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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世界消失的民族-第6部分

小说: 世界消失的民族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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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巴比伦尼亚,诸神地位往往随着国家的兴起与衰落此起彼伏。塞姆人的太阳神沙马什(Shamash)司法律和公正,比苏美尔的太阳神乌图得到更广泛的尊敬。塞姆人重要的月神辛同样比苏美尔月神南那影响更广泛。巴比伦城神是代表木星的马尔杜克,原来影响很小,随着汉穆腊比王朝的日益显赫,巴比伦成为国家首都,他变成了众神之王。巴比伦的创世史诗的结尾部分专门记载至尊的马尔杜克的50个不同的神圣化身(如战斗者,创造者等)。后来,马尔杜克被尊称为“主”。波尔西帕(Borsippa)的城神水星那布,作为马尔杜克之子,其重要性也逐渐增加。继承了苏美尔宗教宽容传统的巴比伦人并不排斥异族的神,如加喜特时期的一对神舒古穆穆和伊马利阿在巴比伦人的宗教生活中也占据了一席之地。
  亚述的诸神与巴比伦尼亚的基本一致,只不过阿淑尔城的亚述国神阿淑尔取代了苏美尔的神王恩利勒成为众神之王。公元前900年后,萨尔贡王朝的亚述帝国在西亚的霸权地位使阿淑尔神的地位愈加尊贵。所有被征服地区可保留自己的地方神,但必须供奉阿淑尔神。另一方面,由于苏美尔和巴比伦文化的深厚影响,亚述人也信仰巴比伦的神灵。比如,沙马什和尼普尔的战神尼奴尔塔是亚述人重要神氏。公元前1千纪,波尔西帕的智慧之神那布在亚述人和巴比伦的宗教生活中占据同样重要的位置。无论是苏美尔人,巴比伦人还是亚述人,都相信世间充满了善神天使或恶鬼。带翅膀、人面的巨大石雕公牛和狮子作为天使的形象镇守在亚述宫廷的大门两侧。这种把守门户的神兽雕像经佛教和摩尼教由西亚传入我国,成为我国宫府、官宦和大户门前的一对石狮。恶鬼有两类:第一类叫做乌图库(Utukku),其中最重要的是幽灵(etimmu)和瘟疫(mantaru)。这类恶鬼无所不在,专干坏事:家庭争吵不休、兄弟反目为仇、动物染疾病而死都与它们有关;另一类鬼怪是身世凄凉、理想幻灭者或暴死者的冤魂,数目庞大。它们生前不满,因此死后继续作恶,折磨生者。在人们的观念中,恶鬼是神的惩罚:当一个人背弃了神,神也会抛弃他,将他葬送于恶鬼之手。 txt小说上传分享

五 消亡的自然神崇拜宗教信仰(2)
2。 宗教仪式
  宗教仪式作为人们宗教观念的表现形式,在两河流域人们日常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人们的节日和宗教仪式联系在一起。神庙是进行宗教活动的主要场所。早在公元前4千纪,两河流域就存在一些小型的神庙供祭祀之用。在苏美尔诸城邦的众多寺庙里,以乌鲁克的神庙最为典型,这座用类似马赛克的材料装饰表面的神庙占地80米×55米,可举行许多人参加的大型宗教活动。此后的寺院规模稍有节制,祭祀活动也随之而简朴。苏美尔人的宗教活动主要包括:供奉牺牲,宗教圣餐等等。在仪式上,祭司常常赤身*,可能是向神表明自己的清白。在苏美尔时期比较常见的宗教仪式是向神敬献石像和战利品,贵族男人和妇女把代表自身的呈礼拜状的石雕小像放在神殿的墙边,表示自己为获得神恩正在日夜祈祷。
  苏美尔人有许多宗教节日。拉旮什的古地亚王铭提到的一个宗教节日持续7天。7日之内,音乐声缭绕不绝,贵族不享有特权,奴隶在节日期间不会受到责罚,人人纵情欢乐。一些城市举行比较独特的圣婚节:国王和女神结婚或公主祭司与男神像约会,祝福人类和动物的生产繁殖、城邦富饶。
  巴比伦的宗教仪式在全国最大的神庙马尔杜克神庙主席举行。神庙的旁边高矗的巴比伦塔庙呈方形,共七层,底层长宽和塔高均为米。巴比伦尼亚最重要的节日是新年节。这个节日从1月的第一天开始,持续11天,举行各种宗教仪式。居丧的仪式纪念马尔杜克被困在阴间的苦难,祭司祈祷,歌队高唱赞美诗,吟颂创世史诗。净庙仪式中,祭司们清洗打扫马尔杜克的大庙埃萨吉勒(Esargil)并焚香。人民砍下公羊的头,用羊血涂抹寺庙的墙壁,然后将羊投入河中。这只替罪羊就带走了上一年人们的罪过。责打国王的仪式表达了塞姆人“王权神授”的宗教意义:首先国王必须将象征王权的权杖和剑等交还给祭司,祭司打国王一个耳光之后,权杖等物才交还给国王。这种看似污辱性仪式象征诸神的仆人——国王代民赎罪。全国欢宴当然是最后的仪式。
  阿淑尔城神庙建筑群的布局是以亚述民族神阿淑尔神庙和高大宏伟的塔庙为中心,月神辛和太阳神沙马什的神庙分立两侧,附近有祭祀天神安奴和风雨神阿达德的小塔庙,表现出了亚述地区和巴比伦尼亚地区宗教信仰的不同。关于亚述宗教仪式的文字记载不多。亚述祭祀中的供品一般采用羊羔,乳猪一类的幼畜。与巴比伦尼亚不同处是亚述的祭礼中有使用儿童作为祭品的现象,即由父母在神的面前将孩子烧死,以请求地府的神放弃家中病人,使他们康复。这种习俗可能受到叙利亚—腓尼基传统的影响。亚述的一种较为独特的国家宗教仪式是“替罪王”仪式。如果国王犯有某种应施以惩罚的错误,就将一尊王袍加身的石像放在王座上,代王来接受惩罚。当占卜中频频出现险兆、凶兆时,某个高级大臣就会被挑选出成为“代王”。这“代王”被认为可以代替真王接受神罚。“代王”并无实权,统治国家的仍是幕后的国王。当国王的惩罚期结束时,“代王”被废除,真正的王重新归位。新亚述时期的阿萨尔哈东由于体弱多病,曾经三次使用“代王”,自己隐姓为“农夫”。三个代王中,一个及时地死去,另两个被杀,都享受了国葬待遇。
  两河流域人们非常重视死后的生活,葬礼是非常重要的宗教仪式。国王与贵族葬礼很盛大,草率的葬礼被认为会给国家带来不幸。阿淑尔巴尼帕厚葬他的一名朝臣并说:“这天我的将军那布沙尔乌簇尔带着永不磨灭的光辉与命运之神相遇,他将永远躺在他喜欢的地方,不受打扰,得到安息。如果有人敢打扰在坟墓中休息的他,他的主人将心生愤怒,决不宽恕。”普通人的埋葬很平常,在简单的石墓表面开了一椭圆狭长的小口,尸体由此处塞入后封上口。
  

