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笔记(朱绍侯版本)-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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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王之下,还有一整套的职官。《尚书·酒诰》记周公叙述殷朝官职时云:“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君。”内服,就是在王朝服务的官职;外服,就是殷王畿外服役的职官。服,事也,即服王事之意。
商王朝的内服官,有百僚庶尹。僚,《说文》云:“好貌从人尞声。”清人段玉裁注曰:“《陈风》‘皎人僚兮。'传曰:‘僚,好貌。'此僚之本义也。自借为同僚之僚,本义废矣。”僚,本义是“皎好人”的意思,而后引申为同僚之僚。
尹,商王朝统治机构的官职称为“尹”,如“伊尹。”另外其他官职也称为“尹。”《说文》云:“尹,治也,从又,握事者也。”商王朝的这种官职名称对后来的楚国有很大影响;如楚国的相称为“令尹。”
亚服,当指次于“庶尹”的官员。《尚书·多士》:“有服在百僚。”亚服官亦在“百僚。”宗工,指主百工的长官。
百姓,古代贵族才有姓,多支贵族称“百姓。”《国语·楚语》云:“民之彻官百,王公之子弟之质能言能听彻其官者,而物赐之姓,以监其官,是为百姓。”韦昭注曰:“物,事也,以功事赐之姓。官有世功,则有官族,若太史、司马之属。”百姓,指王公子弟,公卿贵族之父兄。《尚书·尧典》有“平章百姓。”孔传:“百姓,百官。”《国语·周语中》有:“百姓兆民。”韦昭注曰:“百姓,百官也,官有世功受氏姓也。”《礼记·郊特牲》云:“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大庙之命,戒百姓也。”郑玄注曰:“百官,公卿以下也;百姓,王之亲也。”《礼记·曲礼下》云:“纳女于天子曰备百姓。”郑玄注曰:“姓之言生也。天子皇后以下百二十人,广子姓也。”孔颍达疏云:“姓,生也。言致此女备王之后妃以下百二十人,以生广子孙,故云姓也。”
里君,古代百姓按里而居。里君,当为百姓所居之里的长官。
殷商王朝的外服,主要是侯、甸、男、卫、邦伯。、这些外服官职多是指臣服于殷商王朝的部族方国首领。他们承担向殷商王朝贡纳、捍卫的义务。殷商王朝在伐灭夏桀的过程中,同时攻伐许多方国。如鬼方、土方、大彭、荆楚、氐羌、豕韦等。如《诗·商颂·殷武》云:“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曰商是常。”又《长发》云:“玄王桓拨,受小国是达,受大国是达。”“武王载旆,有虔秉钺。如火烈烈,则莫我敢遏。”殷商王朝征服了许多大大小小的方国部落。这些部族和方国都成为商王朝的外服,即侯、甸、男、卫、邦伯。见于记载的殷代方伯,如《史记·殷本纪》有“鄂侯”、“九侯”、“应侯”、“崇侯虎”;伯,有“西伯”,周文王曾为“西伯。”周季历曾为“殷牧师。”“甸”,徐中舒先生认为,金文《夨令彝》和《大盂鼎》皆作“田”,实指田猎而言。“甸”服必须向殷商王朝献纳猎获物,同时还要兼营粗耕农业。“男”,又与南通,指殷商王朝以南的臣服方国。“卫”“为王捍卫也”,指殷王的禁卫军。 '15'
殷商王朝的内服与外服,即在王朝服务的官员和臣服于商的方国部族。他们皆有义务服事商王。内服官员和外服邦伯,虽然有高低贵贱的等级,但是并没有形成如周代的五等爵制。
殷商王朝的内服官员,是商王朝廷的各部长官,即“百僚庶尹”,包括地方长官,如宗工、百姓、里君。其外服则是承担着向殷王朝贡纳义务的部族方国。根据这些方国的大小,或者他们已有的称呼,而称之为侯、甸、男、卫等。虽然有尊贵高低之别,但还不具有五等爵的含义。
