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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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时50分,江青要去卫生间。
利用江青去卫生间这段时间,两位律师交换了一下看法。江青对这次审判的态度已经十分明显:她认为她只是毛主席革命路线的执行者,有错,无罪。因此她坚决回避起诉书所指控的具体罪行。如果在接下来的谈话中没有新进展,就适时结束这次会见。
半个多小时以后,江青才回来。第一句话就是:“说我同林彪一起谋害毛主席,你们相信吗?”她的脑子很好,去卫生间后的第一句话,和去卫生间前的最后一句话,一字不差。
“……我的身体不太好,如不能讲话时,要有人代我讲话的,我的脑子受过伤,血压也不稳定,时常发作,脑力、体力上过分使用是不行的。所以需要有人帮我讲话。”她要求律师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帮她说话,作她的代言人:(1)在法庭上记不起词时;(2)当自己发病不能讲话时;(3)情绪紧张,控制不住自己时。
傅志人律师决定给江青做法律启蒙。为了慎重,傅律师先归纳了她的说法,他说:“你说你身体不太好,有时讲话困难,因而要有人代你讲话,而且最好按文字材料说。是这个意思吗?”
“是呀,是呀。”
“看来有必要向你做个解释。你所说的让律师以你的名义,按你的意思,作为你的代言人进行诉讼,是民事代理行为。现在向你提起的是指控你有罪的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没有代理制度,而且绝对不允许有代理行为出现。即使在当事人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时,审判可以延期也不允许任何人代理。这是因为,第一,刑事诉讼要决定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第二,被告人的陈述是刑事证据的一种;第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以上三点决定了刑事被告人是有着严格的个人性质的,是其他任何人不能代替,也代替不了的。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是以辩护人的独立诉讼地位进行辩护。所以你让我们以民事代理的方式,进行刑事辩护,是你对法律的误解,也是我们无法做到的,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张思之傅志人和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7)
听到这儿,江青神态茫然,耸耸肩膀,双手一摊,说:“那就没有办法了。”
傅志人律师又耐心地说:“为了保障你的辩护权,如果你愿意委托我们作为你的辩护人,我们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你有利的辩护意见。但是只能作为辩护人,不能作为代言人。”
听到傅律师这话,江青似乎失望地、又带着挑衅的口气说道:“你们站在他们的立场,怎样为我辩护呢?他们走得太远了,你们律师也受了影响。这样子,我就不麻烦你们了。”意思就是不委托律师作辩护人了。这次会见大约谈了两个多小时,就这样结束了。
双方只好“再见”。
韩学章、张中律师会见姚文元(1)
韩学章、张中律师会见姚文元两次:第一次会见在1980年11月13日,第二次会见在12月11日。
(一)第一次会见
姚文元被关押在秦城监狱,离北京有150多公里,韩、张两位律师早上6时多出发,9时到达,当天返回已是晚上六七点钟。
两位律师第一次会见被告人姚文元是核对和了解情况。姚文元一见到他们就脱帽、鞠躬,使他们看清他光头、圆脸、矮胖,让人感到意外的是,四年多的囚禁并没有使他外形上有任何变化,相反吃得胖乎乎的,满脸油光。当律师告之他们是特别法庭指定为他辩护的律师,问他有什么意见?他点头表示同意。两位律师说明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告诉他,他们来自上海,他表示出十分惊讶,脸部显得十分紧张,两眼紧望着两位律师。
两位律师来会见他之前,已从案卷中知道被告人姚文元只认错不认罪,所以,他们决定从起诉书指控他的事实部分开始正式谈话。
首先,律师问他:“特别检察厅给你的起诉书收到了没有,看了吗?”被告人姚文元答:“起诉书收到了,还未仔细地看。”
问:“起诉书指控你伙同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密谋策划到‘长沙告状’一事是谁的主张?”
答:“是江青的主张。”
问:“告状的目的是什么?”
答:“目的是要阻挠邓小平出任国务院第一副总理职务。”
问:“阻挠邓小平出任国务院第一副总理职务,又要达到什么目的呢?”
姚文元可能认为此问题性质严重,低头沉思不语。由此,让人感到姚文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看来基本上都会承认,但一提到犯罪事实,一涉及问题的性质,就会头上冒汗,显得紧张。
接着律师问他:“你们密谋策划‘长沙告状’,你是不是说过‘北京大有庐山会议气息’?”
姚文元答:“我是说现在有一些庐山会议气息。”
问:“现在有一些庐山会议气息,是什么含意?”
姚文元不正面回答。只说:“我作了错误的判断,‘有庐山会议气息’这句话是完全错误的。”
问:“起诉书指控你亲自审定和修改许多诬陷党政军领导干部和革命群众的文章,使他们遭到无情迫害,甚至屈死,你如何想的?”
姚文元对这一问题,答得振振有词:许多文章是经他审定和修改的,但经他审定和修改后还要报请上面审批。意在把罪责推给党中央和毛主席。
律师当即向他说明,“起诉书上指控你的文章是经过选择的几篇,这些文章都是由你亲自授意、指示,或经过你反复修改,最后定稿的。你上报的,都未算你的账。”他听后低头不语。
之后,他又提出:许多诬陷文章是经他审定和修改过,他认为他审过或修改过的只是文章的观点,并不代表他个人观点,他只对审定和修改过文章的工作错误负责。又说,他审定修改诬陷文章时,有时还去掉了一些打击面较宽的说法,把一些文章的调子压低了。对此,律师严肃指出:“任何行动都由思想支配,难道你审定和修改诬陷文章就未受思想和观点的支配,你讲文章中的观点只是文章的观点并不代表你的观点,能说得过去吗?”
