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北京大案 作者:丁一鹤-第52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膊辉敢庀嘈耪缘率浪档囊磺卸际潜嘣斓墓适拢≌庖涣哪岩灾眯攀顾耐床灰眩率档恼嫦嘤质悄敲次耷椤!�
真相大白,法盲弟获刑两年六个月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报案后,警方很快传讯了赵德世,至此,这件离奇的假判决案件真相大白。
原来赵德世当时的“万全之策”不过是想起他曾经被判过刑,手中有一份刑事判决书。法庭审理、刑事制裁都没有使他悔过自新,却成为了他编造谎言的“素材”。于是,赵德世欺骗姐姐说正在打官司,法院已经判决赔偿他200万元。后来赵德世看姐夫逼得紧,怕他不相信,便利用自已当初的刑事裁判文书为范本,伪造了法院的民事判决。他编造了一个工商银行为飞亚达公司办理汇款业务时严重失职,给该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事实”,“判决”工商银行赔偿飞亚达公司200万元。
这些内容和赔偿数额不过是赵德世凭空想象、胡编乱造出来的。编好了判决,赵德世在街头的一家复印店里打印了出来,再与原来的刑事判决书进行剪接、复制、粘贴,一份工商银行赔偿200万元的民事判决书就这样伪造出来了。因为赵德世不了解法官工作的区别,便使用了审判他的刑庭吴法官的名字落款,判决日期自然也就是当初他被判刑的日期。
赵德世正是利用了亲情才让自已并不高明的骗术得逞。但善良的二姐强忍着内心的痛楚来到法院,恳求法官不要再追究下去,她只想让一家人平平安安过下去,哪怕弟弟不还欠款也没什么,她不愿自己的亲弟弟再走进高墙。
第四章弟弟伪造判决骗亲姐(3)
但是,姐姐的亲情无法抗拒法律的制裁。2005年5月23日,伴随着清脆的法槌声,石景山法院刑庭的法官对再次站在被告席上的赵德世进行宣判:赵德世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撤销缓刑判决,与前项贪污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在法庭上接受判决的赵德世,虽然只有51岁,但头发已经斑白,清晰的皱纹如刀刻般写在脸上,在接受判决时他老泪纵横地说:“我罪有应得,我伤害了至亲至爱的姐姐。我恨的是自己愚昧无知,自作聪明亲手断绝了自已和家人的幸福。利用亲情欺骗姐姐,是我这辈子最后悔的事情。”
第五章首例通缉员工案(1)
育教网员工高鹏因劳动纠纷与单位产生矛盾并离职后,该网站竟然以弹出窗口的方式发布“网络通缉令”,公布其个人信息,并号召社会各界对离职员工高鹏进行“缉拿”,由此引发了一起离奇的中国首例网站通缉员工侵犯名誉权案。
维护权益,大学生为工资跟老板较劲
家在湖北的小伙子高鹏2004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新闻系。2004年8月,怀揣毕业证的高鹏雄心勃勃地来到北京,他认为首都的媒体多,找一份记者的工作,施展的自己抱负应该不是难事。
到了北京之后高鹏才发现,北京的就业机会并不比湖北好。北京虽然媒体多,但全国各地的来这里寻找创业机会的人员更多,很多研究生都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何况他只是一名并没有多少工作经验的普通应届毕业生。
熟悉网络的高鹏在网上发布了自己的求职信息,接着又跑遍了北京市的多家人才市场,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2004年9月1日,终于有一家面向中小学教育的网站“育教网”向他抛出了橄榄枝,高鹏被这家网站的主办单位北京市育教素质教育中心聘为网站记者,高鹏高兴地与网站签订了用工合同后进入该网站,成为网站记者,具体工作是向北京市各个中小学推广该网站,调查网站的市场运行状况,为网站撰写稿件。
高鹏的这第一份工作干得并不顺利,工作后不久,高鹏发现这份工作不尽如人意。虽然名义上是网络记者,但他只是服务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网站,他的工作跟真正的记者有天壤之别。况且,高鹏并没有从工作中看到自己的将来会有多大前途,他非常灰心,不久之后,高鹏就萌生了去意,准备回湖北老家找工作。但萌生去意的高鹏担心拿不到他人生的第一份工资,直到2004年10月1日,他干满了整整一个月之后,高鹏向公司负责人要求发放工资,以方便自己黄金周期间回老家过节。
据高鹏称,公司负责人先是答应尽快支付工资,但很快又以高鹏工作时间不足为由拒绝支付。在多次讨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高鹏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为了维护自己的获得报酬权,仅仅工作了一个月的高鹏与公司的纠纷充满了火药味。
经过昌平区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向高鹏支付了报酬。至此,高鹏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不久之后,身心疲惫的高鹏回到湖北老家。
隐私曝光,网站竟然发布网络通缉令
2004年12月6日,从北京铩羽而归的高鹏突然接到一位大学同学的电话,那位同学非常“善意”地提醒高鹏赶紧到公安机关坦白自首,以求宽大处理。莫名其妙的高鹏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他问同学:“我又没杀人放火,也没犯什么罪,我到公安局自首什么啊!?”
