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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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最有力的武器,当公平交易权被侵害的时候,消费者一定要学会利用好这把利剑,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受尊重权
人是社会的根本,人们受尊重的程度也是社会发展的标志之一。我国大力倡导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正是这一观念的体现。但是,有一些人对人的受尊重权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比如,消费者去商场购物却遭遇强行搜身。
2006年10月,王某夫妇到某商场购买服装。离开时,售货员声称商场内商品发生丢失,怀疑他们将新买的服装穿在里面并未脱下为由要求王某夫妇留下。为了澄清事实,王某夫妇只得忍辱让商场售货员对其进行搜身。结果售货员未查出所失商品,随后又将他们二人带到办公室,由商场保安对他们盘查约两小时才让他们离开。
王某夫妻曾向售货员、保安表明:自己并没有拿商场的衣服,并指出商场售货员及保安盘查顾客的做法是错误的。王某的妻子当时正值哺乳期间,遭遇此事故,精神压力承重,导致母乳断竭,对母婴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王某夫妇向商场交涉,要求适当损害赔偿,商场不予理睬,王某夫妇遂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商的人都知道一句话“顾客就是上帝”,但如果遭遇到这种情况,顾客这个上帝还真是有点累。此时,作为“上帝”的你是否知道商场的这种做法侵犯了你的受尊重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简称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格尊严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构成部分,对人格尊严的侵犯也就是对人格权的侵犯,侵权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在消费领域对人格尊严的侵犯是很常见的,例如,有些商场的售货员或是高级消费场所的服务员以貌取人,歧视消费者,规定“丑女禁止入内”或是“衣冠不整禁止入内”,有的消费者在商场或是超市受到无端怀疑、盘查,甚至搜身、限制人身自由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除了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有权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实践中,无论报警器是否报警,商家均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和其所携带的包、物品。如果确有嫌疑,应当报请当地公安机关来处理,商家不得自行搜查,更不能采取侮辱、非法拘禁、殴打的方式来对待消费者,否则将构成对消费者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的侵害。
商场的售货员怀疑王某夫妇偷穿了商场的衣服,但并未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法定机关处理,而是在公共场合盘问,并对其进行盘查和搜身。商场工作人员的这种行为损害了王某夫妇的名誉,同时也侵犯了王某夫妇的人格尊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是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商场工作人员的行径侵犯了王某夫妇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商场应为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王某夫妇公开赔礼道歉,而且王某的妻子由于受到了惊吓而导致母乳断竭,对母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商场还应给付王某妻子精神伤害抚慰金。
法律课堂:
尊严,通常与人格的尊重相联,以相互间的尊重为前提。尊严,是人的一种情感需要,不容冒犯。现代社会,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人格尊严权。任何人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冥冥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需要得到他人的尊重,任何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法律赋予公民依法保护自己人格尊严的权利,如果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害,一定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欺人只能一时,诚信才能长久——价格欺诈
节假日里,商家的价格促销让人眼花缭乱:满200送100、满200减100、全场5折、买一送一、积分返利销售……面对让人心动的价格,精明的消费者也会在各商家间比较,争取买到最划算的商品。有时候高高兴兴采购后,人们心里一盘算,却大呼上当,原来所购打折商品竟然要比正常价格高。很多人都有购买商品后发现价格高出正常范围很多的经历,大多数人的选择是交涉无效后自认倒霉。但从事媒体工作的消费者王先生没有选择沉默,而是一纸诉状将售货方告上了法庭。
2006年4月4日,王先生准备买一台笔记本电脑。在某大厦的电子市场,王先生看到某品牌的电脑正在进行促销活动,在一位业务员的推销下,他以9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型号的笔记本电脑。但事后才发现自己买的这台电脑在该电子城的售价原本就为9000元。
王先生说:“这是明显的价格欺诈。”随后,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了法庭,要求商家按照“退一赔一”的规定赔偿自己的损失。但该电子城却认为:该电脑的实际价格是12000元,但在促销之前一直是以打折价9000元销售的,因此该电脑按9000元促销并没有虚构原价,因此不构成价格欺诈。
那该电子城究竟有没有价格欺诈?王先生的要求能不能实现呢?
要了解什么是价格欺诈,就要首先了解什么是欺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也就是说,欺诈的构成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一方当事人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
(2)另一方当事人因为对方的行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做出错误的决定;
(3)欺诈行为后果比较严重。
欺诈在民事活动中广泛存在,比如广告欺诈、合同欺诈、质量欺诈、价格欺诈等,它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民事活动秩序,所以欺诈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消费欺诈是欺诈行为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可以看出,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的,应该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即我们常说的双倍赔偿责任。
价格欺诈是消费欺诈中的一种主要形式。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商品的价格包括商品的原价、现价,商品原价在争议处理中很重要。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解释,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虚构商品原价促销,是商家常用的一种促销手段,商家的这种行为使消费者错认为商家真的会大幅度让利,从而积极购买商品。虚构原价促销不仅使消费者陷于错误认识而做出错误的消费决定,并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家是否存在“虚构原价”,我们应该怎样进行判断呢?这就要看商家打折时所声称的原价与商品的实际原价之间的关系:如果商家所声称的打折时的原价比商品的实际原价高,商场就构成虚构原价,因而构成价格欺诈。例如,本案中,商家声称该电脑的原价为12000元,9000元是电脑在促销之前的打折价。也就是说,电子城在进行促销活动之前,该电脑的售价就为9000元而非12000元。根据发改委关于原价的规定,可以得知该电脑的实际原价应为9000元而非12000元,所以,商场在促销时声称该电脑的原价为12000元,构成了虚构原价打折的价格欺诈行为。
那商品原价由谁提供呢?《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可见,商家有义务提供商品促销前的价格,如果商家不能提供商品原价,法律将直接认为商家促销时所标的原价是虚构的,商家的行为构成“虚构原价打折促销”这种价格欺诈行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该电子城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商家应该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
法律课堂: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得知,商家虚构原价打折促销构成价格欺诈的关键在于商家虚构了原价,而不在于促销价格比促销前的实际价格高。虽然“虚构原价打折”这种价格欺诈行为要承担很重的民事责任,但是许多商家见利忘义,不惧法律的严厉惩罚,不惜以商业信誉为代价,仍然以虚构原价的方式进行促销,获取不正当利益。面对这样的现实,消费者在商家打出让利促销广告时,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进行理性消费,千万不要被商家的促销热闹场面冲昏了头脑,掉进促销陷阱。
第六章
温水煮青蛙
——职场法律常识
没有永远的“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终止日期,即合同终止日期不固定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没有明确终止日期,并不是说劳动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间,而是合同的终止时间不确定。由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或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劳动者就可以在一个单位工作至退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合同。
然而,在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实际应用中,一些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如果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就进入了一个“永久安全”地带,便可以无所顾忌,为所欲为,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