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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17部分

小说: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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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浮动抵押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固定抵押,它不以特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财产之上设立的抵押,其主要的特征为:
    1.标的属于抵押人现有或将有的全部财产。
    2.这些财产在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
    3.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将来会采取某种动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继续经营。
    浮动抵押的优势在于:首先,扩大了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范围。浮动抵押是一种以将有和现有财产为标的的担保物权制度,区别于以往的以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的标的。其次,浮动抵押人拥有对被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能够兼顾正常经营和融资的需要。再次,实行抵押权时,由于接管人制度的存在,可以保持企业的整体存在,不至于被迫出卖、拍卖企业,能够充分发挥企业的价值。
    浮动抵押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主体未做限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都可以采用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
    2.浮动抵押的客体是动产。
    3.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浮动抵押须有浮动抵押合同。
    4.登记对抗。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浮动抵押担保制度的规定有一定的目的和意义。
    首先,浮动抵押制度有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尤其是广大中小企业,从而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浮动抵押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抵押人可以利用其现有的和将来拥有的财产进行抵押,这对于一些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十分重要,它们可以充分利用浮动抵押获取企业发展壮大所必不可少的资金。
    其次,浮动抵押有效地简化了抵押手续,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降低了抵押成本。在进行浮动抵押的时候,当事人只需要制定浮动抵押的书面文件并进行登记,不需要制作公司财产的目录表,也不需要对公司财产分别进行公示。同时,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新取得的动产,不需要任何手续就可以成为浮动抵押的标的物。
    再次,浮动抵押制度最大的优点就是,如果没有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抵押人在日常经常管理活动中,可以对其设定抵押的财产进行处分,抵押权人不得干预。这种规定有利于提供抵押的民事主体进行正常的商业活动。
    浮动担保制度的确立,一方面促进了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也必将为我国企业等市场主体拓宽融资渠道,推进经济继续飞速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法律课堂:
    浮动抵押扩大了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范围,同时,即便是财产抵押出去了,仍可以照常经营。企业用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抵押,大大拓展了企业的融资能力,特别是对于一些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浮动抵押制度为它们创造了有利的发展条件。另外,浮动抵押还可有效地避免抵押物在抵押过程中的贬值问题。相对于传统抵押方式,浮动抵押更有利于实现企业和银行的“双赢”。
    扰乱公平竞争的商业“潜规则”——商业贿赂
    夏某是某商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该商厦经营的某商厦是向个体经营户出租经营摊位的商场。在经营期间,为促使导游引导外地来此旅游的游客到其商厦购物,夏某规定凡导游带领游客到商厦购物的,按游客人数给付导游和司机一定金额的“导购费”。
    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后,认为夏某为促进其商场商品销售,用现金贿赂旅行社导游及司机,让导游及司机带游客到商厦购物,夏某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商局于2002年11月22日对夏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立即停止商业贿赂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夏某对该处罚不服,于2002年12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法院一审认为,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处罚,工商行政机关所做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工商局做出的对夏某的处罚。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商业贿赂有严格的构成要件:
    1.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2.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
    3.商业贿赂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本案中,夏某负责的物业公司实施了暗中支付导游和司机的“导购费”,即“回扣”。
    回扣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1)现金回扣,卖方从买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在账外返还给对方;(2)实物回扣,如给付对方高档家用电器等名贵物品;(3)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如为对方提供异地旅游等。
    商业贿赂排斥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经济道德准则,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本案中,夏某向导游、司机支付“导购费”的目的即是为了引诱交易,促使游客在其商场购物。虽然游客购买的商品并非夏某的,但商场顾客和交易量的多少直接影响着夏某的利益。商场顾客越多,交易的可能性就越大,商品就可能卖得多、卖得快,相对来说摊位就容易出租,租金也会水涨船高,夏某也就能收取较多的管理费,夏某物业公司经营效益就得以提高。采用这种不正当的竞争方式诱使游客到其经营的商场购物,就使其他商场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定商业贿赂的,也就是说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经营者不是通过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降低成本,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那么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业贿赂行为中构成犯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贿赂中行贿者的动机是谋取商业利益,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蔓延开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严重的危害。
    1.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2.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同时,商业贿赂盛行所导致的官商勾结和结党营私,诱发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妨碍和谐社会的构建。
    3.商业贿赂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了国家和群众的负担。
    4.大量的商业贿赂使国家的税收大量流失。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的损失,形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据有关部门预算,仅在全国药品行业,由于商业贿赂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入的16%。
    5.商业贿赂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诸多有关假冒伪劣产品案例表明,它们之所以能在全国通行无阻,其主要法宝就是在其经营中大兴商业贿赂之风。
    法律课堂:
    商业贿赂是扰乱公平竞争的黑手,是培育政府官员贪污腐败的温床,对市场经济和国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无一利,绝非经济发展的润滑剂。不及时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将使市场经济长期陷于不公平竞争中,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还将导致社会道德腐化堕落,根治商业贿赂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通用汽车救赎之路——破产保护
    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美国汽车业巨头通用汽车公司于美国东部时间2009年6月1日上午,正式向位于纽约曼哈顿的联邦破产法庭递交破产保护申请,正式进入破产保护程序。这家曾与美国文化水乳交融的“百年老店”,如今将作为美国迄今为止最大的制造业企业破产案写入美国历史。
    正式申请破产保护的通用汽车公司确定了将于2011年年底前关闭或停产的14家工厂名单。通用同时还宣布,2009年12月份将关闭3家零部件配送中心。
    2009年7月10日通用汽车公司在签署完出售资产的文件后,于当地时间10日上午宣布已经脱离破产保护,新的通用公司因此诞生。
    通用公司首席执行官韩德胜当天在底特律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对于通用来说这是令人振奋的一天,通用公司已走进了一个新的时代。他表示,通用公司将更加努力,争取在2015年之前还清政府援助通用的500亿美元的贷款。通用公司完成了向新通用公司的资产出售,而新通用在出售程序完成之后立刻开始运营。新通用将会获得原公司最优良的业务资产及其在美国本土外的业务,包括亚太区其他业务。
    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做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这就是破产保护即重整的概念。
    那么,企业能否通过重整而“浴火重生”呢?这取决于重整计划能否获得债权人和法院的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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