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口才-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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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解答时,对于自己明白的问题,应该合法、有理、有据地给予全面而深入的解答;对于自己不明白或不懂的问题,应该说明原委,婉言谢绝,告知咨询者到其他律师或其他律师事务所去进行咨询。律师绝不能不懂装懂,答非所问,远离话题,瞒天过海。
例如,对于证券事务,目前我国法规规定只有具有证券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才能代理。证券业是一个新兴行业,很多律师可能都比较陌生;因此当咨询者寻求这方面的法律咨询时,律师应该明确告知自己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不懂这方面业务的事实,以便咨询者另请高明。律师可以这样劝谢:“我是八十年代聘任的老律师,对于证券业的确不太熟悉,也可以说纯粹不懂。因此,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无法作出满意的回答。谢谢您对我和我们所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下次再合作吧。请您到××事务所去咨询,他们所有这方面的专家。好吗?”
5。依法分析,正义凛然。
对于要求出歪主意,走歪门邪道的咨询者的咨询,律师必须依法办事、依法分析,力劝从法,不得信口雌黄、沆瀣一气,给他同流合污。例如,对于纳税人的纳税业务咨询,在解答中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解答。这一领域形成问题最为敏感,如果律师同咨询者沆瀣一气,给他出歪主意,就会形成对国家财政税收的巨大损害。律师在回答时,应使用“依据我国的税法,你应该纳税××元;”“你应该在×月×日之前将所有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你应该在××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等用语,为咨询者依法计算应纳税额、依法进行分析、依法进行说明,绝不能帮助咨询者避税逃税。
第六节指点迷津,果断处理
一、分析术——律师口才的法宝
作为一名咨询律师,你有没有良好的口语分析术?这是律师咨询口才的一大法宝。
1。分析术中的逻辑口才。
语言无时无刻不是和逻辑联系在一起的,语言的逻辑和逻辑的语言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律师进行法律解答,必须要有语言逻辑。这里讲的逻辑,既指书面语言逻辑,又指口头语言逻辑;既指语言中的次序性、条理性和层次性,又指语言中的矛盾律、同一律和充足理由律等逻辑规律。
①律师进行法律解答,必须不得前后矛盾。
例如在下面这则解答中,就存在着矛盾:
律师:“你说王某欠你的房租2000元。请问你们的租房合同是什么时侯签订的?”
咨询者:“是1995年5月4日签订的。”
律师:“合同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
咨询者:“是口头的。”
律师:“王某是什么时候住进你的房子的?”
咨询者:“1994年5月8日。”
律师:“你们约定的月房租是多少钱?”
咨询者:“是200元”
律师:“是一次付清还是月月付清?”
咨询者:“是一次付清。约定1995年3月4日付清。”
律师:“有没有预付租金?”
咨询者:“没有。”
律师:“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你应在1995年3月4日至1996年3月4日期间向王某提出要求。你如果没有提出过要求,法律是不支持你的。现在已经是1997年4月5日了,已过了诉讼时效。所以你不能再主张任何权利了。”
咨询者:“我曾多次向王某口头提出过。”
律师:“有没有证据?”
咨询者:“没有。”
律师:“没有办法举证,法律同样是不予支持的。不过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王某,就说王某在租房期间造成了你房屋的毁坏,要求他赔偿你2000元房屋修缮费。”
在这则咨询中,不仅存在着矛盾,而且还替咨询者乱出主意,构成了违法。
律师在进行咨询时,应该力求前后统一,不要互相矛盾、前言不搭后语,否则则会使咨询者如入云里雾里,不知其所云。
②律师进行法律解答,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
这既包括法津上的理由和依据,也包括事实和证据上的理由和证据。律师引用法律条文要准确,不能乱引和滥引;引用事实和证据要关键且具有说服力,不能东引一点、西用一点,让人摸不着头脑,不知所云。一般情况下,在解答时引用法律条文,最好放在分析案情和事实的基础之上,最后再引用,例如:“根据以上的分析和说明,根据我国《××法》第×条,你应该……”;在解答时引用证据和事实,最好穿插在分析案情和事实的过程中予以引用,而不要在总结和综合,快要得出结论的时候予以引用;引用证据和事实,要有力度、有说明力,分清主次,重要和不重要、关键和不关键,将最主要、最关键的证据放在最需要的地方予以引用,以更好地说明问题。③律师进行法律解答,必须条理清楚。
在分析和说明的时侯,应该列出要点,按照一定的逻辑次序去进行,而不应眉毛胡子一把抓,没有次序,没有头尾。
例如,可以使用“第一、根据……,你可以……;第二、但是,你由于证据不足,所以……;第三、如果你还有其它新的证据,则我们可以依据……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第四、如果没有其他新的证据,则我们只能……”的语言逻辑次序进行解答。
