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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

史通-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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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金滕》篇云:”管、蔡流言,公将不利于孺子。”《左传》云:“周公杀管叔而放《左》作“蔡”。蔡叔,夫岂旧误“其”。不爱?王室故也。”
昭元。案《尚书。君爽》篇《序》云:“召公为保,周公为师,相成王,为左右。召公不说。”皆《君姡А!⌒颉分摹K乖虻┬胁怀贾瘢鹬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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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自以不咸,何用“左氏”语。遵加显戮,与大汉代之一无“之”字。赦淮南,此下一增“明帝”二字。宽阜陵,一何远哉!



斯则周公于友于之一作“其”。义薄矣。而《书》旧作“诗”。之所述,用为美谈者,何哉?其疑十也。



大抵自《春秋》以前,《尚书》之世,其作者述事如此。今取其正经雅言,理有难晓,诸子异说,义或可凭,参而会之,以相研核。一作“覆”。



如异于此,则无论焉。夫远古之书,与近古之史,非唯繁约不类,固一作“故”。



亦向背皆殊。何者?近古之史也,言唯详备,事罕甄择。使夫学者睹一邦之政,则善恶相参;观一主之才,而贤愚殆半。至于远古则不然。夫其所录也,略
举纲维,务存褒讳,寻其终始,隐没者多。尝试言之,向使汉、魏、晋、宋之君,生于上代,一作“三代”,非。尧、舜、禹、汤之主,出于中叶,俾史官易地
而书,各叙时事,校其得失,固未可量。若乃轮扁称其糟粕,孔氏述其传疑。孟子曰:尽信《书》,不如无《书》。《武成》之一脱“之”字。



篇,吾取其二三简。一木此下有“而为累文,与近古同焉”九字,词义未亮,一木无此九字。推此而言,则远古之书,其妄甚矣。岂比夫王沈之不实,沈约
之多诈,若斯而已矣。一作“哉”。



卷十四惑经第四



昔孔宣父以大圣之德,应运而生。生人民。已来,未之有也。故使三千弟子、七十门人,钻仰不及,请益无倦。然则作“然而”用。尺有所短,寸有所长。
其间切磋酬对,颇亦互闻得失。何者?睹仲由之不悦,则矢天厌以自明;答言偃之弦歌,则称戏言以释难。斯则圣人旧有“之”字。设教,其理含弘,或援誓以
表心,或称非以受屈。岂与夫庸儒未学,文过饰非,使夫问者缄辞杜口,怀疑不展,若斯而已哉?嗟乎!古今世殊,师授路隔,恨不得亲膺洒扫,陪五尺之重;
躬奉德音,抚四科之友。而徒以研寻蠹简,穿凿遗文,育华久谢,糟粕为偶。遂使理有未达,无由质疑。是用握卷踌躇,挥毫悱愤。倘梁木斯坏,魂而有灵,敢
效接舆之歌,辄同林放之问。但孔氏之立言行事。删《诗》赞《易》,其义既广,难以具论。今惟掖其史文,评之于后。未借《诗》、《易》折归《春秋》。一
本连下,非。



案大子所修之史,是曰《春秋》。窃详《春秋》之义,其所未谕“喻”



通,后同。者有十二。旧亦连下。



何者?赵孟以无辞伐国,贬号为人;杞伯以夷礼一脱“礼”字。来朝,降爵称子。虞班晋上,恶贪贿而先书;楚长晋盟,讥无信而后列。此则人伦臧否,在
我笔端,直道而行,夫何所让?奚为齐、郑及楚,照《春秋》世次,当作郑、楚及齐。国有戮君,各以疾赴,遂皆书卒?原注:襄七年,郑子驷弑其君傅公;昭
元年,楚公子围弑其君郏敖;僖公十年,齐人弑其君悼公。



而《春秋》但书云:郑伯髡顽卒,楚子麋卒,齐侯阳生卒。夫臣弑其君,子弑其父,凡在含识,皆知耻惧。苟欺而可免,则谁不愿然?且官为正卿,反不讨
贼;地居冢嫡,药不亲尝。遂皆被以恶名,播诸来叶。必以彼三逆,方兹二弑,躬为枭獍,则漏网遗名;迹涉瓜李,乃凝脂或刊作“拟指”,非。



