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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

史记 译注 11-第8部分

小说: 史记 译注 11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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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朔五年秋,衡山王当朝,(六年)过淮南,淮南王乃昆弟语①,除前郤②,约束反具。衡山王即上书谢病,上赐书不朝。
  元朔六年中,衡山王使人上书请废太子爽,立孝为太子。爽闻,即使所善白嬴之长安上书,言孝作车镞矢,与王御者奸,欲以败孝。白嬴至长安,未及上书,吏捕嬴,以淮南事系④。王闻爽使白嬴上书,恐言国阴事,即上书反告太子爽所为不道弃市罪事。事下沛郡治⑤。
  元(朔七)〔狩元〕年冬,有司公卿下沛郡求捕所与淮南谋反者未得⑥,得陈喜与衡山王子孝家。吏劾孝首匿喜。孝以为陈喜雅数与王计谋反⑦,恐其发之,闻律先自告除其罪⑧,又疑太子使白嬴上书发其事,即先自告,告所与谋反者救赫、陈喜等。廷尉治验,公卿请逮捕衡山王治之。天子曰:“勿捕。”遣中尉安、大行息即问王,王具以情实对⑨。吏皆围王宫而守之。中尉、大行还,以闻,公卿请遣宗正、大行与沛郡杂治王⑩。王闻,即自刭杀。孝先自告反,除其罪;坐与王御婢奸,弃市。王后徐来亦坐蛊杀前王后乘舒,及太子爽坐王告不孝,皆弃市。诸与衡山王谋反者皆族。国除为衡山郡。
  ①昆弟:兄弟。②郤:通“隙”,缝隙,此指彼此的嫌隙。③约束:此指约定。④此句是说白嬴由于与淮南王谋反事有牵连而被拘押。⑤按:此段与下一段中华书局本原为一段,现据文义分二段。⑥有司:古代泛称各有专职的官吏。⑦雅:平素,向来。⑧先自告:抢先自首。此句是说依汉律,自首者可免罪。⑨情实:真实的情况。⑩杂:共同。
  太史公曰:《诗》之所谓“戎狄是膺,荆舒是惩①”,信哉是言也。淮南、衡山亲为骨肉,疆千里,列为诸侯,不务遵蕃臣职以承辅天子②,而专挟邪僻之计,谋为畔逆,仍父子再亡国③,各不终其身,为天下笑。此非独王过也,亦其俗薄④,臣下渐靡使然也⑤。夫荆楚僄勇轻悍⑥,好作乱,乃自古记之矣⑦。
  ①膺:抗击。荆:周代楚国的别名。春秋时楚国争霸,不断向外扩张,疆域辽阔。汉初淮南国、衡山国都在春秋楚国的旧版图内,因此作者引此诗句发表议论。舒:指楚国的结盟国舒庸、舒鸠、舒蓼等。按:这二句诗引自《诗经·鲁颂·(bì,必)宫》,原诗赞扬鲁僖公参加齐桓公的会盟,惩制了楚国。②蕃臣职:指诸侯国具有的保卫中央政权的职责。屏障。蕃臣,即身为藩国之主的诸侯王。番,通“藩”。③仍:沿袭。④俗薄:世风浇保⑤渐:浸染。渐靡(mó,模):比喻逐渐影响。靡,通“摩”,抚摩。⑥僄:轻捷。悍:凶狠。⑦自古记之:指前引《诗经》之语。



  循吏列传第五十九
  史有为译注
  【说明】这篇类传记叙了春秋战国时期五位贤良官吏的事迹。五人中,四位国相一位法官,都是居高权重的社稷之臣。其中,孙叔敖与子产,仁厚爱民,善施教化,以政宽得人和,国泰而民安;公仪休、石奢、李离,皆清廉自正,严守法纪,当公私利益发生尖锐冲突时,甚至甘愿以身殉法,维护君主和纲纪的尊严。作者以缅怀与崇敬的心情写出他们的政绩和道德风范,意在阐明一个为政治国的根本道理:“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而这,也正道出了作者倾心向往的理想的吏治蓝图。
