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之路-第6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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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的人,只要具备适当的条件,在他们生命中的某个时期里,会发生热烈的恋爱。但是没有经验的人很难把热烈的爱情和一时的诱惑区分清楚,尤其是大家闺阁中受过良好教育的女子,她们领受过父母师长这样的教育:要是一个女子不爱一个男子,她是不会和他接吻的。这样的女子对于上述的区别,尤其难以清晰了解。假如我们希望一个女子到结婚的时候仍是处女,那末她平常受的教育和得的经验会使她很容易坠入别人临时设置的性诱惑的圈套里;要是一个有性经验的妇人,则很容易把这种诱惑和真正的爱情分开。这无疑是造成不幸婚姻的一个常见的原因。即使是彼此都有爱情的时候,只要一方或另一方觉得爱情是罪恶的话,他们的爱情也是会受到伤害的。这种心理也许是很有根据的。譬如巴涅尔①的通好无疑地是犯罪,因为他这样一来使爱尔兰希望的实现延迟了好些年。纵使罪过的心理是没有理由的,爱情也一样地会受损坏。倘若爱情要产出它所能达到的一切好处,它必须是自由的,慷慨的,不受拘束的,倾心尽力的。
习俗的教育觉得爱情中有罪恶的成份,这种心理在下意识中,不但女人有,男人也有;不但拘泥礼教的人有,自命思想解放的人也有。这种态度的影响很多。它常常使男子作爱的时候是兽性的、笨拙的,并且不会体贴和同情,因为他们不能够温文尔雅地把他们的爱情表达出来,以确定女人的感情。性的最后一幕应该渐渐地推进,这样才能使女人感到快乐,对于这里面的价值,他们也不是十分明了。事实上,他们每每不知道妇人也应该有快乐的经验;假如她木能感到快乐,那就是她的情人的过失。受过习俗教育的妇女常常有一种冷淡的骄态,她们在身体方面非常矜持,不愿意轻易让人亲近。手段高妙的求爱者或者能征服这类怯懦行为而达到目的;但假如他以女子的谨小慎微为贞操的表示,欣赏并且夸奖这类行为,则他多半不能成功,结果就是婚后多年夫妻的关系仍然是勉强的,多少有些形式的成份。在我们祖父那代人的时候,做丈夫的从来不希望看见他们妻子的裸体,而他们的妻子若听到这样的提议,也会为之惊恐。这种态度在今比比我们所想像的还要普遍些,即使在那些不守这类束缚、思想比较进步的人当中,许多旧习惯的约束仍然是免不了的。
现代社会里关于爱情的充分发展,还有一个心理上的障碍,那就是许多人害怕不能保持他们的个性。这是一种愚蠢的恐惧心理,然而又是比较现代化的恐惧。个体本身并不是一个目的,它必须和外面的世界发生多结果实的接触。既然要和世界发生接触,那它肯定不能保持孤零独立。一个在玻璃箱子里藏着的个体会萎谢,而一个在与人类接触中自由发展的个体则变得更加充实。爱情、子女与工作是繁荣个人与世界上其余的人发生接触的源泉。在时间上,三者之中,以爱情为最先。并且男女的爱情对于父母子女之爱是很必须的,因为小孩子容易模仿父母双方的特征;假若父母彼此不相爱恋,当双方的特征在孩子身上表现出来的时候,各人就只欣赏自己的特征,对于对方的特征总觉得苦恼。工作不见得总是能使人与外界作有益的接触,工作能否发生这种效力,要看我们用什么样的精神去工作;以金钱为唯一动机的工作,不会有这种效用;唯有体现某类奉献的工作,或是对于人的,或是对于事的,或是对于某个理想的,才会有这种价值。爱情若只是占有性的,它本身就没有任何价值,它与目的只在于金钱的工作是一样的。要想爱情发生刚才所说的那种价值,我们的心中必须敬重爱人的人格,有如我们对待自己一样,并且我们需要知道对方的情感和愿望,犹如是自己的一般。换言之,我们不单要有意地、而且要出自天性地把我们自己的情感扩而充之,以包涵对方在内。部分源于基督新教、部分源于浪漫主义运动的愚蠢的个性崇拜,兼之以我们的竞争好胜的社会,遂使上述那种爱情是很难得了。
现代思想解放的人们使适才说的那种真正的爱情遭受着一种新的危险。当人们在每个甚为微小的冲动下就倾向于性交而不再有任何道德上的防范时,他们会养成一种习惯,把性和真挚的情绪割裂开来,并把它和爱情割裂开来。他们甚至于会把性交和厌恶的情感混为一谈。关于这一点,阿尔都斯·赫肯黎的小说有极好的例子。他小说中的人物,和圣保罗一样,以为性交只是一种心理上的发泄;性交所能联结的那种更高的价值,他们似乎都不知道。从这样的态度到禁欲主义的复兴,中间只隔一步罢了。爱情有它自己理想的模式和它本身道德上的标准,这些理想和标准给两件事弄得糊涂了,一是基督教的说教,一是在现在许多青年中对一切性道德不分皂白的反抗。离开爱情的性交不能使我们的本能有深刻的满足。我并不是说,离开爱情的性交应该永不发生,因为要保证它木发生,我们就不得不设计一套很严格的障碍,这将使爱情也不容易发生了。我所说的是,离开爱情的性交没有什么价值,最多只能视作为爱情而做的~种实验而已。
