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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部分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第32部分

小说: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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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法庭的反诘阶段还有一个特点,那便是:反诘执行人不但可以提出自己的作证文件作为反诘证人之用,而且在用毕之后可以立即请求法庭采纳为正式的证件,由登记官编号归档。例如,日本辩护律师在反诘证人溥仪时提出了一封溥仪写给被告南次郎(当时的日本陆军大臣)娓娓乞援的函札,企图反驳溥仪在直讯中的这种说法:“满洲国”的成立完全是由日本军阀一手包办的,他本人绝对处于被动、失去自由的地位,丝毫未表示过意见。这封信曾被辩护律师立即当做作证文件正式向法庭提出并经法庭接受登记归档,虽然它的真伪问题在法庭内外都引起了轩然大波。
  在远东法庭正式接受并登记归档了的四千三百多份书面证件之中,不小的一部分(估计有数百件之多)是在反诘证人的过程中提出的。
  按照英美法系的理论,反诘在作证程序中是特别重要的。一个证人的证言如果不经过反诘的考验,它的证据价值是非常微弱的。假使一个证人在直讯中是信口雌黄、胡说乱道,在反诘阶段必定会被对方驳得体无完肤,弄得焦头烂额。反之,如果证人在直讯中说的都是亲历目睹、有凭有据的真实情况,那么,在反诘中他便会理直气壮,满怀信心,对对方的诘问必能从容对付,对答如流,不予对方以任何可乘之隙。正如俗话所说,“真金不怕火炼”。在审讯南京大屠杀事件时出席法庭作证的中国人和西方人,几乎全是这一类的证人。他们的证言真实,态度坚定,在反诘中那些被告的日本和美国辩护律师虽然绞尽脑汁,千方百计地想出许许多多稀奇古怪的问题向证人提出,但都经他们一一予以有力的回击,弄得那些律师们自感无趣,啼笑皆非,结果只有偃旗息鼓,知难而退。
  反诘作为一种考验证言的制度,在理论上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实践中,它却是一种十分浪费时力的事情。特别是像远东国际法庭所审理的这样庞大复杂的案件,出庭的证人数以百计,坚持实行这种制度的结果当然需要消耗大量时间、人力,使审判旷日持久。这是任何人都可以想像得到的。
  由于反诘不能像直讯那样用书面去代替,它不是而且不可能是经过双方事先商妥的。因此,它必须用一问一答和有问必答的口头问答的方式去进行。这些问答在公审庭上又必须立即进行口头翻译(日译英、英译日,如证人操第三种语言,还必须同时译成英语及日语)。这样,它所耗费的庭审时间便是问答本身的两倍以上。再加上问题提出后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对于“问题是否超出证言范围”时常发生争辩,以及法庭必须就双方争辩作出裁决,这一切都是非常消耗时间的事情。例如,前南京政府国防部次长秦德纯出庭作证时,他在直讯阶段的书面证言宣读不过一二小时,而在反诘阶段中辩护律师们同他斗了四天多。又如,伪满皇帝溥仪出庭作证总共是八天,而耗于被告律师们轮流反诘的时间便占了七天有余。估计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近两年的公开庭讯中,耗于反诘数以百计的证人的时间加起来可能占全部审讯时间的1/3以上,乃至接近1/2。
  丙)第三阶段再直讯
  再直讯(redirect examination,亦称“复讯”)是再一次对证人的直讯。同首次直讯一样,再直讯也是由提供证人的一方的代表(检察官或辩护律师)执行的。一般说来,这个任务都是由原直讯执行人担任的。
  再直讯不是必要的或非有不可的,犹如反诘一样。当证人受直讯完毕,对方可以表示放弃反诘的权利,这时证人作证的任务便告终结。当证人受对方反诘完毕,执行直讯的一方也可以表示放弃再直讯的权利,这时证人的作证任务也就宣告终结。
  但是,如果执行直讯的一方表示有对证人进行再直讯之必要,他是有权这样做的,法庭不能加以拒绝。
  再直讯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在再直讯中,执行人只能就对方在反诘中所涉及的事项向证人提出问题,要求他加以确认或澄清。超出这个范围的任何问题,法庭必将制止,而对方亦可抗议。
  但是,如果执行人认为在再直讯中有必要请证人说明某项新事实(即在原直讯中及反诘中都未曾涉及的问题),他在事先取得法庭的特许之后,也可向证人提出询问。不过这种情况是少见的。因为,再直讯的主要目的只是要澄清一些在直讯中已经提到而在反诘中被搞模糊了的旧问题,而不是要引进任何新的问题。因此,除非有十分的必要,法庭是不允许这种要求的。
  丁)第四阶段再反诘
  再反诘(recross examination,亦称“再反讯”)也不是必要或不可少的。在证人被再直讯之后,对方可以表示放弃执行再反诘的权利而让法庭宣布证人的作证任务终结。但是他也可以不这样做。
  再反诘是由执行反诘的一方执行。一般都是由原来执行反诘的那个检察官或辩护律师执行的。
  再反诘的范围是受着严格的限制的。在再反诘中,执行人只能就证人由于法庭的特许在再直讯中陈述的新的事实或意见所引起的问题提出询问,要求澄清。除此之外,他不能提出任何其他问题。如果证人在再直讯中没有作出涉及任何新问题的陈述,那么,执行再反诘将是徒然的。
  ——以上所述是一个出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作证的证人所可能经过的四个阶段,以及有关方面在这些阶段中所应守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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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及受讯的程序(9)
