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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部分

罪恶家族--检察官手记 作者:谢朝平-第59部分

小说: 罪恶家族--检察官手记 作者:谢朝平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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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好好平衡协调一下。一番勾心斗角的“协调”后,以王子恒分得18万元,李书
林16万元,晏泽普12万元,廖宗泉、邓光鸿、王波各10万元,唐昌尧5 万元,厂里
其他人员分得数万元结束了分赃。在大家喜滋滋地把存单装人腰包时,王子恒开始
处理这次犯罪活动的“后事”,他说,这件事就告一段落了,小金库的账没有用了,
李厂长和老廖你们把它统统撕下来烧了。账烧掉后,王子恒还觉得有些不放心,他
叫王波拟写了“渠县页岩砖厂根据川东分公司93、94、95三年对该厂上缴任务后的
利润可作自行分配的文件精神,按其职责对历年结余进行分配属实”的说明,五个
在场人分别在“说明”上签字后,王子恒又反复叮嘱:我们已是一条船上的人了,
大家今后要管好自己的嘴,不要出去乱讲,否则,一出事就会被人一网打尽,落得
个全军覆灭。也许是此话太不吉利,渠县页岩机砖厂7 名管理人员后来果真被检察
机关一网打尽,落得个全军覆灭的下场。

             权力拒绝监督必然腐败

    对渠县页岩机砖厂的问题,李素珍1996年任川东分公司经理后即着手进行了清
理整顿。她首先将常与分公司抗衡的王子恒调离机砖厂,给了他一个有职无权的分
公司副经理职务。然后,将下属各部门的会计集中到川东分公司统一办公做账,对
下属各司、科、厂的财务开支统一为一支笔审批。试图以此强化监督力度,扼制住
机砖厂那个无底“黑洞”继续扩大的趋势。但李素珍的措施并未能监督到和控制住
机砖厂的局势,1996年底,王子恒调走后,继任厂长李书林变本加厉地经营巩固着
机砖厂的“小金库”。砖厂会计廖宗泉到分公司办公后,李书林重新确定“小金库”
的账由邓光鸿担任会计、晏泽普任出纳。为了瞒着分公司搞更多的隐形效益,李书
林煞费苦心地搞了三套账:第一套是机砖厂真实的账目,也是对外绝对保密的账目。
第二套账是将第一套账分成三块而成。即:应给分公司上交的利润;分公司允许机
砖厂截留的“奖金”部分;机砖厂以瞒产、扩大支出、收人不记账等手段“积累”
起的资金。第二三部分皆属李书林等人的私分资金。第三套账由第二套账中的前两
部分组成,这一套账是给分公司和外边看的,第一、M 套账则是除机砖厂的7 人外
对谁都要保密的。这三套账果然厉害,费了不少心思要查机砖厂问题的李素珍还未
来得及搞清机砖厂账务的子丑寅卯,便于1996年底匆匆卸任了。

    1997年,赵权任分公司经理分管砖厂,李素珍任分公司总支书记。赵权也曾试
图查清机砖厂的问题和制止李书林等人继续搞鬼,但李书林、邓光鸿等人仍按以前
的方法套取资金和做账。1997年以少记收人、多记支出等手段共从厂财务套取62。2
万余元。只是这笔进入“小金库”的资金还未来得及私分便东窗事发。当时,李书
林为了不让赵权了解掌握机砖厂搞隐形效益的底细,叫邓光鸿做了一本39。49 万元
的假账应付1997年底赵权来厂清算隐形效益,并以此账与赵权结清了当年的隐形效
益,与实际套取的隐形效益62。26 万元隐瞒少报22。76 万元。赵权蒙在云里雾里,
不知东南西北。

