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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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这种通过抽除一切可以被抽除的东西来对自我进行规定的活动,本身又必须加以规定。但是,既然在自我里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进一步加以规定,因为自我本身是不能被抽除而且它身上也没有任何东西能够被抽除的一种东西(因此,自我被判断为是单一的),那么,这种对自我进行规定的活动就只能通过一种根本不进行规定的活动来加以规定。——而且,这种活动所规定的东西,就只能通过一种根本无规定的东西来加以规定。
根本无规定的东西(作为一切有规定的东西的条件)的这种能力,诚然是在想象力上由推论证明了的,但是,它作为这种能力却决不能提升为意识,——因为一旦进入意识,它就必定被反思,从而必定被知性所规定,从而它就再不会是无规定的和无限的了。
刚才已经就自我自身规定的角度考察了自我:它同时既是进行规定的又是被规定的。如果以现在这个较高级的规定回顾下面两点:1.对绝对地被规定了的东西进行规定的那个东西一定是一个绝对无规定者,2.自我与非我是绝对对立的,那么,当自我被认为是被规定了的时候,则进行规定的那个无规定者就是非我,反之,当自我被认为是进行规定的时,则自我本身就是无规定者,而由这个无规定者规定了的东西就是非我,由此就产生了下面的矛盾:如果自我反思自身并因此而规定自身,则非我就是无限的,反之,如果自我反思一般非我(反思普遍)并因此而规定非我,则自我本身是无限的。因此,在表象里自我与非我是互相作用的。这一个是有限的,另一个就是无限的,反之,另一个是有限的,这一个就是无限的。但是,两者之中总有一个是无限的。——(这就是康德提出的二律背反的根据。)
Ⅺ.如果在一个更高级的反思中反思这样一点:自我本身既然是绝对的规定者,因而也是绝对地规定上述矛盾所因以发生的那个反思的东西,那么,非我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重新成了一种被自我规定了的东西,不论它对反思而言是明确规定了的也好,还是对自我的自身规定而言是被作为无规定的、遗留在反思中的也好。这样一来,自我既然可以是有限的,也可以是无限的,就只与自己本身发生相互作用:在这种相互作用中,自我与它自身是完全统一的,任何理论的哲学都超越不了自我的这种自身统一的相互作用。
第三部分实践知识学的基础
A5.第二定理全部知识学的三条原理所推论出来的结果是这样一个命题:自我与非我互相规定,而这个命题又包含着下述两个命题:自我设定自己是被非我所规定的,这一定理我们已经讨论过,并且表明,不论我们精神里的哪一种事实,都必定与它相对应;另一个命题是:自我设定自己是规定非我的。
我们在上一节开头的时候还不能确切知道是否我们在某个时候可以赋予上述第二个命题以一种含义,因为在那个命题里,非我的可规定性,从而它的实在性,是被当作前提而假设下来的。当时我们还提不出什么根据来确认它。但是,现在,由于有了上述那个作为公设被假设的事实,并在这个事实的前提下,非我的实在性同时也已作为公设被假设下来。
(当然,这个非我的实在性,是为自我而假设下来的,这正如整个知识学作为先验科学既不能也不该超越自我那样。)而且原来妨碍我们确认上述第二个命题的困难也已消除了。如果非我具有对自我而言的实在性,或者换言之也一样,如果自我设定非我是实在的,从而这个非我的可能性和方式都被展现出来,即,如果第二个命题的其他规定是什么,虽然我们还不知道,却是可以思维的,则自我当然也就能够设定自己是规定着(限制着、限定着)上述那个设定了的实在性的了。
这里提出的命题是:自我设定自己是规定着非我的。在探讨这个命题时,我们可以采取我们当初探讨前一个命题即自我设定自己被非我所规定时所采用的同样的办法。正如在前一个命题里包含有许多对立那样,在这个命题里也包含许多对立。我们本来可以把这些对立找出来,然后加以综合地联结。如果从这种综合中产生出来的概念彼此又有互相对立的情况,那就再次把它们加以综合地联结,如此等等。而且我们确信按照一个简单而彻底的方法一定会把我们的命题充分地探讨到底。但是,还有一个比较简单而又并非不彻底不详尽的方法去探讨它。
因为这个命题里包含有一个主要的反题,而这个反题则包含了作为认知能力的从而是被限制了的本质的那个自我与作为直接被设定从而不受限制的本质的那个自我之间的全部矛盾,并且使我们不得不承认有一种自我的实践能力而以之作为联合的手段。我们将首先找出这个主要反题,并把它的对立环节联合起来,然后其他的反题就会自己呈现出来,而且也就比较容易联合了。
一 我们采取最短的道路来寻找这个反题。在这条道路上,从一个较高的观点出发,我们同时也就使自我设定自己是规定着非我的这个一切实践知识学的主要命题得到证明,成为可以确认的,并且使之从一开始就获得一种比单纯提出的问题的有效性更高的有效性。
自我一般地就是自我。自我由于它是它自己所设定的(参见A1),所以它绝对地就是同一个自我。
