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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部分

末日博士鲁比尼的金融预言-第35部分

小说: 末日博士鲁比尼的金融预言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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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通常认为这种观点属异端邪说,而且非常危险。事实上,伯南克在他的事后辩护演讲中也明确拒绝了这种观点,他认为更好的金融监管为防止投机泡沫提供了“外科手术式”的方法。

我们认为,如果运用得当,货币政策将是控制资产泡沫和金融危机最有效、最有力的选择之一。在效果上,这不是外科手术,而是切中要害:货币政策能够对投机气氛产生广泛的系统性影响,进而在第一时间阻止泡沫产生。因此,这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备选方案。

接下来,本章对未来金融业的可能性变化和远景进行了描绘:除非决策者和政治家们认识到,解决全球性金融危机需要大智慧和彻底的变革,否则,就等于在国际金融体系这艘“泰坦尼克号”邮轮上简单地重新排列座次而已,死亡仍然不可避免。





杜绝监管套利


如果要使改革措施得以产生实质性的效果,那么监管套利就是决策者所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

你不可不知的危机名词

监管套利

当人们谈及新的金融监管准则,通常是指具体规则、指导方针以及旨在结束不良行为、鼓励稳定和防范危机的法律。这都很好,然而银行家和交易商们却总能想到各种有趣的方式去回避这些精心设计的监管条例,这就是所谓的“监管套利”。

在金融危机之前,普通银行得到了合理的监管,作为交换条件,它们可以从政府得到存款保险和明确的最后贷款人支持。然而这种交易对于喜欢自由和冒险的银行家们来说,却是令人窒息的。于是它们不断地将越来越多的银行业务转移到影子银行:这些机构的投资活动看起来和银行类似,但却不受监管。

在危机发生之后,有一种共识认为诸如此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即所谓的“影子银行”需要像普通银行一样受到监管。在金融危机中,它们中的大部分都曾得到政府前所未有的援助,而现在则是它们向政府偿还援助资金,俯首接受更多监管的时候了。此外,最近的金融危机证明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往往具有系统性影响:它们的失败会将冲击波传染至整个金融系统,这是它们应该受到监管的另一个原因。

这一切听起来不错,是吗?不幸的是,许多决策者从历史中吸取了错误的教训。他们关注这些像美国国际集团一样的巨无霸影子银行,认为只有大机构才值得监管。这种哲学也深深体现在当前一些公开讨论的政策建议中。例如,奥巴马政府金融监管改革的具体目标就是“系统性重要的金融企业”。

这种对监管规则的选择性应用将是彻头彻尾的错误:只会为更多的监管套利打开大门。这一次,金融中介又将通过瘦身变成不太重要的金融机构而摆脱新的监管。然而在总体上,这些小的、受较少监管的机构会对大的系统产生愈发显著的影响,它们的集体性破产事件也会带来相同的后果。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储贷危机中,约有1400家小型储蓄机构破产。单独而言,它们之中的每一个都不具有系统重要性,但是它们集体的贷款承销失败和损失却是具有系统性影响的。

基于这个原因,金融监管改革的新方案都必须无差异地涵盖一切机构,而不仅仅是那些被认为会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大机构。同一监管准则包括资本金要求、流动性比率、信息披露标准必须被毫无例外地执行,而不能因为具有系统性影响的机构才会产生潜在的系统性风险,而对它们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总之,金融监管不应有例外,否则会滋生更多的监管套利和更多的金融危机。

平心而论,近年来基于“自我监管”原则,监管套利成为一种容易操作的游戏。所谓自我监管是指监管者为金融机构提供一般性原则,并要求它们使用一定的模型和方式来满足这些原则标准。几乎不可避免地,这种被讥讽为“软接触”的方法实际上导致了更多的套利行为。

由于自我监管要求企业根据自己的条件管理风险,因此他们总是倾向于选择那些低估防范危机所需资本金的模型。

为了解决自我监管问题,监管部门应立即着手为所有金融结构化产品制定具体的监管准则。否则,监管将成为愚蠢的差事:一种金融产品的监管准则只不过迫使套利者在其他产品上寻找监管套利机会而已,因为金融工程师总能设计出略微不同的金融产品以规避法律约束。

然而在另一个层面上,过于具体的监管也可能没有意义:金融创新时刻在以惊人的速度发生着。这一点可以通过金融衍生品行业指南手册的无情增厚加以衡量。

1989年该书的原始版本(名为《掉期金融》)只有700页,而2006年的最新版本(更名为《掉期金融衍生品文库》)已经超过了5000页。

因此,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是极为困难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监管当局可以放手不管,回到那种通过设计一些原则,并相信金融企业的交易商能够自律的旧模式。相反,监管方的重要任务应是为金融系统的关键特征设计一系列稳健而简单的规则参数。例如,对绝对杠杆率上限应有清晰的设定。同样的具体化指标也适用于对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的要求。此外,按照惯例,应是监管者而非银行家拥有对规则条款的解释权。

然而,这也引出了另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如何管理监管者?什么样的官方机构应该承担这项职责?这些机构之间如何协调一致?这远非一项具体改革措施所能解决的问题。





