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乱的经济学:经济学到底交给了我们什么?-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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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平和平等,而且是个人的自由和经济效率本身。
第三节 自由与强制
自由与强制在概念上就是对立的。强制意味着逼迫人们去作他不愿意作的事情,或者禁止他们作他想作的事情。这当然意味着取消个人的自由。但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即使是在完全以个人自由为导向的社会生活中,也必须有强制。这种强制甚至为真正的个人自由所必需。这样的强制可以来自于道德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但是它主要来自于以暴力为后盾的法制国家的政府。
追求个人自由的社会需要强制,这是由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的原因是完全的自由有其故有的弱点,这些弱点可能会危及整个人类社会;另一方面的原因是,为了防止自由的个人之间相互冲突,在整个社会中普遍地维护真正的个人自由,也必须有政府的强制。
如果我们把完全的自由理解为每个人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这样的自由就有其内在的弱点。这里我们只需指出一个无庸质疑的事实:任何人都不具有完备的知识,也没有完全的理智。只要承认这一点,我们就应当想到,个人可能会产生对社会、甚至对他自己都极端有害的念头。他可能想入非非,想吸毒,想自杀,想非法地伤害他人;他也可能相信甚至宣传伤害人命的各种邪说,例如象“法轮功”之类的邪教或希特勒的纳粹主义。如果容许人们把这样的念头都自由地付诸实现,社会和人类都会遭受巨大的灾难。而所谓完全的自由容许任何人都想作什么就可以作什么,它也不能不容许把这样一些极为有害的念头付诸实现。这就是它内在固有的弱点。
自由主义者们会反驳说,个人产生这样的念头是很偶然的事情,它不会导致把强制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原则。这种反驳其实是闭眼不看社会生活中的现实。我们在任何国家的现实生活中都可以发现许多极其有害的念头和行动,也都可以看到社会和政府在采取强制性行动以阻止将这些念头付诸实现。
在西方的大多数发达国家中,警察都会采取行动以制止个人的自杀行为。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一类的新闻报道。但是自杀是典型的个人自由行为,警察制止个人自杀意味着任何人都没有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政府有义务强制你活着。在西方的“文明”国家中,个人没有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这一点,似乎已经成了常识,以致近些年来是否允许“安乐死”成了立法上的最大难题之一。不管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辩论结果如何,这种辩论和立法本身就表明,追求个人自由的西方国家到现在还不打算允许个人有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
讲到自杀行为就不能不涉及到邪教。“法轮功”之类的邪教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它们以种种似是而非的迷信学说来使其信徒想入非非,最终导致他们采取各种各样的自杀行为。对这样的邪教,就是最崇尚个人自由的美国政府也不敢放任自流。美国政府确实曾经对“人民圣殿教”之类的邪教过于放任,以致它造成了上千人集体自杀的惨剧。但是美国政府也确实在力图监督这样的邪教组织,极力想制止它们的任何将导致伤害人命的行动。这样的监控最终导致了20世纪90年代为美国的“大卫”教派而发生的死人惨剧。而在实际上,任何对邪教组织的监控都是以政府的强制性行为侵犯个人的自由——即侵犯个人愿意相信什么就相信什么的自由。'1'
个人消费应当是一个最没有疑问的个人自由的领域。人们历来都认为,应当允许消费者有决定自己消费什么的完全的自由。但是实际上,“自由的”西方国家就是在这个领域也没有让个人完全自由——大多数西方国家的政府禁止吸毒,这又是以政府的强制限制人民消费的自由。
我们当然赞成这样的强制,支持政府限制这些领域的个人自由。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人都可以自由自在地吸毒、结束自己的生命,特别是如果各种各样的邪教都可以自由地引诱人民集体自杀,我们不知道社会和人类将是什么样子。但是我们可以断定,那样的社会中人们将会极为不幸。
为了克服完全的自由的这一根本弱点,社会需要强制,特别是需要政府的强制。不应当允许任何个人有心血来潮时就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也不应当允许任何人有诱人自杀自残的自由。就是对于个人的消费决策,也不应当完全听由个人自己决定——个人可能决定吸毒,不能让吸毒之类的消费完全自由。
自由主义者们将会在这里提出他们那最拿手的反驳:你所说的完全的自由的各种弱点,都是由于个人没有完备的知识和完全的理性。你们因此要求强制性地限制个人自由。可是你们怎么能保证强制者比被强制者更有知识、更有理性?自由主义者会举出一大堆例子,说明比被强制者更没有知识和理性的强制者如何胡乱干预,把社会搞得更坏。
