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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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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人身伤害而判定余某的行为为抢劫罪的。
    法律课堂:
    虽然抢劫和盗窃都构成侵犯财产罪,但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酒将人灌醉或者麻醉抢劫等)抢劫公私财物;而盗窃罪是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由此可见,是否构成抢劫罪,关键看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进而使人的意志受到恐吓、胁迫或丧失反抗能力,如果没有,就不认定为抢劫罪。同时还应注意的是,要从犯罪的动机、目的入手,更重要的是从犯罪现场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案件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枉不纵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失。
    讨薪有理,绑人犯法——非法拘禁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因为债务问题得不到解决而采用非法拘禁的方式来逼迫另一方还债,有的甚至还会造成被非法拘禁人的人身伤害。其实这是最不明智的举动,尽管讨债有着足够的理由,但也要依法办事,不能感情用事,仅凭一时的冲动,做出法律不允许的事情来,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2008年5月,为了拿回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4300元,李某和其小舅子上演了一出绑架戏。
    重庆人王某在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沙锅村做包工头。2008年4月27日,一名男子来家里找他,王某跟妻子赵某打了个招呼后就跟着离开了。
    半小时后,赵某的手机显示是丈夫来电,接通后却是一名陌生男子的声音,男子声称其丈夫在他们手上,让她拿两万元来赎人。冷静下来的赵某随后拨通了报警电话。
    警方经过精心策划,让赵某在大观路上一医院大门前的值班岗亭下等待交接。随后,在一辆蓝色微型车上警方将几名嫌疑人控制住,并在车内搜出四把长1。5米、宽10厘米的砍刀,但车内并没有王某。
    就在民警与赵某担心打草惊蛇,为王某的生死担心时,从棕树营派出所传来王某已被嫌犯释放的消息。原来,看押王某的另外三名嫌疑人当晚开着一辆白色微型车,看到去碰头的同伙被抓,不想惹祸上身,于是把王某带到附近的一条巷道揍了一顿丢下后扬长而去。
    经过警方的了解,本次绑架事件的主谋是曾帮工头王某打工的农民工李某。包工头王某拖欠了李某4300元工钱,李某多次找到王某讨要工资,但都被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此事被李某的小舅子得知后,他当即表示要叫几个朋友帮其出口气,要回工钱。之后,便上演了这一幕。
    最后,七名嫌疑人以涉嫌非法拘禁被刑拘。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是一种常见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它往往跟一些债务纠纷纠结在一起,在削弱法律权威的同时,很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成为了又一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2004年元旦,当人们还沉浸在节日的欢乐气氛之中时,安徽省明光市公安局接到市民报警,在绿园小区内发现一具男尸。经调查,死者是在上海从事油漆生意的刘龙刚。
    2002年6月,刘龙刚认识了来上海打工的湖北籍女子陈会平,由于刘龙刚人长的比较帅气,又能说会道,很会讨女孩子的欢心。很快,两人便建立了恋爱关系。当时陈会平已在上海工作多年,小有积蓄。在与陈会平恋爱期间,刘龙刚编造了各种理由借用了陈会平8万元钱,但由于此人好赌钱不久就被挥霍一空。日子久了,刘龙刚的本性逐渐暴露出来。
    2003年10月,彻底失望的陈会平,决定和刘龙刚一刀两断,并且要追回自己曾经借给刘龙刚的8万元钱。但由于当时没有钱,刘龙刚便给陈会平写了一张欠条。
    2003年11月底,刘龙刚仍然是分文未付。期间,陈会平多次找刘龙刚讨要欠款,但都被其以各种理由推诿。为了尽快要回借款,陈会平没有想到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想起了自己所谓的江湖朋友王小胜。
    2003年12月28日,在和朋友王小胜商议后,陈会平将刘龙刚骗至上海,约在某超市门口见面。在出租车内,王小胜和其朋友陈克军向刘龙刚索要其欠陈会平的八万元钱,好赌的刘龙刚自然拿不出钱来。为了能要到钱,陈克军等人带着欠条,将刘龙刚劫持到明光市马岗乡新粮站,对其进行非法拘禁。12月30日又将刘龙刚转移至明光市绿园小区六栋502室继续拘禁。在被拘禁期间,刘龙刚试图从房顶上的水槽逃走,不料,却被横在房顶的铁丝绊倒,摔下楼,当场死亡。
    随后,陈克军、王小胜等人先后被一一抓获,陈会平也在2004年3月份主动到明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2004年4月22日,安徽省明光市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对陈克军、王小胜、陈会平等人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6月2日,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陈克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王小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陈会平处于怀孕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非法拘禁已经成为人们讨要薪水、欠款时经常使用的手段了,虽说讨要薪水或是欠款是合理也合法的,但如果采用这样的非法手段,即使是情有可原,也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课堂:
    非法拘禁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属于违法行为。如果遇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时候,特别是被骗取了现金或是欠薪以后,要通过合法手段、正常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绝不能采取这种通过违法手段而维权的行为,否则的话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合法吗?