实施与协调


在美国,承担金融体系监管责任的联邦和州一级的监管机构令人眼花缭乱。一个多世纪以来,这些监管机构的演变过程也同样混乱不堪、充满随意性。

我们就从州级监管机构开始。在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50个州都成立了各自独立的州级银行和保险委员会。这些机构以不同的方式运作,在其管辖范围内对州立银行和国家银行行使不同程度的监管职权。许多州级监管机构还拥有类似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证券监管机构及信用社监管机构。所有这些监管机构在经费来源、复杂程度和它们负责执行的规则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

美国联邦监管当局则凌驾于这些分散的州级机构之上,有时候它们共享监管权力,而在另外一些时候,联邦机构则跨越州级部门独自行使监管职责。美国联邦监管机构数量之多令人吃惊,美国货币监理署、美联储、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以及其他的许多机构都包括在内。这些监管机构在同一范围内行使多头监管,职责重叠严重。然而,似乎这些还不够混乱,美国还拥有许多政府批准成立的民间监管机构,它们负责向政府谏言,为金融机构设立规则,甚至直接管制它们的会员机构,例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FASB即是这样的民间监管机构。

在某种程度上,这样一个东拼西凑的结构安排是美国联邦制度的自然产物,在整体上刻意划分了州和国家的权利。同时也反映了罗斯福新政时期的监管思路,该思路促进了政府机构的实质性扩张,使得监管权力在多个机构之间划分。多年来,随着新的金融公司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增加,这种监管体系所固有的缺陷和无效性也与日俱增。近年来,那些旨在放松金融系统监管的各种“改革”则制造了其他一些新的问题。

尽管存在这些问题,许多决策者却在为这个重叠和分层的监管体制辩护。他们认为许多不同的监管机构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从而使最优监管实践得到最广泛的应用。不幸的是,金融公司并不会寻求最佳监管,它们只会寻求最少的监管,或者寻找那些对银行核心业务活动不予限制的监管。

如果银行不能选择谁来监管它们,那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但在现行制度下,它们确有选择,这取决于它们以什么样的方式成立公司。例如,一家商业银行可以选择在某一特定的州级法律而非联邦法律下获取执照,这样就可以选择是否要成为美联储的会员银行。这些选择在事实上决定了它是否接受货币监理署、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而在对州级监管机构的选择上,则更不在话下。

当然,这些选择并不是随意的。比如,大量证据表明,美国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改变监管的司法管辖区来承担更多的风险。这并不奇怪,银行的目标是寻求收益最大化,它们没有理由自觉服从于那些可能使它们处于竞争劣势的规则。因此就有了“竞次”比赛,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会寻找最少的监管。

近年来,监管机构自身也加剧了这个问题。这是因为,如果银行选择它们自己的监管者,并倾向于选择实施最少监管的部门,那么许多更严格的监管机构会发现它们的势力范围受到了侵蚀。况且一个没有监管对象的监管机构是没有理由存在的。这意味着监管者有充分的激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进入他们的监管领域。在这里,我们再一次看到了“竞次”比赛,这就是选择悖论或监管悖论。

2009年,奥巴马政府提出了一项严格的金融监管改革政策。其中包括设立三个新的联邦监管机构:其一是金融服务监理署,将充当超级监管者,负责协调各监管机构,消除监管漏洞,并且致力于识别那些可能对金融体系构成系统性风险的机构;其次是国家银行监管局,负责监管所有持有联邦牌照的银行;三是国家保险局,负责监管保险公司。

这个提案中的某些政策可能会在2010年获得立法批准。但令人忧虑的是,目前的提议没有解决州级和联邦监管机构混乱的根本问题,只是额外增加了监管机构或者合并了其他结构,但是最终的实际效果会很有限,目前的混乱局面也很难改观,尽管增加了一个“委员会”来收拾这个烂摊子。

然而可以确定的是,这非常符合金融业的利益。如果说我们能从过去的几十年经验中学到点什么,那就是金融业正是在当前这种监管架构下茁壮成长起来的。因此,维持现状非常符合它们的利益,这可以为之提供足够的监管漏洞以逃避有效的监管。

说到改革,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这个组织成立于1997年,并在单一架构下有效地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制度。该局负责银行、保险公司、证券、衍生工具甚至抵押贷款的监管。最终,不同部门的监管者问责于同一领导层,理论上这种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系既可以防止套利,也可以阻止金融公司随意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监管方,而这些问题恰恰是在美国这种分散的监管系统中存在的弊端。

美中不足的是,为了确保这种总揽全局的权力,金融服务局甚至取消了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责任。这是一个潜在的问题,历史上,作为最后贷款人,英格兰银行一直保留着对银行和其他“系统性重要”的金融企业的监管权力。如果中央银行要放弃这个权力以维护金融服务局的权威,那么当务之急是,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要协调行动并保持适当的信息交流。

尽管如此,相对于监管权力分散于多种竞争性机构的美国模式,英国FSA模式是上选之策。因为联邦和州政府之间分享权力的悠久传统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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