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第84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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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宜赴岩磺斜3衷�19世纪末国际对抗以前的状态。②除了它的香港殖民地、1898年租借的新界和从未发展成海军战略基地的威海卫,英国的势力范围缺乏特定的地域基础,从而缺乏那种发展可与满洲日本人相比的地方政治作用的兴趣。尽管对英国作出了含糊的许诺,京汉干线的筑路特权却被一个比利时辛迪加取得(大部分股份由法国的中国铁路公司掌握)。英国政府在北京作出强有力的反应,支持中英(银)公司(由汇丰银行和怡和洋行组成),结果取得了长江流域的铁路特许权(从山东边境往南的天津镇江线以及沪宁线和苏州杭州宁波线)、广九之间的铁路特许权以及在满洲的特许权(山海关至牛庄一线),这些都在1898年取得。与此同时由卡尔·迈耶和罗思柴尔德勋爵支持的另一个英国集团,即北京辛迪加,取得了开发山西和河南的矿藏,以及建造一条东西向的把河南的矿藏与京汉干线连接起来的道口清化线的特许权。英国这样追求特许权,既基于财政原因,同样也基于政治原因,即阻止敌对势力范围的巩固这一广泛的政治目标。但是对特权区的直接政治控制,既没有设想,也没有取得。
第一次世界大战在很大程度上改造了国际体系,同时中国国内局势起了深刻的变化,这些情况大大地降低了进入本世纪之际外国划分的势力范围的重要意义——只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即除了满洲的日本人。虽然某些外国的铁路权和采矿权以不同形式继续存在的情况,并不使中国的民族主义者高兴,但是到1920年,这些都是外国在华存在的比较次要的方面。
外国居民
对在华的外国国民的人数作出稍微确切的估计是不可能的。例如,有多少万名朝鲜人渡过鸭绿江进入满洲?海关每年编的开放港口的外国“商号”和居民的估计数,可能包括了除满洲的朝鲜人之外的外国人相当集中的大部分地方。例如,在关东租借地区的大连,与哈尔滨一起从1910年起包括在估计数内,但胶州租借地的青岛,在德国人统治时期没有包括在内。表30列了从1903至1921年期间选出的几年海关估计数。①此表的数字在几个方面是有缺陷的。②相当准确地反映的一个事实是,1905年日本人大批涌进了满洲,不过表内的计数还是太低。例如,日本政府报道说,1914年它在华的国民为121956人。1914年夺取胶州和日本人向山东迁移后,日本人的主要居住中心依次是大连、青岛、上海、安东和厦门。英、美、法、德总居民人口的将近40%住在上海。(应注意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居民总数相对地大量增加和德国人数减少的情况。)③表30 在华的外国“商号”和居民*
*表的一些缺陷已经在正文中讨论。
+包括未单独列出的其他国家的国民。
除了在满洲的日本公民外,在20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几个主要类别的在华外国人的队伍的大小如下:在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雇员2000人(其中1300人在海关);外交人员500人(按人数计最多的为日本、英国和美国);传教士9100人(6600名新教徒,2500名天主教徒);军事分遣队和警察26000人(其中包括驻满洲的17000名日本士兵和2000名警察);数千名工商业者,其数不可能估计,但是他们——除从事比较下等职业的日本人外——构成了在上海和其他主要条约港口的外国居民的大部分。①海关关于外国商号的资料特别容易引起误解。看来所用的标准是有高度伸缩性的。就满洲而言,甚至为俄国人和日本人服务的最小的店铺也予统计;在中国本土,同一商号的上海总办事处和在其他港口的分支机构分别计算。1911年在上海的643个外国商号中,40%(258个)为英国人的,16%(103个)为德国人的,9%(59个)为美国人的,7%(47个)为日本人的,余下的则为其他国籍的人士所有。在1911年,中国本土中次于上海的拥有大量外国机构的城市,依次为天津(260个)、厦门(240个)、汉口(125个)和广州(102个)。
治外法权
几个条约港口的外国国民和商号——还有驻在内地的传教士——共同享有治外法权制度的权利和特权。先从1842—1844年条约中领事管辖特许权说起,通过强加给中国的正式协定的积累,或是通过单方面对特权的坚持,全部“外国建立的机构”实质上不受中国政体的管辖。原告为中国人(不论是个人或是中国政府的部门)和被告为条约港口的外国国民的一切争端,都由有关国家根据该国的法律判决。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照此办理。同一缔约国的国民之间或不同强国的国民之间的争端,中国同样无权处理。治外法权的管辖权主要由港口的领事官员行使,或者经过上诉,由北京的外交官员行使。此外,英国和美国在上海都设有自己的法庭。英国在华的最高法庭成立于1904年,美国在华的法庭成立于1906年。