那么,特殊地说,自我既然是进行表象的东西,或者说,既然是一种认识能力,那么,它作为这种东西当然也就是同一个自我。但是,它既然是一种具有必然规律的表象能力,那它与绝对的、直接由自己本身设定起来的自我就根本不是同一个东西。
因为,自我作为一种认知能力,就它是这个东西而言,按照它的种种特殊规定,在这个领域之内,它当然是由自己本身所规定的。它既然是由自己本身所规定的,就这个意义而言,它在其自身中也就不是别的什么,只不过是它设定到自身中的那种东西。而这在我们的理论中就明显地出现了矛盾,违背下述的一种见解:即如果有任何东西进入自我,自我都只是被动地对待之。但是,对自我来说,这个领域自身,如果一般地和自在地考察起来,却不是由自我自己所设定,而是由它以外的某种东西设定的。表象活动的方式一般诚然是由自我设定的,但是,关于自我是进行表象的东西这一点,则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不是由自我所规定,而是由自我之外的某种东西规定的。因为我们当初不能以任何别的方式去思维表象,只可能通过这样一个前提来假定,即假定向着未加规定的和无限的东西前进的自我的活动遇到了阻力。这样一来,作为一般认知能力的自我,就是依存于未加规定的并且至今无法规定的非我的。而且只有通过和借助这种非我,自我才是认识。
但是,按照自我的一切规定来说,它却应该是绝对地由自己本身所设定的,因而应该是完全不依存于任何可能的非我而独立的。
因此,绝对的自我与认知的自我(如果这个说法是允许的话,则两者好象说的是两种自我,而其实应该说它们只是同一个东西)就不是同一个东西,而毋宁是两个互相对立的东西了。这是与自我的绝对同一性矛盾的。
这个矛盾必须排除。它只能以下面的方式来排除:造成矛盾的自我的认知能力本身是完全不能排除的,除非自我再次陷入与自己本身的另一种新的矛盾中。因为,只要有一个自我被设定,又有一个非我被设定与自我相对立,则根据整个理论知识学,也就有一个连同其一切规定的表象能力被设定起来;而且就自我已经被设定为认知能力而言,也就仅仅是为自己本身所规定的,正如我们刚才提到并在理论部分证明了的那样。但是,自我作为认知能力,其依存性应该消除,而要消除自我的依存性则几乎是不可思议的,除非先有这样一个前提:即自我由自己本身规定着的至今未被认知的而且自我因它的阻力才成为认知能力的那个非我。这样一来,有待于表象的非我好象被规定为直接的,而从事于表象的自我却好象成了间接的,即成为借助于上述规定而由绝对自我所规定的了。自我好象变成了仅仅是依存于自己本身的,就是说,它好象是完全由自己本身所规定的了。它好象仅仅是它自己所设定的那个东任西,此外就一无所是了,而矛盾好象也就顺理成章地扬弃了。并且这样一来,我们至少暂时地好象已把我们提出的主要命题的后半段,即自我规定着非我(就是说,自我是从事规定的东西,非我是受规定的东西)加以证明了。
作为认知能力的自我曾经是与可以给于假设的阻力的那个非我处于因果关系之中的。自我曾经是由作为它的原因的非我所产生的结果。因为因果关系就是:由于在一方中的活动受到限制(或者说由于在一方中的一定量的被动),就有一个与扬弃了的活动等量的活动根据交互规定的规则被设定到对方中去。但是,如果自我是认知能力,那么,它向无限前进的活动的一部分就必定被扬弃掉,而这时被扬弃了的那一部分活动,按照已经提到的规律就被设定到非我中去。但是,因为绝对自我决不能是被动的东西,而应该是绝对的活动,而且除了是活动之外不能是任何别的东西,所以,正象刚才所说的,我们就必须承认上述那个假设的非我也必须是被规定的,而且也必须是被动的。而与这个被动相反的活动也就必须被设定到自我中去,并且不是被设定到有认知能力的自我中去(因为有认知能力的自我本身是受那个非我所规定的),而是被设定到绝对的自我中去。可是,因此而被承认的这种关系,就是因果关系。因此,绝对自我应该是非我的原因,因为绝对自我是一切表象的最终根据,而非我因此就应是绝对自我的产物。
1.自我绝对是活动的,并且单纯是活动的。——这一条是绝对的前提。从这个前提首先推论出非我的受动,因为据说是非我把自我规定为认知能力的。与这个受动相对立的活动被设定到绝对自我中去,成为一种规定了的活动,成为恰恰非我因之而被规定的那种活动。因此,从自我的绝对活动里就推论出自我的特定的活动。
2.刚才提到的一切同时还可以用来阐明上述那个推论方式,使之更加有说服力。表象本身一般(这里不是说表象的各种特殊规定)毫无疑义地是非我的产物。但是,在自我里根本不能有任何本身是产物的东西存在,因为自我就是自我给自己设定的那种东西,在它那里根本没有设定在自身中的东西。因此,上述非我本身必定是自我的一种产物,并且必定是绝对自我的一种产物:——可是,这样一来,我们就会根本不能说有从自我以外对自我施加的作用,而只能说有自我对自己本身所施加的作用(这种作用当然是通过一条迂回的道路,其所以采取迂回的道路的种种根据,我们至今仍然还不知道,但是,将来也许会真相大白的)。
这样,绝对自我就应该是自在而又自为的非我的原因,就是说,应该仅仅是我们抽除了一切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