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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生命之痛 作者:曾子墨-第12部分

小说: 生命之痛 作者:曾子墨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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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解答他在研究案卷中产生的疑虑。子墨:在看守所里面见到邱兴华以后,为什么会加深他精神可能有问题这种印象?
  张桦:其实我第一次见他的时候,对他精神有问题的印象还不太深。我只是对这个人非常感兴趣,认为他不像是一个在押的人犯,倒像是一个传奇人物,新闻人物、一般罪犯见到律师时的那种恐惧啊、空虚啊,他都没有,反而像见了一个非常熟的老朋友一样。特别我说明来意以后,说我是省高院为你指定的辩护律师,他很高兴,主动说,能不能让我抽烟?给人感觉,他是谈笑风生的一个人。
  子墨:他一点焦虑、恐惧、担心都没有?
  张桦:没有,在他身上找不到,他非常健谈。第二次见他的时候,我把开庭之前做的亲子鉴定给他看,打消孩子不是他亲生的这种怀疑。他看了以后,半天没说话,既没说信也没说不信,最后说了一句,如果要给我做精神鉴定,把我鉴定为精神病的话,那我写的书谁还看?他反而担心这个问题。他说,实际上我的脑袋不值钱,我写的书可能要值十个脑袋的钱。据媒体的报道,邱兴华在看守所中一直在写书,他给张桦律师的信中也提到了这两本书,一本叫《金笔定江山》,另一本是他的自传。邱兴华:有生这段时间,我把我的那部书写好,作为一个社会上有用的人的反面教材。
  子墨:他给你的信中有什么异常的地方吗?
  张桦:信当中着重谈到了他在1985年的时候被干涉结婚的问题。另外谈了他在杀人以后逃跑的这么多天里,他觉得国家的管理人员不太尽职,工作不太认真。还有就是他准备写的书《金笔定江山》,要为以后收复台湾作些贡献。就说了这些问题。
  子墨:他认为自己有精神病吗?
  张桦:没有。他倒没有拒绝我说他可能有精神病。但是他自始至终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病。2006年12月10日,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等5位教授在互联网上联名表示,“对于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必须交由精神病专家来判断”。精神病专家刘锡伟说:“没有做就说明情况不明,没有做就说明证据不足。情况不明,证据不足,就不能保证判决的完备性。当务之急是应该给他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就在法学界争论着是否应该为邱兴华做司法鉴定的时候,何冉凤也回到老家,为邱兴华可能有精神病搜集证据。何冉凤:我回去之后,找到知道他妈妈、他外婆有精神病史的人,让大家签字,写不了字的盖章,能写字的签上名。
  子墨:征集了多少人的签名来证明他妈妈和外婆是精神病?
  何冉凤:十几个。
  子墨:这份证据被送到法院了吗?
  何冉凤:我对张桦律师说了。然而,当庭审中,律师张桦出具这份有着村委会印章和13人签名的证明时,陕西省高院却拒绝采纳。高院发现村委会之前曾出具过邱兴华的母亲没有精神病的证明,两者矛盾。
  法庭审理后审判长宣判:
  上诉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犯罪时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对辩护人要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
  12月28日,邱兴华案件二审开庭。当天,邱兴华被执行枪决。
  邱兴华案件二审开庭的消息,何冉凤是通过记者知道的。当她连夜从家里赶到法庭的时候,庭审已经结束了。子墨:你没想到在他被执行之前见他一面吗?何冉凤:我很想跟他见面。
  子墨:司法机关没有通知你,他即将被执行死刑了吗?
  何冉凤:没有,一直没通知我。
  子墨:看到他的遗物吗?
  何冉凤:没看到。
  子墨:遗体呢?
  何冉凤:没有。我听说是开了4分钟的庭,然后就上路去刑场了。打了一枪,血流了一米多远。还听说他早上就吃了一个馍,喝了一杯水,就吃了那么点东西。当时我听到这个话,心里好难受,像刀割一样。
  子墨:他留下什么话了吗?骨灰交给你了吗?
  何冉凤:骨灰的事情,现在打电话问呢。说是还要收钱。骨灰盒最便宜的是500块钱,还有火化的钱。
  子墨:他生前在看守所里写的书,你去要过吗?
  何冉凤:看守所和公安局的说法是,邱兴华的东西都被拿走了。看守所说是法院拿走了,法院说啥东西都没拿,就拿了两本书,把书拿回去之后已经销毁了。邱兴华的死和他的杀人案件一样引起了诸多媒体的关注。甚至有专家提出,邱兴华死后,精神病学专家依然可以根据他的行为鉴定他在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而一项网络民意调查显示,60%的人都认为应该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子墨:司法鉴定的请求最终被拒绝,在您意料之中吗?
  张桦:不在预料之中。我们认为我们提出的问题具有一定合理性,而且那些案卷,法院和公诉人都看了,又不是我们满嘴胡说的。虽然我们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他是精神病,但至少有一定的合理怀疑性。那么,警察和法院就应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聘请专家对他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我们当时都认为这个鉴定是很可能做的。但最后没想到是这样一个结果,我感到很遗憾。
  子墨:司法鉴定的请求为什么会被拒绝?民间有各种各样的猜测,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本身缺乏自信,担心如果他真是精神病的话,不能执行死刑,不足以平民愤?