总的来说,外国罪犯在领事法庭上所受的待遇,不像在他国内所受的那样严厉,这无疑伤害了中国的民族主义感情。但是,对中国的经济和社会来说,更严重地损害中国主权并具有深远意义的行为是,中国当局不能直接对条约港口的外国个人或商号进行限制、管制、发给许可证或征税,这些个人或商号作为“法人”只受制于他(它)们的领事法庭的法律。由于一个外国人公出或出外游乐,随便到什么地方都享有治外法权的权利,所以实际上他不仅在条约港口中不受管制,而且在中国其他各地也是如此。外国银行享有治外法权的权利;它们发行通货可以不受控制,并且也不受其他的管制。个人或公司可以不直接向中国纳税,这不是由于任何特定的条约权利,而是由于税吏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试图通过外国法庭去征税是没有结果的,因为外国法庭执行其本国的法律。传教士和其他外国人自由地办学校,学校在选址、课程、教员的资格等方面同样享有治外法权的权利。在治外法权的掩护下,武断的外国新闻界常常毫无限制地对中国和中国人进行吹毛求疵和不怀好意的批评。此外,还存在普遍的滥用权利,即非缔约列强的外国公民或臣民经过同意,受到具有条约权利的列强的保护,因此也不受中国法庭的管辖,例如,梅梅尔(Memel)、摩纳哥、波斯和罗马尼亚的公民,在中国时享有受法国领事管辖的权利。一个美国外交人员总结如下:“原来的不受中国法庭管辖的基本权利已经扩大和拓宽,进而包括除条约明确规定的事务外不受中国行政控制的权利。”①在上海、厦门和汉口的租界会审公廨中,治外法权的范围甚至扩大到形式上受中国法律和法律程序管辖的有关各方的争端。上海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廨,在1864年经与上海道台达成协议后成立,在没有领事代表人的情况下审判租界内的华人犯法者,解决外国人对中国人的民事要求以及外国人或中国人对外国人的要求,这些事情根据不同条约的规定,都是在中国人的管辖内。由道台指定的一名中国地方官主持公廨。在那些缔约列强的国民为原告的案件中,缔约列强有权(1858年的天津条约第17款规定)让外国的“陪审官”作代表,他与中国的法官一起,将“调查案件的是非,公正地作出决定”。甚至在会审公廨在1911年被公共租界当局接管之前,中国地方官的权力已经大大削弱,除了纯属中国人的民事案件外,外国陪审官的影响是主要的。1883年的一件判例案件结束了地方官逮捕租界中华人的权力;在1903年的著名的《苏报》案件中,中国人从租界引渡“政治”犯的权利受到了限制;从1905年起,租界内的巡捕,而不是中国的“衙役”,执行会审公廨的命令和令状;在辛亥革命过程中,上海的工部局支配了法庭的中国地方官的任命和薪俸;外国的陪审官此时也正式审理中国人的民事案件。这种所谓的临时措施不论在哪一方面都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是以外国人对中国法律诉讼手续的所谓的不满为理由,它在1926年随着会审公廨的“移交”而归中国人控制时,才告结束。
1917年8月当中国站在协约国一边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德国和奥匈帝国国民的治外法权权利就丧失了。与此相似的是,十月革命结束了授给俄国人的正式特权,首先是中国政府在1920年9月,关闭了在汉口和天津的摇摇欲坠的沙皇的领事馆和俄国的租界,其次是苏联政府自动放弃了治外法权(虽然没有放弃对中东铁路的控制)。没有武力——即没有军事力量的支持,或至少没有缔约列强的默认——治外法权制度甚至对虚弱的中国也不能维持下去。
武装力量
军事力量使外国在华开创的事业成为现实,它在中国国土、河流和沿海水域的不断部署,象征性地(有时实际上)构成了作为形式上正当的外交措施后面的有力支持,这些措施不断地被运用,以维护外国人的条约权利和确保他们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炮舰在内河和条约港口以及更大的海军船只在中国沿海的存在,是根据1858年天津条约第52款的一种很带随意性的解释,这一款说:“英国师船,别无他意,或因捕盗驶入中国,无论何口……”1896年,停泊在中国的英国海军的总吨数达59000吨,俄国的吨数接近此数,法国28000吨,德国23000吨,美国18000吨。1908年,“英国皇家分遣舰队”的总吨数达到70000吨;有舰只33艘,其中装甲巡洋舰4艘,二级巡洋舰2艘,其他27艘较小的舰只包括内河的炮舰。
使用或至少是威胁要使用外国炮舰的行动,在19世纪后半期时有发生的“教案”中,是常见的现象。1900年英国的炮舰首次驶至重庆。在20世纪的第一个十年初期,法国人的海军舰只对长江上游进行开拓性的勘察,以寻求从他们在云南的铁路扩大贸易的路线。德国人在鄱阳湖周围活动,这引起了认为长江流域是其专有禁区的英国人的很大不安。在19世纪末,作为租借地割让的海军战略基地——青岛、旅顺、广州湾、威海卫——使外国巡洋舰和战列舰能够定期到中国水域。
在1903年,美国与英国不同,没有保持一支定期驻于长江关键地点的炮舰舰队。也许是每年一次,亚洲舰队偶尔派出的舰只在航道上来回行驶。美国的长江巡逻队——从1908年至1919年,正式为太平洋舰队第三中队的第二分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有旧式炮舰6至8艘,而当时英国人驾驶着15艘新式炮舰。民国早期的巡逻大部分是例行性的,水兵们最渴望的就是上岸。但是舰只停泊在那里是“为了维持江河的治安”,而且无疑地是出于缔约列强保持它们利益的愿望。
外国士兵和警察卫队,在20世纪初期比在19世纪最后几十年更惹人注目。在几个租界内,城市警察力量和国际民团(“商团”)发展起来了。上海的商团是最大的一支,在1913年有59名军官(主要是英国人)和约1000名士兵(一半为英国人,其余的分属15个国籍的连队)。1898年从中国夺得的租借地以及后来1901年列强强加的辛丑和约,形成了永久性的和更大的军事存在。
根据这一和约,列强可以在北京保持武装分队(“使馆区卫队”),占有从北京至海的铁路沿线的关键地点,并在天津驻军,而把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