显录。嫉恶之情,岂其若是?其所未谕一也。



又案齐乞一作“荼”。野幕之戮,一作“弑”。事起阳生;楚比一作“灵”。



乾谿之缢,一作“弑”。祸由观从。原作“常寿”,误。原注:乞谓齐陈乞,比谓楚公子比也,而《春秋》捐其首谋,舍其亲弑,亦何异鲁酒薄而邯郸围,
城门火而池鱼及。必如是,则邾之阍者私憾射姑,以其君卞旧脱“卞”字。



急而好洁,可行欺以激怒,遂倾瓶水似一脱“以”字。沃庭,俾废垆而烂卒。



斯亦罪之大者,奚一作“曷”。不书弑乎?原注:童书云阍弑邾子。其所未谕二也。



盖明镜之照物也,妍媸必露,不以毛婿之面或有疵瑕,而寝其鉴也;虚空之传响也,清浊必闻,不以绵驹之歌时有误曲,而辍其应也。夫史官执简,宜类于
斯。苟爱而知其丑,憎而知其善,善恶必书,斯为实录。观夫子修《春秋》也,多为贤者讳。狄实灭卫,因桓耻一脱“耻”字。而不书;河阳召王,成文美而称
狩。斯则情兼向背,志怀彼我。苟书法其如是也,岂不使为人君者,此四字或作“贤人君子”,或作“夫君子”三字,皆误。靡惮宪章,虽玷白圭,无惭良史也
乎?一无“也”字,一无“乎”字。其所来谕三也。



哀八年及十三年,公再与吴盟,而皆不书。原注:八年《注》云:“不书盟,耻吴夷也。”十三年《注》云:“盟不书,诸侯耻之,故不录”也。



桓二年,公及戎盟则书之。旧无此三字,今补。戎实豺狼,非我族类。夫非所讳而仍讳,谓当耻而无耻,求之折衷,未见其宜。其所未谕四也。



诸国臣子,非卿不书,必以地来奔,则虽贱亦志。斯岂非国之大事,不可限以常流者那?一作“也”。如阳虎盗入千欢,拥阳关而外叛。《传》具其事,《
经》独无闻,何哉?且弓玉中一作“云”。亡,犹获显记;城邑失守,反不沾一作“具”。书。略大存小,理乖惩劝。其所未谕五也。



案诸侯世嫡,嗣业居丧,既未成君,不避其讳,此《春秋》之例也。何为般、野之殁,皆以名书:“书”子旧在“以名”之上。而恶、视之姐,直云“子卒”。
其所未谕六也。



凡在人伦不得其死者,邦君已上皆谓之弑,卿士已上通谓之杀。此又《春秋》之例也。案桓二年,书曰:“未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棺十年,又曰
:“晋里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原注:“及”宜改为“杀”。夫臣当为杀,而称及,与君弑同科。苟弑、杀不分,则君臣靡别者矣。原注:《公羊传》曰
:“及者何?累也。”虽有此释,其义难通。既未释此疑,共编于未谕。他皆仿此也。其所未谕七也。



夫臣子所书,君父是党,虽事乖正直,而理合名教。如鲁之隐、桓戕弑,昭、哀放逐,哀公混入,姜氏淫奔,子般夭酷。斯则邦之孔丑,讳之可也。



如公送晋葬,公与吴盟,为齐所止,为邪所败。盟而不至,会而后期,并讳而不书,岂非烦碎之甚?且案汲冢竹书旧衍“与”字。《晋春秋》及《纪年》之
载事也,如重耳出奔,惠公见获,书其本国,皆无所隐。唯《鲁春秋》之记其国也,则不然。何者?犹云此何为者,是缴上之词。国家一衍“之”字。



事无大小,苟涉嫌疑,动称耻讳,厚诬来世,奚独多乎!其所未谕八也。



案昭十二年,齐纳北燕伯于阳。此句《经》文。“伯于阳”古木复此三字,今本并脱。者何?公子阳生也。原注:《左传》曰:“纳北燕伯款于唐。”