  张桦:从现行法律来说,真正启动对被告人和嫌疑人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的权利在公检法。这个权力,国家是赋予公检法的。我们律师虽然提出来了,但是法院在审理当中,根据他们所调查认定的事实,认为邱兴华在精神方面没有问题;可能就像媒体所说的,他仅仅有人格障碍方面的问题,所以他们就没有采纳律师的意见。目前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没有规定说律师可以独立地启动一个司法程序。对于何冉凤而言,邱兴华的死也并没有了结一切。在2007年初,她已经正式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申诉状》。申诉状指出,陕西高院在审理被告人邱兴华杀人、抢劫案过程中,违反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7条、《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没有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终审裁定认定被告人精神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没有排除对被告人精神异常的合理怀疑。同时,还指出陕西高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没有全面收集本案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第58条的规定,剥夺了被告人的抗辩权利,影响本案公正判决;最后,陕西高院违反法定程序,没有提前3天通知辩护人第二次开庭时间。何冉凤希望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并为已经执行死刑的邱兴华做缺席司法精神病鉴定。子墨:你会一直坚持去申诉吗?
  何冉凤:我肯定要得到结果,他有没有精神病,需要得到法律上的答复,给几个孩子也等于是减轻一些负担。
  子墨:你自己呢?今天提起邱兴华,你会想到什么?
  何冉凤:我想到该给他做的没做。想到这个事情,心里相当难过。至于他有没有精神病,起码精神鉴定专家可以给予一个结果,让我心里有个安慰。
  子墨点评: 邱兴华已经被执行了死刑,然而尘埃并没有完全落定。中国的法学专家们还在继续地争论,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和规定是否完善;心理学家也在继续地研究,一个普通的中国农民为什么会在一夜之间变成杀人狂魔。当然,传播学者也会继续地反思,媒体的关注对于一个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会起到什么样的影响。无论如何,我们都相信,反思、争论会让我们的社会更加理性,也更加公平。
42日精神病
  2006年11月25日上午9点,37岁的江西乐平市接渡镇下窑村村民叶正生正在贵溪火车站等车。贵溪是个中转站,叶正生的目的地是浙江义乌,妻子徐娇英则要回家。10个月前,夫妇俩一同到浙江盘安县打工。工作场所是一家垃圾收购站,他们负责垃圾分类,每月工资800元,老板管住。
  几天前,接到亲属电话,说两个留守在家的孩子身体有恙。徐娇英无心务工,要求丈夫一同回家。叶正生有些不情愿,认为农闲季节回家,耽误赚钱。他拿出1200元现金,让妻子坐车先回家,自己则带着1万元现金返回浙江义乌,要么找朋友做点小生意,要么批发点年货回家卖。谁知刚掏出钱来买票,就被贼盯上了。子墨:11月25日那天发生了什么?
  叶正生:我在贵溪火车站正拿钱给我老婆买票,被人盯上了。
  子墨:你发现被他们盯上之后,有没有逃跑?
  叶正生:当时没跑,后来一个人过来踢我的箱子,另一个人伸手拉我的箱子,我开始害怕了。
  子墨:箱子里装的什么?
  叶正生:衣服。
  子墨:箱子被抢走后,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
  叶正生:我想跑,因为钱在身上,箱子里的衣服反正不值钱。我开始沿着马路拼命地跑。三四个人跟在后面追,还打我。我的左眼挨了打,打了4厘米宽一个口子。
  子墨:用什么东西打的?
  叶正生:铁器。我左眼看不见,就知道是个铁家伙。就在这千钧一发的危急关头,奔跑中的叶正生看见一辆巡逻的110警车……获救之后,巡警提出要么送叶正生去火车站,要么移交派出所处理,叶正生拒绝了这些要求。他仍处于极度紧张之中,和巡警寸步不离,甚至用双手抱住警察不让其离开,并表示自己身上有钱,要求巡警用警车送他回乐平老家。在和叶正生纠缠不清的情况下,巡警认为叶正生精神有问题,骗他说要送他回乐平老家,让他上车后直接把他送到了贵溪市精神病医院。子墨:看到的警车是哪里的?
  叶正生:贵溪的。
  子墨:有没有告诉警察到底发生了什么?
  叶正生:告诉了,发生抢劫了嘛。
  子墨:你当时的表现是不是特别惊恐、害怕?
  叶正生:主要怕的是钱。钱比命还重要,命当时都没有多想到。不是为了保住钱,左眼不会被打得这么厉害。
  子墨:你在警车上有没有过激的行为,导致警察会觉得你精神状态有问题,比如特别狂躁、不安,有一些和普通人不一样的行为?
  叶正生:只有紧张。
  子墨:民警有没有暗示过你要把你送到精神病院?
  叶正生:没有。我说送我到乐平市公安局去,他叫我上车,上车后就把我送到精神病院了。据最早对此事进行报道的《江南都市报》记者表示,他在采访当地警方时看到了巡逻大队对这件事的处警记录:“处警时间:2006年11月25日9时30分;发案地点:建设大路;简要案情及现场处理情况:叶金生(真实姓名为叶正生)在建设大道被一个不知姓名的人用铁棍打伤左眼,移送到贵溪市烧箕山派出所;处警人员姓名:章剑星、汪永辉;领导批示:谭洪堂。”在这份记录上,没有找到将叶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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