  汉代官吏也有仁厚廉正守法之人,但本篇只表彰历史人物,全不言及当朝,有深意在焉。古今学者都曾指出,本传与排稍后的《酷吏列传》乃是有意为之的姊妹篇:写酷吏,全是当朝人物,这是直接讥刺汉武帝宠用酷吏、任其肆虐为害的时弊;写循吏,全无时人,则是以古讽今,暗藏批评当朝吏治的锋芒。两传鲜明对映,相反而相成,作者的政见与好恶之情都可以从中品味出来。这或许可称之为别一种意义的“互见法”吧!互见之后,读者再回头看本文开篇序言结束末那一句“何必威严哉”的话,就会深悟“威严”者,乃酷吏弄权峻法逞威之谓也,作者写本传的深心及其思想锋芒其实在这里就已经闪现出来了。
  文字简净,是本传极显著的特色。其篇幅之短,在全书与《佞幸列传》同居首位,仅一千二百字左右。其写人多止三事,少则一例,取材于表述皆至为简要,却是精当有力,给人留下了过目难忘的印象。无怪乎古人赞之曰:“太史公《循吏传》文简而高,意淡而远,班孟坚《循史传》不及也。”(吴氏《林下偶谈》卷四,转引自《历代名家译史记》)这种写法,与类传的特性有关。类传和专传不同,它是专题性的,主要表现一类人的共性和作者对本专题的思想见解,至于人物生平的完整性与系统性并不重要。为此,类传皆有序言,开宗明义先阐述作者的观点,然后环绕这一主旨选取恰当的人物事迹予以说明,序言和传文之间,实为纲举目张的关系。故类传写人叙事很灵活,选择性强,不求全而求典型,有时甚至不避重出。如子产生平已写入《郑世家》,本传为表现专题思想的需要再作载述,但略去一切具体行事,只列举非凡政绩,极写百姓的爱戴感激之情。和其它类传相比,本篇在取材上剪裁的幅度是很大的,除孙叔敖事略为完整外,叙其余四人皆一鳞半爪,精简之至。作者采用很少的文字把一件典型事例细致写出,使之妥贴传神,对专题思想依然有很强的表现力。正是这种写法,使本篇在表现类传的特性方面成为很有代表性的作品。
  太史公说:“法令用以引导民众向善,刑罚用以阻止民众作恶。文法与刑律不完备时,善良的百姓依然心存戒惧地自我约束修身,是因为居官者行为端正不曾违乱纲纪。只要官吏奉公尽职按原则行事,就可以用它做榜样治理好天下,为什么非用严刑峻法不可呢?
  孙叔敖是楚国的隐者。国相虞丘把他举荐给楚庄王,想让他接替自己职务。孙叔敖为官三月就升任国相,他施政教民,使得官民之间和睦同心,风俗十分淳美。他执政宽缓不苛却有禁必止,官吏不做邪恶伪诈之事,民间也无盗贼发生。秋冬两季他鼓励人们进山采伐林木,春夏时便借上涨的河水把木材运出山外。百姓各有便利的谋生之路,都生活得很安乐。
  庄王认为楚国原有的钱币太轻,就下令把小钱改铸为大钱,百姓用起来很不方便,纷纷放弃了自己的本业。管理市场的长官向国相孙叔敖报告说:“市场乱了,老百姓无人安心在那里做买卖,秩序很不稳定。”孙叔敖问:“这种情况有多久了?”市令回答:“已经有三个月。”孙叔敖说:“不必多言,我现在就设法让市场恢复原状。”五天后,他上朝向庄王劝谏说:“先前更改钱币,是认为旧币太轻了。现在市令来报告说‘市场混乱,百姓无人安心在那里谋生,秩序很不稳定’。我请求立即下令恢复旧币制。”庄王同意了,颁布命令才三天,市场就回复了原貌。
  楚国的民俗是爱坐矮车,楚王认为矮车不便于驾马,想下令把矮车改高。国相孙叔敖说:“政令屡出,使百姓无所适从,这不好。如果您一定想把车改高,臣请求让乡里人家加高门槛。乘车人都是有身分的君子,他们不能为过门槛频繁下车,自然就会把车的底座造高了。”楚王答应了他的请求。过了半年,上行下效,老百姓都自动把坐的车子造高了。
  这就是孙叔敖不用下令管束百姓就自然顺从了他的教化,身边的人亲眼看到他的言行便仿效他,离得远的人观望四周人们的变化也跟着效法他。所以孙叔敖三次荣居相位并不沾沾自喜,他明白这是自己凭借才干获得的;三次离开相位也并无悔恨,因为他知道自己没有过错。