牡《注》云:阳即唐,羔之别邑。子曰:一多“齐之事”三字。“我乃知之矣。”在侧者曰:“子苟知之,何以不革?”曰:“如尔所不知何?”自《经》
文已下至此,并《公羊传》文。夫如是,一有“则”字。夫子之修《春秋》,皆遵彼乖僻,习其讹谬,凡所编次,不加刊改者矣。何为其间则一褒一贬,时有张
弛;或沿或革,曾无定体。其所未谕九也。



又书事之法,其理宜明,使读者求一家之废兴,则前后相会;讨一人之出入,则始未可寻。如定六年,书“郑灭许,以许男斯归。”而哀元年,书“许男与
楚围蔡。”夫许既灭矣,君执家亡,能重列诸侯,举兵围国者何哉?



盖其间行事,必当有说。《经》既不书,《传》又阙载,谓定六、哀元之间,其子许事必有阙文。缺略如此,寻绎难知。其所未谕十也。



案晋自鲁闵公已前,未通于上当作“宗”。国。至僖二年,灭下阳已降,渐见于《春秋》。盖始命行人自达于鲁也,而《琐语。春秋》载鲁国阂公时事,言
之甚详。谓鲁事详于晋,亦在晋未见《春秋》前。斯则闻事必书,无假相赴者也。盖当时国史,它皆仿此。至于夫子所修也则不然。凡书异国,皆取来告。苟有
所告,虽小必书;如无其告,虽大亦阙。故宋飞六鷁,王本作“鶂”。小事也,以有告而书之;晋灭三邦,大事也,原注:谓灭耿、灭魏、灭霍也。以无告而阙
之。用使巨细不均,繁省失中,比夫诸国史记,奚事独为疏阔?寻兹例之作也,盖因周礼旧法,鲁策成文。郭本自“比夫”至此二十八字,误作小注。夫子既撰
不刊之书,为后王之则,岂可仍其过失,而不中规矩者一无“者”字。乎?其所未谕十一也。



盖君子以博闻多识为工,良史以实录直书为贵。而《春秋》记它国之事,必凭来者之辞;而来者所言人多非其实。或兵败而不以败告,君弑而不以弑称,或
宜以名而不以名,或应以氏而不以氏,或春崩而以夏闻,或秋葬而以冬赴。皆承其所说而书,遂使真伪莫分,是非相乱。其所未谕十二也。



凡所未谕,其类尤作“犹”。多,静言恩之,莫究所以。岂“夫子之墙数初,不得其门”者欤?将“某也幸,苟有过,人必知之”者欤?如其与夺,请谢不
敏。



又世人以夫子固天攸一作“所”。纵,将圣多能。便谓所著《春秋》,善无不备。而审形者少,随声者多,相与雷同,莫之一作“知”。指实。榷而为论,
其虚美者有五焉。旧本此处连下,非。



案古者国有史官,具列时事。观汲坟出“坟出”一作“冢所”。记,皆与鲁史符同。至如周之东迁,其说稍备;隐、桓已上,难得而详。此之一作“其”。
烦省,皆与《春秋》不别。又“获君曰止”,“诛臣曰刺”,“杀其大夫曰杀”,一脱“杀”字。“执我行人”,“郑弃其师”,“陨石于宋五”。原注:其事
并出《竹书纪年》,唯“郑弃师”出《琐语。晋春秋》也。



诸如此句,多是古史全文。则知夫子之所修者,但因其成事,就加雕饰,仍旧而已,有何力哉?加以史策有阙文,时月有失次,皆存而不正,无所用心,斯
又不可一多“能而”二字。殚说矣。一无“矣,字。而太史公云:夫子“为《春秋》,笔则笔,削则削,游、一作“子”。夏之徒,不能赞一辞。”其虚美一也。



又案宋襄公执膝子而诬之以得罪,楚灵王弑郏敖而赴之以疾亡。《春秋》皆承告而书,曾无变革。是则无辜者反加以罪,有罪者得隐其辜。求诸劝戒,其义
安在?而左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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