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皇帝-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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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靖即王熙,世祖遗诏,出其手笔。韩菼作《王文靖公行状》,谓:“面奉凭几之言,终身不以语人,虽子弟莫得而传。”然则试问:何事“关系重大”?何事终身不敢以语人?自然是皇位继承问题。《东华录》虽载:“正月壬子上不豫。”壬子为正月初二,是日既为吴良辅祝发,而王熙初二、初三晋见,并不言世祖有病状,则即使有病,亦并不重,何得遽尔议及身后?由此可知,世祖既决心行遁,则对皇位不能不有交代。召见王熙所谈的必是两件事:出家与传位。
国赖长君,古有明训;况当甫得天下、四海未靖之际,冲人何能担当大任?所以世祖欲传位从兄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事。世祖的这位从兄弟,我推测是太祖第七子饶余郡王阿巴泰的第四子和硕安亲王岳乐。
《清史列传》卷二,记岳乐云:
岳乐,饶余敏郡王阿巴泰第四子,初封镇国公。顺治三年正月,随肃亲王豪格征四川,诛流贼张献忠。五年八月随英亲王阿济格剿平天津土贼;十一月复随英亲王驻防大同。六年九月晋封多罗贝勒;八年二月袭封多罗郡王,改号曰“安”。九年二月掌工部事;十月预议政。十年七月以喀尔喀部土谢图汗、车臣汗等违旨,不还所掠巴林户口,又来索归顺同部蒙古,命为宣威大将军,驻归化城,相机进剿。寻因喀尔喀悔罪入贡,撤还。十二年八月掌宗人府事。十四年十一月谕奖:性行端良,莅事敬慎;晋封和硕安亲王。
细检诸王列传,其时最贤者即岳乐,且三十七岁,正为能担当大事的盛年;再以谕奖之词而言,不独得世祖欣赏,且信其能为有道之君。因此,可以确定世祖所选定的“从兄弟”,必为岳乐。
至于王熙之所谓“岂敢顾惜身家,不力持正论?”则可分两层来看:第一,“正论”必首劝勿逃禅,如听劝则不发生继位问题;第二,如必欲出家,则传子而勿传兄弟。王熙作此忠谏,事实上亦等于反对岳乐继位,倘为岳乐所知,可能会施以报复,此所以有不顾身家之语;而此秘终身不泄,自为明哲保身之计。
世祖拟传“从兄弟”一事,更可得一旁证,张宸《青雕集》记:
初四日,九卿大臣问安,始知上不豫。初五日,又问安,见宫殿各门所悬门神、对联尽去。一中贵向各大臣耳语,甚怆惶。初七晚,释刑狱诸囚,狱一空,止马逢知、张缙彦二人不释。传谕民间毋炒豆、毋燃灯、毋泼水,始知上疾为出痘。初八日各衙门开印。予黎明盥漱毕,具朝服将入署,长班遽止之曰:“门启复闭,只传中堂暨礼部三堂入,入即摘帽缨,百官今散矣。”……日晡时召百官携朝服入,入即令赴户部领帛。领讫,至太和殿西阁门,遇同官魏思齐,讯主器,曰:“吾君之子也。”心乃安。
顺治出家、传位及遗诏罪己之谜(3)
于此可见,事先必有不传子之说,所以张宸急“讯主器”,闻“吾君之子”,心乃安,是因为倘传从兄弟,则又恢复到太祖时代的合议制,则非一纸诏书可定,须诸王贝勒共推有德有力者居之,势必引起不安。再看张宸前面所记,是日曾经戒严,“九衢寂寂,惶骇甚”。又记:
