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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2004年第03期-第17部分

小说: 2004年第03期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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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80年代以来,婚外恋、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的西风东渐,一些人把这些行为视为“时髦”,彼此仿效。新闻媒体在宣传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的问题上,也乐此不疲,且缺乏正确的舆论导向。思想教育松懈,婚恋道德滑坡,导致一些手中有点职权的、有点钞票的、有点社会地位的、有点名望的人,移情别恋,朝三暮四,设法制造离婚事由,达到与配偶离婚的目的。甚至某些地方的法院领导,出现集体“换妻”的现象。
  离婚案件的处理,与其他案件的处理相比,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成为最容易、最简单的案件。当事人只要被找来谈过两次话,只要主张离婚的一方坚持“双方没有感情”,除极少数外,绝大多数案件都以离婚告终。造成这种现状有许多原因,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过于原则,过于宽泛,使执法部门难以掌握,不易操作。
  在讨论、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一些学者提出了“修改婚姻法时,要警惕倒退”的言论。“倒退论”遭到了许多妇女的尖锐批评,认为它是一种错误的舆论导向。衡量一个时代的某部法律,其标准只能是看其是否实用,而非“前进”与“倒退”。一部超越时代需要的法律,就会失去现实价值,只能成为一种虚设,毫无实际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学者都同意李银河等的意见,也不是所有的法学专家都赞同巫昌祯等的观点。
  杨大文教授对这场论争倒显得很平静:“不同意见论争很正常,我记得一九九八年,《中国社会报》还安排了一次我与李银河的对话,一大版,题目好像是《一个法学专家与一个社会学专家的对话》。他们认为我们比较保守,比如夫妻之间的忠实问题,其实西方不少国家的法律都有这条规定。我们在参与《婚姻法》的修订时,也抵制了一些保守的东西,比如有人希望能把惩罚‘包二奶’、‘第三者’写进去,被抵制了。”
  从一九九九年起,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专家试拟稿》进行审议,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召开各种座谈会,于二OOO年七、八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稿,提交九届人大第十八次常委会审议。当时焦点问题集中在:配偶权是什么,同居义务和忠贞义务是否在法律上应给予确认,“第三者”是否应当受到惩罚,法律是否介入道德领域的问题;“包二奶”算不算重婚,如何遏制重婚纳妾;诉讼程序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什么,是否应限制有过错方的离婚自由等等。尤其是配偶权问题争论得十分激烈。
  根据审议中常委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法工委又进行了修改。同年十二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稿)提交九届人大第十九次常委会审议时,明确将审议的议题限定在以下五个方面:关于重婚;关于家庭暴力;关于无效婚姻;关于夫妻财产制;关于离婚时对无过错方的赔偿。
  二OO一年一月十一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 布,征求全民意见。
  全民共参与
  全国人大的这一举措,催动了一个立法璀璨春天的到来!
  二OO一年一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见诸全国各大报纸,这部全民翘首以待的法律草案,终于走到前台。
  据二OO一年一月十三日《北京晚报》载,在一天的时间里,该报就收到关于《婚姻法》修正草案讨论的读者来稿四百多件,电子邮件更是热闹非凡。该报与新浪网联合推出的关于《婚姻法》修正草案的讨论,到一月十二日晚,有一千一百多位网友上网发表意见。
  二月二十八日是征求意见截止期,全国人大法工委共收到来信、来电三千八百二十九件。此后,一些热情不减的民众继续来信表达意见,使来信数增至四千六百封。一位负责整理民众意见的工作人员披露:参与《婚姻法》修正草案大讨论波及各行各业,既有九十岁的老人,也有年仅十三岁的孩子。有人多次来信,不断表达新想法;有人细致人微,将《婚姻法》修订案从头到尾改写了一遍;还有人不远千里,专程来京阐述意见……
  国家粮食局退休干部胡立奇,得悉全国人大关于征求婚姻法的修改意见后,逐章逐条地研读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将自己的修改建议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离婚的法定条件,他有自己独特的见解。他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和“婚姻关系破裂”都不应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在新形势下,离婚的法定条件应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破裂”为准则。他从概念的表述、现实生活、逻辑法理、综合概括性等四个方面,阐述了婚姻生活的本质特征。
  张彩香,广东省一位基层老妇联干部,她认为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老夫少妻现象,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观,同时,还可能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建议从有利于老年人婚姻角度出发,对结婚双方的年龄差加以一定的限制,应规定男女双方年龄差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五岁。
  北京的马小康认为:离婚自由是婚姻中应明确规定和执行的,但离婚自由并不等于盲目的离婚。提出离婚的双方往往正处于激动期,头脑常常不够冷静,不能真正考虑双方之间存在的问题。因此,应加强调解和考验期的规定,这样可使双方在决定前有更好的考虑,不至于“今离明合”的现象出现。
  “第三者”问题是群众来信涉及最多,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其中以妇女居多。她们建议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给予无过错方必要的经济和精神上的赔偿。认为“第三者”破坏家庭,影响未成年人成长,使婚姻中无过错一方遭受打击,不利于社会稳定、国家的文明进步,法律应对“第三者”予以严惩。
  ……
  一部法律的修订,在中国引起这么多人的关注,得到人民大众这么广泛的参与,在中国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周旺生介绍,建国初期土地法、婚姻法的制订曾有过一定范围内的讨论,一九八二年宪法修改也曾讨论得比较热烈,但是真正像这次婚姻法修改草案触及社会众多方面且引起一般老百姓关注的大规模讨论为数很少。只有在大范围内展开讨论,才能搞清楚人民群众对我们的立法到底有什么愿望,是立法者把握人民意志的走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吴晓芳说:“只有一种声音才是可怕的。每个人从各自不同的利益、角度出发,会对婚姻法提出不同的要求。法律就是最终各方利益的结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明侠认为:“全民讨论本身所蕴含的意义比婚姻法修改的最终结果更重要。”
  如此感人的情景,如此高涨的热情,使得婚姻法的修改,至此演变成了一场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投入的法律革命!
