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25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禁止是企业为了保证其营业上的利益和竞争优势,对员工的择业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避免了因员工离职后加入竞争对手而对自己造成不利影响。
履行竞业禁止协议后,员工因不能从事自己擅长专业或所熟练的工作,收入和生活质量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从公平角度出发,企业会给予劳动者合理补偿,以适当弥补员工由于不能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所造成的损失。竞业补偿根据每个员工和企业情况不同而不同,没有统一的数额标准。例如广东珠海曾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但是,具体如何计算没有统一和权威的标准,应以双方协议为准。
竞业限制一般为两年,但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如果员工接触到单位核心商业秘密,而且该秘密系单位重点保护的、具有重大利益的商业秘密,而且该秘密泄露会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时,单位可以与员工签订长期或终身的竞业禁止合同。如可口可乐公司可以与掌握可乐配方的员工签订这种合同,但这只是少数特例。
还有一种与竞业限制相类似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脱密措施。脱密措施,指的是用人单位依法针对保密要求采取的措施,包括对需保密资料的封存和需保密岗位的变换。设置脱密期的意义在于: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可能会在脱密期内被公开,从而不再是商业秘密。即使未被公开,由于用人单位业务的不断发展,在脱密期内可能会有新的商业秘密的产生,这些新的商业秘密会更有价值,原有的商业秘密便会在脱密期内降低价值,即使被泄露,也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过大的经济损失。
竞业限制与脱密措施都是企业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而制定的,有的企业在应用时选择两种方式共用,认为这样就等于是为公司的商业秘密上了一道双层保险。
金先生是上海一家软件公司开发部门的工程师。2002年7月进入这家公司上班时曾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中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两年内不得自营或到同类竞争企业中工作”,并约定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补偿。同时,金先生还和公司单独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该协议中约定若金先生提出辞职,需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2008年金先生因家庭问题,要举家搬回北京,于是向公司递交了辞呈。在递交辞呈后,公司告知金先生在六个月后才能离开,并且在两年之内不得自营或是从事同类的工作。
金先生理解公司为保护商业秘密而采取的措施,但根据他的了解,自己虽然签了两项协议,但不必同时履行两项,只需履行其中一项即可。金先生把自己的要求告知了公司,但公司却表示,金先生已经和公司签订了合同,就应该两项都遵守。
金先生这时候犯难了,自己究竟该遵守哪一条,还是按公司说的两条同时遵守?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根据此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可以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相关的协议,约定采用“竞业禁止”或“脱密期”的办法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竞业禁止是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才产生的,其前提是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且期限不得长于三年;而脱密期是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前即存在的,其目的是让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脱密期不得长于六个月。
虽然两种方式各有不同,但只要是双方合意的结果,都是合法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方法并不能同时共用。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由此可得知,脱密期与竞业禁止二者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只能择一使用。作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两种手段,都是对企业有利的,所以不可能给企业双重保护的权利而忽视对员工利益的保护。因此,实践中,企业应当权衡利弊选择一种方法使用。
虽然金先生和单位约定了两年的竞业限制,同时又约定了六个月提前通知的脱密期,但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该款规定中可以看出,金先生和单位既然约定了竞业限制就不能再约定提前通知期(即脱密期),也就是说金先生关于脱密期的约定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因而该约定无效。因此,金先生只需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即可。
法律课堂:
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一旦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其损失动辄上千万元。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有些企业的商业秘密价值甚至占企业总资产的30%,商业秘密的价值及重要性可见一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形成和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直接催生了人才的自由流动。俗话说:“人往高处走”,为高薪、为发展、为了一个顺心的工作环境而“跳槽”的大有人在,企业员工跳槽,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常见的现象,这也成为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最常见诱因之一。西方商界有这样一句格言:“公司最大的敌人不是竞争者而是公司内部职员。因为从竞争者那里失去的只是利润,而从不忠实的雇员那里失去的将是真正的财富。”因此,企业强调员工的忠实义务、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对将要辞职的员工采取脱密措施便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必然选择。
虽然竞业禁止与脱密措施的实施在某些方面束缚了员工的发展,但它的实施降低了企业因员工跳槽而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增强了人们的诚信意识,同时也保证了人才的合法流动,从这一角度来看,它的存在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保护作用。
第七章
有多少爱可以重来
——婚姻家庭法律常识
你的婚姻你做主——婚姻自由
刘某和丈夫离婚后,与女儿小丽相依为命,刘某省吃俭用,供小丽读书。毕业后为照顾母亲,小丽回到该县政府做了一名公务员。因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当地税务局工作人员王某,两人一见如故,随着交往的频繁,逐渐产生了感情。一次,王某说起自己家族的往事,小丽这才发现,原来自己与王某属于远房的亲属关系,若论辈分,小丽还算是王某的长辈。小丽对此很烦恼,但王某的一席话打消了小丽的顾虑。王某说:“我们之间也不算是近亲,即便真要算起来,在六代以内都找不到共同祖先,如果因为这个而烦恼,岂不是太不值了?”
对此事小丽不想向母亲隐瞒,便告诉了母亲。刘某听说后感觉非常别扭,她告诉女儿,自己不喜欢两人之间的关系,希望两人分手,但小丽并未同意。几天后是刘某的生日,刘某的兄弟姐妹都来给她祝寿,吃饭时,大家又聊起这件事,刘某的姐姐说:“这不是胡闹么,传出去别人会怎么看我们家!”刘某受不了这种说法,要求小丽发誓不再和王某往来,否则,宁可打死她也不会让她给刘家丢脸。小丽是个倔脾气,死活不依。刘某一怒之下,暴打小丽,一时失手,将其打成重伤,经医院抢救才得以恢复健康。康复后的小丽说:“不希望追究母亲的刑事责任,只希望母亲能够同意自己与王某的婚事”。
生活中,很多父母都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人物品,对孩子的任何事情都去干涉。殊不知,有些事情,父母如果强加干涉的话,就构成了犯罪。比如例子中刘某的行径就构成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自由是由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父母,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为,如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
刘某因传统观念作祟,以暴力阻止女儿的婚姻,并致女儿重伤,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刑法上的告诉才处理,是指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才能管辖和受理,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权进行告诉的人不告诉,司法机关则不能管辖和受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是婚姻家庭犯罪,由于对犯罪行为的刑事追究或对行为人的处理往往涉及被害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允许被害人权衡利弊,做出是否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
由于本例事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小丽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所以对刘某的伤害行为可以不予追究。
在本例中,刘某坚决反对女儿的婚事,是因为刘某跟王某的家庭中存在着一定的亲属关系,刘某认为小丽和王某的结合属于近亲结婚,有悖常伦。那小丽和王某的结合属于近亲结婚吗?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其中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而旁系血亲是指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在确定亲属之间血缘关系远近时,中国古代的亲等以“服制”为标准,我国现行的亲等计算法以“代”为划分依据,以自身为一代,向上和向下扩展,如父母是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
本例中小丽和王某既非直系血亲,也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所以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对象。如双方完全自愿,符合法定婚龄,无禁婚疾病,则完全可以结婚,任何人,包括双方父母都无权干涉两人的合法婚姻。
法律课堂: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