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人民说真话 作者:石野-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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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这一查就又是半年之久。2001年5月底,在三门峡市看守所南11室,因手挫伤写字不方便,高铁钢口述,别人代笔写了两封信,一封写给他弟弟,一封写给律师。在给弟弟的信中,高铁钢泣血告白:〃我是清白的、无辜的,我绝不会为了苟且偷生而蒙骗父母兄弟,苍天作证。我现在被套在恶人的诬陷和办案人员的逻辑错误、麻木不仁之中,死了都不知死于何人之手。我不能再沉默了,从今天起我要为自己的自由、尊严和权利而战!〃弟弟高武钢为哥哥聘请了当地知名的常金生律师。在给常律师的信中,高铁钢要求律师代理依法控告、申诉事宜:我已被羁押10个半月,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羁押期限最多是7个月,而现在已超过3个半月。
与此同时,他想方设法借来法律书籍,拼命看书。他把案件的经历写成了好几万字的《入狱纪实》、《苦旅》,又精心保存了所有的信件和材料。
到了2001年10月12日,刑警李文涛面有难色地告诉高铁钢,本来今天就放你回家了,你弟弟已请假来分局办取保候审手续,但是领导怕担责任不敢签字。
11月26日,高铁钢给常金生律师去信求援,再次要求见他。但总是无人出现。一直到了2002年5月23日下午4时左右,在江、高二人及其家人的不断控告申诉之下,在公安机关一直未能补充到定案依据的情况下,高铁钢在家人交纳了5000元保证金后取保候审,终于被年迈的父母接出了看守所。此时,高铁钢已被羁押了整整677天。三门峡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红超律师说,仔细算下来,高铁钢共被超期羁押419天。
半个月后,江建新也被取保候审。早在此前,江家的两条所谓吃人的狗在被关两个月,交纳了300元伙食费后,已经获得释放。但高铁钢和江建新后来了解到,当初警方在搜查江建新家时,王金梅提出一人在家住害怕,在三门峡又没有亲戚,想回老家居住一段时间,要求将自己所养的两条小狗放在警犬队代养几天,于是就将两条狗送到警犬队代管两个月。后来王金梅将狗领走时,交了300元饲养费,警方还给她出具了收据,这就是所谓的〃狗被抓进,关押两个月又被放出〃的真相。
但是,时任湖滨公安分局局长还在对外称,此案并没完,人肯定是他们杀的,只是证据不足,我们还会随时抓他们。
高铁钢出来了,可是平时最疼他的奶奶因为经受不住巨大的精神打击而去世了;母亲落了一身病,父亲一直为儿子的案子四处奔波求助;妻子与他离婚了,儿子因害怕受到报复,躲避在外地求学。
尽管重见天日,但摆在高铁钢面前的现实却那样难以让他置信:在他被羁押的677天里,紫薇阁酒楼被迫关门,房东整天逼着要房租;寄存在江建新家的6万多元私人财产早被王金梅卷走了。高铁钢咽不下这口气,〃我还戴着故意杀人犯嫌疑人的帽子,我要为自己的冤案平反,讨回人间公道!〃
高铁钢首先想到了控告不作为的律师。在看守所中,高铁钢曾经两次给那位常金生律师写信,但直到2001年12月19日常才出现。当高铁钢当面要求常金生代理控告贺大勇等干警违法办案及超期羁押问题,以早日恢复人身自由时,对方毫不理睬。与此同时,高的弟弟高武钢也多次找到常金生,要求他履行律师职责,但他每次都回答说他在尽力,后来高武钢到刑警队一问,常金生根本就没有来过。2002年8月28日下午3时,高铁钢诉三门峡市司法局、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常金生律师一案正式开庭。
在庄严神圣的法庭上,高铁钢宣读了自我辩护词〃历史将宣判我无罪〃:身为法律的维护者,正义的代言人,一个律师应该追求的是,在一案件中该说的有没有为当事人说,该做的有没有为当事人做。高铁钢坦言,打这个官司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回5000元的律师费,更重要的是把这个案件内幕揭露出来,唤醒人们的良心,让那些无良知的人受到法律的惩罚。
9月9日,此案被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制作成专题节目〃当事人缘何告律师〃,先后在河南电视台多个频道播放。此案最终以律师退还高铁钢诉讼费用而终结。后来,常金生这位曾入选《中华名律师辞典》的当地十佳律师,被迫在全市律师会议上做了检查。
当年江建新挨不住刑讯,招认了他和高铁钢共同杀人的经过,而出来后,为了讨回迟到的正义,江建新和高铁钢又同病相怜地走到了一起。他们分别印制了重奖寻人启事,四处寻觅〃狗黑〃和王金梅的下落。同时,他们向湖滨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案件诉状,控告湖滨公安分局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罪行。
高铁钢一次次地跑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政法委、人大、政协……但又一次次被冰冷地告知,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你还是犯罪嫌疑人,对于你的控告不予受理。
见在当地根本讨不回公道,高铁钢就决定进京上访。2002年10月16日,高铁钢和江建新第一次来到北京告状。两人在高检、高法、公安部、国务院信访办、全国人大信访办分别申诉了冤情。几乎与此同时,三门峡市公安局派出了大约40名干警、17辆警车,四处设点堵截。11月初,高铁钢被湖滨公安分局一位政委带人逮个正着,并将他带到三门峡市政府驻京办事处控制了两天。湖滨区政法委书记再三表示,一定要落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的批示,全力做好高铁钢的稳定工作,解决他的问题。谁知回到三门峡后,前来解决问题的人一个也没有出现,高铁钢反又被关到了湖滨公安分局上回关押他16个昼夜的会议室里面,再也无人理睬。之后,他又被拘留了15天。江建新也被监视居住。
