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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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亲属,拿着材料叫别人看,从一个方面说明,处世的“严谨性”值得琢磨。
所以,我不接这个案子。
建议,把材料送回去,或毁掉。千万不要再给别人看了,否则,不但对案件没有好处,甚至会起负面作用。
又通过中间人来找我,我,还是没接。
一心想挣钱,什么当事人也交往,什么案子也接,长远看,是不妥当的。
和当事人面谈的另一个理由:
我承接案子,都要先看一下辩护效果如何,律师不能随便表态,但是,自己要大体有一个数,特别是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子。如果案件判死刑的几率非常的大,又没有很有利的辩护情节,一般我是不接的。当然,也有意外,后面再谈。
自九四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以来,所有我辩护的被告人,都保住了命。
可能有不同的声音,但,截至目前,我还不想改变我的“收案原则”。
扯远了。
几天后,姓张的来到了我的办公室。
三十六岁左右,一米七,看上去还算厚道。
接待当事人亲属的时候,只要不是太啰嗦,我一般是先让对方说完,然后,再根据不同的案子,就重点情节,再问几个问题,心里面就案件的结果,在大面上,就有底了。
有时,当事人或亲属有意或无意说的不全面、不真实,只要提几个问题,就能弄清案件事实。
我还是比较相信我的判断的。
关于案情,他说的很简单:
他弟弟因为抢劫被抓了,具体案情不了解。
然后就说家庭困难:
父母多病;自己刚盖了房子,欠了很多债;给别人开车,挣钱很少;妻子马上就要生孩子了,急需花钱;他弟弟没有工作,不挣钱等等,看能不能少交点律师费。
在这之前,我也不了解案情,认为只是普通的抢劫案子,没想到会杀人,现实生活中,因抢劫而杀人的确实极少。
家庭困难,确实值得同情。
我请示了所里,减了部分律师费。
作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我们单位,制度全、落实严。委托律师有一套严格的手续:填表说明情况、委托人签名、承办律师签名、相关领导签字、到办公室交钱、开发票。
就在我填表的时候,他坐在沙发上哭了。
很多年,没有遇到别人在我面前哭了,特别是三十多的小伙子。
他说和弟弟关系很好,感情很深,得知弟弟出了事之后,吃不好、睡不好,很着急。
我感动了。
虽然说手足情、兄弟谊,兄弟间感情很好的不少,但也不能说是很多。
我又找了所里,再次给他减了部分律师费。(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
他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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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节:提供法律咨询
案子还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是“咨询律师”,不是辩护人,这个阶段,不能看卷宗材料,和办案人员交流,是了解案情的一个很重要的渠道。
办案人员接过我提交的委托手续,说了一句话:“这个杀人案子,委托你了?”
“不是抢劫吗?”
“是抢劫,抢劫出租车,也把人杀了。”
我心凉了。
“他不止有前科,还是累犯。”
我心又凉了一截。
“他们这次作案,只是练习一下,是为抢劫某一个老板做准备”。办案人员说。
这样的动机,这样的后果,又是累犯,。。。。。。正当我想的时候,办案人员又说:“事实很清楚,证据很扎实,得枪毙。”
当时,非常后悔接了这个案子,甚至想到了解除委托。
既然来了,先见一下犯罪嫌疑人再说吧。
会见手续办好后,到了看守所。
会见前,看守所民警告诉我,张辉被关进看守所后,情绪不稳定,为了防止出问题,派专人关注他,现在情绪稍好一点,请我在咨询的时候,注意不要刺激他。
人被带了出来。
皮肤白、算瘦小、一米六八左右,表情安静。
作为咨询律师我说明了自己的身份,说明了他哥哥委托律师的情况,说明了律师的职责,说明了能够为他提供的法律服务,说明了他涉嫌的罪名、法律规定、刑罚、法定构成要件,说明了相邻罪名、法律规定、刑罚、法定构成要件。
他同意我作为他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对我表示感谢,问了家人的情况。
涉及到案情时,他什么也不说。
按现行法律规定,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通常办案人员在场,这种情况下,作为犯罪嫌疑人,不想谈案情,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没有多想。
之后,和他拉“家常”,谈心。
这是我一贯的做法。
一是可以增加相互之间的信任,为以后辩护工作打下一个好的基础;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取得当事人及其亲属的信任,是律师成功辩护的基础。】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希望律师扮演“律师”角色,也希望律师扮演“家人”角色,有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希望律师扮演“家人”角色,和他谈心,帮他宽心。
当他被刑事拘留、被逮捕、被关押到看守所,失去自由时,最迫切的愿望之一是见到自己的家人。
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判决生效数个月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可能和其家人见面的。