    ——遗产继承中的债务问题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是我国封建社会留下来的俗语。父债子还,指的是父亲生前欠的债,父亲去世后要由儿子来偿还。夫债妻还,指的是丈夫生前欠的债,丈夫去世后要由妻子来偿还。这两句话,折射了我国封建社会债权、债务的转移及继承权的不同形态,至今在我国还有很深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还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里所指的债务,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的债务,指的是夫妻共同债务。
    1985年黄某和同村的梁某结婚。婚后一年生下一男孩,取名为黄行。1995年黄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协商后,儿子黄行由黄某独自扶养。2002年8月,黄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结果被诊断为肺癌晚期,而此时黄行正读高一,他一边读书一边照顾父亲。2003年6月,黄某病故。在此期间,黄某为治病欠下15000元债务,黄行处理父亲的后事又向他人借款1500元。在亲戚的帮助下,黄行清理了父亲所有的遗物,包括五间平房和一些家具杂物等。丧事处理完之后,债权人何某、王某找上门来要求黄行偿还债务。经协商,何某和王某两人同意将三间平房并家具杂物折价10000元用来抵债,留下两间给黄行居住,剩下的6500元债务由黄行毕业以后再还。随后,黄行按照何某两人的要求立下字据,保证将来一定替父还债。此事被黄行做律师的姑姑得知,告诉黄行无须履行该协议。而何某等人则称,自古以来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再说黄行也签字画押,同意偿还他父亲留下的全部债务。
    本案所涉及的是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资不抵债情况下所欠债务的清偿问题。
    本案中,首先应确认黄行为办理其父的后事而借款1500元属于其个人债务。因为殡葬是继承人应尽的义务,因此而发生的借款应由继承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也就是说,黄行为处理父亲的后事而借款1500元属黄行的个人债务,其应偿还。
    而黄某生前为治病所借15000元属于黄某的个人债务,按照有关规定,继承人黄行应在其父所留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偿还属于黄某的个人债务。黄某留下的三间房屋并家具杂物共折价10000元,再加上两间平房的总价值约11000元。黄行应在该限度内以全部遗产清偿其父所欠下的债务,至于超过的部分,他愿意偿还的法律不加禁止,不愿意偿还的,他人不得强制其偿还。
    本案中,黄行年仅17岁,还在求学阶段,既没有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应为黄行保留必要的遗产。而何某等人仅给他留下了两间房屋,只有两间房屋显然无法维持其正常生活,可见何某等人的这种处理违反了上述规定。在本案中,何某等人称黄行已经签字画押,就必须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那么何某等人的这种说法正确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黄行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单独处理这么重大的债务问题,虽然其已经签了字,但他的签字是无效的,所以他将来可以不偿还其父的剩余债务。
    2006年12月12日,张某向李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有“今借现金5000元(伍仟元整),2006年12月12日,张某”的借条一份。2008年2月14日,张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李某因追讨借款不成,将张某的妻子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代替张某偿还借款5000元。
    李某认为,张某在世时借的钱,去世后理应由其妻子马某偿还,即“夫债妻还”。而马某认为,张某借钱的事自己并不知道,而且张某去世时并未给自己留下任何遗产,所以该笔借款不应由自己偿还。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该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张某个人债务。如果属张某的个人债务,应当用张某的遗产来偿还;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张某的妻子马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笔记鉴定,该借条确实属马某的丈夫张某所写。法庭要求马某举证证明张某的此项借款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但马某无法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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