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第32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69)对此可参见曹明德:《生态法新探》,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40-243页;王灿发:《环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4页;汪劲:《环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5-181页。
(70)在环境法(循环经济法)中,经济技术规范(原则)转化成法律规范(原则)是一个普遍现象,很多技术规范在进入环境立法中就转变成了法律规范,这体现了环境法的技术性特征,也是环境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
(71)其他法律对此问题已经深有研究。除了传统民法的成熟研究之外,经济法和环境法等部门法也都开展了对于基本原则确立方法和标准问题的研究。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的研究,可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50页;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第84页。关于环境法基本原则确立方法的研究,可参见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4页。
(72)孙佑海、赵家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
(73)中关村国际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循环经济国际趋势与中国实践》,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页。
第四章 结构论: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体系”属于系统论的范畴,研究的是作为整体的事物的内部结构问题。根据系统论的原理,任何体系均是由若干相互关联的子系统组成。这些相互关联的子系统又可称之为事物的构成要素。构成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不同,由它们所构成的体系的功能与外观也不相同。系统论的原理为我们认识法律体系提供了思维路径,即从法律体系构成要素入手,剖析其内部结构。
法律体系是有关法律的有机统一整体。生态文明本身也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系,它具有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特征对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借助生态文明理念,可以分析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进而从纵向和横向的不同视角来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从而形成科学合理的体系化结构。
第一节 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一、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
法律体系思维是大陆法系的典型思维方式。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在法学上利用体系思维作为方法由来已久。在法哲学或法学方法论的文献中对体系加以定义,以表明自己对体系或体系思维的看法及立场,必然会影响到其了解、适用法律的方法,其结果,自也会影响到其对法律的了解和适用。例如,概念法学派主张法律体系为封闭的逻辑体系;利益(或价值)法学派主张法律体系为开放的利益(或价值)体系。该看法或立场的对立对法律的解释和补充皆有深刻的影响。”(1)这一论点,一方面表明了法律体系研究所具有的重要理论意义,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法律体系研究的重要实用价值。
一般认为,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通常而言,法律体系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逻辑性。法律体系需要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来构造。这种逻辑结构,既包括效力上的逻辑,也包括功能上的逻辑。
二是完整性。完整性既包括形式上的完整性,又包括功能上的整体性。
三是活动性。活动性是指法律体系应当根据社会关系的变迁而积极灵活地发展变化。有学者称之为具有开放性,即它对社会变迁的适应性。(3)
法律体系的上述三个基本特征,也是后面考察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提出完善建议的重要标准和思路。
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学术界认为,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有所不同。立法体系是指“与国家立法体制相关联的、由各个有权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4)。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在外延及结构方面具有差异。从外延来看,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但是这种总和并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依一定的原则与规律结合成一个紧密联系的统一体。而立法体系是按一国全部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构成的多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等级体系,是作为法的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系统。从结构来看,法律体系的结构是规范、制度、部门、部门群;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的最基本单位。法律规范聚合成规范群,从而形成法律制度,若干法律制度结合成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各个法律部门构建成一个部门群也就形成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体系。而立法体系的结构是同发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的等级相一致的,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它反映的是法的效力等级,依“高位阶法优先”的规则结合成一个统一体。
笔者认为,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也具有相融性。法律体系主要从内容和功能的角度来解构组合一国现行全部有效法律,但它也包含形式上的要求,即要求该法律体系在效力上的等级性和功能上的逻辑性。而立法体系则主要从立法机关和效力等级的角度来解构组合一国现行全部法律,但它同时也要求内容和功能的完整性。可以说,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这两个概念在具体要求上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是截然分开和对立的。因此,我们在分析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时,既需要从内容和功能的角度来分析该体系,也需要从效力等级的角度来分析该体系,或者需要在效力等级的分析中综合分析其内容和功能。
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并不是指某一部法律,而是指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规范依一定的原则与规律组合而成的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它既包括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宪法和其他体现循环经济内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不同效力等级法律规范当中的具体条文。
如何判断某一法律属于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从前面对法律体系的认识来看,主要是从调整对象或调整内容上来加以判断。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区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根本区别,应在于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即循环经济这一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定义,循环经济是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它在本质上涉及清洁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利用和废物回收利用等方面的社会关系。因此,调整清洁生产、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利用和废物回收利用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均属于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范畴。
在本章,笔者将首先从效力等级的角度对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进行分析,这样形式上更加一目了然,方便把握和理解。而在揭示问题和提出建议时,笔者则主要从内容的角度来分析和建构我国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
以循环经济立法的发展状况为基础,结合理论界关于法律体系的划分标准,从效力等级角度考察,我国现行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层次构成。
1。宪法中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条款
我国宪法中对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所做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与循环经济相关。例如,《宪法》(2004年修订)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等等。宪法中的上述规定对循环经济的发展具有根本的法律指导作用。
2。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
目前,我国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比较多。根据内容侧重点不同,可以把法律层面的循环经济立法分为两个方面。
(1)专门的《循环经济促进法》。
该法是循环经济领域的基本法、龙头法和统率法,它对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作了全面系统综合的调整规范。
需要说明的是,在《循环经济促进法》出台之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曾经有三种方案,相应地形成了有关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三种认识。第一种认识是,建立以《循环经济法》为龙头的自成一体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在该体系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的立法:第一层次,以《循环经济法》作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龙头法和统率法;第二层次,以《节约能源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作为该法律体系的基干;第三层次,针对特定问题制定相关的专项法律。第二种认识是,制定与《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处于同一层次的《循环经济法》。第三种认识是,以《循环经济法》涵盖清洁生产的内容,将《清洁生产促进法》并入《循环经济法》,废止《清洁生产促进法》,同时修订《节约能源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以保持整个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协调。(5)
从上述三种认识可以看出,第一种认识体现出外延最广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在该体系下,《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均被“网罗其中”,而且是处于《循环经济法》之下的下位法,上下不同层级的立法共同构成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第二种认识则是最狭义的,将《循环经济法》作为与其他相关法律平行的单行法加以制定,分别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此种立法模式没有形成自成一体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第三种认识是中观的,把《清洁生产促进法》并入《循环经济法》,同时《循环经济法》与《节约能源法》等法律作为平行法律,一并作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范畴。
(2)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相关的其他法律。
根据循环经济“资源开发→能源开发→生产→流通消费→废物综合利用→污染防治”这样六个基本领域,我们把相关法律也按照上述各个领域进行分类。
这些法律大致可以分成六类:一是在资源开采、利用、保护和节约领域的法律,包括《农业法》、《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等资源领域的法律。二是在能源开采、利用、保护和节约领域的法律,包括《煤炭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能源开发、利用与节约相关的法律。三是在生产领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