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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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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9月27日在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黄火青检察长作《关于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审查情况的报告》。他说:“林彪、江青反革命阴谋集团案件,已经公安部侦查终结,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准备提起公诉。”接着他汇报了有关情况并提出成立特别法庭和特别检察厅的建议:
  一、中共中央对林彪、‘四人帮’案件处理是严肃慎重的。一再指出要实事求是,证据确凿,以被告犯罪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中共中央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了对林彪、‘四人帮’案件审理领导小组,做了大量的工作。审查结果证明,林彪、江青一伙触犯了刑律,应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于今年4月下旬对林彪、江青一伙在押案犯,开始进行侦查预审。因为这是一个特别重大的案件,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了工作人员,自始至终参加、监督了侦查预审过程。现在公安部对全案已经侦查终结,并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了材料、证据,讯问了被告,大量事实证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罪行严重,证据确凿,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是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的,他们既有共同的反革命目的和共同的反革命活动,又有各自的反革命野心和各自的反革命活动。‘文化大革命’的前五年他们勾结在一起狼狈为奸,进行篡党夺权、祸国殃民的罪恶活动,犯罪活动是纠缠在一起,分不开的。……因此,这次决定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作为一案起诉。
  这次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提起公诉的是10名主犯。他们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已死的各犯不再起诉。
  这次准备对他们起诉四项罪状,一是煽动、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二是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篡党夺权;三是迫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实行法西斯专政;四是谋害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叛乱。总起来说是篡党篡国,祸国殃民。……
  除上述10名主犯外,其他案犯,将根据不同情况,另行审讯和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提起公诉。
  三、在侦查预审和检察的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对林彪、江青一伙的诉罪,我们依据的是经过检验的原始书证材料和原始物证,如档案、信件、日记、笔记、讲话记录和录音等。从大量的罪证材料看,林彪、江青一伙罪恶累累,罪责难逃!
  四、准备提起公诉的是林彪、江青一伙触犯刑律的反革命罪行,不涉及工作中的错误,包括路线错误。……
  五、鉴于林彪、江青一伙的犯罪,案情特别重大,建议人大常委会决定组成特别法庭、特别检察厅审理这一案件。请予审议。
  接受上述建议,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全文如下:
  鉴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特别重大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作如下决定:
  一、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进行检察起诉。
  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特别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喻屏、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史进前为副厅长,马纯一、王文林、王芳、王振中、王瀑声、王耀青(女)、冯长义、曲文达、朱宗正、江文、孙树峰、李天相、沈家良、张中如、张英杰、张肇圻、孟庆恩、图们、钟澍钦、袁同江、敬毓嵩为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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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的成立(2)
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特别法庭设两个审判庭。
  任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兼特别法庭庭长,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伍修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曾汉周、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黄玉昆为副庭长,王文正、王志道、王战平、甘英(女)、史笑谈、宁焕星、司徒擎、曲育才、朱理之、任成宏、任凌云、刘丽英(女)、刘继光、许宗祺、严信民、苏子蘅、巫宝三、李明贵、李毅、吴茂荪、沈建、张世荣、张敏、范之、费孝通、骆同启、高朝勋、高斌、黄凉尘、曹理周、翟学玺为审判员。
  任命曾汉周为第一审判庭审判长、伍修权为第二审判庭审判长。
  三、特别法庭公开进行审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派代表参加旁听。