所以,律师有时候要扮演“家人”角色。
扮演“家人”角色可以,但不能做“出格”的事情。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有时要扮演“家人”角色,但不能做“出格”的事情。】
征得他本人同意,结束了第一次会见。
和他哥哥通了电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简单说了一下会见情况。
谈到受害人已死时,听他哥哥的声音,先是吃惊,再是颓丧。
看来确实不了解案情,不是对我故意隐瞒。
我,打消了解除委托关系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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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目标 保命
第六节:目标、保命
既然不解除委托关系,就要全力以赴。
要么不接案,接了,就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要么不接案,接了,就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侦查阶段,律师不能看卷,无法了解案件全部事实。
这类案件不外乎三个思路:
如果卷宗材料反映不是被告人所为,则,作无罪辩护;
如果卷宗材料达不到法定标准,则,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
如果卷宗材料反映是被告人所为,则,作罪轻辩护。
首要的目标基于:保命。
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之一:
提醒当事人亲属,准备民事赔偿。
他哥哥开始强调家庭困难,最终同意了。
也许有人说,到审判阶段再提这个事不行吗?现在,是不是早了一点?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被告人家庭条件好,可到审判阶段再准备,但是,家庭条件不好的,就应该提前准备。
刑事案件的审理是有期限的,提前准备很有必要。
有这样一个案子:
一女孩,在网上认识了俩男孩。
到旅馆见面。
俩男孩欲将女孩“卖”到按摩房。
起争执。
女孩被杀。
俩男孩被抓。
我以受害方代理人身份参与庭审。
受害方要求:追命。
作为受害方代理人,庭审中,我指出了许多依法应从重处罚的情节,说明被告人罪大恶极,应判处死刑。
两被告人的律师也发表了辩护意见。
结果:
第一被告判死刑,另一名被告因系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判处无期徒刑。
这样的判决,是受害方追求的理想结果。
作为律师,多少有点“意外”。
就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这样的判决是可以的。
但是,根据卷宗材料、根据庭审调查、根据全案证据状况,判处死刑,值得商榷。
这是庭审后,我的观点。
受害方的一个朋友全程旁听了案件的审理,他是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他的观点,和我一样。
因为:全案证据按照法定要求,但达不到能够支持一个“死刑判决”的标准。具体:
一是卷宗材料反映两被告人的供述,在作案过程的细节上,不尽一致;
二是第一被告庭审否认参与杀人,与卷宗材料供述不一致;
三是第二被告庭审中的有罪供述,与卷宗材料记录的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具体细节不尽一致;
四是第一次庭审时,公诉方没有提供作案工具,更为当庭质证,而作案工具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证据。
还有其他。
为什么,做出了死刑判决呢?
一是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使然;
二是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民事赔偿方面,没有达到最起码的法定要求。
第一被告家庭困难,虽然审判机关最大限度的给他留出了准备时间,最终不足法定标准的六分之一。
第二被告的家人,知道其子系未成年人作案,不适用死刑,最坏的结果是无期徒刑,所以分文未出。
至此,大家应该知道民事赔偿部分“提前准备”,有时是必要的。
当事人不懂才聘请律师,律师职责的一部分应当包括让当事人懂得按照“法定程序”应该怎么办,需要做哪些准备。
这就需要律师首先要懂,然后,就合适的案件、在合适的阶段、在合适的氛围下、用合适的方式、告诉当事人及其家属中的合适的人。
关于“合适的案子”,有的案子,不需要律师提醒:
被告人家庭富裕,有赔偿能力的;
被告人及其家人本身就懂,在言谈中发现他们已经知道的;
被告人及其家人认为自己“很有理”,想一争高下的;
案件问题很大,错案可能很大的。
其他。
关于“合适的阶段”,刑事案件一审有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如果上诉了,有上诉阶段。如果一审判死刑了,还有死刑复核阶段。
某一个案件,到底应当在哪个阶段尽律师的“提示义务”,要具体把握。
关于“合适的氛围”与“合适的方式”,不多说。
关于“合适的人”,很简单,律师的话,有的能“听进去”,有的“听不进去”。有的人,今天不理解律师的话,明天可能会理解。
达到如下目的:
一是当事人理解律师的说法,最终案件有一个理想的结果,当事人受益;
二是不要让当事人及其亲属误会律师,认为律师“胡说”,认为律师“替对方说话”。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应有策略的、依法向当事人尽提示义务。】
第一被告被判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