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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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但是,只要自我设定活动于非我中,自我就应该设定受动于自身,反之,只要自我设定受动于自身,它就应该设定活动于非我:这是从前面绝对地设定起来的那些原理中推演出来的明确论断。
Ⅱ.第一个命题所否认的正是第二个命题所主张的。
两个命题之间的关系因而就象实在性与否定性的关系那样。但是,实在性与否定性通过量而得到了统一。两个命题都必须有效;但是,它们两者都只能部分地有效。必须象下面这样思维它们:
1)在自我设定活动于非我的情况下,自我部分地设定受动于自身;但在它设定活动于非我的情况下,它部分地不设定受动于自身;反之,在自我设定受动于自身的情况下,情况也是这样。(说的更清楚些,相互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是有效的,得到应用的,但在另外的条件下,它得不到应用。)
2)在自我设定活动于自我的情况下,自我只部分地设定受动于非我,而在它设定活动于自我的情况下,它部分地不设定受动于非我。(明确地说:一个活动被设定于自我,而根本没有非我中的受动与它相对立,同样,一个活动被设定于非我,而根本没有自我中的受动与之相对立。在我们确切认识这种活动之前,我们暂时把它称为独立的活动。)
Ⅲ.但是,自我与非我中的这种独立的活动,是与现在通过相互规定法则所详细规定了的对立法则互相矛盾的;因而它特别与当前在我们的探讨中起主导作用的相互规定的概念发生矛盾。
自我中的一切活动规定着非我中的一个受动(可以推论出这样一种受动),反之,非我中的一切活动规定着自我中一种受动。这是根据相互规定的概念。——但是,现在正好提出了这样的命题:自我中一定的活动不规定非我中的任何受动(不可能推论出这样一种受动);同样,非我中的一定的活动不规定自我中的任何受动。
第二个命题与前面第一个命题的关系,就象否定性和实在性的关系一样。因此,两者可以通过规定而统一起来,就是说,两者都只能部分地有效。
前面列举的矛盾着的命题是互相规定的命题。这个命题只应当部分地有效,就是说,它应当自己规定自己,它的有效性应当通过一种规则被限制于一定的范围之内。
或者用另外一种方式来说,自我与非我的独立活动只在一定意义上是独立的。这一点立即可以看清楚。因为:
Ⅳ.根据上面的命题,自我中应当有一种活动,这种活动规定着非我中的一种受动,并由这个受动所规定;反之,非我中应当有一种活动,而这种活动规定着自我中的一种受动,并由这个受动所规定;对于这种活动和受动,相互规定的概念是可以应用的。
同时,在自我与非我中应当有一种活动,而这种活动不是由对方的任何受动来规定的;正如刚才为了解决已出现的矛盾而假设的那样。
两个命题应当并行不悖;因而它们必须能通过一个综合概念而被设想为在同一个行动中统一起来了。但是,这个概念不可能是别的,只能是相互规定的概念。被认为统一了这两个命题的那个命题是这样的:独立的活动由行动与受动的交替而被规定着(这是指通过相互规定而彼此互相规定着的行动与受动);反之,行动与受动的交替通过独立活动而被规定着。(属于交替范围的东西不属于独立活动的范围,反之,属于独立活动的范围的东西不属于交替范围;因此,每一个范围都可以通过与它对立的范围而规定自己。)假如这个命题能够成立,那么很清楚:
1).在什么意义下自我的独立活动与非我的独立活动相互规定,在什么意义下它们并不相互规定。它们并不直接地规定自己,但是,它们通过它们的包含在交替之中的行动与受动而间接地规定自己。
2).相互规定的命题怎么能同时既是有效的又是无效的;它对于交替与独立活动是可以应用的;但它对于独立活动与自在的独立活动是不能应用的。交替与独立活动两者从属于这个命题,但是,独立活动与自在的独立活动两者不属于它。
现在我来回顾一下前面提出的命题的意义。
它里面包含下面三点:
1.通过行动与受动的交替来规定独立活动。
2.通过独立活动来规定行动与受动的交替。
3.行动与受动通过对方而被相互规定着。至于人们究竟是从交替行动与受动向独立活动或者是从独立活动向交替行动与受动过渡,那是无所谓的事。
Ⅰ关于第一个命题,我们应该首先探讨一下,一个独立活动通过一个交替行动与受动而被规定究竟是什么意思;然后,我们应该把它应用到当前的情况上来。
1.通过行动与受动的交替,一个独立活动被一般地规定着(命题的一个特定的量被设定起来)。——我们这是在规定相互规定的概念本身,就是说,通过一种规则来限制这个概念的有效范围,关于这一点我们已经提醒过了。但是,进行规定就是指出根据。如果这个命题的应用根据被提出来了,那么,应用也就同时被限制了。