  四、特别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随后,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在黄火青和江华主持下分别迅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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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审判林、江集团案主犯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特别检察厅成立后,特别抓紧对起诉书的修改完善。主持“两案”审判委员会工作的彭真对起诉书的质量要求更为关注。为此,10月初他邀请在京的刑法专家和刑事诉讼法专家,对起诉书进行讨论。讨论一次后,他提出: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起诉,是全国人民的大事,具有世界性的影响,应当邀请全国的专家来京参加讨论。会后由在京专家提出拟邀请的外地专家的建议名单,经彭真批准后,由全国人大出面,通知上海、武汉、长春、西安、重庆、广州等地所在省、市人大办公厅转告有关高校刑法、刑事诉讼法专家立即赴京开会。与会专家共计28人,讨论历时一周,地点在人民大会堂小会议室。经过认真讨论,对起诉书提出若干修改意见,随后这些意见均被特别检察厅所采纳。
  11月2日,特别检察厅完成了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阴谋集团案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证据和讯问被告的准备工作,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等10名主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决定提起公诉。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一致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
  11月5日,特别检察厅将起诉书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提起公诉。并将本案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及其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特别法庭依法审理。
  11月6日,特别法庭召开第一次全体审判员会议,讨论接受特别检察厅移送的起诉书,并通过法庭规则。与此同时,彭真在“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上明确指出有律师辩护比没有好。
  11月8日,特别法庭召开第二次全体审判员会议,讨论决定受理特别检察厅起诉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决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11月10日,特别法庭派出书记员将起诉书副本,分别送达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并告知他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11月11日—14日,被告人陈伯达、吴法宪、江腾蛟、李作鹏先后提出了委托律师的申请书,姚文元要求法庭为他指定辩护律师。江青原有委托律师辩护之意,后又撤回了要求。
  11月17日,特别法庭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4款的规定,在开庭3日以前,派人向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分别送达了出庭受审的传票。
  至此,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开庭前的工作进行完毕,剩下的就是等待开庭了。
  

张思之傅志人和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1)
  (一)张思之、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
  1980年10月23日,江青对监所提出要求,说:“想请律师替我说话。”11月10日,再次要求“会见律师”。12日“两案办”指定张思之、朱华荣两位律师担任江青的辩护人,但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须征求被告人的同意并经她本人委托。这次会见江青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征求江青的意见,是否同意为她指定的辩护人。如果同意就办理委托手续。律师接受任务后,即对会见江青应注意事项以及如何对付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了商议和分析,也曾经在律师组的会议上进行集体讨论。据知江青在羁押期间的表现恶劣,胡搅蛮缠,辱骂工作人员。大家都认为给江青辩护难度很大。辩护人的辩护工作要求被告人的配合,江青是否能配合,很难预料,所以讨论中提出了一些方案和设想。如在什么情况下可接受委托,什么情况下可不接受等。
  根据法庭传来的信息,这次是江青主动提出要求律师为其辩护,法庭书记员曾和江青就委托辩护人问题进行过谈话,江青曾向他们要求史良、刘大杰、周建人等人作她的辩护人。经说明这些人年事已高,不可能担任辩护工作并向江青介绍了张、朱两位律师,江青表示愿意和律师谈谈,然后考虑是否委托。
  在律师组的讨论中,大家认为江青主动提出要求律师为其辩护,对于这次审判工作,恢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形象都是有利的。因为,我国自从1957年“反右”运动后,再加上“文化大革命”的祸害,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受到严重破坏,律师制度已荡然无存。这是我国粉碎“四人帮”后,拨乱反正,在举世瞩目的大审判中,劫后余生的律师向世界的第一次亮相,表明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法制的重建,意义重大。但是,在受到“左”的祸害冲击太深的律师界,人们不可避免地还心有余悸。试想过去,律师被批判的一大罪状就是为坏人辩护、立场不稳。今天要为国人皆曰可杀、民愤极大的被告人江青作辩护,实在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多有顾虑。张、朱两律师经过考虑,认为只能抱着这样的信念:“左”的祸害必须消除,律师制度必须恢复和发展,在这次大审判中必须充分体现宪法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告人有辩护权”的原则。因此,不论江青有多大罪恶,民愤有多大,她应该毫无例外地享有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作为律师,有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为其辩护,并由此一步一步地进入了角色。
  1980年11月13日早上8时,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司长王汝琪作为“两案”律师组领导成员,乘一辆苏式吉姆牌高级轿车来到律师组住处国务院第一招待所,来接律师并陪同他们到秦城监狱去会见被告人,可谓十分郑重。张、朱两位律师早已穿好了特制的律师专用银灰色中山装,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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