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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开国大土改-第5部分

小说: 开国大土改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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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南陔在威胁利诱遭到了可耻的失败以后,定下毒计,将张、陈二姓田亩四周筑起小埂,名曰张、陈二姓埂,与花赛圩隔绝,不许他们过水,大水时无法排水,天旱时无法戽水。如1934年大旱,吴家的田可从南湖引水灌溉,收成没有受到影响;张、陈二姓的田则因天旱欠收,使农民遭到很大困苦。又如1948年大水时,吴家的田可以排水,张、陈二姓农民的田只好被淹,结果,水越来越大,圩堤破了,使大家都遭受到水灾。
  吴南陔除了筑小埂封锁张、陈二姓农民外,修大堤时,仍要强出劳动力。如1943年农历二月二十三日修徐湾大缺口时,吴南陔的儿子吴国光即利用武力,将该村张小宝、陈传春等10余人捆绑起来,并用枪打破陈其富的头,强迫上堤修筑。既然圩堤为大家共修,堤是大家修的,可是吴家又向有少数田的农民收修埂费,如北埂头徐姓一姓有田400余亩,每年要向吴家纳埂费稻每亩7斤,合计就要缴纳2800斤。
  1942年大水破了圩,吴国光将圩田2000亩售与国民党江南行署主任李寿雍,得田价米2000石,后又与安徽省建设厅长张宗良相勾结,买官殃民,修圩则用武力强征民工,每亩田征土200担。 。 想看书来

第一章  黑手高悬(11)
除此以外,每逢大水破圩时,吴家乘机骗取上千农民盖章按手印,联名向伪政府请求救济。1948年吴家曾用这办法领了500担米,修圩的农民们连糠皮也未见一粒。
  吴家在花赛圩25年的残酷压榨事实,不可胜数。开国大土改前,当你问起每个老百姓时,他们都会异口同声地告诉你,“吴老爷家害人事件,三天三夜说不完。”因为圩是吴家的,所有水塘、土地都归吴家所有,农民不准捕鱼、种树及其它任何副业生产。他对鱼业的剥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分账制,农民车塘或捕捉时,必须事先报请吴家派人监督,凡鱼满四两重的归吴家,小的归农民;另一种是包账制,即某个塘农民以交若干数量米包下,但较大的塘农民除纳包账米外,另要负担无理的额外剥削,吴家要大鱼拿几十斤或百余斤不等,说是“老爷吃的”。每个塘的包米四五石至六七石不等,每年鱼的出产,吴家所得至少在大米百石以上。好多农民因为生活无办法,捉几条鱼而受到吴家的打罚的很多。
  1948年1月,李城埂农民徐成贵、何登仙、任强喜等因天寒岁暮,生活困难,于是冒严寒,打破冰块,赤膊摸鱼,结果所捕的鱼被吴家拿去。而且就因为这一点事,在那年11月,吴家嗾使爪牙,一夜从该村捉去8名壮丁。同年3月,北埂头农民张小和、徐光仁等6人,私自车塘捉鱼,除鱼全数没收外,并将带头的张小和带到吴家押起来,后经全村农民跪求,处罚了60个工做圩才释放。但没多久,又将张小和捉去当壮丁(张小和在淮海战役时被解放军俘虏,后参加人民解放军第三野战军)。
