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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部分

当代-2003年第6期-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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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为中共中央、国务院起草一个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文件。
  两份《建议》温家宝都收到了,他和姜春云的看法是一致的,认为它对正在起草中的党中央和国务院即将颁布的一个决定极有参考价值。按说,这事温家宝已经批办了,对王郁昭个人呈送上来的《建议》,就无须再作处置了,不过,他是个做事认真得一丝不苟之人,虽已有过交待,却仍然又一次拿起毛笔,将《建议》批转给国务院副秘书长刘济民和农业部副部长万宝瑞,并且多写了几句话。他的批示,每一个字,都写得端端正正,甚至连标点符号也绝不马虎,像他以往处理任何一件工作一样的严谨和认真:
  “济民、宝瑞同志: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形成的这份建议,对研究和解决农民负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其中许多好的意见,在中央起草的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文件中已经吸收;一些带方向性的改革措施,也在积极进行试点。请将这些情况告政协并郎昭同志。”
  这份由王郁昭执笔的《建议》被送达中办国办后刁;久,一个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财政部、国家农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央纪委以及中央电视台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很快奔赴离京最近的河北省进行农业税制改革的专题调研。从中央党校学习归来的省委副书记李炳良,接待了调查组的全体同志,并汇报了河北省三年多来公粮制改革的情况,同时接受了中央电视台的采访。
  这期间,一个令人鼓舞的消息,也悄悄在安徽广大农村流传:江泽民总书记派出秘书,一竿子插到最早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安徽省太和县。这位秘书在太和县的各处进村入户,所到之处,一概是认认真真地听,仔仔细细地看,边听,边看,边认真地往本子上做记录。临了,太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希望他能够谈一谈调研后的看法和意见,这位秘书却只是谦和地笑笑,说:“我的任务就是看,就是听,然后回去,如实汇报。”
  公元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最著名的“十三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这个《决定》,具体地提出了“三减”:减免贫困户的税费负担,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减少乡镇机构和人员的开支;明确提出了“五个严禁”:严禁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严禁在农村搞法律规定之外的集资活动,严禁对农民的一切乱收费、乱涨价、乱罚款,严禁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动用专政工具和手段向农民收取钱物;而且提出“两个加强”:加强领导,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
  《决定》特别指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对有些地方进行的负担分流和一些粮食主产区进行的税费改革探索,可以继续试验。”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第一次在“红头文件”中,对各地正在进行着的农村税费改革的试验,公开表明了肯定的意见!
  “十三号文件”下达的第十四天,即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温家宝便代表中央在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上,就农村税费改革的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
  他说:“行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中央认为,这项改革可以继续试验,但目前还不宜在面上普遍推广。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这项改革触及到了一些深层次的体制问题,涉及到一些重大改革方向,继续改革必须与现行的粮食购销体制和以农业税为主的财税体制的改革统筹考虑,这件事涉及面广,而且较为复杂,需要全面设计方案。试行工作要有领导地进行,已经批准开展试点的地方,要认真试好,并注意总结经验。”
  温家宝不但肯定了各地税费改革试点积累了有益的经验,而且精辟地指出这项改革触及到了深层次的体制问题,涉及到了重大的改革方向,因而需要全面设计方案。
  温家宝的这个讲话,高屋建瓴,振奋人心;他对农村税费改革的诠释,更是高瞻远瞩,人木三分!
  7是非功过凭青史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经国家主席江泽民的提名和与会代表的选举,朱镕基出任了国务院总理。
  在担任总理两个月后的六月六日,朱镕基签发了一项国务院令,发布实施《粮食收购条例》。
