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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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庠谕ü河蟹稍鹑蔚钠踉既ゴ锏交ハ嗷竦玫囊恢帜J剑�2)把它看作是进行商业活动的单纯手段(或媒介物),普遍地为人们接受的东西,但是它自身却没有什么价值,它和作为商品的东西或者货物相反,这些货物具有一种特殊的价值,能在人们中间满足特别的需要(3)。所以,货币代表所有可以交换的物品。
一蒲式耳谷物,作为满足人类的需要,具有最大的直接价值。可以用它来饲养牲畜,牲畜又会有助于我们的营养和交通,甚至还会替我们干活。因此,通过谷物这个手段,人们得到繁殖和维持生命,人们不但能够再生产这种自然物,他们还会通过其他人造物来解决我们一切正当的生活需要。于是人们能够盖房、做衣服,并提供种种巧妙的供人欢乐和享受的东西,这些东西又构成勤劳的产品。相反,货币的价值仅仅是间接的,它本身不能被享用,也不能起到直接被享用的作用。可是,货币是达到这些目的的手段,在所有的外在物中,它具有最高的用途。
根据上述的认识,我们可以暂时找到货币的真正的定义。它的定义可以是:货币是人们在彼此交换“互换物”中,继续维持人们勤劳的普遍手段。因此,自然界的财富(就它通过货币的手段去获得而言),恰当地说,仅仅是勤劳的总和或者是人们用来彼此补偿的实用劳动,它在人们中间流通时,用货币作为代表。
那个被称为货币的物品,必须花费很大的勤劳才能产生出来,或者甚至把它放在别人的手里,它可以相等于那些用来交换的财物或商品或货物(包括天然的和人造的产品)所需要的勤劳或劳动。如果生产这种称为货币的物质比生产其他为人们需要的货物更容易,那么,在市场上,货币就会比准备出售的货物多。这样一来,卖方在他的货物上化费的劳动就必须比买者所花费的要多,卖者得到货币的速度加快,于是,一般地用在制造货物的劳动和勤劳,以及劳动的生产率(它是公共财富的来源),都会同时缩小或降低。因此,银行的钞票和票据并不能看作是货币,虽然它们在一段时间内可以取代货币地位,因为人们差不多用不着花费多大努力便可以把钞票和票据生产出来。它们的价值仅仅建立在流行的舆论上:它们在未来仍如既往可以和现款(4)交换。如果一旦发现,无论如何,没有足够的现款可以保证这些钞票或票据方便地兑换,那么,舆论便不再支持它们,贬值就成为不可避免。于是,在秘鲁和墨西哥经营金矿和银矿的人——特别是他们考虑到,去寻找这些贵重金属新矿脉可能是没有结果的努力——很可能比欧洲生产货物的人要付出更大的勤劳。开矿的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被放弃,上面谈及的国家就会很快陷于贫困,除非是欧洲的勤劳,受到这些金属的刺激,同时均衡地扩大,向矿工提供奢侈的用品,以便经常维持矿工的工作热情。这样做了,勤劳与勤劳之间,产业与产业之间的平衡便始终可以得到维持。
为什么那些最初仅仅是商品或货物的东西,最后有可能变成货币呢?这件事情的发生可能是这样:某个地方的君王是某一特殊物品大量而又有权势的消费者,最初,他为了把这种物品当作装饰品用来装饰他的仆人和宫廷,他便强令他的臣民进贡这一种金属。这类东西可能是金子或银子、铜或者一只美丽的称作“海汎”一类的贝壳;或者,在刚果,却是一种叫作“马库特斯”的席子;或者,在塞内加尔,是一些铁块;或者是黑奴,像在几内亚海岸。当一国的统治者命令进口这些东西时,就不得不调动一些劳力去生产这些东西,并根据当时在市场上或在交换中所形成的某些商品规则,把这些劳动生产品作为支付给这些人的报酬手段。在我看来,仅仅是这样一类特殊的货物,才能被作为法定的手段,在该国臣民彼此交换中维持他们的勤劳的劳动;于是这种特殊的货物便构成这个国家财富的代表物。这种特殊的货物便因此在实际上变成了货币。
货币的理性概念(它也包含了经验的货币概念),就是这样的一种物的概念,它在公共交易的过程中,或者在占有物的交换中,规定一切其他构成产品或物品的价格,在其中甚至还包括科学在内,只要科学不是无偿地教授给别人的。货币的数量在一个民族中构成他们的财富。因为价格就是一件东西的价值的公共判断,在复杂的比例关系中,它成为公共的有代表性的媒介物,并在流通中完成勤劳或劳动生产品的互相交换(5)。这些贵重金属,当它们不是仅仅根据重量,同时也刻上或加上标志表明它们值多少钱,这种金属块便成为法定的货币,并称之为铸币。
亚当·斯密说:“在所有的民族中,货币已经变成商业的普遍使用的手段,通过它的介入,所有各种货物都被带进市场销售或者彼此交换。”这个定义仅仅考虑在负有法律责任的契约中,彼此履行的必须具备的形式,并且撇开交换的具体内容,便把货币经验的概念扩大到它的理性观念上。因而,这个定义和权利的概念在“我的和你的”的交换和交易中,普遍地是一致的。因此,这个定义,和前面所说的先验契约的教义性划分提纲的说明是一致的,因而,一般说来,也和形而上学的权利原则是一致的。
(2)什么是书籍?
