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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部分

律政风流-第101部分

小说: 律政风流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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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因此,我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时,并不完全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可以说,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时,被害人是认可的,只是被告人不同意与被害人结婚,所以被害人才报案,所以,被告人北没有犯强奸罪。我建议,此案退回补充调查”雷鸣没有要求马上宣判被害人无罪,而是要求退回补充调查,给公安机关和批捕机关留了面子。
此案纯属侥幸,被告人没过几天就出来了,虽然案件没有结案,但往日雷鸣的名称又慢慢恢复了。


第151章 雄辩(中)
雷鸣喜欢吃米粉当早餐,这也是西江省的习惯。早上起来,到粉店吃三两米粉,然后才上班,即方便又经济。这天雷鸣为了赶到市中院开庭,六点多就起床了,但他经常去吃粉的店还没有开门,雷鸣只好到另外一条街找粉店,这家粉店生意很旺,雷鸣发现人太多正好要离开,店主说:“雷律师有急事就优先,我先煮粉给你,大家理解一下”几个排队的人也没什么意见。
雷鸣发现,他在武县到哪武县这巴掌大的地方还是有一些人气的。其实雷鸣自己低估了自己,他在县直部门、在县城几乎家喻户晓,因为武县本来就没几个律师,而雷鸣成功办了几件大案,让人们印象深刻,已经成为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
雷鸣在办案中,也注意宣传效果,如果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只要有一些旁听的人,雷鸣就尽量演说,让别人记住自己。
雷鸣也不是有强烈诉说愿望的人,曾经有一起借款纠纷案,雷鸣认定已经过了诉讼时限,他由始至终只说一个观点,就是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半句多余的话都没有,其它的情节都不再纠缠,让原先代理律师有力无处使,象铁拳打在棉花上一样,气得脸都黑了,最终当事人在法官的建议下撤诉!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让人捡漏,特别是刑事案件,更是难上加难。江宁市和武县的检察院、法院的水平并不是很差,每年在刑事案件上出错的机率也就是百分之三左右,象武县一年公诉的刑事案件也就200件这样,也就有5件案件让律师有机会抓住。雷鸣办了好几十起刑事案件,能影响检察院或者法院的案件也就四五件,其中就包括马一英的案件、何富龙的案件和那起强奸案。
对雷鸣来说,非刑事诉讼案就好办多了,至少他能挖掘一些新的观点,不会象刑事公诉案那样经常徒劳无功,只起到把关作用。最容易赚钱的则是非诉案件,有时候一场谈判下来,就有好几千收入,这对小小的律师所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但是这种机会太少了。
雷鸣认识到,律师办案,完全是一个水平加机遇的工作。没有水平或者没有机遇,就没有成名机会。因此,雷鸣在办案中,对于能让自己有利的案子,他都极度认真对待。
江宁城北日用化工厂是一个典型的乱引资案例。江宁城北日用化工厂是一家老厂,在工厂停产多年后,一个外地老板找到工厂,提出承包,但此公承包后不生产日用化工,而是生产地条钢,因为群众多次投诉,多次劝阻无效后,城区只好把工厂的水电停了、道路封了。
这个案子是十里亭菜市黄叔介绍过来的,雷鸣为调查取证费了不少周折,而财大气粗的城北区政府则请了省第一律师所的两名知名律师代理应诉。
这起案子似是而非的地方很多:老板承包的是大集体工厂,但协议上签字盖章的是城区政府;城区政府许诺的条件就是办地条钢厂,但却说明是日用化工……
雷鸣介入案件以前,老板就多次上访,要求政府补偿,而城区政府则威胁老板:你不依法办事,我们不处罚你算好了,是你违反法律在先,已经违约,政府不算违约!
雷鸣经过认真研究,决定代理这个充满风险的案子。法院的立案过程很曲折,雷鸣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雷鸣马上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太敏感,雷鸣只不过试一下法院的反应。
不曾想,这个小案开庭两天,让大家都累得不行。雷鸣首先抛出了协议性质问题,让对方律师措手不及。雷鸣的观点是这是一份有行政许可内容的协议,是行政协议,也是合作承包协议。对方律师咬定这是一份普通的合作协议,雷鸣质问对方:“城区政府是一级法人单位,但并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如果认定为平等主体间的合作协议,那是否视政府的行政为是越权经营”对方律师被逼得无路可走,心里一急,马上又说是行政合同,让法官也笑了。
雷鸣的第二个观点是:钢铁也是日用化工产品。这道理虽然有些牵强,但对方律师就是无法自圆其说,雷鸣说:“原告按照协议设定的条件进行生产,产品就是钢铁,按日用化工产品的概念,钢铁也是日用化工产品。”
对方律师则说钢铁并不在日用化工产品目录中,所以不能算日用化工。雷鸣反问:“那你的意思是说,被告人是否对概念理解错了”对方律师又否认了。
雷鸣的第三个观点是:被告人没有诚意履行协议,没有为原告提供承诺的条件,因此造成原告的违法,因为协议中说到“甲方为乙方提供办理相关证件的条件。
这一类案件,说到底是双方皆有责任:一方粗放型引资,一方粗放型生产,不出问题那是假的,问题的关键就是要找到一个台阶给大家下台。
雷鸣故意提出许多新观点,让庭审拖延时间。第二天,对方经过研究,又提出一些新观点:协议无效!因为政府没有权力签署协议!
雷鸣就是要追求乱,只要对方乱,就会有机会,雷鸣见对方抛出这个观点,马上质问:“你能确定政府的行为是无效吗?”
对方律师说:“就这个协议而言,是无效的”雷鸣说:“我需要被告代理律师确认:签署协议的行为是政府的行为吗?这个行为是无效的吗?”
对方律师只说:“就这个协议而言,是无效的”雷鸣转而向审判长说:“我提请合议庭注意,对方一直没有承认这是政府行为。”
这时,审判人员也提防雷鸣在挖坑,轻易不说话。
中午一休庭,城区代表就表示愿意调解,雷鸣也见好就收,没有提出赔偿要求,就是要求减少租金继续租用化工厂五年,并且可转租。
老板是想拿钱走人,他损失是100多万元,雷鸣计算,这五年的承租差价也就近200万元,他要是再不满足,雷鸣也没办法了。
城区政府经过研究,同意减少租金,至此,双方都有台阶下了。但城区政府的声誉一落千丈,不惹更多的官非,不需要赔偿,已经是很不错了。
说到底城区政府也妥协了,而雷鸣也成了江宁市商界的名人,商圈圈内人知道雷鸣开过公司,现在更多人知道雷鸣能碰硬,能叫板城区政府。
雷鸣觉得还不够,律师,靠的就是名气,他需要名气!