  早在四年前的一九九三年,朱镕基就过问过粮食的收购工作,不同的是,以前是通知,不遵照执行还只是工作态度或认识上的问题;这次却是国务院令,这就把通知上的许多规定,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不执行就是违法。并且,这次的《条例》,还特别增添了一些硬性的规定,制订这些新的规定,其目的,显然是为了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确保国家每年一千亿斤粮食的定购需要,并对国家粮食部门实行有效的保护。当然,它的意义,还远不止这些,因为《条例》上明确规定:除农业税外,粮食收购时“不得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这里指出的“组织”,显然包括各级政府;这里提到的“个人”,自然包括党政领导干部。新的《条例》无疑是想从“粮食收购现场”,对愈演愈烈的搭车收费现象予以坚决的狙击,从而彻底减轻农民负担。
  可以说,制订这部《条例》的良苦用心,是无可置疑的,却又是一厢情愿的。因为,当今农村基层税费的征收背景十分复杂,比如就像《条例》上提到的“统筹款、提留款”,这也正是国务院过去正式下文要求向农民征收的,而其中的许多费用本来就应该是由国家财政支付的,国家财政该给不给,这才造成农民负担,现在这许多十分具体的问题避而不谈,不去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却硬性规定乡(镇)村干部不得在收购现场坐收除农业税外的任何税费,这其实就把农村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推向了极端——要么就只有阳奉阴违,拒不执行你的《条例》上的规定;如果要执行,结果也只能是迫使下面更多地以“小分队”、“工作队”或是“突击队”的形式,甚或运用司法手段,挨家挨户上门强收强要。
  更为严重的是,这个《粮食收购条例》明确无误地指出,粮食的收购只能通过国家的粮食系统,而且要求粮食的收购,必须“户交户结”,资金又只能“封闭运行”,这就与各地正在试行的农村税费改革的做法有了无法调和的矛盾。
  当时,河北省还正筹划着要将公粮制改革的试点进一步扩大到全省去呢,作为这一课题组主持人的杨文良,正劲头十足地张罗着“河北省公粮制改革方案研讨会”。当他弄懂了《粮食收购条例》上的那些具体的规定后,等于挨了一记闷棍,他立刻意识到,这五六年来三任省委主要领导重视的,自己更是倾尽了大量心血的公粮制改革,即将中辍;全国所有的税费改革的试点也都不得不面临在一个早上完全停止的厄运。
  杨文良心急火燎地坐下来,把《粮食收购条例》反复地看了又看,试图从中找到对税费改革有利的字句。显然,他无法找到,不过他依然乐观地认为,从总体上和本质上看,公粮制的改革同《粮食收购条例》,都是为了规范农民的负担,确保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二者的关系并不是互相排斥,非此即彼的。
  于是,他连夜向省委写了一份专题报告:《公粮制改革试点应当继续进行》。
  但是,除了像他们这些对税费改革情有独钟者,其他人并不如此认为。就在杨文良将专题报告送上去不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金融贸易处也向省委书记程维高、省长叶连松和分管副书记赵金铎写了一份相反的报告,指出:“‘公粮制’和‘费改税’试点的做法,不符合《粮食收购条例》的具体规定,也影响到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针对上述情况,建议我省应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我们这个国家,在我们这种特殊的体制下,下级是必须服从上级,全党必须服从中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政令还是畅通的。正因为如此,河北省的主要负责人就不可能也不敢不执行中央的《条例》,于是,就只有放弃才刚刚推行的公粮制改革。
  省委副书记赵金铎,因为同时也兼任河北省县级综合改革小组负责人,他对公粮制改革给农村带来的新的气象,是十分清楚的,接到金融贸易处送上来的报告,心情是极其复杂的。就在前几天,他刚在杨文良起草的一个《河北省公粮制改革方案研讨会议程表》上批出“同意”两字,可是现在,他必须作出相反的决定。
  赵金铎在后来的一次会上曾这样说道:“河北省公粮制的改革可以列上十条八条的好处,但除农业税外任何税费不准代扣代缴这一条,是刚性约束,《条例》就是法规呀,在执行上打折扣是不允许的,我们只能和中央保持一致。但是停了公粮制改革,并不等于是否定了这项改革,只是因为它与《条例》有了抵触。”
  杨文良参加了这个会,赵金铎代表省委在会上的这番解释,他听清楚了,但似乎又变得更糊涂‘了。既然公粮制改革有那么多的好处,值得充分地肯定,为什么就一定要中止它呢?
  接下来,省长叶连松也批道:“全省都要统一按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执行”,还特别指出:“即召集省综改办、地税、粮食、农发行研究,并即联合发出通知,依法执行。”
  在叶连松作出指示的当天,综改办、财政厅:、粮食厅和农业发展银行四家就迅捷发出联合通知,要求各地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粮食收购条例》。
  杨文良几乎都要急疯了,就在四单位联合下发通知的同一天,他再次上书河北省委、省政府,要求就继续进行公粮制,改革试点的问题向中央紧急请示。
  也巧,这期间,国家计委的一个调研小组到河北省了解夏粮收购情况,回去后给温家宝写了调查报告。温家宝在调查报告上作出了这样的批示:
  “‘公粮制’问题可纳入税费改革继续研究,目前应统一执行《粮食收购条例》。”
  温家宝的指示其实是十分清楚的,他说了两层意思。作为国务院副总理,他必须强调由朱镕基总理签发的国务院令的严肃性,要求坚决执行《条例》;但过去他曾就高度评价过安徽、河北等七省五十个县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工作,现在,他的态度依然没有变,他对河北省搞的公粮制改革还是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如果我们再仔细地加以领会,就会发现,他在两者的提法上还是有区别的。他在“应该执行《粮食收购条例》”一句前面,加有“目前”二字,也就是说,作了时间上的界定,而提到税费改革时,则要求“继续研究”。因此,至少可以这样认为,温家宝主张在执行目前的《条例》时,不应该影响到对具有更深远意义的税费改革的试验与探索。
  遗憾的是,叶省长并没有全面地去领会温家宝指示的精神,便作出了措词更加严厉的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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