  每次圩里如被水淹而退水较早,可能长出二道稻,但此稻不归农民收割,由吴家分段包与人放鸭,每只鸭约可得租稻十斤,这种剥削,真是无孔不入!除此之外,吴家自己养鸭鹅数千只,可以随便损害农民庄稼,而农民养鸭鹅,每只要纳税米3升,比反动政府的苛捐杂税,还要厉害几倍。农民在塘里种藕,到挖取时,亦必须报请吴家派人监视,三七分,吴家不费吹灰之力,每担得70斤,还要送到吴家门上。农民花种钱,花劳动力,每担只得30斤。有一年,徐湾农民8人,合伙放了一塘藕,没有通知吴家,险些闹得拆屋毁灶、赶出圩外。他的几个狗腿子,如吴子长(跛子)、吴怀国等,依附大地主吴国光势力,也可以随便借粮,随便牵牛耕田,随便使唤农民。有一次,港口农民因私自挖藕犯了吴家的“法”,被吴跛子痛打一顿后还说:“打死了你,还要割你块肉去见吴团长。”
  农民在圩上所种树木,不准农民砍伐、打柴。因此谁也不愿植树,所以全圩光秃秃,极少树木。凡种吴家的田,租票每年都要调换,在一年中,农民犯了地主吴家的“法”,第二年即要抽起田,给旁人耕种。同时换租票要办酒,要花中费,这是农民所受又一次额外剥削。
  这一年如果不破圩,不管荒熟年一律要上全租。有一年田禾欠收,夹河口村农民置备了酒席,请吴南陔来看租,央求他减少租稻,吴大吃一顿后,看了看田反说:“今年稻子长得很好,每亩加租20斤。”农民再也不敢要求减租了。
  吴家依仗官僚势力,概不负担反动政府的保甲捐、壮丁捐、自卫捐等一切苛捐杂税。而为了*农民的反抗,吴家平日在门前武装站岗,俨然衙门,并在郝村、港口两处,各设监房一所,犯他家“法”的,随时拘押,重的还要送县里。另外还有捆绑、吊打、游埂等种种私刑。有一次,徐湾农民家的耕牛吃了吴家3棵稻,牛被吴家扣留,结果以300斤稻赎回。

第一章  黑手高悬(12)
吴南陔死后,其子吴国光勾结上了匪首张宗良,所以在1945年日本投降后,即充任了伪三青团郎溪支团长。吴南陔的侄子吴常熙,做了国民党郎溪县党部书记长,有了这些官僚势力,吴家对老百姓的压榨更日甚一日。
  1946年,伪建设厅为修筑花赛圩拨稻500担,全被吴国光私吞。他巧立名目,以每亩田征土200担来修圩,将公粮买枪十几支。从此,吴国光全副美式武装配备,出门非马即轿,卫士4人,各执冲锋枪,前呼后拥。这些武装除保镖工作外,最重要的,就是帮他催租和压迫农民。
  淮海战役后,国民党军队的主力被歼灭,解放军眼看渡江,吴国光在1949年1月,组织反动武装——七六O三部队,以菜籽100担,小麦200担的代价,买了团长名义,流窜东坝、高淳一带当“吃光队”,解放前逃往台湾。
  海边是这样,江边也是这样;太湖是这样,洞庭湖是这样?花赛圩也是这样,那么山区呢?
  不用说,山区也是这样!不是早就有一位诗人说过吗?“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徭。”
  5、天目山的“典妻”悲剧
  茂林修竹、叠山重岭的浙西山区,集中了江南风光之美。美丽的天目山是人们消闲冶游的乐园。但这“乐园”的底层,蕴藏着农民的悲愤。封建的土地制度下,山林的被霸占,给美丽的江南风光,涂上了暗淡的颜色。
  解放前夕,在天目山区周围11个县的临安专区,除了数目不多的城镇以外,到处是三三两两的灰色茅棚,分散地伫立在山沟山腰甚至山顶上。千千万万的荒山开垦者——贫苦农民,就在这些茅棚里居住。类似这样的山区,在浙江省占了71%以上。该区山多田少,山林占全专区面积的80%。天目山主峰西南部的昌化、分水等县山的面积竟占达90%以上。在这些高山重岭中,可耕的土地数量极少,全专区人口百余万,仅有120万亩田地。耕田虽如此少,而占人口4%的地主阶级竟占有土地达50%。占人口90%的农民只对40%的瘦脊土地有所有权。其中一半以上的人口则是根本失去了土地或只占有极少量的土地。土地缺乏,使全区50%至60%的农民不得不依靠经营山林而生活。他们傍田而居,依山筑舍,整年整月地进行着过度的和冒险的操劳。许许多多人世世代代开山种地,却终生没有一块土地。