所以,爱情在人生中需有一个被承认的地位的要求,在我们看起来的确很重大;但是爱情是一种不听支配的力量,倘若任它自由,它就会跳出法律和习俗的范围之外。只要不牵涉到小孩的问题,这也许没有多大的关系;但是一有了小孩,情势就不同了,爱情就不复是自管自的了,而是为了种族生物学上的用处服务。我们应该有一种与儿童有关系的社会伦理道德,遇有冲突的时候,这种道德就可遏止热烈爱情的要求。不过,一个聪明的伦理会减少这种冲突到极小的限度,这木单是因为爱情本身是美好的,而且,假如父母彼此相爱,对他们的子女也是有益的。聪明的性伦理的主要目的之一,即在孩子幸福的范围之内,极力减少干涉爱情的东西。但是这个问题要等我们研究过家庭问题之后才能探讨。
第十章 婚姻
在这一章内,我所谈论的婚姻只是男女间的关系,并不涉及子女在里面。婚姻是一个合法的制度,这自然是它和别的性关系的不同之处。在大多数社会里,婚姻也是一种宗教的制度,不过最重要的还是它法律的方面。把婚姻当作~种法律的制度仅仅体现了一个惯例,它不但在原始人类当中存有,在无尾猿和其他别的动物当中也存有。养育后嗣这件事,凡是需要雄性合作的动物,即实行实际上的结婚。通常来说,动物的婚姻是一夫一妻的,而且根据某些权威学者的言论,在类人猿类当中,其情形尤其如此。假使那些权威学者的言论可信,则这些幸运的动物似乎不至于遇着那么多使人类社会苦恼的问题,因为雄的一经结婚,即再不为别的雌的所诱惑,而雌的一经结婚,也不能再勾引别的雄的。所以类人猿虽没有宗教的帮助,他们可不知道什么叫做犯罪,因为他们的本能即足以产生德行了。有证据表明,在最低的野蛮人种当中,现仍存在类似的情形。布须曼人据说就是严格地一夫一妻的;塔斯马尼亚人(现已绝种)对于妻子是永矢忠贞的。甚至在文明人类中,有时也可以依稀觉察到一夫一妻制的痕迹。就习惯影响人的行为而论,本能上一夫一妻的主张,依现在的情形看来,却并没有它应有的那么坚决,这实在有些奇怪。然而这却是人类心智的一个奇特的例子;人们的罪恶与他们的智慧都由这种心智的特点生出,所谓罪恶与智慧即是打破旧习惯创造新行为的想象力。
原始的一夫一妻制初次的破坏,大概是因为经济动机的侵入。这种动机只要在性的行为上发生了影响,就总是有害的,因为它以奴隶或买卖的方式代替了建筑在本能天性上的关系。在早期的农业和畜牧社会里,妻子和儿女都是男人经济上的资产。妻子替他作工,儿女们到了五六岁,就在田间出力或者看放畜类。于是最有势力的男子以拥有尽可能多的妻子为目的。然而一夫多妻制很少能成为社会的通例,因为通常妇女不见得会比男子过剩许多;因此,一夫多委只是酋长和有钱人的特权。拥有许多的妻子和儿女,是一种可贵的资产,可以使原本已经居于特殊地位的主人的地位更加尊贵。因此,妻子的首要目的,一变而与生利的家畜相同,她的性作用反居其次了。在这样一种文明的阶段上,男子要作掉他的妻子,是很容易的;不过在这种情况下,男子必须退还他的妻子从娘家陪嫁过来的一切东西。但是,做妻子的要想和她丈夫离婚,通常总是办不到的。
大多数半文明社会对私通的态度就与此相同。在很低级的文明程度里,私通有时候是可以容忍的。据说,萨摩亚岛人木得不外出远行的时候,很希望他们的妻子在他们木在的时候去寻找安慰。①但是在文明程度稍微高点的时候,妇女通好是要被处死刑的,至少也要受严厉的惩罚。在我小的时候,帕克②所写的蛮波赞波那篇记事是很著名的,但是近些年来,我发现聪颖的美国人认为蛮波赞波③是刚果地方黑种人的一个神,不由地为之叹息不已。事实上,他既不是神,与刚果河也没有任何关系。他不过是奈遮河上游的人们杜撰的一个恶魔,用他来吓唬那些犯淫罪的妇女的。帕克对这怪物的记载,很像弗特尔④对宗教起源的意见;因此,近代的人类学家因为见不得野蛮人的行为里面杂有合理性伎俩,每每谨慎小心地将这种记载扣压着。那时男子与别人的妻子性交,不但女的有罪,那男子自然也有罪;但是男子若与未婚的女子性交,除非他减低了她在婚姻市场上的价值,他可不受任何责难。
自从有了基督教,情况就改变了。婚姻中宗教的意义大为增加,违犯了婚姻法律的,就以有违宗教上的禁令为理由加以谴责,而不以所有权为理由加以谴责。和别人的妻子性交,当然仍旧得罪了那个男人;但是在婚外进行任何性交,都是得罪了上帝,而在教会看起来,得罪上帝是一件更严重的事。同样的理由,以前男子离婚很容易,现在也宣布不能许可了。婚姻变成了圣礼,因此是一辈子不能改的。
这对于人类的利益是增加呢,抑或是损失?很难说清楚。在农民当中,已婚妇女的生活向来是很困苦的,大概说起来,在最低文明的农民当中,她们的生活是最困苦的,在大多数的野蛮民族里,妇女一到了25岁就现出了老相,她不能希望在那个年龄还能保存一点青春美的痕迹。把妇女看成是一种家畜的观点,自然是为男人所喜欢的;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