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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7部分

剑桥中国史-第49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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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德在位期间,明朝廷积极设法改善与日本和朝鲜的关系。宣帝恢复了与日本正式关系,由于日本将军义持的敌意,这种关系在永乐时期已经处于衰落状态。1426和1427年,皇帝单方面取消了关于纳贡使团的1404年协定,作为改善关系的措施。他增加了每10年准许来华贸易的船只和人员。但义持继续阻碍任何协定的达成。
但他的继承者义教(统治期1429—1432年)则对恢复关系表现了很大的兴趣;1432年2月,宣德帝派宦官柴山携带一份给义教的诏书去琉球,建议恢复关系和增加批准的贸易量。诏书是通过琉球王的斡旋而转到日本的。义教对所提的内容感到欣慰,就在9月派了一名具有中国血统的僧人龙室道渊带领一个使团于1433年6月抵达北京,同时随带马匹、甲胄、刀剑和其他土产等贡品。7月,中国皇帝回派一个使团护送日本使团回国,明朝的使团在日本受到热烈的接待。③这些互相往来的活动恢复了中日之间的官方关系,其间关系虽然偶尔发生破裂,但是一直维持到了1549年。原因是双方各为自己的利益打算。将军及其继承者愿意合作,是因为日本人热衷于在新的和更有利的制度下进行贸易,并且获得了厚利,尽管双方不时发生争执。明朝廷则希望在镇压中国沿海的日本海盗(倭寇)方面取得将军的帮助。中国人认为,他们未能达到这方面的目的是因为对方对他们的慷慨大方的反应采取了半心半意的态度。但实际上将军对海盗的控制程度是很小的。
宣德帝和李祹王(1418—1450年在位)都在位期间,中国和朝鲜的关系一直是亲切的。双方定期互派使团和互赠礼物,1426年2月,皇帝命一名宦官率第一个使团去朝鲜。他赠朝鲜王丝绸,以回报这一年早些时候朝鲜王派使团带礼物访华的行动。下一年,另一个携带礼物的使团被派往朝鲜;这一次,皇帝要求5000匹马以供军用。要求很快被满足。1429年晚期,明帝两次知照朝鲜王,劝告他不要再用他本国不生产的金银器皿作为贡品,并且还要求不要再送除要求以外的任何珍奇动物——这个劝告在1432年又被重申。1433年末,皇帝婉言谢绝了朝鲜王要求派学生来国子监攻读的请求后,赐给他一套儒家的经史著作。这是宣德时期最后一个派往朝鲜的官方使团。①根据明代史料,宣德帝改善与朝鲜关系的愿望,似乎是出于扩大中国的影响和取得战马的明确目的。但是朝鲜的记载《李朝实录》透露,皇帝与其祖父永乐帝一样,常常有除此以外的个人目的。1426年,明朝要求处女和宦官以充实皇帝的后宫,还要求女厨师以满足皇帝对朝鲜佳肴的爱好。后来,中国人要求猎鹰、猎犬和豹,供皇帝玩赏。李祹王亲自选7名处女,并随带10名厨师、16名侍女和10名年轻的太监于1427年8月离开汉城,两星期后抵达北京。11月,应明朝廷的要求,另一名著名的美女也被送去。1429年,皇帝要求并收纳了另11名厨师,以及大量的鱼和泡菜;类似的要求一直继续到1434年,直到1435年4月,即宣德帝死后两个月,53名已在中国住了10年并希望离开的朝鲜妇女才被送回国。这些事件反映了明朝对外关系的另一面,这一面引起了朝鲜的强烈不满。②东南亚
宣德帝在继续他父亲的收缩政策时,只和永乐帝时期定期前来纳贡的南亚和东南亚诸国保持例行的接触,按来朝次数多寡排列,它们包括:占城(8次)、爪洼(6次)、暹罗(6次)、苏门答剌(4次);来朝一次的有浡泥、榜葛剌、南渤利、柯枝、锡兰、古里、阿丹和阿拉伯等国。③。在维持这些关系的同时,皇帝还继续执行不准中国人出海到国外定居或经商的更早时期的禁令。其目的是加强沿海的治安,使之不受海盗的骚扰,以及保持一切对外贸易的官方垄断。这些不现实的禁令失败了,因为在执行时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难。①在这些有节制的关系中,一度短暂地恢复了皇帝主办的海上航行。1430年6月,宣德帝命郑和指挥第七次、事实上也是最后一次南洋的航行。重新集结的舰队直到一年半以后才离开福建。按照皇帝的设想,它们的使命是恢复永乐帝促进的纳贡关系。舰队沿着熟悉的航线重新访问了约20个国家,航行远及阿拉伯半岛以及东北非洲沿岸。如同以往那样,它们带回了携带宝石和异国动物等礼品的外国使团。这时已60多岁的郑和于1433年6月回国,没有亲自访问每个国家。有些次要的使命交由他的助手去完成。宦官洪保从古里前往麦加,王景弘在郑和本人带领舰队主力回国后于1434年带了一部分舰队驶往苏门答剌和爪洼。1433年出现了海外使团前往北京的另一个高潮,其中15个使团来自南洋、波斯湾和东北非洲。②皇帝为什么重新推动、然后又中断郑和的远航,其原因至今不清楚。对此曾作出过种种解释:国家资源的大量耗费、杨士奇和夏元吉的起作用的反对、对北方边境防御的日益增加的关心、永乐帝死后明朝海军力量的衰落。这些因素的综合肯定造成了这样的结果。很显然,当宣德帝下令恢复远航时,他不顾朝廷的反对。在反对远航最为激烈的杨士奇死后不久他作出这一决定的目的可能是抵消在安南大败的影响和恢复中国在纳贡属国中的威信。但是这些冒险行动引起的反对依然存在,他以后几代皇帝就没有认真考虑进一步的远航了。③虽然明朝廷有充分理由中断海外扩张,但其影响是深远的。这项决定严重地影响海军建制的力量和士气,削弱了它的沿海防御能力。这从而促成了日本海盗在下一个世纪的进一步的掠夺。最后,明朝从印度洋和南洋的撤退切断了中国与世界其他地方的联系,而此时欧洲列强正开始进入印度洋。宣德统治时期不但标志着中国在欧洲水域的统治地位的结束,而且是明帝国孤立于国际事务的开始。
宣德帝的遗产
