  自杀行为的各个阶段是一个紧密相联的完整过程,典型的自杀事件均有这三个阶段。但实际生活中的大多数自杀事件,行为的三个阶段并没有严格的界限。激情性自杀中,这三个阶段更是难以区分。 。 想看书来

第二章<;四>;
〈四〉自杀行为类型

  通常,自杀行为主要有激烈的、温和的、公开的、秘密的和受欺骗的等五种类型,每种自杀行为都各有其特点。

  1、激烈和温和的自杀行为

  根据自杀行为是否具有暴力性质,暴烈程度如何,可将自杀行为分为激烈的和温和的两种类型。

  激烈的自杀行为,多指借助物理性的力量来达到自杀目的,例如用火器自杀、跳楼、*、上吊等,其特点是致死力量超过人体正常的耐受程度,造成自杀躯体毁伤而致死。温和的自杀行为则多指采用化学性和生物性的方法,破坏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生命机能的紊乱而致死,如服毒自杀、煤气中毒自杀等,皆属此类。

  激烈的自杀行为暴力程度较大,不易抢救,故采用此种行为自杀者自杀的意志坚定,动机稳固,犹豫徘徊的程度小,此欲一四而罢休。温和的自伤行为亦可能具有上述特点,但总的说来,自杀的坚定程度不如激烈的自杀行为。自杀者究竟采取何种方式,与引起自杀的原因直接相关,也与自杀者的主观心里因素,如性格、气质特点等有关。此外,男女在生理、心理上的诸多差异,也导致自杀行为方式选择的不不同。一般来说,男性多采用暴烈的行为,女性的自杀行为则较温和。

  2、公开的和秘密的自杀行为

  秘密的自杀行为为多数自杀者所采用,由于自杀者的本意是结束自己生命,为顺利达此目的,自杀前除了自己内心的激烈斗争外,他还可能为如何顺利自杀而苦恼,如担心自杀时被人搭救而使自杀受阻。因此,自杀者多采用秘密的方式自杀,对自杀的时间和地点有所选择。采取秘密行为自杀的人,面临的困境一般较严重,自己没法解决,又不愿让他人知道以寻求帮助,而是以死来逃避现实,故自杀意念坚定。但自杀者并非永远不想让人知道,而只是希望自己死后再为人所知,故秘密自杀者一般都留有遗书,以说明自杀真相,故“秘密”只是相对而言。

  公开的自杀行为较少见。采取此种行为的多是处于抗争、呼助等动机的自杀者,其目的是把自杀原因公诸于世,争取社会同情、支持,使引起自杀的有关人员遭到谴责和惩罚。有时这种行为最初只是作为一种威胁手段,但若有关人员置之不理,则可能发展为自杀。因此公开自杀者的自杀意志没有秘密自杀者的自杀意志坚定,一旦矛盾得到解决,自杀者就会终止自杀行为。

  3、受欺骗的自杀行为

  自杀是处于自愿的故意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因受欺骗而发生。如因封建迷信引起的自杀,反动会道门采用欺骗方式煽动人们进行的自杀、教唆性自杀等。1976年8月27日,四川安县就发生一起因欺骗所致的集体自杀事件。反动会道门头子黄官全等组织了所谓“一步登天教”,利用人们对地震的恐慌心理,煽动群众“上慈船”,“回西天”,早入“极乐世界”,结果造成41人投水死亡。此种自杀,多数自杀者是受欺骗而为的,也有少数人不愿参与自杀,只是迫于群体压力,不得已而走向死亡。

  受欺骗的自杀行为,尽管是受人愚弄,但表面看来,自杀者仍是由于“自愿”,即使不是自愿,而是迫于群体压力,但在行为方式上也表现为自愿。严格说来,受欺骗的自杀行为并非属于典型的自杀范畴,常与刑事犯罪混杂在一起。在某些地区,尤其是愚昧落后的偏远山区,由于群体文化水平不高,这类自杀时有发生。

  由于研究自杀现象的目的、要求不同,研究的角度和着眼点不同,这就出现了各种不同的自杀分类。例如,杜尔海姆(E﹒Durkheim,1897)把自杀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分为利已性自杀(egoistic suicide)、利他性自杀(altruistic suicide)和反常性自杀(anomic suicide);美国国立精神卫生研究院自杀预防研究中心则把自杀分为完成的自杀(pleted suicide)、自杀未遂(suicide attempt)和自杀观念(suicide ideas);多帕特(Drpat)和鲍斯韦尔(Boswell)(1963)根据故意的程度,将自杀分为自杀姿态(suicide gesture)、矛盾的自杀未遂(amivaleet suicide attempt)、严重的自杀未遂(serious suicide attempt)及完成的自杀(pleted suicide);日本的宫城音弥则将之分为观念上的自杀、感情上的自杀和意志上的自杀三种;英国牛津大学精神病学教科书则将其分为完全性自杀(suicide)和故意自伤(deliberate self…harm)。其他还有根据习俗分类的 ,如suttee指印度的*殉夫的寡妇,hara…kiri指日本的剖腹自杀,junshi指以死追随他们的领袖或主人,shinju指低阶层人的自杀方式等。有的学者亦将自杀分类扩大化,如慢性自杀,包括采取过量服药、饮酒走向死亡;疏忽性自杀,如糖尿病人自己选择有害的食物;不全故意性自杀,如从事冒险活动。

