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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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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 
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 
1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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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 
500万元的;
投资 
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 
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
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
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二百二十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
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
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
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
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二百二十一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
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二百二十二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
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
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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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
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
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
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 
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二百二十三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
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
履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
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百二十五条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百二十六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
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
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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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七条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
控制。
第二百二十八条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
理有关手续。
第二百二十九条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
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
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
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
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二百三十一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
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
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
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
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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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五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
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二百三十六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
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
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
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二百三十七条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
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二百三十八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二百三十九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
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 
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
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百四十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
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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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一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
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
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二百四十二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
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百四十三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
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
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
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二百四十四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
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
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二百四十六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
归档,以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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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二百四十七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
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二百四十八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
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
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二百四十九条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
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第二百五十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
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一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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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
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
同管理工作; 
5。负责修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
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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