  二OO一年四月十八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已经基本成熟,第三次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反复审议讨论,反复修改完善,大多数条款已改得更准、更精、更好,草案已经基本成熟。四月二十八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同日,江泽民签署新《婚姻法》公布实施的主席令。
  随着万众瞩目的共和国第三部《婚姻法》的出台,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完成第三次革命。
   第六章
  家园保卫战
  广东行
  这是两封饱蘸着心血和泪水的群众来信,一封是写给当时的党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一封是写给当时的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
  胡总书记:
  我们是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受第三者插足
  的受害者,本不该打搅您,但因国家制定的婚
  姻法离婚部分有病洞,它使一些缺乏道德的人
  钻了空子,使好人受气,道德败坏的人得了逞。
  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压制我们这些受害者,
  客观上起到了助长违法乱纪的人更合法化,我
  们被逼得无路可走。因此我们25个同志并代
  表我们43个子女急切地请求您给我们做主,
  并请您尽快地帮助我们解决实际问题。
  十年浩劫期间,林彪、“四人帮”给社会道德
  风尚带来不堪设想的恶果,使许多人荣辱不分,
  善恶颠倒。政府为挽救失足青少年办了工读学
  校和对他们进行劳动教养,但对成年人的道德
  行为缺乏应有的措施,使一些人蓄意制造“感情
  破裂”“坚决离婚”的幌子下,乱搞两性关系,给多
  年的家庭、一方或子女带来终身不幸。法院在受
  理我们案子期间,对有过失的一方不揭露其错
  误,对其恶劣行为不严厉批评,不谴责,反压制
  我们这些弱者,强迫我们离婚,我们不同程度地
  体会了在法律面前的不同待遇。法律对人民没
  有起到教育作用,相反助长了资产阶级思想,道
  德败坏的泛滥,我们想不通,中央领导一再强调
  在新形势下加强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的重大
  意义,可法院同志却强调说:“我们是执法单位,
  婚姻法没规定讲道德,有意见找立法单位提
  去。”因此法院不做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不认
  真负责,在事实没搞清楚情况下,支持道德败坏
  一方,强迫离婚,并由法院院长带领书记员、法
  警、民警、街道居委会等人,浩浩荡荡大造声势
  地对我们有的受第三者插足的受害者进行单方
  面的强制执行离婚(分家),如此压制受害者,是
  助长什么风?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听说您最痛恨道德败坏的人,您是党中央
  主席,党从来就是关心群众疾苦的,因此我们
  急切地恳求您在百忙中过问过问,给我们受害
  的广大妇女及我们的子女做主,以维护社会主
  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道德风尚。
  我们要求增加补充法,对破坏家庭的和道德败
  坏的应予以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才能保证社会主
  义婚姻家庭的稳定,保证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二十五名受害者联名
                       1982年11月25日
  李长春书记:您好!
  本人陈翠扬家住本省惠州市区,原是老三届
  知青,父母都是抗战时期革命干部,“文革”期间下
  乡劳动冲破阻力与农民钟习昂结为夫妻,后钟在
  我父母照顾下解决户口安排工作,现是惠阳市对
  台办属下“联谊贸易公司”经理,中共党员。但他忘
  恩负义,十年来跟情妇黄顺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活,在社会上造成一定范围的恶劣影响。
  钟自恃有钱有势,用暴力将我和儿孙赶出家
  门,公然把黄带回家居住。对台办前领导对钟的行
  为长期包庇怂恿,不予处理。1997年我向惠阳市纪
  委检举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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