不言而喻,第一阶段是每个证人都要经过的。第二阶段是很多证人要经过的。经过第三阶段的却是少数。至于四个阶段全部经过的则是少数中之少数。估计在总共四百一十九名出庭证人之中,在这419名出庭证人之中,有东条英机、荒木贞夫等十六名被告。他们在远东法庭都是以“证人”资格登台受讯的。按照法庭宪章第九条(丁)项的规定,被告可以为自己辩护,也可以由律师替他辩护,但二者不可兼得。远东法庭的全体被告既然都聘有律师替他们辩护,他们便不能为自己辩护。因此,他们(指东条、荒木等十六人)的登台受讯都是以“证人”的姿态出现的。根据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出于自愿的原则,被告中便有九名拒绝了登台作证。这九名被告是:平沼骐一郎、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梅津美治郎、木村兵太郎、佐藤贤了、重光葵、星野直树、俊六。他们虽然每天到庭,但只默默地端坐在被告席上,始终没有在法庭上发过一次言。有人说,这九名被告是比较狡猾的,因为他们不愿“弄巧成拙”或“引火烧身”。经历过“全部旅程”的也只不过二三十人而已。
  在这四个阶段之中,第一和第二阶段无疑是最重要的。第一阶段是全部程序的基础,固不待言。第二阶段却最紧张,它是最尖锐的斗争焦点所在。对证人来说,它是最无情的折磨。对法庭来说,它不但是最能消耗时间的部分,而且是最易引起纠纷的场合,因为它随时可以发生语言翻译上的争执以及发问范围上的争执,而对这些争执法庭随时都要准备立即作出裁定。
  对旁听群众和新闻报道者来说,听取证人作证当然比枯读作证文件或静听诉讼双方的法理辩论有趣得多。特别是当那些“特别人物”,如前伪满皇帝溥仪、“卢沟桥事变”时北平市长秦德纯、宛平县长王冷斋、密勒氏评论主笔鲍威尔、美国海军上将理查逊、英军上校魏尔德、绰号“军人怪物”的田中隆吉,以及那些曾经“不可一世”的被告东条英机、小矶国昭、荒木贞夫、木户幸一、南次郎、岛田繁太郎、板垣征四郎、桥本欣五郎、松井石根等人登台作证的时候,不但旁听席上非常拥挤,而且新闻报道也十分活跃。据说一张入场券在黑市上有时竟能卖到数百乃至千余日元之多。在漫长的东京审讯期间,世界新闻通讯连篇累牍地报道的大都是证人出庭及受诘的热闹情况。至于对法庭的作证文件的提出和双方法理辩论的情况,新闻记者们不甚感兴趣,报道也不多。
  证人作证及受讯程序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讯过程中消耗的时间最多。估计它大约占去了全部公开庭讯时间的50%以上,其中大部分(约70%至90%)是用于反诘阶段(即第二阶段)。
  四、不出庭证人的宣誓书
  及被告的侦讯口供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全部审讯过程中接受或采纳的诉讼双方所提供的作证文件共为四千三百三十六件,其中检察方面提供的是二千七百三十四件,辩护方面提供的是一千六百零二件。
  它在全部审讯过程中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共为四百一十九名,其中检察方面提供的所谓“检察证人”为一百零九名,辩护方面提供的所谓“辩护证人”为三百一十名。这些人不但都曾亲自出庭在直讯中作过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而且很多都经过对方的反诘,有的还经过了再直讯和再反诘的考验。他们的证言应该被法庭采纳为证据,那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证人,他们有的由于身体健康或业务工作等的关系临时不能来到法庭,有的甚至根本没有来到法庭的打算。但是他们却愿意为检察方面或辩护方面向法庭提供一种书面证言,以代替他们出席法庭作口头陈述。这种书面证言和一般书面作证文件不同,它必须在法院里或有司法官在场的情况下,经过郑重宣誓之后作出,作出后并由证人签名或盖章。这种郑重作出的书面证言在英美法院里叫做“宣誓书”(affidavit) ,意思是说它的内容的诚实和准确是由证人以誓言来保证的,如果其中有虚伪欺诈的情事,证人便要受到违背誓言的严重处罚。
  按照远东国际法庭宪章第十三条(丙)项第三款的规定,法庭得采纳“证人经宣誓提出之书面供词,各种证词,或任何经签字之陈述书”。这项规定是很宽大的,郑重作出的“宣誓书”形式的书面证词被法庭采纳应该是毫无问题。但是,由于许多法官,特别是庭长,对于宣誓书抱有英美法系的传统偏见,以及辩护律师的激烈反对,这个问题竟在法官们之间引起了争议,拖延了多日始获解决。
  按照英美法院的旧传统,一般证人的证言必须在公审庭上作出,并且要经过对方的反诘(如果对方认为有反诘的必要),证言方才会被法庭采用。因此,提供证人的一方必须保证法庭能够传唤该证人亲自到庭受讯,否则他便丧失证人的资格,用书面证言是不能替代亲自出庭的。
  对这项传统规则,英美法院原也允许有若干例外,但是这些例外的范围是严格限制的。例如:作出书面证言的证人原来保证可以出庭接受反诘,但是在此期间,他却死亡了或者得了重病不能出庭。在这种情形之下,法庭可能采纳他的书面证言。对患有重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庭的证人,法庭的简便办法通常是派遣一名“受命法官”带着书记官、速记员等几个工作人员以及诉讼双方的代表律师到他的居住地点去举行一种小型的审讯。日本人称之为“临床审讯”。这种审讯的仪式同公开庭审相似,只是“具体而微”而已。证人由提供的一方执行直讯,对方认为必要时可以执行反诘,法官当然也有权向他发问。这种“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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