2。分析中的法律口才。
法律口才即依法分析的口才。律师解答法律问题,必须依法进行分析,不得凭自己的想象或主观臆断取代法律进行分析。依法分析,是以律师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博深的知识为基础的。律师依法进行分析,是把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其他知识,利用自己的口才,进行表达和外化的过程。所以分析口才的精彩与否,深刻与否,直接取决于律师自己的业务水平的高低。如果说口才是律师从业的生命的话,那么分析中的法律口才则是律师从业的血液;律师在整个案件的分析过程中,娓娓道来,恰似这脉血液在汩汩细流,使得法律咨询这棵生命之树显得枝叶茂盛,景色怡人。因此,掌握好自己的业务,谙熟各种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对于律师解答分析口才来说,就是一脉热血,不断地滋润、不断地浇灌,使得法律咨询这棵生命之树不但茂密繁荣,而且可以结出硕果累累。
3。分析中的法理口才。
现代法律,绝大多数都采用抽象化规则或原则性规则,对于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细节问题,不具细列举。这和古典法律制度中的严格规则主义是不同的。所以,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之中给法官留下了越来越多的自由裁量权。这一趋势从英美法系蔓延到大陆法系,几乎席卷了整个世界各国。当然,也有不少大陆法系国家依然采用严格规则主义,但其适用的范围已越来越小。法律规定中的自由裁量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法理问题。
律师在分析解答之时,不仅要有广泛的法律知识,而且也要有深厚的法理知识。依法分析、依理分析,才是解答口才最本质的要求。法理是不成规则的规则,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规范性调整因素的综合和理论化。用法理为当事人进行分析,显得海阔天空,滔滔不绝,气宇轩昂,博大精深,口才气度,力度和厚度便会跃然眼前。
法理造诣的深浅与否,是一个律师风度和风范的象征。
用法理语言去进行分析,不仅是一场与咨询者的法律对话,而且是一场与咨询者的法理对话,是律师以全人类共同理性和智慧的代表者的身份,与咨询者展开的理性对话。
二、辞谢术——律师口才的点缀
在法律解答之中,并非每一解答工作都会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和成功。这就要求律师要因时因地而制宜,巧妙地加以回绝,既不要令咨询者感到扫兴和失望,又可以为自己保持身份和体面。
1。言明回绝理由。
律师必须把自己不能解答或不能代理的理由讲明。是由于自己水平有限,或是由于自己是利害关系人?是由于本案棘手复杂,或是由于本案事关重大、不宜代理?是由于本案诉求不合理、证据不充分,有诉必败,还是由于本案代理费用低廉、入不敷出?必须用最恰当、最客气、最合理的语言,把自己的判断、预测和所依赖的理由予以说明,让咨询者自己进行另外的决断和选择。
2。指点迷津。
律师应当在回绝的基础上,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最大限度地为来访者提供有用的法律信息和法律指导,而不是态度生硬,一旦达不成代理协议,便不搭不理、不闻不问。
如果案件确实需要其他律师给予咨询,应热情推荐。
如果案件确实需要其他律师进行代理,应该说明理由,再进行推荐,以供咨询者参考和斟酌决定。
如果案件确实重大疑难、证据不足或有出入,就自己所能看到的资料和所能加以判断分析的范围内,应给予咨询者最合适、最合理的解析,以解开咨询者胸中疑团、顿开茅塞,让他知道他所处的法律困境的性质、问题的关键、解决的办法和解决不了可能会出现的后果,让他借此而作出合理而合法的判断和选择。
如果双方就代理费用不能达成一致,则可以开门见山、和盘托出,把自己的困难和理由摆在面前,让咨询者能够理解。
3。非自己力所能及者,婉言谢绝。
由于自己水平有限、不能给予满意的解答,则应该把自己的阅历情况、受教育情况和身体健康情况等能够构成正当理由的理由告诉咨询者,并且婉言相谢,以使咨询者作出新的选择。
4。如为利害关系人,应婉言相谢。
如果自己系案件利害关系人,而当事人又坚持让自己代理时,则必须讲清理由和法律规定,婉言拒绝。
5。如预测必败,则应婉言相劝、指点迷津,以期引起咨询者的注意,影响咨询者的决策。如果咨询者坚持让自己代理,则应视情况,予以代理或不代理。
例如,下面这个案例,律师就不应代理,否则即使代理了,也是毫无意义的,不是不予受理,就是驳回上诉。
咨询者:律师,请你为我代理,就我和我丈夫离婚一案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律师:你同意和他离婚吗?
咨询者:我同意。
律师:你对一审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不服吗?
咨询者:不,我服。我们没有什么财产。
律师:那你对孩子抚养问题有意见?
咨询者:不,我没有意见。
律师:那你上诉什么?
咨询者:我就是心里不服气。法院为什么不通知我就缺席判决了?律师:你长年不在家,法院在受理后进行了公告,在公告期内你不应上诉,法院依法开庭进行了缺席审判和缺席判决,这是合法的。在决定上诉期内你当然可以上诉,但是你没有具体诉讼请求,只是对法院缺席判决的事实感到心里不服,这怎么能提起上诉呢?
6。真诚相谢。
最后必须说明的一点就是,律师回绝为来访者咨询或为来访者代理,必须语气真诚、态度诚挚,把所有的理由和事实和盘托出,全部地告诉来访者和咨询者,使得来访者或咨询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