宣德帝在短期患病后于1435年1月31日意外地死去,终年36岁。他在位只有10年。他被尊为章皇帝,庙号宣宗。他留下二子二女及原配妻子胡氏(死于1443年)、妃子孙夫人(死于1462年)和他母亲张太后(死于1442年)。在临终时,宣德帝指定已在1428年5月被定为皇太子的8岁的朱祁镇为他的继承人:这名儿童作为英宗进行统治。张太皇太后领导一个摄政团,它一直统治到1442年她死去时为止。①由三杨监修的这个时期的官方记载相当理想主义地把宣德帝描绘成一个擅长文艺和献身于仁政的儒家君主。这似乎言之有理。他不但试图实践儒家的原则,而且通过编写为帝的指南《帝训》(1428年)和类似的教诲官员的手册《官箴》(1432年)而把儒家的原则留给后世。 ①在施政时,宣德帝既懂得怎样授权,也知道如何行使领导权。他在作出一项决定前常常采纳三杨的意见,而且倾向于接受或支持大学士和大臣们的建议。可是,他在强化行政制度和皇帝权威方面,表现了强有力的领导才能。当出现危机时,宣德帝的行动是果断和负责的,如在朱高煦的起事和需要作出从安南撤军的最后决定时就是如此。此外,他深切地关心公正的施政。虽然他在对待失职的官员时是严厉的,但除了惩罚宦官外,他很少判处死刑。他常常主持重要的审判。他一贯命令复审严重的刑事案件,而这样的再审理在他统治时期使数千名无辜者获释。①总之,宣德的统治是明史中一个了不起的时期,那时没有压倒一切的外来的或内部的危机,没有党派之争,也没有国家政策方面的重大争论。政府有效地进行工作,尽管宦官日益参与了决策过程。及时的制度改革提高了国家行使职能的能力和改善了人民的生活,这两者是贤明政治的基本要求。后世把宣德之治作为明代的黄金时代来怀念,这是不足为奇的。②① 关于朱高煦和朱高燧的论述,见孟森:《明代史》'375',第121—124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340—343页。
② 他们的传记分别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535、1519、234、665页。又见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262',第115—117页。这个集团的前三人人称三杨,见下文。
③ 王崇武《奉天靖难记注》'536',第67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338—341页。德雷尔:《明初政治史》'146',第221—226页。
①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97、338—340、533、1365、1483页。
① 见吴缉华:《明仁宣时内阁制度之变与宦官僭越相权之祸》'576',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I,第184—185、187页;杜乃济:《明代内阁制度》'517',第22、218—219页;贺凯:《明王朝的起源其及制度的演变》'267'(安阿伯,1978年),第89—90页;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262',第148—149页。
① 关于权谨,可简要地参阅杜乃济:《明代内阁制度》'517',第69、218页。
②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97、340页;杜乃济:《明代内阁制度》'517',第161页以下。
③ 杜乃济:《明代内阁制度》'517',第106页。
④ 见孟森:《明代史》'375',第104页。
① 见吴缉华:《论明代前期税粮重心之减税背景及影响》'572',载《明代社会经济史论丛》'583',I,第87—88页;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262',第112—113页。
② 这些欠税情况取自户部尚书郭资的报告;见以上注120。
③ 见下文。
① 山本达朗:《安南史研究》'600',第678—686页;罗荣邦:《和战问题政策的制订和决定》'360',载贺凯:《明代政府研究的七篇论文》'263'(纽约,1969年),第57页。
② 见法默:《明初两京制的演变》'156',第123、130—131、175页。
① 吴晗:《明成祖仁宗景帝之死及其他》'589',第194页。关于李时勉一案,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340、866页。《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262',第148—149页。
② 见孟森:《明代史》'375',第127—128页;王崇武:《明仁宗宣宗事迹旁证》'542',载《真理杂志》,I,2(1944年3—4月),第194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340页。
① 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262',第113,148页。
① 见孟森:《明代史》'375',第120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279—280页;德雷尔:《明初政治史》'146',第178、223、226页。
① 见吴缉华:《明仁宣时内阁制度之变与宦官僭越相权之祸》'576',载《明代制度史论丛》'580',I,第186—197页;杜乃济:《明代内阁制度》'517',第22—24、86—87、219—223页。又可简略地参看格里姆:《从明初到1506年的明代内阁》'194',第139—177页;贺凯:《明王朝的政府组织》'265',第28—30页。
② 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235、533、666、1537页;贺凯:《明王朝的起源及其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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