  子产,是郑国的大夫。郑昭君在位时,曾任用自己宠信的徐挚做国相,国政昏乱,官民不亲和,父子不和睦。大宫子期把这些情况告诉郑昭君,昭君就改任子产为国相。子产执政一年,浪荡子不再轻浮嬉戏,老年人不必手提负重,儿童也不用下田耕种。二年之后,市场上买卖公平,不预定高价了。三年过去,人们夜不闭户,路不拾遗。四年后,农民收工不必把农具带回家,五年后,男子无需服兵役,遇有丧事则自觉敬执丧葬之礼。子产治理郑国二十六年就去世了,青壮年痛哭失声,老人像孩童一样哭泣,说:“子产离开我们死去了啊,老百姓将来依靠谁1
  公仪休,是鲁国的博士。由于才学优异做了鲁国国相。他遵奉法度,按原则行事,丝毫不改变规制,因此百官的品行自然端正。他命令为官者不许和百姓争夺利益,做大官的不许占小便宜。
  有位客人给国相公仪休送鱼上门,他不肯收纳。客人说:“听说您极爱吃鱼才送鱼来,为什么不接受呢?”公仪休回答说:“正因为很爱吃鱼,才不能接受埃现在我做国相,自己还买得起鱼吃;如果因为今天收下你的鱼而被免官,今后谁还肯给我送鱼?所以我决不能收下。”
  公仪休吃了蔬菜感觉味道很好,就把自家园中的冬葵菜都拔下来扔掉。他看见自家织的布好,就立刻把妻子逐出家门,还烧毁了织机。他说:“难道要让农民和织妇无处卖掉他们生产的货物吗?”
  石奢,是楚昭王的国相,他为人刚强正直廉洁公正,既不阿谀逢迎,也不胆小避事。一次出行属县,恰逢途中有凶手杀人,他追捕凶犯,竟是自己的父亲。他放走父亲,归来便把自己囚禁起来。他派人告诉昭王说:“杀人凶犯,是为臣的父亲。若以惩治父亲来树立政绩,这是不孝;若废弃法度纵容犯罪,又是不忠;因此我该当死罪。”昭王说:“你追捕凶犯而没抓获,不该论罪伏法,你还是去治理国事吧。”石奢说:“不偏袒自己父亲,不是孝子;不遵守王法,不是忠臣。您赦免我的罪责,是主上的恩惠;服刑而死,则是为臣的职责。”于是石奢不听从楚王的命令,刎颈而死。
  李离,是晋文公的法官。他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发觉后就把自己拘禁起来判以死罪。文公说:“官职贵贱不一,刑罚也轻重有别。这是你手下官吏有过失,不是你的罪责。”李离说:“臣担当的官职是长官,不曾把高位让给下属;我领取的官俸很多,也不曾把好处分给他们。如今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却要把罪责推诿(wěi,伟)于下级,这种道理我没有听过。”他拒绝接受文公的命令。文公说:“你认定自己有罪,那么我也有罪吗?”李离说:“法官断案有法规,错判刑就要亲自受刑,错杀人就要以死偿命。您因为臣能听察细微隐情事理,决断疑难案件,才让我做法官。现在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应该判处死罪。”于是不接受晋文公的赦令,伏剑自刎而死。
  太史公说:“孙叔敖口出一言,郢都的市场秩序得以恢复。子产病逝,郑国百姓失声痛哭。公仪休看到妻子织出的布好就把她赶出家门。石奢放走父亲而自杀顶罪,使楚昭王树立了美名。李离错判杀人罪而伏剑身亡,帮助晋文公整肃了国法。
  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①。文武不备②,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③,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
  孙叔敖者,楚之处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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