    1997年底,有知情人向川东分公司党总支书记李素珍反映了1996年和次年煤炭
购进有假。1998年3 月,重庆公司组织人员带着对分公司经理赵权的离任审计和调
查砖厂问题的目的到了渠县。重庆公司经理庄何也亲自带队到渠县组织分公司领导
和砖厂有关人员开会。会上,庄宣布,砖厂的问题要搜集证据,要追查前三年的问
题。王子恒听后脸色突然变得苍白,小便失禁打湿了裤子。他慌忙搜集了分公司历
年下达的“考核办法”,安排李书林等人认真读,同时以砖厂的名义拟定一个文件,
对其私分的公款进行辩解。并要求大家统一“分钱是根据分公司的文件,那些钱该
我们得”这一口径……

    王子恒一伙的行为使我们不禁又想起了权力失去制约必然产生腐败那句名言。
如今,在拒绝监督的人最终受到了比监督更为严厉的打击的时候,我们也很自然地
要联想到另一个问题:那些允许犯罪分子搞隐形效益并制定“内部考核意见”为其
犯罪大开绿灯,致使347 万余元(其中142 万余元属国家税费,205 万元属公司)
公款流入“黑洞”的人在这一犯罪活动中应承担什么责任,应受到什么处罚呢?
 
            手记之三十七:讨回公道

    一场历时7 年的民事官司经市、地、省三级法院先后6 次审理后终将被颠倒的
黑白重新扭转时,虽激动不已但却已无胜利者喜悦的燕本志首先想到的是;给达州
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的检察官送一面锦旗!

    做锦旗的老板的要价超过了燕本志手中那捏得汗津津的50元毛票,他不得不在
市区内连跑了四家订做锦旗的门市——要是在七年前,几十元钱对做生意并有一辆
出租车的燕本志肯定算不了什么,但一件小小的经济纠纷案已将燕本志拖得身心疲
惫,潦倒贫穷——穷得囊中羞涩,家徒四壁,穷得他为做一面小小的锦旗而犯愁而
几元几角地与人讨价还价。

    跑到第五家,燕本志终于找到了一个愿以50元做一面锦旗的老板。

    2001年元月中旬的一天,燕本志把那面写着“为民伸冤,清正负责”的锦旗送
到了为自己讨回公道的检察官手中。

           商海险恶,是谁埋下冤案祸根

    同达川市(文中的达川市现已改为通川区,达川地区已改为达州市。下文仍用
旧名)内那些遭遇下岗后用自行车推着“下岗牌卤鸡蛋”沿街叫卖的人相比,燕本
志1993年从达川地区电子工业公司下岗后给自己寻找到的职业是令人羡慕的——他
当了经理——一家自己命名为达川地区惠丰物资贸易公司(下称惠丰)的经理。

    不为外人所知的是,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便陷入了无法摆脱的窘境:由于缺乏
资金,刚办完执照就面临着倒闭的危险。危难之中,在某银行工作的朋友说,他可
以帮忙解决资金。但朋友帮忙时附带了一个条件:让他的亲戚郑三奎进惠丰合伙经
营,掌管人、财等方面的工作。

    燕本志欣然应允。让郑三奎掌管惠丰的人权财权等于实际架空了自己这个经理,
但燕本志心知肚明:别人有钱,操纵管理惠丰乃天经地义之事。于是,1993年4 月
初,惠丰在燕本志交集资款1。1 万元,郑三奎交集资款16。4万余后正式启动,主要
经营家电等物资。郑、燕二人集资款额的悬殊和无合同无规章形成的松散联营方式
及郑、燕二人的同床异梦、离心离德,导致了惠丰经营中的混乱无序。三个月后,
郑、燕的矛盾便到了不可调合的地步,惠丰也随之宣布散伙解体。

    惠丰存在的三个月没有产生什么经济效益却在它运行到第12天时便遗留下了一
件打了7 年的官司。

    引起这场官司的人叫周志全。这个时年38岁当时在达川市内专做“串串”生意
常干些坑蒙拐骗的开县人,在惠丰开业的第10天,他大模大样地来到了有些冷清的
门市,与郑三奎、燕本志等人搭上讪后,他说:农药在开县陈家乡那地方好卖得很。
不是吹牛,凭我的人缘关系和推销能力,十万八万元的农药,保证一两星期内就卖
完!