二鼓余,宣遗诏,凄风飒飒,云阴欲冻,气极幽惨,不自知其呜咽失声矣。宣已,诫百官毋退,候登极……早,风日晴和,上升殿,宣哀诏于天安门外金水桥下。
是日为正月初九;前一日二鼓即宣遗诏,距世祖之崩,只一昼夜。而既宣遗诏:“朕子玄烨,佟氏所生,八岁岐嶷颖慧,克承宗祧,兹立为皇太子;即遵典制,持服二十七日,释服即皇帝位。”却又迫不及待,违反遗诏的规定,在天明即行登极礼,可知是顾命四大臣深恐有变,不待有异心者调兵入京夺位,先让八岁太子即位,造成既成事实,杜绝觊觎大位者。既已登极,则国已有君,倘或举兵,便可以叛逆视之。张宸又记:
阅三日,辅臣率文武百官设誓,旗下每旗一誓词,各官每衙门一誓词。词正副三通,一宣读,焚大行殡宫前;一赴正大光明殿焚读上帝前;一藏禁中。词曰:“臣等奉大行皇帝遗诏,务戮力一心,以辅冲主。自今以后,毋结党,毋徇私,毋黩侦,毋阴排异己以戕善类,毋偏执己见以妨大公,违斯誓者,上天降殛,夺算凶诛。”
此三日中,必有许多暗潮汹涌,但雍乾两朝,大删《实录》,只见当时递嬗之际一片祥和,其实不然,幸赖私人记载保存了若干真相。野史之可贵在此。
现在要谈世祖遗诏罪己者共十四款,开宗明义,即以“渐习汉俗”自责:
朕以凉德,承嗣丕基,十八年于兹矣。自亲政以来,纪纲法度,用人行政,不能不仰法太祖太宗谟烈,因循悠忽,苟且目前,且渐习汉俗,于淳朴旧制,日有更张,以致国治未臻,民生未遂,是朕之罪一也。
以下两款是自罪太后生前,子道不终;太后万年之后,不能服三年之丧,少抒太宗宾天,未服缞绖之憾:
朕自弱龄,即遇皇考太宗皇帝上宾,教训抚养,唯圣皇太后慈育是依,隆恩罔极,高厚莫酬,唯朝夕趋承,冀尽孝养,今不幸子道未终,诚悃未遂,是朕之罪一也。皇考宾天时,朕止六岁,不能服衰绖,行三年丧,终天抱憾,唯侍奉皇太后,顺志承颜,且冀万年之后,庶尽子职,少抒前憾,今永违膝下,反上廑圣母哀痛,是朕之罪一也。
按:此当是未经大改的原文。因为人生修短有数,大限一至,非人力所能挽回,所以子道不终,悲痛有之,何足自责?唯有应养亲而逃禅,则是不孝之罪。以上第一款对整个满洲,第二、三款对父母,于是第四款:
宗室诸王贝勒等,皆系太祖太宗子孙,为国藩翰,理宜优遇,以示展亲,朕于诸王贝勒等,晋接既疏,恩惠复鲜,以致情谊暌隔,友爱之道未周,是朕之罪一也。
这是对宗室,照文气看,删而未改。“友爱之道未周”下,应有从今连弥补的机会亦没有了,方成自罪的罪状之一。以下两款,可以确信是大改特改,甚至是新增之文:
满朝诸臣,或历世竭忠,或累年效力,宜加倚托,尽厥猷为,朕不能信任,有才莫展。且明季失国,多由偏用文臣,朕不以为戒,而委任汉官,即部院印信,间亦令汉官掌管,以致满臣无心任事,精力懈弛,是朕之罪一也。
朕夙性好高,不能虚己延纳,于用人之际,务求其德与己相侔,未能随才器使,以致每叹乏人;若舍短录长,则人有微技,亦获见用,岂遂至于举世无才,是朕之罪一也。
以上两款,慰抚满员;其下一款,独责刘正宗,疑为保留的末命:
设官分职,唯德是用;进退黜陟,不可忽视。朕于廷臣中,有明知其不肖,不即罢斥,仍复优容姑息。如刘正宗者,偏私躁忘,朕已洞悉于心,乃容其久任政地,诚可谓见贤而不能举,见不肖而不能退,是朕之罪一也。
按:自明末延续的南北之争,至顺治初变本加厉,而主之者一为冯铨,一为刘正宗。刘与方拱乾因指认南朝的伪太子王之明一案,结怨更深。辛酉科场案,为刘正宗所煽动操纵,用以荼毒南士,而尤在倾陷方家子。邓文如《清诗纪事》云:
顺治出家、传位及遗诏罪己之谜(4)
正宗当国,有权奸之目,丁酉科场之狱,为其一手把持,与慎交水火。自负能诗,力主历下,与虞山、娄东异帜。挤二陈一死一谪,而独得善终。其诗笔力甚健,江南人选诗多不及之,门户恩怨之见也。
“慎交”为复社支派之一,丁酉案中有名的吴汉槎,即慎交中人。“历下”指王渔洋;“虞山、娄东”指钱牧斋、吴梅村;二陈一为方以智的儿女亲家陈名夏,一为吴梅村的儿女亲家陈之遴。
按:丁酉科场案以刘正宗本心,牵涉南闱或北闱的南士,恨不得置之死地;赖小宛之力,流徙已属从轻发落。其后必又以小宛之言,自觉过苛,而又受刘正宗之感;因而在顺治十七年,以魏裔介、季振宜之劾,严办刘正宗。《清史列传?贰臣传》:
(顺治)十六年,上以正宗器量狭隘,终日诗文自务,大廷议论,辄以己意为是,虽公事有误,亦不置念,降旨严饬,并谕曰:“朕委任大臣,期始终相成,以惬简拔初念,故不忍加罪,时加申戒;须痛改前非,移朕优容恕过之意。”十七年二月,应诏自陈乞罢,不允。六月,左都御史魏裔介、浙江道御史季振宜,先后奏劾正宗阴险欺罔诸罪,命“明白回奏”。正宗以“衰老孤踪,不能结党,致撄诬劾”自讼。下王、贝勒、九卿、科道会刑部提问。正宗反复申诉,裔介与振宜共质之。
结果罪名成立,皆经对质;王公大臣会奏,列其罪状:
正宗前自陈,不以上谕切责己罪载入疏内,裔介所劾是实。(其一)董国祥为正宗荐举,以降黜之员外越授郎中,后坐贿流徙,正宗不引罪检举,裔介与振宜所劾是实。(其二)
裔介劾正宗,知李昌祚系叛案有名,累拟内升,今讯称姓名相同,但前此不谙察究,有意朦胧是实。
正宗弟正学,顺治四年投诚复叛,为李成栋参将,七年复投诚,裔介暗嘱巡抚?l题授守备,正宗回奏,只称正学因擒获逆犯,叙功题授,不言从叛情事,饬非讳罪是实。
裔介劾正宗与张缙彦同怀叵测之心,缙彦为正宗作诗序,词句诡谲,正宗闻劾,即删毁其序,诳云未见,其欺罔罪实应绞。
奏入,从宽免死,革职逮夺诏命,籍家产一半归入旗下,不许回籍。
按:刘正宗一案特为列入遗诏,可信其为原文。其时满洲、蒙古及汉大臣之隶属于北派者,已经联结成一条阵线,对江南的高官、士绅及地方百姓展开无情的打击与剥削;但其时还不便明着痕迹,所以仍保留了这一款。
国用浩繁,兵饷不足,而金花钱粮,尽给宫中之费,未尝节省发施,及度支告匮,每令会议,诸王大臣未能别有奇策,止议裁减俸禄,以赡军饷,厚己薄人,益上损下,是朕之罪一也。
这一款也可能是原文,亦确是世祖应自责之罪,与下两款应合并而论。
经营殿宇,造作器具,务极精工,求为前代后人之所不及,无益之地,靡费甚多,乃不自省察,罔体民艰,是朕之罪一也。
端敬皇后于皇太后克尽孝道,辅佐朕躬,内政聿修,朕仰奏慈纶,追念贤淑,丧祭典礼,过从优厚,不能以礼止情,诸事逾滥不经,是朕之罪一也。
按:世祖在冲幼时,受孝庄及太宗旧臣之教,以嬉游为晦,作出明朝武宗、熹宗的模样,示无大志,俾免多尔衮猜忌。及至多尔衮既死,世祖已成了一名超级纨绔,习性不易改变,顺治十年以后,既以方孝孺等江南世家子弟作为文学侍从,出入必偕;复又得小宛为妃,因而彻底汉化,而实为彻底江南化,饮食服御、园林车马,无不极端讲究。声色犬马,四字俱全,复又佞佛,以致靡费无度。此中还包含着遗民志士极大的一个计划在内,西施沼吴差足比拟,当在谈康熙时记论,此不赘。
祖宗创业,未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