五、商代的方国与疆域
商代朝把它的统治地区分为畿内和畿外两大部分。畿内是商王室直接统治的部分,称为“王畿”;畿外是众多方国、部族分布的地区。
邦畿之内除王都以外,有不少的城邑为王室的诸子和其他贵族的封地。这些封地和畿外的方国,性质虽然有所不同,但都要接受商王的封号,成为王室的臣属。商代可能已经比较普遍地实行了班爵制度,侯、伯、子男等爵位,都见于卜辞。其中,侯国最多,其次为伯,所谓“诸侯”、“多伯”就成为众多邦国的统称,子、男之属,为畿内内的“多子族”。班爵制度,规定了贵族的等级,明确了方国的地位,是国家组织形式日趋完善的表现。
大小方国要向王室定期朝贡,提供力役,奉命征伐,遵守一切礼仪制度,成为王室统治下的臣属之邦。每一方国,都仿照王室建立地方性的政权机构,组织军队,设置监狱,征收贡赋,直接统治它所属的人民。众多方国,地位有高低,封域有大小,力量有强弱,差异很大。部分领地较小,势力较弱的小国,往往成为大国的附庸。而在某一地区内,又往往出现比较强大的“方伯”之国,如卜辞中的盂方伯、人方伯等。它们雄视一方,威服附近的很多小国,成为一方之长。它若顺从王室,就能辅助王室镇抚一方,加强王室的统治力量。如果王室的统治力量有所削弱,所谓“诸侯畔离”,首先就是由它们开始的,成为地方性的对抗力量。如周在灭商之前号称“西伯”,就是殷西部的方伯之国,后来发展成为灭商的力量。
畿外还分散居住着众多的少数民族部落,他们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上与畿内地区还有较大的差距。他们通过各种途径与商王朝保持密切的联系,在政治上对王室表示臣服,但比一般方国要松散一些。为了加强控制,商王朝也不断深入到这些地区,建立城邑,屯驻军队,作为开发边地的据点。
商王朝的统治地区,比夏代有了扩大。商的都城,由孟诸泽畔逐步西移到河内,东西横贯兖豫大平原。《吕氏春秋·审应览》谓:“汤尝约于殷、薄(亳)矣”,就是将亳、殷并举。它的邦畿东至泗上,西及伊洛,包括大平原的绝大部分。在些范围内,殷墟和洛阳偃师商城遗址、郑州商城遗址都经过重点发掘,证明是规模宏大的都邑。在其周围的今河南、河北和山东一带,也发现不少商代遗址,可能不少是当时畿内的城邑。
畿外的方国,往往与畿内的城邑错杂在一起,不过分布的范围要大得多。商代方国的名称,很多见于卜辞。如曹、杞、宋、雇、奄、薛、蜀(山东泰安附近)、齐、邳、■方(河南永城西境)、盂方(即邘)、邶方(河北涞易之间)、妟(燕)、周、光(河南潢川)等等,大都还见于后世。总之,在东至于海、西及陇山、南过淮水、北达燕山这一大片的中原地区内,不仅有了更多的方国和城邑,而且范围也有一定程度的扩大,这就说明商王朝统治的基本地区有了较大的发展。近来,在湖北黄陂发现了盘龙城商代中期的城邑遗址,在江西清江也发现有商代中期遗址,在安徽、湖南等地发现了时代相当于商代的遗址、墓葬和遗物,说明商王朝的政治势力和文化影响早已越过江汉地区,深入到今日的鄂赣与湘皖广大地区。在山西和陕西的许多地方,也都发现有商代遗址和遗物。商代的政治势力可能已经达到汉中地区,其影响还可能及于四川的某些地方。在东北、辽宁喀左县的大凌河畔多次发现殷周之际的遗物,说明商代的文化影响已经达到辽西地区。商朝畿外的广大地区,通过各种途径吸收中原先进文化的影响,缓慢地向前发展。
六、殷商时期的刑罚
殷商王朝建立后,为了保护统治者贵族的财产和利益,制定了极残酷苛刻的刑法。这里的“刑”,还不是法。“刑”,是统治者惩罚犯罪者的手段和方式;而“法”,则是君民共同遵守的法律。商代刑罚惨重,五刑俱全。五刑有劓、刖、宫、黥、辟等。除此以外,还有统治者随心所欲制定的酷刑。
殷商刑罚散见于文献和甲骨文材料中,主要有:
劓殄,《尚书·盘庚》记载:盘庚将迁殷,殷民有人反对。盘庚就训话说:“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劓,割也;殄,绝也。劓殄,即灭族之意。
醢,《史记·殷本纪》载:纣王“醢九侯”。醢,即把人肉做成肉酱。
脯,《史记·殷本纪》云:纣王“脯鄂侯”。脯,即把人肉做成肉干。
剖心,《史记·殷本纪》载:纣王“剖比干,观其心”,即把人的心肝挖出。
烹,《帝王世纪》云:殷纣王“囚文王,文王之长子曰伯邑考质于殷,为纣御,纣烹为羹。”烹,就是把人放在器物里烹煮。
孥戮,《尚书·汤誓》载:“予则孥戮汝。”孥,子也;戮,杀也。即不仅杀其本人,而且祸及其子女。
炮格之刑,《史记·殷本纪》曰:“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格之法。”《集解》引《烈女传》曰:“膏铜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辄堕炭中,妲己笑,名曰炮格之刑。”又《索隐》引邹诞生云:“见蚁布铜斗,足废而死,于是为铜格,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
断手,殷代人民动辄得咎。《韩非子·内储说上》云:“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刖刑,用刀锯断足的刑法称刖刑。每次被处刖刑的人,有数十,甚至上百。 '16'
商王朝的刑法保留了原始社会的落后性、野蛮性,同时也表现了奴隶主贵族残暴的凶狠的本性。商代统治者就是以这种残酷的刑法去镇压人民,消灭异己,以加强统治的。商代刑法已大体具备,故后代有“刑名从商” '17' 之说。
殷商时期,还有监狱。《墨子·尚贤》载,商代有“圜土”,此即商代的监狱。又《史记·殷本纪》载:“纣囚西伯羑里。”《集解》引《地理志》曰:“河内汤阴有羑里城,西伯所拘处。”羑里,亦是殷纣王时期设置监狱之处。
在殷墟的第 15 次发掘时,于一个坑中发现三个带枷的陶俑。女俑双手枷在前,男俑双手枷在后。这种现象反映了殷代拘捕男女罪犯的社会现实。甲骨文有“■”、“■”等字形,是刑具的象形字。甲骨文中还有“圉”字,作“■”形,像一个人手戴刑具被囚在圜土监狱中。殷墟遗址发现一个长方形的小土穴,长 1。6 、宽 1。1 、深 2。7 米,里面有一具人骨和一个陶鬲。这个土穴,可能是一个监牢。
甲骨文中有一个“■”字,其形状很像一只人手持锯,将另一人的半截腿锯掉,这个字可能是“刖”字的会意字。甲骨文还有“■”字,可隶定为“劓”,是一种割去鼻子的刑罚。
《左传·昭公五年》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商朝统治者的刑法是非常残酷的。我国三代,乃至春秋时期还沿袭这些刑法。商的刑法还曾得到后代某些政治家的赞赏,《左传·哀公十一年》伍子胥说:“《盘庚之诰》曰:‘其有颠越不共,则劓殄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邑。'是商所以兴也。”商代的刑法表现了早期国家统治者的原始性、残酷性和野蛮性。
七、人殉、人祭
人殉 人殉是自人类社会进入一定阶段后就开始出现的一种残酷的杀殉制度。“人殉”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是对享有崇高威望家长的“从死”义务的习俗。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用人殉葬是为了使贵族们死后,继续驱使其生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