    周志全的话打动了郑三奎、燕本志,二人一合计,决定做这笔业务。4 月12日,
郑、燕二人以惠丰的名义与周志全签订了超越经营范围的农药销售协议,合同约定
:由惠丰提供10万元的农药给周志全销售。为保险起见,惠丰还让周志全提供了一
个叫周国才的纸箱厂老板担保。27日,周志全、周国才在与惠丰签订“为确保10万
元农药款安全收回,周志全、周国才愿以开县私房抵押”的补充协议后,从达县农
药分装厂拉走郑三奎赊来的价值9。88万元的农药。数日后,燕本志受郑三奎之托前
去开县收款时发现,周志全把农药拉回陈家乡后,全部拿去抵了自己过去所欠的债
务。郑三奎得报,与燕本志等人在开县追款无果,好不容易才从周志全抵债的债主
处收回价值3 石万余元的农药退还给达县农药分装厂,还欠60640 元的农药无法收
回。1995年,农药分装厂起诉郑三奎,郑以自己的物资作价75000 元偿还了此款。

    1993年10月23日,郑三奎、燕本志联名向原达川市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周志全、
周国才违约拖欠贷款。达川市法院予以立案。

    11月见日,官司却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郑三奎的一纸民事诉讼状将达川市法
院8 天前立案时同是原告的燕本志告上了法庭。诉状称:1993年4 月12日,原告与
燕本志、周志全、周国才三被告达成经营农药协议,由原告给三被告提供近10万元
的农药销售。4 月27日,三被告到达县农药分装厂提取由原告购买的价值近10万元
的农药后,拒不付清下欠的货款6 万余元。故请法院判决原告的如下请求:一、三
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农药款6 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等;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
承担。

    8 天前已决定同意对郑、燕二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立案的达川市人民法院又突
然同意变更诉讼关系,将燕本志列为了本案第一被告立案审理。

    原告窝里反,一场没有预计到的灾难降临到了燕本志的头上,骗得6 万余元农
药的周志全、周国才却被“凉”在一边坐山观虎斗。

            一审二审,燕本志连连败北

    令燕本志至今仍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自己明明是本案的原告,怎么转眼间就成
了被告?达川市人民法院在接受郑三奎的诉讼请求并于11月1 日变更诉讼关系后,
为什么直到7 个多月后的1994年6 月15日才给自己诉状副本?法官为什么要如此明
目张胆地违背诉讼法规,帮郑三奎对自己进行迅雷不及掩耳般的攻击?

    更令燕本志始料不及的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第三天,达川市法院的法官在
未对案件调查,郑三奎也未交财产担保的情况下就单凭郑三奎的一纸“财产保全申
请”扣押了他那价值13。5万元的夏利牌出租车,迫使出租车20天无法经营。

    虽然对这场违法的突然袭击愤恨恼怒至极,但燕本志并不把这场官司当回事。
他以为:惠丰的实际法人是郑三奎,农药是自己与郑三奎一起以惠丰的名义卖给周
志全的,郑与自己间根本不存在买卖农药的依据,郑三奎告惠丰把农药卖给周志全
造成损失,岂不等于郑三奎告他自己把农药卖给周志全造成了损失?燕本志乐观地
断定:郑三奎无中生有地挑起的这场诉讼根本不堪一击,他甚至估计郑三奎会不战
自败。当然,燕本志也充分预计到了法官执法水平、社会风气不正等因素对案件审
理的影响,且作出了最坏的估计:“即使法官歪起屁股判,顶多也只能把那6 万多
元的损失给郑和我各判一半……”

    7 月21日开庭前,燕本志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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