六 消亡的法律和立法理念(1)
在法律条文于公元前2000年出现之前,古代两河流域有不成文的口头习惯法。随着文明发展,口头的和书面的法律条文慢慢地被汇集起来成为法典。这些古老法典缺乏系统的整理,属于刑法,民法,商贸,租赁法等各范畴的条文交错地列在一起,法律条文基本上是以诡辩似的“如果”开头,例如“如果一个人犯了抢劫罪,他将被处死”。古代两河流域的法典都附有前言和后记。前言一般是讲颁发法典的王的权力来自神授,同时宣扬王的功绩,例如《埃什嫩那法典》就是以国王的赫赫战功作为前言的。法典后记一般是对改动或删除法律条文的人的诅咒,如《汉穆腊比法典》的后记写道:“如果有人不注意我写到碑上的话,抹掉我的判决,更改我的话,无论他是个王或君主或地方长官或是名人,愿伟大的众神之父安努,我的任命者,夺取他的王权,打碎他的权杖,诅咒他的命运!”
  1。 苏美尔语法典
  目前已知的最古老的苏美尔法典出自于乌尔第三王朝的创始人乌尔那穆之手。《乌尔那穆法典》大约有40条法律,对伤人、扣人质者处以罚款;对杀人、抢劫者、**者、不贞*处以死刑;对*女奴者,诽谤*、伪证处以罚款;规定了离婚、毁约费,财产损失等民事赔偿的数量。抄本残缺较大的伊辛王朝的《里皮特伊什塔尔法典》在民法,如婚姻、家庭、财产等方面也有较详细的阐述。如第28条规定:男人在妻子体弱多病时可以再娶,但必须同时供养两妻。包括出土于尼普尔的学生练习泥板的四件无名抄本,记录了关于损伤役牛和其他方面的一些法律,它们可能属于《伊辛法典》。
  2。 古巴比伦时期的阿卡德语法典
  《埃什嫩那法典》是第一部用阿卡德文颁布的法典,共60段,开首是税收的法律,之后提到船只、谷物、婚姻家庭、奴隶所有、人身伤害、动物役使、房屋建造等。全文对于执法者——法官没有涉及,而宫廷曾作为法庭被提到过一次。法典接受了苏美尔法典的惩罚传统,处死刑的法律很少,仅有5条,没有截肢、笞杖,流放这类刑罚。国家保护的婚姻必须订立婚约。
  集古代两河流域法律之大成的《汉穆腊比法典》是一部最完整、最系统的巴比伦法律文献。它可以说是两河流域法律制度的代表作。用典雅的古阿卡德楔形文字刻在黑闪长岩石碑上。碑上部浮雕表现主管司法的太阳神沙马什授汉穆腊比以法律的情景。两河流域在婚姻继承、妇女地位、公民对国家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法律思想在汉穆腊比法典的条文中都有详尽的阐述。与早期法典诡辩式的行文格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确定性的法律条文。法典分三部分:前言、正文和后记。正文部分为具体法律条文,约200个案例,大体上分为三方面。第1条至第41条法律条文属于刑法范畴:第1条至第25条是关于诬陷、伪证、法官枉法、偷盗、绑架、释放、藏匿、夺取公私奴隶、抢劫和国家赔偿、趁火打劫,刑罚多是死刑。第26条至第42条是关于国家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兵役法,属宪法和刑法范畴:耕种公田而拒服兵役的公民和营私舞弊的军官处以死刑;第43条至第282条多属于民法范畴,几乎无遗漏地涉及到古代巴比伦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租赁田地、果园的劳务、经济纠纷、实物租凭、商贸利润、托送、人质、债务、寄存保管、婚姻、继承、收养、人身伤害、医生和理发行业收费和赔偿、房屋、船建筑、牛和船租赁、委托放牧、雇工和工匠工资,奴隶买卖纠纷等等。对同一类型案件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处理体现了法典对待案例的精细精神。例如法典在涉及雇主把地交给园丁栽成果园时给出四种案例(法典第60条至第63条):

六 消亡的法律和立法理念(2)
如果一个人把田地交给园丁栽成果园,园丁栽成了果园,他可以用4年培育果园,第5年园主和园丁将平分(收获)。园主可优先选取他的份额;
  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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