第152章 雄辩(下)
在何富龙的家里,何富龙、魏真铭、马一英和雷鸣坐在茶室喝茶聊天。雷鸣和杜兰的律师资格考试都通过了,杜兰出差在外,何富龙知道消息后,就请雷鸣来家里吃饭,叫魏真铭和马一英来陪同。
何富龙的家宴,酒菜自然不会差,何富龙也让司机把何真真接回来吃饭。何真真已经上了高二,就住校了。何真真知道雷鸣成了真正的律师,别提有多高兴了。吃过晚饭,又依依不舍地去学校上自习课了。
大家已经理解雷鸣重政轻商的选择,何富龙想用钱为雷鸣开路,把他调入好一点的单位:“雷鸣,想不想进好一点的单位?我有一些老战友,路子应该是有的,有一个姑娘,去年大专毕业,也进了市政府部门,大不了花几个钱,我们不缺少那几个钱”雷鸣之所以从上海回到西江,他从没想过自己过得浑浑噩噩,他曾经发誓,一定要混出名堂来!
雷鸣在律师事务所混,目的是要从政,如果不是政府的律师事务所,雷鸣不会呆下去。
雷鸣从心底看不起花钱铺路的人,但基层的艰辛实在是考验人,其实雷鸣也清楚,现在自己随便做点什么生意,也能过上人上人的生活,要是30岁以前没有作为,他可能不会坚持下去,转而主攻商业或者律师业。
四大金刚已经是一个不分你我的团体,雷鸣也不再掩盖,他对大家说:“我做生意,都没有以我自己的名义去做,你们应该清楚,我是一个有野心的人。我在上海谈过一次刻骨铭心的恋爱,但他父母嫌我是落后地方的农村人,又只有专科文化,所以把我排除了。女人我不缺,但我不能没有自尊,所以我回到西江,我不是来玩的,我是回来做大事的。当然从商也是正事,做律师也是正事,但我太爷要我非从政不可,成以我就得努力从政,说实在话,我现在不用手段,是想让自己走得远一点,其实我比谁都急,但没办法,再过两年,我要是还没什么起色再说吧!”
魏真铭说:“你早说嘛,以后商业上的事,我们不找你了,让你专心从政”雷鸣为大家倒上功夫茶,说:“律师事务所只是暂时的,以后国家不会设律师所,所以我不会做太久律师,现在做律师,是因为这也是干部,关键时候我还是会放弃这个行业的,什么事都可以找我,从政是没有专业的,经验是积累起来的”魏真铭说:“我不知道从政有什么好,象我这样自由不是很好吗?我有几个女人政府都管不着!”
魏真铭又和西江市一位干部好上了,双宿双飞,老婆有意见,但没办法,魏家老人说了:魏家大门是开着的,想走出去很容易!
说到底,是这个媳妇没给魏家添丁!
雷鸣笑着说:“从政是最累的,天天板着面孔,要是你们做生意我也不能参与,那也太无聊了吧?说不定以后不会做生意就不能提拔呢!”
雷鸣主意日益坚定,工作起来更加疯狂,只要是有价值的案件,雷鸣不计报酬,就是贴钱,他也要干!
接近年底,几起重要案件都吸引雷鸣。
其中一起案件是交通肇事案。雷鸣作为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发现不少问题。
被告是执B证司机,搭大客车时发现与司机是熟人,就说他已经得到驾驶证,可以帮司机开一段路,正好司机也累了,就让被告人开车,后来被告驾车与来车避让时,采取措施不当,车子冲下路基,死亡三人,重伤五人,轻伤数人。
作为被害人集体委托的代理人,在起诉阶段,雷鸣发现,这部车是个体出资购买,但入户则挂在县汽车站,汽车站与车主签订了承包合同,这才拿到路线牌,协议上约定:汽车的行车安全由原车主负全责。
被害人多次到车站索赔,但车站均以协议上约定汽车的行车安全由原车主负全责为由,拒绝赔偿。而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都认同了车站的说法,协议上确实白纸黑字地这么说的。
1997年,江宁市刚刚重视交通肇事犯罪的惩处,经验不足,以致很多案源流失。
开庭时,雷鸣提出三点意见:一、应该追加汽车总站以及总站相关安全监督责任人员的刑事和经济责任。因为按车管所的记录,汽车是总站的,洗车经营也是总站的,汽车总站以及总站相关安全监督责任人员应该对汽车及汽车的运行安全负责。符合《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该追诉。协议规避了法律规定,应该无效。
二、应该追加车主即行车司机的刑事和经济责任。车主与汽车总站签订了协议,对车辆及行车安全负有责任,但没有坚守岗位,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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