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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部分

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第4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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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22)这一规定具体明确、切实可行,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性,有利于对违反名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实施有效规制。

  名录制度不仅规定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也在其他很多相关立法中有所体现。《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等法律条款,也都在各自的调整领域内规定了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名录制度。

  除了立法层面,名录制度也在政策层面得到落实。2000年,国家发改委修订发布了《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同年,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2004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2000年和2003年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分别发布了《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第二批)。2005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该目录对鼓励、限制和淘汰的产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上述目录发布后,有关部门一般都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修订,以跟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

  名录制度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从前面对有关立法的规定来看,名录制度中只有淘汰类的名录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其他名录只有引导作用。而在淘汰类的名录中,立法并没有对淘汰的期限作出具体的要求,淘汰期限要求一般规定在政策文件当中,效力层次较低。同时,违反淘汰名录制度的法律责任偏轻,有关罚款的处罚额度不足以对违法者形成有力的威慑。

  为了更好地发挥名录制度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当对该制度加以完善。完善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相关的具体立法(如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水污染防治立法)中对淘汰期限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提高淘汰期限规定的法律效力,加快对落后技术、工艺、设备等的淘汰速度,同时有助于明确执法期限,方便行政执法;二是提高对违反淘汰名录制度的处罚力度,适当提高罚款额度,以使违法者不敢用、不能用、用不起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通过这两方面的完善,强化淘汰名录制度的法律效力,确保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不被使用,从而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立法目标,实现生态文明。

  (二)生态设计制度

  生态设计,通常也称环境友好设计或绿色设计,其基本内涵是在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等的设计中综合考虑资源和环境要素,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增加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可能性。(23)从产品周期的角度来看,生态设计不仅贯穿于产品本身及其生产过程,也贯穿于产品的使用、报废和回收利用过程。

  生态设计制度是减量化活动的重要制度。它从设计的源头加以考虑,使设计的工艺、设备、产品和包装物都达到减量化的要求,并便于再利用和资源化。因此,生态设计是从源头上实现减量化的重要制度。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九条对生态设计制度规定如下:

  “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该条第一款对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提出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①应当符合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②应当优先选择符合生态设计要求的材料和设计方案。③设计还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第二款要求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对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该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款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防止过度包装现象,(24)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生态设计制度作为在源头实施减量化的一项重要制度,不仅规定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也在其他一些专门立法或单行立法中有规定。譬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此外,该法第十九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八条和十九条、《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条款也有相关规定。

  从与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比较来看,我国的生态设计制度既顺应了国际社会从设计源头上实施减量化发展循环经济的最新趋势,同时也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和实际情况。当然,生态设计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是完善配套规范和文件。其一,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立法要求,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和修订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名录,以便于实际操作。这既是对名录制度的进一步细化,也是对生态设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其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在现有的《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通则》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的基础上,制定全面完整的“产品包装标准”规定,从而强化产品包装标准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产品类别的不同,分别制定不同的产品包装标准。

  (三)一次性消费品生产和销售的限制制度

  “一次性消费品”或者“一次性产品”是指仅作一次性使用并且难以直接再利用的物品。(25)一次性消费品在我国已经被人们广泛使用。它在带来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很大的压力,同时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在生活中,容易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一次性消费品主要包括: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如塑料袋、包装袋、垃圾袋等)、一次性饮料容器(如各种易拉罐、矿泉水等软饮料容器)、一次性餐具(如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杯、一次性饭盒等)、酒店业的一次性牙刷、牙膏、拖鞋等。

  为了减少资源浪费,控制环境污染,建设生态文明,国家加强了对一性消费品生产和销售的限制力度。《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对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本条第一款一方面规定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是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如出于卫生健康的要求,某些一次性医疗器具不能加以限制),另一方面规定限制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消费品的具体名录由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环保等部门制定。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具体的限制性措施,主要是由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税收和出口等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如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中,在消费税税目中新增了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税率为5%。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还专门发布了《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以下简称超薄塑料购物袋),同时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26)以上政策文件规定的具体措施对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除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上述政策文件以外,作出类似规定的立法还有《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该条没有明确规定是对一次性消费品的限制,但从立法意图上可以理解它包含了对一次性消费品使用进行限制的意思。另外,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中把“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环节之一。(27)综合上述可见,一次性消费品生产和销售的限制制度已经成为减量化活动中的重要制度之一。

  当然,为了进一步发挥该制度的实践价值,笔者认为,从生态文明的实践要求来看,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该制度。其一,完善相关名录。即,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及时出台有关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生产和销售的具体名录。其二,完善具体的限制措施。除了前述的税收控制、“限塑令”等措施外,笔者建议还应当综合运用产业政策、投融资、财政补贴等政策手段和行政处罚等法律手段,从正反两个方面加强对一次性消费品生产和销售的限制,从而更进一步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四)电器电子产品再利用和资源化制度

  再利用和资源化,是循环经济的重要领域,包括产业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及消费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两个方面。《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章专章规定了“再利用和资源化”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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