就是说,根据相互规定的命题,通过一方中的一种活动的设定,对方中的受动就直接地被设定起来,反之亦然。根据设定对立面的命题,现在如果有一个受动一般地被设定了,那么,必定有一个受动被设定于活动者的对方,这一点当然是清楚了,但是,为什么一般地要有一个受动被设定起来,为什么一方中的活动不能就此告终,换句话说,为什么一般地要出现相互规定的情况,这个问题还是没有通过相互规定的命题而得到解答。——受动与活动,作为两方,是对立的,可是受动应当直接通过活动被设定起来,活动应当直接通过受动被设定起来,因此,根据规定的命题,它们必定在一个第三者=X那里又是相同的。(这个第三者使受动可能过渡为活动,使活动可能过渡为受动,而不至于使意识的统一性被打断,更不至于使意识的统一性里如我们所说的出现冲突。)这个第三者就是处于交替中的行动与受动之间的关联根据。
(A3)这个关联根据不依赖于相互规定,毋宁说相互规定依赖于关联根据;关联根据不因相互规定才是可能的,但相互规定却是因为关联根据才成为可能的。因此,关联根据虽然在反省中是通过相互规定而被设定起来的,但是,它被设定为这样一种东西,这种东西不依存于相互规定,也不依存于因相互规定而交替出现的东西,它是独立的。
此外,关联根据还在反省中通过交替而被规定,并且在反省中取得它的地位,就是说,如果相互规定被设定了,则关联根据就被设定在这样一个范围里:这个范围本身包括相互规定的范围,就好象通过关联根据划定了一个比相互规定的圆圈更大的圆圈,以便用这个圆圈把关联根据稳妥地安置下来似的。关联根据占有一般规定的范围,而相互规定则仅仅占有这个范围的一部分;从上述命题是完全可以看清这一点的,不过为了反省的缘故,在这里必须提醒一下。
这种根据是一种实在性,或者,如果相互规定被认为是行动,那么,这种根据就是一种活动。——这样一来,通过相互规定就一般地规定了一种独立的活动。
(从上述命题同样可以看到,一切相互规定的根据就是绝对全部的实在性。这个绝对全部的实在性根本不可能被扬弃,因而在一方中被扬弃了的它那一部分定量,必定在对方中被设定起来。)
2.我们把这个普遍的命题应用到它所包含的和当前出现的事例上来。
a)借助于效用的交替概念,一个非我的活动就通过自我的受动被设定起来。这是已经指出的交替中的一种交替:一个独立的活动就是通过这种交替设定和规定的。
相互规定从受动开始。受动是设定起来的;通过受动,活动被设定起来。受动是被设定于自我之中的。因而如果相对于这种受动而设定一种活动与之对立,那么,这种活动必定被设定于自我的对方,被设定于非我之中,这从相互规定的概念来看,是完全有根据的。——在这个过渡里,当然也有并且必定也有一个联结环节。这个联结环节大家都知道就是量,在自我与非我中,在受动与活动中,量是自身等同的。量就是关系根据,但是,我们也可以恰如其分地称之为理想的根据。于是自我里的受动就是非我里的活动的理想根据。——我们现在所考察的这个处理方法,通过相互规定的规则被证明是完全正确的。
下面完全是另一个问题:如果说相互规定的规则在这里也被完全应用上了,那么,为什么相互规定的规则在这里应该被用上呢?在受动被设定于自我之中以后,活动就被设定于非我之中,这是不加任何考虑就承认了的,但是为什么一般说来要有活动被设定起来呢?这个问题是必定不能通过相互规定的命题来解答的,而是要通过更高的根据命题来解答的。
一个受动被设定于自我之中,意思是说,自我的一个定量的活动被扬弃了。
这个受动,或者说,这个活动的减小,必须有一个根据;因为被扬弃的东西应当是一个定量;但是,每一个定量都受另一个定量规定,而由于另一个定量的原故,这个定量就既不较大也不能较小,而恰恰就是这个定量;这是符合规定的命题的(参见A3)。
这个减小的根据不能存在于自我之中(从自我那里,从它的原始本质那里不能直接出现这种东西);因为自我只设定自己为活动,并不能设定自己为受动;它只设定自己为存在着的东西,并不设定自己为不存在的东西(参见A1)。
根据设定对立面的规定,凡不属于自我的都属于非我(参见A2),根据不存在于自我之中,这个命题等于说减少的根据存在于非我之中。
这里所说的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量了,而是质;受动只要是由存在构成的,它就被设定为与自我的本质相对立,而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受动的根据才能不被设定于自我之中,而必定被设定于非我之中。受动被设定为与实在性相对立的质,即否定性(否定性并不仅仅是活动的一个较小的量,参见本段中的。但是,质的根据叫做实质根据。一个不依附于交替关系而独立的、为交替关系的可能性所设定的那种非我的活动,就是受动的实质根据;而那种非我的活动所以被设定起来,是为了使我们能有一个受动的实质根据。——于是通过上述的交替关系,就设定了一种不依附于交替关系的,作为交替关系的前提的非我活动。
(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在这里到达了可以很方便地概观整个体系的要点之一,一方面也是为了不让独断论的唯心主义在短时间内有一个它可以从上述命题中取得的证明,我们再次明确地指出:一种在非我中的实质根据乃是以在自我中的受动的某种质的东西为基础的。在对单纯的效用命题进行反省时,我们确实必须承认这种质的东西。因而实质根据仅仅在它的前提条件可能有效的范围内才是有效的。——当我们在探讨第二种,即实体性的交替概念时,就会看到:在对交替概念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