那位同学这时候不得不严肃地告诉高鹏:“你自己肯定犯下什么事了,不然怎么会被网上通缉呢?你自己上网看看吧,网上已经发布了对你的通缉令,通缉令上还配有公安部门的警徽呢,岂能有假啊?要不要自首你自己拿主意吧,我这可是为了你好。”
高鹏立即按照同学的所说的几个关键词,到网上进行搜索。在“育教网”的首页,果然弹出一个窗口,这个窗口赫然写着“网络通缉令”,通缉令的内容是:
“最近经常有一名IP地址为的网络歹徒到育教网上恶意留言,网络公安局已经展开调查,警方怀疑是138机主所为,该歹徒的电子邮箱是,作案电话是0358…,曾用电话是138,0713…。警方从即日起协同有关部门准备抓捕,望社会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将该歹徒缉拿归案”。在这份通缉令上,公布的手机、座机以及电子信箱等内容,全部是高鹏的个人信息。尤其令高鹏忍无可忍的是,这些信息中竟然还有他湖北老家的电话号码。
发布“网络通缉令”的育教网,就是高鹏在北京工作了一个月的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直到这个时候,高鹏才终于明白最近一段时间接连发生的一些怪事,高鹏到一些单位应聘屡屡受挫,甚至他给很多要好的同学打电话、发短信,同学们要么不接电话,不回短信,要么接了电话也支支吾吾,原来很多人都知道自己被“网上通缉”,唯恐惹上官司才躲避他,而他自己却蒙在鼓里。
高鹏顿时震怒了,他认为这是因为自己曾经把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告到仲裁机构追讨工资,与原工资单位反目成仇后,原单位以此进行报复的结果。他恨不得马上找到原工作单位问个究竟、讨个说法。为此,高鹏咨询了学习法律的同学。同学告诉他说:“通缉令针对的都是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只有警方才有权发布。而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的网站上发布了的“网络通缉令”,把你称为‘歹徒’,并使用了‘作案’、‘缉拿’等污辱性的字眼,并要求社会各单位配合抓捕!这个“网络通缉令”是对你名誉权的侵害,你可以起诉对方侵害名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多方请教后,2004年12月8日,高鹏来到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提请海淀区公证处对育教网上的网络通缉令内容进行了公证。就在取得公正后不久,高鹏发现育教网上的“网络通缉令”信息被删除。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高鹏在获得合法公证后,于2004年12月25日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原工作单位北京市育教素质教育中心告上法庭。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第五章首例通缉员工案(2)
在提交给法院的起诉书中,高鹏认为:被告网站出现的“网络通缉令”,不仅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全部公之于众,更为恶劣的是,其中使用了“歹徒”、“抓捕”、“作案”、“缉拿”等带有侮辱性的字眼,严重损害了他的人格尊严,给他的就业带来了不利影响。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冒充国家公安机关的名义,对原告发出所谓的“网络通缉令”,要求社会各单位配合抓捕,该“通缉令”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给原告的就业带来了不利影响。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在其网站上以侵权方式相同的方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恶劣影响,恢复原告名誉,赔偿原告就业机会损失3000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无人认账,双方否认发布网络通缉令
那么,这个“网络通缉令”到底是谁发布的呢?这是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所在。如果网站承认是他们发布的,构成侵权是毫无疑问的。但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并不认可网络通缉令是其所为,并在一审法庭上试图证明弹出式窗口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有权管理网站的员工所为,另一种是受到病毒攻击。而被告代理人称,高鹏本人曾获得网管授权管理网站,在其离职后很长时间内管理网站的密码仍有效。也就是说,高鹏有自己发布网络通缉令的可能。
被告代理人认为,要搞清楚时谁发布了通缉令,最重要的是要看谁能够进入网站系统。能够有资格在网站上发布内容并掌握进入网站密码的,公司只有4个人,包括网站法人刘先生、网管、高鹏和与高鹏同时参加工作的另一名记者。刘先生称,高鹏到网站工作后,与另一名记者关系不好,甚至发生果争吵。是否是该记者发布的通缉令,还是高鹏本人发布的通缉令,目前尚无确切证据。但该记者现在也已经离开网站,网站不知道他的下落,所以无法举证。
原告高鹏在法庭上坚称,自己在网站只工作了一个月,其中大部分时间是在外面采访,根本没有参与网站的管理,更不可能知道网管的密码。况且因为和育教网的劳动纠纷之后,他几乎再也没有上过该网站,这份通缉令绝非自己发布。
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一直强调,“网络通缉令”并非育教网发布。被告素质教育中心的法人代表刘先生表示,除了法庭上原告高鹏出示的那份公证书,他本人一直没有亲眼见到出现在“育教网”上的“网络通缉令”。直到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后,他找来网站的网管询问,才得知网管在12月8日曾看到过这份“通缉令”,网管立刻关闭。但第二天这则“通缉令”再次出现,网管又再次关闭了该窗口。刘先生称,就在“网络通缉令”发布前后,育教网连续出现过程序问题,经常弹出一些莫名其妙的窗口,因此,这份通缉令并没有引起网管的特别注意,也没有告知网站领导。直到12月10日之后,育教网全面改版后,这份“通缉令”再也没有出现。
原告高鹏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