  我们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自己的调查资料,对自杀作如下分类:

  ⑴根据自杀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将自杀分为自缢(上吊)、自溺(投水)、服毒、自刎、自刺、自勒、触电自杀、高坠自杀……凡是能被自杀者用以结束自己生命种种不同方式,都可列入这种类型。其分类原则是“方式+自杀相关物”,例如,方式为“口服”,自杀相关物为“毒物”,称为“服毒自杀”。这种分类简单易懂,人们最常用,但它只能反映表面的行为方式,流于一般化。不能揭示自杀原因等问题。

  ⑵根据自杀者性别的不同,分为男性自杀、女性自杀。

  ⑶根据自杀者年龄的不同,可将自杀分为儿童自杀、青少年自杀、成人自杀、老年人自杀。

  按照一般的年龄划分标准,12岁以下为儿童时期,12~25岁为青少年时期,25岁以上为成年时期,60岁以上为老年时期。这种分类能直接反映自杀者的年龄,以及各个年龄阶段自杀的特点。

  ⑷根据一次自杀参与人数的多少,可分为以下三中:

  集体自杀:即三人以上的结伴自杀;

  成对自杀:即二人相约自杀,多为殉情自杀;

  单个自杀:指某一特定的个人因某种原因而自杀。

  ⑸根据自杀者精神状况的不同可分为:

  精神病人的自杀:即自杀者患有某种精神疾病,如情感性精神病引起的自杀,精神分裂症引起的自杀等。

  正常人的自杀:即精神状态正常的人因内外消极因素的作用而自杀。

  (6)根据动机发动行动的快慢可将自杀分为:

  激情性自杀:指由某种重大的刺激而突然引起的自杀,这种自杀所的比例不少。

  思虐性自杀:这是有准备的、有理智的自杀过程。从观念的产生,动机的出现,直到行为的完成,整个自杀都有明显的发生发展过程,有的甚至把来往账目、遗书、后事等均安排得十分周到。

  ⑺从法律和道义上讲,可将自杀分为:

  畏罪自杀: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后,由于害怕受到法律制裁所实施的一种逃避性自杀行为。

  自杀犯罪:自杀者在采取自杀行为的同时,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这类自杀在当前的刑事犯罪中比较突出,危害甚大。常见的如杀人自杀、爆炸自杀、纵火*等。

  教唆性自杀:自杀者的自杀行为并非完全出于自愿,而是受到盅惑煽动、指使和教唆而进行的,多见于宗教和迷信引起的自杀。尤其是集体自杀。1987年8月,在南朝鲜汉城以南40公里的小镇龙仁,发生了一起32人集体自杀的“五大洋天国”惨案。经调查,发现这是受一位邪教教主朴顺子的盅惑唆使所为,信徒们相信教主的来世论和升入天国的邪说,在女教主的诱骗下集体毙命。

  被迫性自杀:自杀行为不是处于自愿,而是由于自杀者受他人威逼、胁迫,或屈从于外界某种强大的压力不得已而为之,如中国古代皇帝对叛逆的大臣“赐死”。这实际上并不属于自杀,而是外界某种人物或势力假“自杀者”之手消灭“自杀者”。

  英雄性自杀:即自杀被理解为一种英雄行为,例如爱国将士在疆场上处于危险境地,为避免被俘受辱而自杀身亡,古今中外均认为这是一种显示气节,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荣誉的行为。罗马帝国时期的斯多葛主义即认为自杀是勇敢的人们为自由和尊严而奋斗的最后堡垒。东方国家对此亦很推崇。但严格说来,这并不属于自杀学的研究范畴。

  ⑻从导致自杀动机的不同,可作以下分类:

  追求性自杀:为追求某种虚无缥缈的境界或坚信不疑的信念而自杀,多见于宗教、迷信引起的自杀,例如为追求“成仙”、“登天”而自杀。

  抗争性自杀:自杀者为满足某种需要,达到某种目的而不惜生命的自杀行为,如恋爱中被情人抛弃,为使对方回心转意或感到内疚、后悔、痛苦而自杀。

  逃避性自杀:为逃避某种令自杀者尴尬或恐怖的处境而引起的自杀,例如畏罪自杀。

  内疚性自杀:自杀者由于作了某种有悖于道德、良心和感情之事,深深自责,无以摆脱而自杀。例如将儿子夏斐毒打致死的吴玉霞,对自己因望子成龙心切,用打骂方法教育孩子,最后酿成悲剧的作法十分悔恨,终于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