  地主由土地的兼并发展到山林的霸占,有钱有势的人向官府“报粮认税”领取山林,有的则依靠势力“指山为界”,将大片“无主”的山林归并在自己私造的契约之内。如分水县蠡湖乡在1917年以前人口特别少,许多山林无主经营。1917年段祺瑞执政时,勒令建立清山局,要群众领山认税。清山局多为地主豪绅所把持,该乡清山局即是本乡的满清拔贡王秉融任总董事,王曾任淳安县知事,其子王植民任清山局秘书,父子二人总揽大权,霸占了该乡四分之一的山林。
  乐清县芙蓉西塍村余鼎三,是由大官僚变为大恶霸地主的。余鼎三曾当过国民党新编第十四师中将师长,代理过十九军军长。在做官任上,他仗势捞到了不少钱,到乡里用低价强买了农民300多亩田。由于当地山多田少,这点田产当然满足不了这个大恶霸的欲望。于是,他一回到乡间,就贴出“封山条例”,霸占了芙蓉地区所有的“官山”,不准当地农民上山砍一根柴草。余鼎三霸占这片山地后,坐上一个特制的沙发轿子,亲自查看了十多天。最后狂喜地翘起大拇指说:“鸟飞十里,歇的是余家树;人行百里,走的是余家路!”而且他还狂妄地宣布,为了名副其实,从这天起,将自己的名字改作“余鼎山”。

第一章  黑手高悬(13)
到解放时,临安专区除部分尚未开垦的原始山林和无用的“无主”荒山之外,地主霸占可经营的山林竞达70%以上。孝丰县大地主周茂兴占有山林将近万亩以上。山亩的计算有“喝山亩”(即喊声所至为1亩)及“敲锣亩”、“滚石亩”、“估山亩”等各种方法,其实际占有面积往往超过其亩数的数十倍。孝丰、临安、於潜等地地主霸占山林的范围有的遍及一乡一县。
  天目山周围的几个县中,几乎每县都有着占山为王的土皇帝。例如临安县的“雌老虎”、孝丰县的“四大老爷”、於潜县的“四大家”、昌化县的“陈家五虎”。该区地主普遍实行一种征收农民60%或70%租谷的“订租制”,佃户所需的牛力肥料均由自己负担,有些田坏的农民辛苦一年却只得二成或一成。在许多地区又有预租制、包租制、活租制及空头租、劳役租、兵役租、送年节礼等苛刻的超经济剥削。
  国民党统治时期,农村的地主和国民党政权密切地结合着,所有的伪乡长都是地主或地主的爪牙充任。自抗日战争以来反动党团的势力更是深入到浙西山区,当时在昌化县曾流传着一句“无党不成家”的谚语,许多恶霸地主控制了政权,拥有武装,甚至乡长有杀人的权力。於潜县出租千亩土地的大地主邵展成,曾经打死饿死七八个农民,邵家拥有数十支短枪、步枪和4挺机枪,租种邵家土地的农民每年须有几个月的“兵役租”替邵家去剿匪。
  种种罪恶的封建剥削和反动的统治严重的打击了农民的生产情绪,许多农民不敢增施肥料、不敢开塘灌田。临安县新溪乡北山谷里钱阿火等十几家农民就是因为数十年的辛苦将荒山开成田,将坏田变好田,而租子由80斤一直加到160斤。山谷里的稻田常年怕旱,但他们怕开了水塘以后地主又要加租,因此年年只有靠天吃饭。於潜县农民每到年关就提心吊胆怕地主来抽田,受到抽田威胁的必须请客送礼,恳求地主加租才能免去抽田。农民说:“有肥料不能施在客田(即租田)里。”
  山区有着不利的自然条件,水旱灾害经常使农民交不上租,富阳、於潜、新登等县地主为了预防这一天灾,普遍实行“预租制”,农民未种田之前先被征收一年的租,年成坏时就以预租抵押,有时将预租变为高利贷,使农民受到双重的剥削。
  没有预租的地区,地主将农民的欠租作为借款,按期征收50%以上的利息,欠租二三年还不清的就干脆押田。临安县新溪村佃贫农周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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