时任湖滨分局局长的谭鲁生对江建新说:〃你去北京告我,又能奈我何?早晚还得到我这儿处理。〃
2002年12月4日,高铁钢、江建新打着写满〃冤〃字的横幅,在三门峡市街心花园拦住了前来视察〃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的三门峡市政法委书记等领导。在三门峡市委三楼一间办公室内,江、高二人向市政法委李主臣副书记递交了申冤材料,李答应转交他人处理。就这样,他们又等到了第二年的2月。此时万般无奈的江建新深感告状无望,心力交瘁,他到市政法委杨副书记办公室留下了声称两天后自焚的遗书后,也从此失踪了。
2003年3月4日,正值全国〃两会〃期间,高铁钢孤身一人,又来到北京告状。这次,他刚与王维忠等代表联系上,就被人盯上了梢。随后,他又被湖滨公安分局干警从北京强行带回了三门峡市。分局刑警三中队宣布:撤销对高铁钢的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2003年3月6日,高铁钢要求国家赔偿的请求被湖滨分局拒绝;4月14日,高铁钢国家赔偿的复议要求被三门峡市公安局驳回;9月28日和10月23日,湖滨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再次驳回了高铁钢的赔偿请求;11月10日,高铁钢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国家赔偿的申请;2004年1月13日,法院退还了申请书。高铁钢哪里甘心呀?在交织着希望与绝望的痛苦挣扎中,高铁钢借钱购买了一辆红色的二手夏利车,尽管外漆已经部分脱落,但车上的条幅格外引人注目〃男秋菊誓死讨公道!〃2003年年底的一天,高铁钢把车停在市委和市公安局门前,一共停了16天;正月十五闹元宵,他直接把喊冤车开上了庆典的观礼台;紧接着,他又把喊冤车开到河南省〃两会〃现场。时值河南省〃两会〃开幕,所有的代表都在注视着那辆车。高铁钢趁机把自己的材料和证据像雪片一般发给他们。
〃无条件停访息诉!〃终于,一直对此视而不见的三门峡市委书记下了批示。
2004年2月25日,在涉案三年半后,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给高铁钢下发了〃撤销案件决定书〃。我看到高铁钢递给我的这份决定书上称,因证据不足,决定撤销高铁钢涉嫌故意杀人一案。3月29日,分局又下发〃国家赔偿决定书〃,对限制高铁钢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数额为20
732元。4月29日,湖滨区检察院也作出决定,赔偿高铁钢因被错误批捕、超期羁押共计14429元。
9月16日,由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称,三门峡市公安局在行使职权时,对高铁钢在采取刑事拘留前限制人身自由2天,超期羁押417天,两项合计共计419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为了这一天,高铁钢几乎搭进了全部体力、精力和财力……
他后来对我说:〃我非常感谢王维忠代表。我出来后第一个找到的是他,为我呼吁最多的也是他。如果没有这位王代表的侠义心肠,没有他的大力关注,我这个案子也许不可能这么快就有反应。特别是,通过这几年的漫长维权路,通过打官司,我对不少法律条文也了然于心,知道该怎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撤销案件的这个结论,对高铁钢意味着什么?2004年4月,面对新华社记者的采访,时任三门峡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谭鲁生说:〃对高铁钢,意味着他无罪,现在疑罪从无,从司法解释,疑罪那就是无罪。这一点,我们实事求是地承认,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我们这是不对的,也承认这一点。要是说在办理这个案件当中,有什么问题,主要就是一个超期羁押问题,再一个就是说我们没有把他及时送到看守所。〃
三门峡市政法委副书记杨玉庆也这样称:〃高铁钢的案件已经撤销了,该赔偿的也赔偿了,我认为结案了。高铁钢的申请赔偿的问题,已经给予解决了。〃当新华社记者问到怎么看待高铁钢还在继续反映他的一些问题。杨玉庆回答:〃我不清楚他反映什么问题……〃
国内许多媒体认为,高铁钢创造了一个词〃中国式维权〃。〃中国式维权〃是高成本维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力量微薄的公民必须耗费惊人的时间、金钱、精力。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他们还必须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肉体损伤甚至于生命计入维权成本。高铁钢说:〃我就像一只皮球,在各个部门之间被踢来踢去。〃
由新华社主办的《半月谈》,第一次破天荒地用如此多的版面和篇幅来报道一宗普通公民的案情,其舆论监督自然引起河南省公安厅和省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河南省和三门峡市专门成立了两级联合工作组,负责妥善解决高铁钢冤案遗留问题。
2005年5月26日,《半月谈》又发表了2004年1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高铁钢冤案的反馈意见:
通过复查,我们认为,我们的工作确有一些疏漏,我们也真诚地接受你们的监督。
经审查,现有卷宗证据材料证明:以故意杀人罪逮捕江建新、高铁钢证据不足。一是高铁钢一直未作有罪供述;二是受害人张维光(即〃狗黑〃)的尸体一直未找到;三是证人王金梅说,她在江建新住处后屋见到张维光的尸体是用床单包住,并没有直接见到张维光的尸体,究竟是不是张维光的尸体,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本案应吸取的教训:一是对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