姚文元听后,若有所思地把眼睛转向房顶。
接着,律师要他说明起诉书中指控他与张春桥到济南支持王效禹武斗一事的情况。
姚文元答:“我与张春桥到济南后,王效禹准备武斗,我事先未表态,张春桥是否讲过支持武斗的话,我已记不清。我在武斗后的庆功会上讲过支持武斗的话。”
问:“现在怎么认识?”
答:“我是事后支持,当然对武斗的后果要负一定责任。对当时受到王效禹打击的那300多名群众,我表示道歉。”
(二)第二次会见
第二次会见,姚文元已不像第一次会见时那样拘谨,态度比较放松。当律师问及起诉书指控他诬陷原上海第一书记陈丕显和诬陷迫害市长曹荻秋是叛徒的事实情况时,他说:“在1967年1月,我到上海的时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上海市委的领导人有过攻击的言论。”
韩学章、张中律师会见姚文元(2)
问:“有过什么攻击性言论?”
他沉思好久说:“具体的已记不起来,大概如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对曹荻秋定为叛徒,是张春桥在上报的报告上批的,我也画过圈。定曹为叛徒是错误的,我画过圈应负担一定责任。”
问:“讲讲1976年1月你让《人民日报》总编辑鲁瑛派记者到中央一些部和省市搜集诬陷材料的事实情况。”
答:“是王洪文的主意,我对王洪文的意见未置可否,实际上是默认。默认等于我同意。”
问:“搜集这些材料后怎么处理的?”
答:“编印‘情况汇编特刊’。”
问:“编印‘情况汇编特刊’的目的是什么?”
答:“矛头对准几个省的老干部。”
问:“起诉书指控你派记者去搜集的那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材料,说他们就是什么‘还在走的走资派’、‘还乡团’、‘右倾翻案’、‘复辟’,这些都登在情况汇编上,是不是事实?”
答:“是事实,这是严重错误,我应负责。”
问:“1976年3月南京群众反对张春桥的大字报和标语,你当时是怎样认识的?”
答:“我当时认为是对反击右倾翻案风的反扑。我说了攻击南京群众的话。说那是反动逆流。现在我认识到当时的认识是错误的。”
问:“1976年4月北京广大群众到天安门广场悼念周总理,你说了什么?”
答:“我说这是一小撮坏人,是反革命分子,这是我又犯了严重错误。”
问:“你把许许多多的群众参加悼念周总理的活动,定为反革命案件,是什么性质的错误?”
答:“定反革命事件是上面决定的。”
问:“你派记者到天安门调查情况,情况是不是你汇报、反映的?邓小平与###根本没有关系,为什么栽赃诬陷‘邓小平就是这项反革命政治事件的总后台’?”
姚文元瞠目结舌、满头是汗,回答不出话来,最后表示对不起邓小平,说犯了严重的错误。
问:“起诉书指控你与张春桥、王洪文等策动上海武装叛乱事实情况怎样?”
答:“上海武装叛乱一事,我看了起诉书才知道,1976年5月7日在北京我曾向上海写作组成员陈翼德谈话时说‘文化大革命是暴力,###是暴力,将来的斗争也是暴力解决问题’。是在对‘文化大革命’中阶级斗争的一点儿体会,若我讲一句话起上海武装叛乱舆论准备作用的话,那我应负一定的责任。”
两次会见,使律师感到姚文元虽然对起诉书上指控的事实大都承认,但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甘雨霈、傅志人律师会见陈伯达
1980年11月13日下午,陈伯达聘请的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甘雨霈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傅志人,来到复兴医院会见被告人陈伯达。他因病离开秦城监狱在这里治疗,住在医院主楼东北不远的三层小楼里。
陈伯达时年76岁,身高米左右,体态较胖,鬓发灰白,一副黑框眼镜遮住一对小眼睛,目光迟滞。一口纯粹的福建方言,与律师交谈需配有翻译。
谈话前陈伯达要了几张纸,作记录。然后谦卑地说:“我有一个请求:我说得不对的,应当取消的,应当推翻的,应当加以充实的,可以给我提出来。”
这话给人好感,使人感到他的认罪态度很好,很愿意交待问题,很愿意接受指教,很愿意配合审判。实际上并非如此。
两位律师都是法律专家,在法律研究及司法实践中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针对陈伯达的态度,在说明来意时,做了相应的工作。甘雨霈律师说:“今天我们会见你,目的有两个。一是看你有没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和帮助。二是想就起诉书所列的罪行,听听你的意见。哪些是事实,哪些不是事实,不实问题的真相又是什么,都应由你本人一一说清。而不是像你方才所‘请求’的,让我们给你‘提出来’。因为认罪态度是法庭对你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不能由别人替代。律师可以为你辩护,但不能取代你的自我表现。对此律师条例也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