书是人们写出来的,它包含某人向公众所作的,通过可以看得见的语言符号来表达的讲话,这和书籍的实际外形无关,不论它是用笔写的或用活字版印刷的,也不论它是写成的或印成几页或许多页的。那个以他自己的名义通过书向公众说话的人是作者;那个把这部写作以作者的名义向公众介绍的人是出版人。当一位出版人得到作者允许或得到该作者的授权去这样做的时候(这种行为是与权利有关的),他是该书的合法出版人;如果他没有得到允许和授权而去这样做(他的行为是违反权利的),该出版人便是一个假冒出版者或非法出版人。一部原始文稿的全部印本或抄本的总数,称为一个出版发行量。
未经授权而出版书籍是违背权利原则的,应该依法禁止
一篇文章不是一种概念的直接了当的表达。例如,不像一位雕刻家所雕刻的一个人像,或者一个胸像,或者一个模型。书是用一种特殊的形式向公众讲的话;也可以说是作者通过他的出版人公开地作演说。同样,出版人通过印刷工人(作为他的工人)的帮助来说话,但不是以他自己的名义,否则他将变成该书的作者,他只是用作者的名义来出版;他是唯一有资格去这样做的人,因为他借助该书作者对他的委托取得这种权利。因此,未经授权的印刷人和出版人,乃是一个假拟的授权用其出版物来说话的,他也确实用了作者的名义,但他这样做却并没有得到作者的委托。因此,这种未经授权的出版物是错误的,是对被授权的和唯一合法的出版者的侵犯,因为,这等于盗窃了后者有资格和有能力去行使他正当权利的权利,并因此而获得了利益。那些未经授权而印刷和出版书籍的行为,应根据权利的理由加以禁止,因为这是一种冒充的和侵犯版权的行为。
看来,有这样一种印象,存在一种印刷和出版书籍的共同的权利。但是,只要稍微考虑一下,任何人必定认识到这种观点是极大的不公正。其理由可以直接从这个事实来说明:一本书,从一个角度看,是一种外在(或有形)的工艺产品,它能够为任何一个可以合理地占有一册此书的人所仿制,于是,根据物权他有仿制此书之权利(6)。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一本书并不仅仅是外在物,而且是出版人对公众的讲话,他受该书作者的委托,是唯一有资格公开这样做的人,这就构成一种对人权。认为存在上述共同权利的看法的错误,产生于颠倒了和混淆了这两类权利和书的关系。
对人权和物权的混淆(7)
混淆对人权和物权的情况,也可以同样出现在对另一种租赁契约(见31节(2)之①),也就是对出租契约的不同看法中。问题产生于:如果物主(所有者)已经出售了他尚在出租的一间屋子或一块地,那么,该物主是否要在租借期满之前,必须在出售契约上添加继续租借的条件;或者应该认为“交易中断了租约”?当然要保留一段准备预先通知的时间,这是根据为人使用的那个东西的性质而决定的。按照第一种观点,房子或田地会被看作是负有责任的,并构成承租人对此物(房子)的物权;只要在出租契约上写上一条:万一需要出售出租物时,此租约继续有效或被认可,这个物权问题便可以完满实现。但是,由于这不是一个单纯的租借契约,应该严格地要求和另一契约结合起来,对这种事情,出租人都不大愿意这样做。于是“交易中断了租借”的命题便被认为是一条原则,因为对于作为财产的一个物件的全部权利超过所有的对人权,两种权利是不一致的。但是,承租人依然存在一种行为的权利,根据对人权,他有权要求赔偿由于中断出租契约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插入的一节 意志的外在对象的理想获得
32。理想获得的性质与模式
我之称为理想的获得的模式,因为它没有时间上的因果关系,它仅仅建立在纯粹理性的观念之上。然而它是实在的,并不是一种单纯想象的获得;不称它为真实的,是仅仅由于这种获得的行动不是经验上的。这种行动的特点来自这样的特殊性:某人从另外一个人那里要取得获得物,但这另外一个人,或者是尚未存在,或者他只能被认为是可能有的人,或者他刚刚停止作为这样的人,或者他再也不是这样的人。因此,这样取得占有的模式只能看作是一种理性的单纯实践观念。
理想的获得有三种模式:
(1)凭时效取得财产权的获得;
(2)凭继承或接替他人的获得;
(3)凭不朽的功绩,或者因为死于好名声而要求的权利(8)。
所有这三种获得的模式,事实上只能在有公共法律状态的社会中才能有效。但是,它们并不是仅仅建立在国家的宪法之上,或者建立在人为的法令之上的。它们早已先验地包括在自然状态这个概念之内,因而在它们的经验现象未存在之前必然是可以想象的。在国家的宪法中,关于它们的法律,应该依照理性概念的指示。
33。(1)凭时效的获得
我可以从别人那里取得的财产,仅仅是由于我长期占有它并使用它。这样的财产不是被取得的,因为我可以合理地假定,他的同意使得这种获得有效;也不是因为我可以假定:由于他没有反对我对此物的获得,就表明他已经停止或放弃把它作为他的东西。我之所以得到它,是由于:即使可能有任何人确实对此财产提出要求,说他是它的真正所有者,我可以根据我长期对该物的占有而拒绝他的要求,不考虑他过去的情况,并继续占有它,好像在我占有的这段时间中,他的存在仅仅是一种抽象的东西,尽管我可能后来已被告知有关他的存在和要求。这种获得的模式,如果称之为由于长期使用而来的获得是不大正确的,因为拒绝所有他人的要求会被看作仅仅出于时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