要回答自由主义者的这种反驳,关键并不在于讨论强制者(特别是政府)是否一定比被强制者更有知识、更有理性。关键在于完全的自由的这些弱点,本身就要求以某些强制性的措施来限制某些方面的个人自由。至于怎样来保证实施这些强制措施的人比被强制者更有知识和理性,以及应当实行哪些强制性措施,这正是每一个研究社会问题的人所应当回答的,而不是他可以借口反对强制干预逃避回答的问题。
事实上,确实经常有知识或理性更少的人作了强制者,甚至还常常采取过各种错误的、甚至有害的强制措施。这都给社会带来了危害。但是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在努力进行必要的强制、不断纠正错误的强制中发展的。这里的出发点必须是,不能对完全的自由的固有弱点放任自流,放弃必要的强制措施。在这个基础上,才能逐步改进,实施适当的强制,使个人的自由真正造福于全人类。不能因为强制性措施可能会出错而放弃强制性措施,这就象我们对法庭的态度一样:法庭上的法官可能是一个笨蛋,他可能作出错误的判决;但是我们不会因此而否定法庭存在的必要,否定法庭判决的必要。
从知识和理性不足的个人可能自由地作出有害的决定这一点出发,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崇尚个人自由的现代西方社会产生于有很厉害的强制性的基督教文化中。
关于基督教对现代西方的经济和社会到底起了什么作用这个问题,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毫无疑问的是,现代西方的社会是建立在基督教道德的基础上的,现代的美国更是受了英国的清教徒的极大影响。基督教的各个教派都要求自己的信徒要信仰坚定,但是却都极端排斥异教徒。在基督教会的统治下,中世纪的欧洲就有烧死女巫的传统,这使得各种邪教在欧美社会中很难立足。基督教的道德使欧美社会一直极端排斥吸毒行为,强调保护人的生命,以致于在许多基督教国家中,到现在堕胎都是非法的。在清教禁欲主义的影响下,最崇尚个人自由的美国极端敌视卖淫,到现在为止50个州中的49个州仍然从法律上禁止卖淫。现代西方的个人自由建立在基督教道德的基础上,正是基督教的道德弥补了完全的自由的固有弱点,而这种道德与任何道德一样,反映的是个人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追求个人自由的社会需要强制的更重要原因,是为了防止自由的个人之间相互冲突,防止由此损害真正的个人自由。
上一节已经指出,社会生活中最常出现的现象是,当一个人自由地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时,他往往会侵犯他人的自由,使别人不能完成他想作的事。我自由地驱车从北向南穿过一个十字路口时,可能就妨碍了他人由东向西穿过这同一个十字路口的自由。因此,一个真正个人自由的社会必须在个人之间适当地分配自由的权利,使每一个人都享有同样的自由,并且在这个前提下让人们享有尽可能大的自由。
实质上,个人之间分配自由的权利,就是在不同个人的自由相互发生冲突时指明,一个人的自由到哪里为止,而他人的自由从何处开始。这就象十字路口的红绿灯,它指明了,我驱车从南向北穿过这个十字路口的自由到何时结束,而别人从东向西穿过这个路口的自由从何时开始。正象为了保证红绿灯的指示得到执行而需要交通警察的强制一样,为了落实个人之间分配好了的自由的权利,就要有社会的强制,特别是政府所作的强制。
道德理想主义者可能会说,要恰当地在个人之间分配自由的权利,只需要人们自觉地遵守一般的道德规范就行了,不需要实行什么强制。确实,在足够的社会道德和知识水平下,我们可以不靠强制而恰当地在个人之间分配自由的权利,实现真正的个人自由。但是要作到这一点,社会就必须有太高的道德和知识水准,每个人都必须能象孔老夫子教导我们的那样,真正作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者能象康德要求的那样,真能使自己的行为成为任何他人行为的准则,而且每个人都必须对社会应当如何分配自由的权利有完全而又一致的知识。任何知道一点社会人生的人都会承认,现实的社会根本不可能具有这样的道德和知识水平。而且如果社会真能达到这样的道德和知识水平的话,共产主义就会是一个很有效率的经济制度,我们也不必再去搞什么市场经济了。
如果社会不具有上边所说的那种道德和知识水平,就需要在某种程度上使用强制来在个人之间分配自由的权利。原则上说,只要有一个人不想遵守社会对自由的权利的分配,力图超出社会同意给予自己的自由权而妨碍他人的自由,就必须有强制性的力量来制止他对别人自由的妨害。可惜的是,我们在现实中可以看到的这种人是太多了。正如第三章第三节在谈到市场交换对政府的需要时所说的,一种强制力量要能够制止任何不遵守社会的权利分配的人,它所具有的武力就必须足以压倒社会中的任何个人或团体的暴力力量。而这样一种强制力量只能是政府。
于是,为了防止自由的个人侵犯他人的自由,就需要社会性的强制力量,特别是政府的强制。
为了进一步从社会的经济生活方面来说明这个道理,我们在这里要对著名的“科斯定理”进行深入的剖析。
科斯在他1960年发表的著名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讲了一个牧牛人与种谷物的农夫的故事:走失的牛会损坏农夫的土地上的谷物,而且放牧的牛越多,农夫损失的谷物就越多。他构思了一个数字化的例子,分别分析了牧牛人在法律上对损坏谷物负责任和不负责任的两种情况。法律如果规定牧牛人对损坏谷物负责任,显然农夫有不准牛群损坏自己谷物的权利(“产权”);而如果牧牛人对损坏谷物不负责任,则牧牛人就有了损坏谷物的“产权”。
科斯分别分析了这两种截然不同的产权状况下最终形成的资源配置,即牧牛人放牧牛的头数,得出了那个著名的“科斯定理”:如果交易费用为零,则只要对权利作了初始的界定(也即“明确界定了产权”),那就不论将这个初始的产权界定给哪一方,都不会影响最终的资源配置状态,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交易都会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效率。
科斯在他的定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